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官、私商之爭
楊仁飛(廈門國際經濟技術研究所副研究員)
澳門自明中葉以來成爲中國海上絲路重要的貿易港口,明淸之際澳門對外貿易盛極一時,有關的商業也因之勃興,一個新興的國際性都市隨之運用而生。在這個城市中活躍着中外商人,他們就像神棒指揮着商業運作,澳門是他們發展的新舞台,歷史上他們與當地其他百姓一起演繹着澳門的故事。本文着重分析澳門華商幾百年對外貿易史中官商、私商之爭的有關問題。
一、明清時期澳門的官商
1553年左右葡萄牙人伺機進入澳門貿易並定居下來。無論葡人以什麼方式進入澳門,明政府對澳門葡人的貿易政策是有章可循的,1580年以後明政府正式允許以管理方式認可澳門貿易地位,有關貿易方面的管理基本上有淸晰思路,實行以丈抽爲主的外貿稅制,負責的主要官員有上至兩廣總督、巡撫,下至市舶司、香山縣知縣。《涇林續記》記載“廣屬香山爲海舶出入噤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達藩司,令市舶提舉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1)淸朝印光任、張任霖《澳門紀略》提到有關制度,凡蕃船到澳,皆縣令及守澳之備倭、市舶提舉等人一起丈抽,如外商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丈抽法”實行約始於1571年,“丈“是對船舶大小的丈量,所得之稅爲船稅、舶餉或“固定噸位稅”,“抽”即對船舶所載貨物以從量或價徵稅。具體辦法,明廷規定“每一舶從首尾兩艕丈過闊若干、長若干,驗其積載出水若干,謂之水號,即時命工將膀刻定,估其舶中載貨重若干,計貨若干,該納銀若干。驗估已定,即封藉其數,上海道,轉聞督撫,報得徵收。如刻記後水號徽有不同,即爲走匿貨物若干,賠補若干……。”(2)
明廷旣然允許葡人與華商在澳門、廣州貿易,自然有一套規範葡商與華商交易的做法。葡人不能隨意上落廣州貿易,也不能私自交易,私自上稅,與之進行大宗交易的是明廷規定的官商或經紀。有專家硏究認爲明代澳門已有類似淸代“十三行”的官商。嘉靖年間官員霍與瑕提議由廣州府召集給澳票商人,先行把澳票交與他們,然後由這些商人與葡人交易,最後由澳票商人代葡人交納出口稅。(3)外國人也記載明淸政府規定除少批量貨物允許私人直接交易外,大宗交易必須經地方當局來進行。較値錢的細貨被儲藏在政府的倉庫裡,得到准許後方能售賣,持許可證的商人在繳付必要的關稅後,可以以適當的價格和數量售賣。(4)
這些持許可證貿易的商人即是官商,淸官員嚴如煜在所編《洋防緝要》一書中提到“嘉靖三十五年(1556)汪柏乃立客綱、客紀,以廣人及徽泉等商爲主。”(5)史料記載在葡人初入澳門之時,“客綱”已經存在,鄭舜功《日本一鑑》寫道,“歲甲寅(1554年)佛郎機夷船來泊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城下,亦嘗入城貿易”,翌年“歲乙卯,佛朗機國夷人誘引倭夷來市廣東海上。周鸞等使倭扮作佛朗機,同市廣東賣麻街,遲久乃去。”
明朝中葉澳門對外貿易存在官商制度是不容置疑的。
淸代澳門對外貿易雖然沒有明末興旺,但澳門仍不失爲一個貿易港口,澳葡仍擁有二十五額船。淸政府在康熙二十四年設粵海關於廣州,在澳門設關部行台,實行系列的海關管理政策及制度,廣州有“十三行”官商壟斷貿易,澳門也有官商存在。《粵海關誌》載“以省城大關爲總匯,稽查城外十三行及黃埔地方各國夷船進口出口貨物。以澳門爲夷人聚集重地,稽查進澳夷船往回貿易,盤詰奸究出沒,均關緊要。是以向設立旗員防禦兩員,一駐大關總口,一駐澳門總口,每年將軍衛門選員前往彈壓一切關稅事務。於大關、澳門兩總口又分爲附省十小口,向由監督及奉旨兼管關務之督撫分派家人帶同書役管理。”(6)乾隆年間澳門同知規定澳門外商所需食用等物、修船、屋之釘、鐵、木、石,官方壟斷的軍火硝砂均屬官商壟斷貿易之列,“夷人採買釘、鐵、木、石等各料在澳修船,令該夷目將船身丈尺數目,船丈姓名開列呈報,海防衙門即喚該船匠估計實需鐵斤數目,然後給與牌照票印照,並報粵海關衙門,取具甘結,在省買運回澳,經由沿途地方汛弁驗照放行,仍知照在澳縣丞查明,如有餘剩,繳官存儲。”“查夷商所需食用等物,因言語不通,不能自行採買。向設有買辦之人,由澳門同知給發印照……。”(7)
乾隆、嘉慶年間澳門有硝商,即官商,檔案史料載“署軍民府熊爲披瀝苦情事,嘉慶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准廣州府關開奉布政司衡批,據硝商馮卓幹、吳榮山、保商李大成、曹安堂等稟稱,現奉南海縣諭開奉藩憲批據具稟,委員押同硝商赴澳議買鹹砂未成,請示辦理緣由,奉抵查上年硝商曾買鹹砂一百餘萬斤,每百斤價銀六、七、八圓,該商等自向夷人議買,並未報司,今此奉行准買,何至驟然增昂,商與夷人買賣情熟,更難保無串通抬價居情事。鹹砂不買則陳坭斷難復採,抑即嚴飭硝商赴澳公平給價速買,趕緊煎辦硝斤解局,不得串通抬價等。因並轉奉督憲牌行諭,將未解十二年分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各批硝斤迅速趕緊煎解各等因,仰見大憲於愼重軍火之中寓禁弊防奸之至意,捧誦之下不勝惶恐。伏念商等疊奉憲恩,給價辦解軍硝衹異,公事有濟,苟得已,奚敢多瀆,惟是商等辦硝每百斤奉給工本銀五兩五錢,永爲定例。夷來鹹砂價高,商等賠累爲艱,價低則商等籌辦較易,似無奇之可居,安肯串其抬價,况夷砂提煎止係五成色樣,即照歷年每百斤價銀六、七、八圓煎足,官硝成本已至十五六圓,核計所領官價已賠一半。若照夷人現勒價銀十六圓,則煎解墊賠四倍,更屬削骨難塡,而硝斤非採買鹹砂煎解,則領照採坭自煎,二者之外更無別法。鹹砂旣被夷人抬價,坭照又奉停給,商廠寔無餘儲,奉催十二年分未解之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各批硝斤,憑何報解?商等辦解遲延,固屬咎所難辭,且恐有誤軍火,辜負憲恩。商等現因軍需起見,澳門夷儲鹹砂每百斤竭力勉強出至十三圓,夷人仍不肯售賣,商等寔屬難支,除稟縣府外,理合稟乞憲恩,俯念商等辦理艱難,設法調劑,詳院示遵俾能辦應無誤軍火沾恩稟赴等情。奉批查採買鹹砂歷辦二十餘年,不自今始,何以歷年由該商自行赴買並未缺砂抬價,迄上年奉定章程,鹹砂頓絀,價値驟增,夷船壓艙,鹹砂亦寂然而至,竟無報到起儲,究竟何情,已經飭查……”(8)
此案例反映出,鹹砂已作官買之物,官商經營已有多年,硝商每年以官府領價承買。
另有檔案資料證明,澳門有官商統一負責“澳行”交付關稅:“……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初二日准海關監督盛諮開得,同昌行商許永淸承充嶴行,先經本關部批准諮明貴署督部在案,前據該商稟稱,竅商於本年閏四月間投充嶴行,辦理上下嶴貨,報輸稅餉散漫無稽,故商承充嶴行代爲報輸以期歸盡一,有所專責,本屬因公,並無別有希冀,但商先經承開同昌外洋行口,現在夷船陸續進口料理,夷人生理事務殷繁,商一人支應已形竭蹶,若再承開嶴行,更覺不能兼顧,必致貽誤,獲咎匪輕,合仰懇憲恩俯採嶴行准商告退,俾商等得以專心開理外洋行務。……乾隆五十七年八月。”(9)許永淸顯然是官商無疑。
官商制度的存在與明淸政府的外貿政策有很大關係,尤其淸代廣州十三行聲名遠揚,行商更是廣東少見的巨商,他們多經營絲、茶、軍火品,官物供應,有關行商制度及官商的具體問題不在此具體談及。
二、官、私商之爭紛擾數個世紀
1.明朝澳門對外貿易的官私之爭
對外貿易乃是當時獲利最可觀的生意,不法及正當商人船犯禁令,挺而走險經常出現,走私販賣,一直很猖獗,究其成因,一則官方貿易壟斷太嚴,二則許多官吏包庇走私,貪贓枉法。
在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至四十七年(1619年)前出任廣東巡按禦史的田生金曾著《按粵疏稿》,其中不乏提及海外貿易中走私情形及官員貪贓枉法之事。
“其署海道也,抽豐客范監生關說澳船,則白金滿囊,然商人接濟私貨尙可禁否;抽豐客龔易所屬放洋船,則檀香、象牙滿室,然親戚假借名色尙可禁否。况總哨之虛實不問,船隻之有無不問,奸徒之通澳不問,而海防蕩然,何以綏內地哉。”(10)他以對比的方式,控訴當時外貿管理之鬆懈。
其“條陳海防疏”中稱“近年閩粵奸徒,以販海爲業,違禁通倭,亦蹤跡不可究詰。近臣等緝得通倭眞犯,有飽載而歸眞贓可據者,有滿儲倭貨尙未下洋者,利之所在,此輩走死地如騖……。”明淸之際澳門對日本貿易獨享其利,利潤數倍,數十倍之多,而明廷不許華商前去日本經營,葡商獨得利益,難怪私商“利之所在,此輩走死地如騖”。“參防汛把總疏”是直接起訴守澳部隊之腐敗的重要文章,揭示出“私澳”、“通夷”是當時冒險而能獲取巨額利潤的途徑,“訪得香山寨把總以都指揮體統行事,都指揮使鄭舜臣年力尙強,而意氣偏頹於抱疢,操持亦勵,而機權總拙於當關。濠鏡澳異類逼處,不聞拿一接濟,而哨官吳元龍所獲私澳之犯,經即釋放,則防守謂何?塘基環出入當嚴,不聞謹我藩籬,而哨官梁鎭邦每於常販之物起稅私抽,則約束安在?旗總蔡陞
掠閩商銀錢,及香山追獲,而馳書救解,不幾縱之御人乎?隊兵蘇勝搶奪商人貨物及刑官員提犯,而捏逃抵飾,不幾與奸同事乎?土人陳廣珍騎馬取債,豈是販馬通夷,而大肆逼勒,則舍人茅應龍等爲之,廣珍見有詞也;……總之本官威令不行,士卒衡命,故追賊則失主吳萃眞不獲該寨一臂之用,而濟澳則奸徒李義喜祗爲兵哨自利之資,在夷人,固目無本官,而在本官,也心無隄備,所以然者。……”“問過欽總林榮疏”則奏及林榮之姪澳門走私之事,“榮(廣州里海把總林營)有不在官姪林英,在廣生理,欲帶私貨往澳貿易,虞恐官兵盤獲,竊用欽總封條封船,當有上東總指揮趙夢得捉獲解道,究發見有封條可據……趙夢得將原捉獲林英通澳封皮遞驗,……縱姪林英夾帶通澳,私貨被指揮趙夢得捉獲,見封條可證。”(11)
田生金的幾份奏疏反映出,當時不少人參與澳門走私貿易,在官者有之,民間商人也有之,反映出明中葉以來澳門對外貿易的實在情形。
2.清初海禁時期的私商
明亡之後,淸政府執掌全國政權,但初期全國許多地方抗淸氣氛濃厚,淸廷下令禁海,防絕海上抗淸勢力與陸地的力量聯結一起,康熙元年下令全國遷界,全面禁止中國沿海商民出海貿易,澳門曾一度也列遷界之列,澳門葡人通過在京的耶穌會士得免遷界,但海外貿易受阻,馬士《東印度對華貿易編年史》稱,在1662至1664年澳門沒有甚麼貿易可做。”(12)
自遷界令下至康熙十八年準開澳門界口旱路貿易,儘管公開的貿易受阻,但私商及走私現象屢禁不止,廣東的藩王、兩廣總督帶頭破禁,“藩棍沈上達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結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爲市,”(13)沈上達其實是藩王尙可喜的官商而言,奉命與澳門葡人進行交易,更有派“王商”到澳門換取西方的奢侈品。
兩廣總督盧興祚、香山縣令姚啓聖等聯同上下就澳門遷界之事向澳葡詐賄巨額銀兩,同時不斷派商人與葡人貿易,令禁海中實際存在“官商”。《明淸史料》已編下冊收錄淸檔《刑部殘題本》中詳細記載這一時期的走私貿易情形。
“據知縣姚啓聖口供:總督盧興祚差我追要入官伍船貨物去來,我同詹其禎等到澳去,叫鬼子唩嚟哆,說將伍船入官貨物收了給我。唩嚟 哆等向我們說,伍船貨物所到之年,我們就送總督一萬三千兩,將貨物退給我們賣訖。若要賠補入官貨物,商人所買舊貨物因禁截住在此,你們拾分之內抽出四分,給予商人陸分及告訴總督,將我們仍在澳門住着,並叫海上貿易,若如此,我們給銀貳拾萬……。因此我告訴總督,商人程之復,李之鳳等,你們澳里若有所買舊貨物取去,拾分之內抽取肆分入官。如此告訴李之鳳等先往澳去,我後去了,將商人所買物件俱抽取肆分,奉有不叫澳人遷移之旨。……我帶領衆商人出所禁之界,非係我私到澳貿易等語……”
“其據姚啓聖口供,其入官之貨物不足,與詹其禎商量,帶了磁器賣與鬼子,所得之物,賠補入官貨物,差家人同程啓文叫裝了磁器帶來,因此將伍百伍拾兩銀子買的磁器未曾裝完船上,總督差人拿住……”
“據商人程萬里、吳培宇、黃撥華、方玉、李啓、程之復、程啓文、胡六口供,我們怎敢私出所禁之界貿易去,知縣姚啓聖告訴總督之言,今往澳里裝彝人入官之貨物去,商人乘此便去貿易,拾分內抽取肆分。如此傳了,以致我們帶了銀子去時,查口之人搜查時將銀藏了出去,到澳買了檀香、胡椒等物帶來等語……”
“據吳培宇供,小的係福建人,住在香山人石村,耕種糊口,本年閏四月貳拾伍日,有香山縣姚爺往澳追取入官貨物。姚爺出示招商,各商有舊貨在澳的肆陸抽分,現買新貨的加抽分,代裝來省。……小的裝貨壹船,係檀香、胡椒等物,送單姚爺,除抽分外,稱驗下船,現有抽點印票存據……衹得李伯明是總督老爺官商。各船貨物都是姚知縣、李伯明執掌……”
“據方玉供,小的原領主子譚守仁本錢,先年在澳買了些檳榔、黑鉛、胡椒、檀香,因禁了海,不曾裝進來,小的也不指望了。今年四月裡,香山姚知縣說,奉總督老爺明示,但凡客商,不論換新貨裝舊貨,都許人去,衹要肆陸抽分。小的是個小人,不知就裡,因此跟了去。……不是小的私自去,還有總督的大管家師泰、旗鼓陳勛宇、官商程之復、李之鳳,都是往澳裡去的,這肆個人做的都是檀香、胡椒、珍珠、珊瑚珠、牛黃、冰片、翠毛、多羅絨,這些好貨那個不知道。他們後來七月初頭還同姚知縣坐了好幾個船,又去了一遭等情……”(14)
這一大案牽連甚大,案情涉及許多人物,各人目的均不同。其中有追求奢侈品的,如珍珠、珊瑚、檀香、胡椒、多羅絨,均爲非富即貴喜用之物,滿足物慾所需;也有商人爲求拿回一些被留在澳門的貨物;姚啓聖下澳通商,可能目的地乃是完納賦稅,因爲在1647至1663年,有六位香山知縣因不能完納稅賦而“坐負課係獄,”動機雖然不一,但反映出澳門作爲中外貿易的中轉站具有相當的發展潛力。
除廣東地方官府的大規模走私行動外,其他走私貿易更不能禁絕。《明淸史料》已編“江寧巡撫殘件”記載了當時私商往日本走私貿易之情形,1647年一批私商由澳門出發前赴日本,因回程途中遇到風暴,船身擱淺,船隻被廣東官府捕獲。在案件審訊中,一些船員承認自己是從澳門出發赴日作生意。船員張相江說,“小的是浙江紹興府山陰人,家離蕭山五十里,在小路港邊。小的因房產賣盡了,沒得依靠,有劉君甫約小的往廣東作些生意。不期後劉君甫約有多人,後香山澳出洋,日本回來被風暴,將船打到淺處”;船員傅文彩供認,“小的因王六桂欠銀子,說叫我同住香山澳作生意,後還了些銀子與他,搭買藥材並墨等貨,騙到日本去賣。”(15)可是在禁海期間,大大小小的走私貿易並未中止。
3.康熙十八年以來局部開禁到粵海關建立後的官私贸易糾紛
一直受到禁海困擾的澳門對外貿易,在康熙十八年(1679年)出現一些生機,康熙十七年(1678年),葡萄牙國王派使者本多·白勒拉(Bento Pereira de Faria)上京之時奉澳門議事會葡人之請求,希望淸廷開放澳門的通商貿易。康熙帝於翌年批准開放局部貿易,“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內,准兵部諮爲備述,嶴門界外孤洲事,議復刑部郎中洪尼喀等到嶴踏勘,準其在旱路界口貿易。奉旨依議旱路准其貿易,其水路貿易,俟滅海賊之日,着該督撫題請,欽此,遵行招商。(16)開放之處乃是在關閘,內地商民可從水陸路運貨至香山縣,再從香山縣運至陸路關閘口,葡商前往關閘進行貿易。
淸廷執行的仍是招商,或官商貿易政策,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廣東地方官府發佈文告:“爲此示仰來往客商店牙、經紀人等知悉,嗣後唐洋貨物,務須稟遵嚴旨,在於香山嶴門旱路界口互相貿易,將應納銀,照貨先赴提舉司投納,各取印信稅票收據爲憑。及至下店發賣,本處店牙經紀具要先驗明稅票,方許下載轉售。其無稅票者,即係漏稅私貨,或貨多而票數少開,票數與貨數不符,亦是漏稅情弊,俱即刻密報地方官,或赴院稟首,以憑嚴拿審究。”(17)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淸廷在疆域安定之後正式下令開放已禁閉二十多年的海外貿易,撤消遷界令,康熙二十四年開放四口通商,粵海關及澳門關部正口相應成立,1757年廣州闢爲一口通商,中外貿易主要均在廣州進行。
自康熙二十四年以後,對外貿易中的官私商之爭一直不停,許多案例十分鮮明。乾隆年間,有在澳貿易及任通事的王文德曾努力想通過澳葡的負責人爭取成爲做白鉛生意的行商:“署香山縣正堂鄭諭夷目唩嚟 哆、番差唩
等知悉,現奉藩臬二憲轉奉撫牌行本月二十九日,據澳門西洋國使
等稟稱,究謂
等係澳夷人……計查歷年由天朝內地所買赴洋貨物首重白鉛……,天朝體恤澳夷額船之鴻恩,仰懇格外栽培,一視同仁之政。玆
以黃埔外國洋船已有洋商照例代其置辦,故
等亦合澳公舉殷實澳商王文德一人懇照洋商事例,代
等額船每歲採買白鉛數十萬斤或七十萬斤之內撥出數十萬斤,分派融消,准澳商王文德代
等辦運回澳交卸,彼此一例章程以便趁洋貿易,惟是未經稟明,焉敢擅便玆擾。前値海氛年靖正
等諸夷樂業之日,理合赴轅稟伏望洞鑒一切,俯准下情。陳亞蒂供,王文德係澳門通事,同到省居住新城外普濟橋同昇洋貨店內,……查王文德旣係通事其非商人……拘捕王文德發交南海縣取保查訊……。(18)
此案反映出澳門葡商與一些華商試圖爭取到一些利益,使澳門也有大量進出白鉛買賣之合法之許可,然廣東地方政府並沒有同意葡人所請,反將王文德拘捕,反映淸中葉澳門與廣州之間的微妙關係。
前文曾提到淸中藥澳門有經營硝的官商。旣有官商壟斷之貿易,必有私商與之對抗。硝商馮卓幹等對私商及走私鹹砂十分着緊。廣東地方官府諭令澳門葡商、其他外商不得私將鹹砂販賣及囤積抬價,要求夷目唩嚟哆配合保證鹹砂順利買賣:
“香山縣正堂堯諭夷目唩嚟哆知悉,現據硝商馮卓幹等稟稱,切本年三月內有呂宋國夷人帶有壓艙硝砂二千餘擔到澳,起儲夷館,商等查知即行具稟各憲,隨奉升任撫陳大人發給印照,飭商赴買,商等即到澳與夷人言價,每百斤取銀二十二圓,商等以所領帑本每百斤止銀五兩五錢,因見賠墊過多,未成交易。奉各憲諭催,並恐奸徒走漏,商等復於本月初二日攜同經紀到澳向呂宋大班,言實每百斤價銀十六圓,因夷人先要定銀二千圖方允立單,商等因所帶銀兩不足二千之數,隨即趕回省城取銀下定。詎料初八早到澳,即據呂宋大班說,此硝商已經有唐人與住澳夷番勃嗲路等用價十七圓立緊定買,毋庸講論等語。商等隨挽台差徐超引至西洋理事夷目唩嚟哆投說,經該夷目飭差通事傳令定貨夷人退交商買,該夷等竟索價十九圓方肯轉賣,商等回稱澳門貨物任從定買轉售獲利,唯硝一項乃天朝軍火所需,衹得係商等能買辦,應難容別人奪買居奇,再三開導,退交不依。後唩嚟哆勸商等略增價値以成其事,商等現已定十七圓之價,多於商議一圓,不能增添,情原照依該夷定價外送番銀一千圓作爲過手花紅之資。經唩嚟哆稱說如此,寔屬情理備致,無如該夷頑梗不恤,加以奸匪擺弄,致事不成。第軍火攸關,更慮接濟洋匪……伏訖迅賜飭夷目唩嚟哆傳令勃嗲路等照價退交商買,以應軍需,並懇先行出示封禁,諭令台差徐超防守密拿勾串奸匪……大憲諭夷目將該硝砂盡數封儲聽候,硝商到澳公平議價買運,當經先後移行封禁,毋許私賣透漏在案……嘉慶二年七月十四日諭,”這一年硝商與西班牙商人、葡萄牙商人發生買硝爭執,最後引發通過官方命令解決貿易糾紛,其實關鍵之處乃是鹹砂乃是官買之物,不允其他任何商人從中轉賣。
十一年之後,硝商馮卓幹又遇走私硝砂之事:
“香山縣正堂彭諭夷目唩嚟哆知悉,照得現奉府憲札開,據硝商馮卓幹等稟稱,順德縣差役於本月十六晚在順城北門外新基河面盤獲匪船一隻,鹹砂二百餘斤,並匪犯李亞進等二名稟縣審訊。有此私販鹹砂,無怪乎澳夷抬價不賣,留下濟私,必須設法杜絕,庶辦公有賴等情。除行順德縣嚴審來歷、根拘究辦外,合亟飭禁備札,仰縣立將澳夷鹹砂嚴密查禁,毋任奸民串通,私販私偸漏,因奉此查本案先奉督憲查出該夷咉哪啞家儲鹹砂,業經屢飭查明封儲,毋得私販透漏。去後嗣據該夷目稟稱,查有鹹砂二千石等情,當經縣稟府轉稟在案,何以復有鹹砂透漏,明係該夷漁利私售,大屬不合,玆奉前因,合行諭飭到,該夷目立即嚴行禁止所有澳門鹹砂毋再任私售,倘仍有串通偸漏,一經拿獲,即稟明大憲從重究辦,斷不能再爲寬貸,凜之愼之,特諭。嘉慶十三年正月廿二日諭。”(19)
綜上所述,明淸時期,澳門對外貿易一直存在官商之爭,或激烈,或平和。通過一些案例,我們不僅找到具體的官、私商之爭例證,可以看到這種紛爭充滿了現實利益的爭奪。
三、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官商之爭的特點及性質
明淸時期葡萄牙商人與中國商人開展較大規模的商業交易,儘管這種貿易已基本脫離朝貢貿易的體制,但作爲封建王朝的明淸政府對對外貿易一直採取壟斷的方式進行管理,口岸有限制,貿易地點、貿易商人也有特別規定,因此有官商性質主導的對外貿易自然帶有霸權性。
明淸時期,世界對中國的產品需求日熱,中國的絲綢、瓷器、茶葉等均是歐洲、亞洲許多王公貴族、紳商所追逐的商品,從中國運販世界各地的商品成本價雖高,但利潤十分可觀,海禁時期中國絲貨運往日本的利潤均在百分一百以上。對外貿易所帶來的龐大利潤使明淸政府特許的行商之外商人也圖染指其中,於是官、私商之爭一直不斷。
明淸時期活躍澳門的中國私商成份十分複雜,既有海商,也有海盜,旣有普通百姓,也有官府的人員,因此私商貿易的性質難以劃一而定。在海禁甚嚴的明淸一些時期,官商也成了私商,不通過走私貿易不能達到經營賺錢的目的。淸代中葉鴉片貿易猖獗,淸廷雖屢屢頒佈禁令,正當商人參與鴉片走私貿易的不知有多少人數,澳門紳商葉樹恆於道光年初被兩廣總督阮元下令逮捕,罪名乃是走私鴉片。一份嘉慶十九年香山縣知縣的奏折,將澳門有關走私鴉片的商人一一詳列:“特調香山縣正堂馬爲奉諭嚴拿事,現奉督撫兩院憲密諭,內開澳門居民紀申官、王扁、朱梅官、蔡保官、紀開鳳、王棧官、王蓄官、吳黨官、鄭祥官、朱明官、陳二舍、陳子髦、陳煥官、陳欽官、王玷官、許寧官、盧裕官、許霞運、卓開官、徐秀官等二十人……”(20)這些人被控走私鴉片。因此在封建時代官商、私商,正當與不正當商人往往衹有一線之隔。
明淸時期澳門中國商人的問題是一個大課題,本文僅起拋磚引玉之作用,希望更多專家學者加深對這方面資料的發掘與硏究工作。
註釋:
(1)周立暐《涇林續記》。
(2)梁廷楠《粵海關志》卷二十二。
(3)霍與瑕《霍勉齋集》,引《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
(4)M、A、PMeitink-Roseoysz《歐洲貿易與歐洲人的影響》第七十七頁。
(5)嚴如煜《洋防輯要》卷十牛,“廣東略”下。
(6)梁廷楠《粵海關誌》卷七、設官。
(7)同上,卷十七、禁令一。
(8)葡國東坡檔案館有關澳門中文檔案,查自澳門歷史檔案室縮微膠卷。
(9)同(8)。
(10)田生金《按粵疏稿》,“大計劾方面疏”。
(11)同上。
(12)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P33,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
(13)郝玉麟《廣東通誌》卷六十二,吳興祚《議除藩下苛政疏》。
(14)《月淸史料》已編第六本。
(15)同上,已編第七本。
(16)李士祯《撫粵政略》卷二,《請除市舶嶴門旱路稅銀疏》。
(17)同上卷六,“文告”。
(18)同(9),C0613。
(19)同(9),C0613。
(20)同上,C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