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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經濟落後的根本原因:制度問題
——從新制度經濟學看澳門的經濟績效
王海港(中山大學港澳研究所)
澳門經濟增長率自1993年下半年以來,在中國大陸和香港仍以較高速度增長的環境下開始持續下降,箇中原因令人深思,這絕非一般人認爲的是由於所謂房地產投機資金的撤退那麼簡單。縱觀澳門的整個經濟發展史,除了開埠後接下來的不足一百年的時間裡,依賴葡萄牙的海上霸權和在一定程度上的特惠條件進行壟斷的轉口貿易外,澳門經濟十七世紀中葉以後的大部分時間裡陷於衰落、貧困和相對落後的境地。本世紀60、70年代出口加工的短暫輝煌在很大程度上是香港生產要素輸入的結果,而澳們本身幾百年來始終未產生出發展正常產業的激勵機制。到今天,在經濟、政治、社會的各個方面,澳門都大大落後於較其開埠晚近三百年的由另一個小島發展起來的香港。一些學者論及的諸如地小人少、沒有足夠的資源和內部市場、缺乏深水港,或者人力資源素質低、政府行政效率低等等因素,衹是澳門經濟落後的必要條件。有些因素與其說是落後的原因,還不如說是它的結果。要解釋澳門經濟停滯落後的原因,必須深入一層,從根本上剖析澳門的制度變遷入手。美國新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道格拉斯·諾思關於制度、國家和意識形態與經濟績效的理論爲分析澳門經濟的成長提供了一個適用的模型。讓我們首先簡要地介紹新制度經濟學關於制度和制度變遷的基本思想,然後從澳門的事實上的宗主國葡萄牙的制度開始一步一步地尋找澳門衰落的眞正原因。
新古典經濟學一向假設制度爲給定的常數,經濟增長源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技術的進步。而60年代以後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視制度爲經濟的變量之一。諾思等人認爲制度的變遷是由行爲主體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推動的,這樣就將制度及制度變遷納入新古典的約束框架,建立起制度制約與個人選擇的聯繫,並認爲制度是經濟績效的決定性因素。制度是人類用來決定人們相互關係的任何形式的制約,它包括一系列正式制定出來的法律、規則和作爲正規規則的基礎和補充的道德倫理行爲規範,其主要參數是產權。制度的目的在於約束個人或團體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時的行爲。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制度正是通過安排和確立產權,產生出有效的組織,以使對個人的經濟活動造成一種激勵效應,根據對交易費用大小的權衡使私人收益接近社會收益,通過改變交換與生產的成本來影響經濟績效。而無效的制度剛好相反,導致大量的‘搭便車’行爲的出現,從而扼殺了經濟成長的因素。歷史上世界各地經濟績效的差異根本是在於制度和產權的不同(1)
16、17世紀的殖民帝國西班牙和葡萄牙都是封建的、權貴的官僚集權政治。17世紀發生了一場橫掃歐洲經濟收縮危機。那場危機使得包括法國在內的拉丁國家與英格蘭之間由於取得用於維持王室費用和軍費的實施方式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產權變更和日後不同的發展方式。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依靠出賣經濟的特許權和轉讓壟斷權作爲取得收入的主要來源——即以產權換收入,西班牙的“牧羊人”行會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些被轉讓的產權使地區性、行業性的壟斷變成合法,抑制了創新,降低了效率(2)。隨着王權財政的困難加劇,侵佔、沒收或單方面改變乃至終止合同的做法盛行,終於影響到商業、工業和農業,結果使人們失去了從事生產的動機和刺激,被迫拋棄了生產性職業。由於全部財產所有權得不到保障,經濟的衰落當然是不可避免的結果。因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7世紀後很快衰落。在西班牙和葡萄牙,有效的產權制度直到幾個世紀後才建立起來。英格蘭和荷蘭能擺脫17世紀的那場馬爾薩斯危機可以直接歸因於逐漸形成的私有產權制度而導致的商業和貿易的繁榮(3)。
殖民擴張使宗主國的制度和產權被延植到殖民地,也奠定了殖民地後來的發展模式。今天南北美洲的巨大差異正是宗主國不同制度延植的結果。19世紀中葉前,儘管有華葡共處的時期,但澳門基本上是葡人社會,葡人自治,葡國行使了實際的治權,在澳門實行的也是從葡國延植過來的制度。澳門在這一制度下一樣不可能產生有效的企業組織,而有效的企業組織正是創新和長期投資的行動者。澳門在開埠後的一、二年百年間間斷的繁榮總是與某種特惠條件或與中國的海禁相聯繫。一旦這些條件失去,澳們經濟就會出現停滯,轉而從事其他非正常行業。鴉片走私、苦力貿易和賭博業早在18世紀來就開始興旺起來。
伴隨着葡國的正規制度移植到澳門的還有作爲正規制度基礎和補充的非正規制度,包括葡國人的文化、道德規範和宗敎觀念。在葡萄牙和西班牙,天主敎在文化、社會和政治領域都有極其重要的影響,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著名的伊比利亞天主敎文化正是葡萄牙非正規制度的重要的組成部分。這種文化與資本主義精神相違背,非常不利於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的生長。在政治上,它強調專制主義、權威主義和獨裁,不欣賞個人主義;而社會卻是分散主義,具有東方國家的特徵;在管理上不實行法制,講求人際關係,致使腐敗蔓延,效率低下,不利於理性化管理和企業管理;在對待殖民地問題上自私自利,其出發點是掠奪,至於對殖民地的貿易、工業、敎育和城市的發展不感興趣(4),導致殖民地政治形成的隨意性。非正規制度直接和通過正規制度影響澳門的發展。有些觀念已經影響了澳門的立法,例如,澳門的法律反映了天主敎的保守、不思進取和它的一些淸規戒律。
澳門更大的問題還在於制度的實施。制度的實施需要一定的成本。社會強有力的道德和倫理法則即非正規規則,與證明現有產權結構和交換條件的合理性、公正性的意識形態一起起着節約信息費用和減少制度實施成本的作用。在葡萄牙當時建立的所謂殖民帝國中,除其傾全力經營的巴西外,葡萄牙由於國力相對較弱、人口相對較少,在東方所建立的實際衹是一串線形殖民據點,有些衹設立了商站或要塞,比較不注意殖民統治各種管理體制的設立,也不太熱衷於把本土的文化、價値和觀念灌輸給當地人民。(5)殖民時代的巴西,社會主體是土生葡人,他們絕大多數信奉天主敎,民衆能夠認識由葡萄牙移襲過來的一系列制度和非正規制度。而澳門在19世紀初期以後,華人人數開始迅速增加,數倍、數十倍於葡人而成爲澳門社會的大多數。華人不僅在宗敎、倫理、道德、文化觀念等各個方面不同於葡人,而且絕大多數連葡文都不識。而葡人也不熱心將他們的文化觀念及法律制度在當地民衆中傳播,而且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竟成爲統治者的特權。從葡國移植過來的制度總體上衹對澳門的葡人和土生葡人有效和適用。這樣,在澳門就產生了制度史上的一個少見的現象,這就是一個社會的絕大多數人不僅不認識這個社會的正規法律制度,而且對與正規制度相關的社會習俗和意識形態也知之甚少,並不認同。道格拉斯·諾思等人並沒有詳細分析制度,特別是非正規制度與社會主體相脫節這類情况,但澳門社會的這一現象反而從另一個方面絕妙地檢驗了新經濟史學派理論的適用。
制度實施的成本過高和社會的大多數人不認識制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今天澳門社會的一系列問題都與之相關。首先是腐敗不可避免。由於社會民衆對制度不知曉,加上澳門遠離宗主國,這就爲葡國政府在澳門的代理人即澳門地方政府抬高社會交易成本和制度實施成本留下了太大的空隙和太多的機會。其次,也是更爲嚴重的是社會內部正常的產業難以正常發育。這基於以下二條。其一是正常產業成長所需要的複雜的合約難以發生和執行。現代企業就其性質而言就是爲了節約交易費用而作出的比較複雜的合約。複雜的合約是現代經濟增長所必需的。現代交換形式的普遍形式是由第三方來實施的非人際交換,因而一個強制性的第三方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在第三方中,政府常常是最終的裁決人。葡澳政府在澳門治理的範圍和治理的能力都十分有限。在澳門衹有初級法庭,上訴到葡國需要二、三年,且法庭休假期又長。作爲合約最終維護者的司法體系不完備且低效率。這樣的政府不可能保證長期契約的發生和執行。許多硏究者把葡澳政府在澳門經濟活動中的無爲和無能視爲葡國在澳門實行自由經濟制度,實在是對“自由經濟制度”的誤解。澳門社會實際上處於一種不可能創造生產力的一定程度上的無政府狀態。在一個僅有20平方公里的彈丸之地,黑社會勢力的猖獗和刑事犯罪活動的頻繁已足以表明政府權威的低下。其二,正常產業和企業組織的發展沒有制度上的激勵。儘管19世紀後期,葡國根據德國法典制訂了本身的民法典、商法典等,也延伸到了澳門,但社會大衆不認識制度,制度僅僅停留在文本上,即使最好的制度也不可能激勵他們從事長期的投資和計劃。沒有制度的保護和約束,任何長期的投資和計劃都會冒極大的風險,沒有長遠的收益保證。更何况,澳門現存的法律中還有不少不利於投資的制度。爲實現個人效用的最大化,衹能在一次博弈中追求最短期的利益。那些短期收益高,類似一夜暴富的營生就成爲很多澳門人當然的選擇,而博彩正是最佳的選擇之一。那些從事長期投資得不到社會收益率的資源也衹能從原行業退出,轉向博彩等行業。由於正式制度的不知曉和不適用,因而在華人社會中主要是依靠華人的習俗來締結婚姻,繼承財產和從事商業活動。由於這種風俗或道德規範主要是由民間力量來協調,而且沒有正規法律作補充或配合(即使有也會因成本太高而導致當事人可能放棄尋求正規法律的裁決),因此商業和投資活動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且民間力量協調往往帶有黑社會的色彩。鑒於以上二條,可以說,今天澳門工業、科技和敎育的落後是澳門民衆與澳門制度關係的必然產物。衹要這種關係不改變,任何需要長期投資的產業和企業組織都不可能正常發展。
19世紀前,無效的產權制度、落後的伊比利亞天主敎文化使葡國也使澳門無法獲得現代經濟增長;19世紀後,更由於澳門社會主體無法認識澳門實行的制度,產生了全社會的短視和急功近利。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爲改善制度及制度與人民的關係提供了契機,將爲澳門的長遠發展提供制度的保障。美國著名的未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在《亞洲大趨勢》中寫道:“1999年12月澳門回歸中國,西方殖民主義在亞洲的統治翻倒了最後一頁”。需要補充的是,西方殖民主義在亞洲的統治的結束,也將是澳門掀開自己新歷史的開始。
註釋:
(1)詳見〔美〕道格拉斯·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2)這些傳統延續至今。直到今天,出賣經濟特權仍是澳門政府收入的一大來源。
(3)詳見〔美〕道格拉斯·諾思、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84年。
(4)早期葡人東來的目的就是發一筆橫財早點回去。見〔葡〕J.H.薩拉伊瓦:《葡萄牙簡史》第152頁,中國展望出版社,1988年。
(5)何芳川:《澳門與葡萄牙大商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