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社會工作在後過渡期的專業發展
鄧玉華(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一、引言
(一)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社會工作在西方某些國家已被視爲一門專業。澳門在七十年代後期開始引入西方的一套社會工作知識,經受訓練的社會工人員,或許會自視爲專業人士,但作爲一門事業,畢竟要社會認同方可談得上有專業地位。又本澳尙未有一套明確規限社會工作的專業制度,因此,就帶出“澳門社會工作客觀地是一門專業嗎?”和“社工人員在澳門的社會地位如何?”等問題。
若社會工作在澳門尙未被普遍認同爲一門專業,但其專業化傾向卻又相當明顯,這從社會工作敎育在當地發展歷程中有所啓示。多位澳門的行內人士在接受筆者訪問時均認爲社會工作專業化是必要的,專業的社會工作能更有效地推行社會服務,以達至社會福利的理想。(筆者爲寫本文,先後訪問了澳門政府社會工作司飛迪華司長、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陸偉聰會長、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李康理事長和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系許毓濤主任。)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於93年3月31日正式頒佈,澳門便進入後過渡期,到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後,澳門的專業制度將受到基本法內一些條文的規限,社會工作是否專業,屆時亦有一較明確的介定。當然,儘管在特區政府成立之前,社會工作未被介定爲專業,也不代表九九年後它不會成爲整個專業制度的一員。假若由如今尙未有一套社會工作制度,發展到九九年前確有本身特定一套專業制度,這個轉變不可能是突變的。爲此,在後過渡期的六年間,社會工作如何發展以達至專業的要求,實在是一項重要的課題,而當中成爲專業的可能性如何?應採取怎樣的方向和步伐?實有硏究之必要。而這些硏究須建基於現有的條件上,如社會工作訓練的發展,專業化被受重視的程度,社工界本身的主動性和基本法中所帶來的指示等。
(二)研究範圍
當我們探究建立一社會制度的時候,其過往的因素和可預見的未來條件,均對當前要硏究的課題起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其他硏究一樣,不宜無限的擴展,故本文在時間上是以93至99年作焦點,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後過渡期,它源於澳門在八十年代後期所提出政治過渡時期的歷史事實。
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見基本法序言)。88年10月開始起草澳門基本法,其間經歷了起草基本法結構(草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基本法(草案),至93年3月31 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自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日起,澳門進入了過渡期,若我們將過渡期分成兩截,由聯合聲明簽署至基本法定案爲前期,那麽,基本法定案之日至99年12月19日治權更易之時間,即爲後過渡期,後過渡期長約六年零九個月。
本文的目標,就是考察澳門社會工作的發展,考慮到基本法中對社會工作及專業等條文的規限,硏究澳門社會工作在後過渡期的專業化方向和步伐。
二、社會工作與專業的定義
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被視爲一體三面的槪念。社會工作是指一種專業的知識體系,包括專業倫理、知識、方法和技術,從事協助他人和改善環境的功能,所以社會工作專業是用來強化社會福利的政策和促進社會服務的成效①。時至今天,澳門社工界一般認爲中國尙未有一套社會工作專業,但從《中國社會工作》一書中知悉,中國於八十年代中重建社會學之後,社會工作敎育事業也逐步開展起來②。該書作者在序言中指出:“社會工作是爲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一門專業科學,在當今世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不少國家已列入現代化專業體系之中,國際社會的經驗證明,國家現代化程度越高,愈需要發展社會工作。這是文明和進步的一個表現。但是不同的社會制度的國家,社會工作有不同的本質和理論體系的。”
祇要我們隨意翻開一本社會工作的書籍,就會發覺它們絕大多數認同社會工作爲一門專業,當中或有少量“反省式”的作品,對社會工作專業提出質疑和挑戰。這兩種對立的觀點,在澳門這個社會工作發展了不久的地方也存在,每當社工爭取本身專業地位時,就會被質疑究竟是在爭取本身的壟斷權利還是更好地服務大衆呢?就是在美國這個社會工作學說及經驗累積豐富的國家,時至今天,他們的專業群體仍在繼續爭取社會工作在美國更加專業化③。
究竟何謂專業呢?學者梅拿遜(MILLERSON,1964)總結了廿一位學者的專業的介說,歸納出廿三種被認爲是重要的本質,可是裡面卻沒有一項特質同時爲甘一位學者所共認的。又格蘭活(GREENWOOD,1965)在其名著《專業的貢獻》(ATTRIBUTES OF A PROFESSION)中列舉了事業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一、有一套系統性的理論
二、得到社會所認同
三、有自主權
四、有一套專業守則
五、有一套専業文化
格蘭活的觀點,屬特質取向,初期廣泛被社工界採納,然時至今天,特質模式受到多方批評④。
由於本文非旨在探討如何介定專業,故不避批評,仍以特質模式作基礎去討論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問題。
三、基本法頒佈前澳門社會工作狀况
如前所述,社會福利,社會服務與社會工作間是一體三面的槪念,我們可從澳門社會福利的發展瞭解到當地社會工作發展狀况。澳門的社會福利發展大致可分爲四個階段⑤。
(一)1930年以前,由一些民間慈善團體推行醫療、居屋、濟貧等活動;
(二)1930至1950年,政府開始作較多的介入,與民間機構合力推行社會服務;
(三)1950至1980年,政府的社會福利部門多番改革,而天主敎會積極投入,並於1977年成立澳門社工學院;
(四)1980年以後,社會福利服務作多元化發展,在質與量上都有增進。
隨着時代的發展,八十年代末期社會工作專業的需求亦大,至90 年,澳門兩家高等院校同時開設了社會工作課程,使本澳社會工作專業明顯又邁開一步。故自90年開始,或許可視之爲本澳社會福利發展的第五個段。
按格蘭活所提的五項專業條件,起首即爲有一套系統的理論知識,而這套知識系統一般要透過學院式的傳授。澳門社會工作敎育自1977年開始在澳門社工學院推行兩年制的證書課程,爲當地社會工作專業化的起始,這狀况維持了十二年。此期間,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就以兩年證書課程者居多,配合由台灣、香港及世界其他地方學成回來的社工,構成後渡期以前的社工系統。値得關注的當然是由90年秋季開始,澳門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分別開辦了四年制的學士學位和三年制的高級事業學位課程,提供較高水平的專業培訓敎育。
社會工作專業在澳門可說從1977年開始起步,期間社工人員本身爲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付出努力。如1984年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成立,旨在團結社工人員、提高社工專業質素和關心社會等。在專業推動上,該會曾向政府要求建立社會工作特別公務員職程,算是一項較具體的專業化爭取的行動。另外,當年立法會有議員欲提出一“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該會就曾接觸立法會議員,凖備反映意見,祇是該草案後來被動議者收回而沒有再作跟進。又該會於90年初成立的“基本法關注組”也曾在多個公開諮詢意的場合反映社會工作爲一門專業的意見。此外,一群在政府部門任職的社工助理(TÉCNICO AUXILIAR DE SERVICO SOCIAL)曾於88至89年間多番奔走爲改善他們在公務員架構中的職位安排。
四、探討澳門社會工作特質
(一)教育程度
1989年底,社工協進會進行過一項“澳門社會工作者狀况”調查,在四十份(佔發出問卷總數的54.8%)回收的回卷中,有九成曾接受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而訓練期有八成人爲兩年,其餘爲三年或以,就當時澳門社工敎育狀况言,兩年訓練的全屬澳門社工學院的證書課程⑥。
假若一套有系統的學問爲專業的重要特質,而透過高等院校傳授這套知識是必要的話,按89年的調查結果,一成的非受訓社工,對以學歷來釐定專業的要件,造成一定的壓力,但從另角度看,祇需改變這一成非受訓社工的狀况,社會工作在當地成爲一門專業也就符合這基本的敎育要求。當然甚麽程度的大專敎育才是適當,這涉及社工敎育的支援問題,稍後再加論述。
(二)專業倫理
在社會工作訓練課程中,必然會論及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的課題,而提供給學員參考的,目前大槪會是國際社工聯盟、美國及香港社工團體所制定的守則,而澳門社工在執行工作時,由於沒有一份當地行業的社工專業守則,多會參考上述各份守則,作爲在工作執行上的指引和參考。
專業倫理守則源於該專業的價値觀,不同社會群體的價値觀有異,這就是何以每個國家或地區的社工團體,都會自行制訂一套適合自身的倫理守則的理由。就是在同一個國家,基於其面積大,人口多,聚合多種族文化的時候,也會出現有不同的價値觀在不同的族群當中,進而令他們對守則內容的要求就略有不同,以美國爲例,就存在“全美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所制訂的倫理守則和”全美黑人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所提出專注於黑人的另一份守則(理念和指導原則)。由此看來,澳門社工也應有一份屬於自己的專業守則。當然,作爲一門國際性的專業,基於共通的價値觀,其倫理守則應是大致相同,尋求本土化的倫理守則,除滿足本地社會發展和文化特色外,也是確立社會工作專業的一種手段。
目前,澳門雖尙未有一套社會工作專業守則,但這希求一直存在,澳門社工協會於九三年通過硏究制定一份當地的“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參考文件”。⑦
在專業界內如能有一共同信守的倫理守則,旣可確保社會工作在推行服務時的質素,也作爲是否應對行內成員作出制裁的標凖,至於由誰執行制裁,是否有力制裁等問題,牽涉到專業確立和被認受的程度。
(三)專業團體、認可和執照等問題
認可一門專業可以有多重標凖,如法律明文規定,民間認可,自認爲專業等。這裡先談自身認爲專業的情况。
一如其他專業社會工作傾向採用行內評定專業的方式,認爲祇有憑本身專業眼光,方有判別專業的資格,否則由外行人去評核的話,將有損專業的利益和歪曲專業形象。澳門社工界所追求的可能就是由本身的專業團體來鑑別界內的專業執業資格。不過,行內認可方式實需本身有足夠實力條件方能實現。
據了解,美國的四十多萬社會工作者當中,祇有一半是曾受訓練,而祇有四分之一是全國社會工作者協會的會員⑧,看來認可與實際存有距離。又香港方面經十年的醞釀籌備,於90年4月1日正式開始社工註冊的行動,唯進度緩慢⑨,此註冊制度建立了幾年,卻未爲所有香港社工們所接受,當然與該制度完善與否有關。
澳門的社工行內認可,並未發展到成爲一個共同關心的問題,更遑論註冊或發執照等問題。當地目前祇有一個社會工作人員的團體,即澳門社工協會,她爲發展社會工作專業確實做了一點工作,但該會人員祇佔當地華人社工的三分之一(93年計),顯示當地社工較“獨立自主”,這點就影響到是否能齊心合力推動專業,發展專業認可等。
(四)社會認同
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主任羅致光在《社工註冊新發展》一文的結語指出:“社工專業的發展是多方面的,而註冊作爲社工自律是其中重要工一環。專業知識及專業訓練自然非常重要,但社工的自我監察保障接受服務者的權益是很重要,社工若不能向整個社工專業交待,就其專業操守提出保證,又怎能希望社會人士對社工專業寄予信任及赋予其專業地位呢?”⑩依羅致光的見解,社工訓練是基礎,行內認可是爲保障服務質素,而最終爲求獲得社會大衆接受澳門社工協會會長陸偉聰也較強調社會大衆接受。這一點,認爲先有良好的表現以搏取大衆認同,對日後爭取專業地位會有助益。
以目前情况言,澳門社工已有良好的敎育基礎,即幾乎全部(可能有若干非接受社會工作訓練者正擔任社會工作職位,同時有些職位又並非明確稱爲社工)都有社工訓練背境,但社會認同方面卻較弱,主要是人們不認識社工的角色和功能所致。
(五)法律認可
槪言之,澳門社會工作尙未有法律認可的地位。可從以下各點實况推知:
(1)目前,律師行業受特定的法律保障和規限,醫生有行政執照制度,護士有特別職程規限必須聘用受過訓練的護士等,在不同程度認同上述各專業的地位。
(2)在現行的公務員條例中(編號85/89/M法令),社會工作在一般職程下被聘用,如大學學士可入職第九級,大專三年制課程者可入第八級,而受過兩年社工訓練者,一般章安排當第七級的職位,在該法令的職程表中就明確指定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列入第七級之中,而第七級者一般爲高中畢業生所擔當的職級。澳門社工協會曾於91年向政府提出訂立社工特別職程,當中主要讓受過兩年社工訓練者能提升至介乎第七與第八級之間的職位和薪俸,但這建議未被政府接納。
(3)91年8月,一項名爲“專業公共社團法律(草案)”由立法會議員提出,該草案原定於91至92年度立法會會期中審議。該法律草案的內容乃在制定澳門專業公共社團制度,並對專業社團登記之全部專業人士具有約束力。然而,草案於92年被提案人收回,理由是時間上的不適合。時至今天,澳門尙未有一套專業的一般制度。
(4)在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間接選舉中,將議席分成不同組別,當中包括專業團體界別,在92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有資格參加間選的專業團體共十五個,社工協會是其中之一,看來政府視該會爲專業團體,然而它的專業定義界限卻有些模糊。兹列出其餘十四個被列入專業界別的團體,如下:中華醫學會、業餘電腦學會、核數師公會,中廚學會,大專畢業人士協會、管理專業協會、敎車師傅公會、中醫學會、電腦專業協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工程師學會、國際靑年商會、護士學會。雖然單憑名稱未必能完全反映某組織的本質,但奇怪何以商會不將之列入經濟界別之中?
(5)關於政府對社工的津貼資助政策。政府社會工作司對社工人員和社工學員的資助有兩種,一爲對某些民間福利服務機構的社工給予部份薪金的津貼,其次是對修讀社工課程者給予學費津貼(目前,對學生的津貼已改爲用奨學金名額、交由政府敎育曁靑年司安排發放)。
從以上各點看來,澳門行政當局視社會工作爲專業,但又未足以用專有法律去規定之。
(六)自身的爭取行動
這涉及權力、利益的問題,而這問題又必然存在利益的對立及權力佔有的排斥,這種對立與排斥,可以是來自社會各方面,包括社工界本身。兹提出以下各點作討論:
(1)政府部門的部份社工助理技術員聯合爭取公平待遇。1988 年,大槪有十名社工助理乘政府修訂公務員法例,要求改善職級待遇,當時這批社工在政府部門中的職級相當於初中畢業生一般的任職位置,經正式約會多位立法會議員反映意見,得到各議員的支持,致使其後頒佈的新公務員法例(即現行的法例)中,社工助理被調至第七級(這一級對學歷的要求約爲高中畢業),這無疑是一個進步,但卻未達到爭取的目標,因爲行動者本身除擁有高中畢業外,尙有兩年社會工作培訓,况且政府在僱用他們的時候,其中一項考慮是他們曾有這兩年的訓練,但當年的公務員法制在調整時並沒有因這一點而作出較適當的安排。
談到對立與排斥的問題,當時部份非任職政府部門的社工就不甚支持,甚至有認爲彼等祇在爭取個別利益,殊不知這涉及到社工訓練及專業被認受的問題。時至今日,仍有社工對此抱一負面的態度,指不應強調爭取職位及待遇,而是要多做些成績出來給別人賞識。但筆者認爲兩者可同時進行,且兩者均涉及專業認同的問題。
同一階層的社工,他們又曾在1991年再度爭取合理的調升,方法改爲透過一些公務員團體和社工協會向政府轉達意願,效果是三個公務員團體(公職人員協會、公務華員會和公職專業人員協會)均表支持,並分別向政府反映了意見。社工協會方面亦表支持,並促成該會向政府提出設立社工特別職程的行動。這一輪的爭取行動,得到外界的反應均是積極正面的,但當時政府推出的學歷對等制度,使爭取行動加多了一重障礙。
(2)社工協會提出的特別職程建議。這個建議表面是照顧受過兩年訓練的社工人員,因爲按照公務員法例的規定,有學士學位者可擔當第九級的職位,有三年訓練的高級專業學位者可擔任第八級,至於祇有兩年訓練的社工,雖不達到第八級,但也不應祇如高中畢中業者般的待遇,故該會所提的特別職程中,就有介乎第七與第八級之間的級別,其職程中的薪俸索引與護士職程一樣。
從深層觀之,若社工職程能由特別職程規限,多少顯示受到重視。但此建議並未爲行政當局所接納。
(3)就”澳門基本法”內有關社工專業條文的意見。90年2月7日社工協會成立基本法關注小組,至93年3月間該小組多次就基本法草擬中的內容發表意見,當中包括對社會工作和專業的意見,並曾將澳門社會福利服務的情况以資料冊的方式直接交予內地草委作參考。對於這些意見沒有收到任何相異的聲音,但另一個角度看就是不知內地草委的看法,因爲中國的一套社會工作與澳門現行的有基本價値觀上的不同。
(4)對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的意見。如前所述,當91年8月“專業公共社團法”(草案)被提出後社工協會曾接觸立法會議員提出意見。
(5)建立專業倫理守則。93年初,社工協會計劃制訂“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守則——參考文件”。有人提出若社工協會願承擔此工作,會否有非會內社工不接受呢?筆者認爲,以目前澳門社工發展狀况,有那些其他機構更適合推動這事情呢?而該會在草擬過程中應該吸納行內人士意見。
五、“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社會工作和專業的規定
(一)“澳門基本法”中與社會工作相關的條文
有關“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在引言中已有提及,而“基本法”爲中國提出一國兩制方針和維持澳門人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政策下的産物,作爲澳門九九年後的特區“小憲法”,屆時特區所有的法律均以此作爲依據,如有抵觸,均以“基本法”爲凖。因此,“基本法”對未來澳門這個法治社會極其重要。
“基本法”中與社會工作有直接相關的條文計有:
(1)權利保障方面:
第38條 婚姻、家庭、生育、婦女、老幼傷殘的保護。
第39條 社會福利和勞工福利
(2)福利政策方面:
第115條 勞工政策
第130條 社會福利制度
(3)專業方面:
第121條 承認學歷和學位政策
第129條 專業制度
附件一及“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中有關界別劃分
(4)福利團體規定方面:
第131條 社會服務團體之服務
第132條 對民間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組織之支助
第133條 本地團體與國內相應團體的關係
第134條 本地團體與各國相應團體的關係
(以上各條款可詳細參閱“基本法”內容)
以下試從第3部份與專業有關的條文進行分析。
(二)九九年前後澳門社會工作專業契機
按照“澳門基本法”,九九年前後澳門社會工作專業的轉變可以是這樣的:
(1)首先、澳門社會工作目前正處於專業化過程中,在法律和社會認同上未如理想,故未能說澳門社會工作是一門被普遍認受的專業。
(2)九九年前澳門社會工作可能成爲一門專業,正如其他行業也有此可能性存在,澳門社會工作自77年起步,至90年有大步發展,這使其形成專業的可能性增強。
(3)“基本法”中對社會工作是否視爲一門專業,其實並不明確,如:
a)在“基本法”第132條中所列出的一群團體類別,就將社會工作和社會福利分開來看待;
b)附件中有關界別劃分就分爲社會服務界和專業界別,社會工作沒有註於專業界別之內;
(4)按“基本法”129條,澳門特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又按序言中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和第一章總則第5條所述“澳門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相信在99 年前已能確立的專業和專業制度應得以保留。就129條第二款“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澳門特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又第三款中指出:“澳門特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5)按上述第4點的說法,九九年前已擁有專業資格地位的行業,團體和專業人士、在九九年後大槪都會被保留及承認其資格,但按129 條的文字表述“根據有關規定可保留……”和“根據有關規定承認……”。所謂有關規定,可以是全新的規定與九九年前有所不同的規定,而這規定是特區政府有權制定的。這樣看來,其實所謂保留及承認原有資格並非絕對的,反而有存在重新審定資格的可能。不過原有資格被保留及承認應是樂觀的。
(6)如社會工作在九九年前未能依據澳門的專業制度(如有此制度的話)成爲專業,仍可在九九年後的任何時機發展成爲專業。“基本法”在129條第三款中指出:“特區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屆時就要按特區政府所認許或所謂新定的專業制度行事。
(7)目前澳門尙未有一統一的專業制度,但已存在一個學歷對等的制度,凡投身公職者必須先作學歷對等,這制度有其優點,起碼減少了學歷被冒充的可能。如專業地位的確立其中一項重要條件是透過高等院校取得一套有系統的知識與技巧的話,學歷對等制度對專業制度有支援的作用。
(8)槪言之,如九九年前澳門社會工作能成爲專業的話,擁有專業或執業資格的社工人員,會根據特區的有關規定保留原有的資格,而特區政府亦會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特區成立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又假若九九年前社工未能成爲專業,在九九年後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按一些規定和程序而成爲專業。
六、後過渡期澳門社會工作專案發展方向與步伐
(一)發展方向
(1)今天社會工作尙未普遍被認同爲一門專業,但它有很好的發展成專業的條件,特別是在社會工作敎育方面。自90年開始增加了本地社工學士和高級專業學位課程,至93年尾即有一批爲數約三十人的高級專業學位社工畢業,94年加入第一屆澳門大學社工學士畢業生,打後數年仍會陸續有新血加入,使得行內人數壯大。93年以前,澳門社工界以兩年訓練的社工居多,約佔70至80%,但到94、95年間,情况有改變,受訓三年者人敷最多,而受訓四年的學士學位在比例上亦會大幅增加,以目前大多數民間社會服務機構尙未聘有社工的情况下,持續培訓社工是有必要的,在行內人數和質素提升下,社工事業化更見可能。
(2)在後過渡期內,受訓社工學術程度會有多個不同層次,包括證書、文憑、高級專業學位、學士及碩士或以上程度,但以高級專業學位及學士者居多,爲此,如九九年前社工能確立成爲一門專業,以高級專業學位作爲標凖較爲適宜。日後可逐漸將標凖提升至更高程度。
如以高級專業學位作爲目前的標凖的話,證書及文憑者可助以推行一些半專業或輔助的工作,至於較高學歷者當擁有相當工作經驗後可從事一些督導和社會工作行政的工作。
(3)假若一門專業具有本身特定利益的話,行內人士組織起來維護本身利益,肯定會較爲見效。當然,講求助人以達到社會福祉的社工專業,強調義務會更易被人接受。無論如何,能夠有一社工專業團體存在,必能爲社工專業在社會上爭取更佳的發言權和地位,也能對有損專業形象和利益的現象作出澄淸和採取改善措施。
(4)有關專業認可制裁的問題,不少學者認爲專業認可最好由行內自行組成有資格的專業團體去鑑定,能夠被團體認可自然是一份光榮,也可看成是一份奬償。至於制裁方面,乃對團體內或行內有損專業形象的不良行爲作出批判或採取制止的行動,如予以指責、警告或開除會席等。無論是鑑別資格或施以制裁,均需有一定的指引或標凖,如學歷認可,專業資格評核和專業倫理守則等。
(5)92年底,澳門社工學院第一屆延續課程的學生曾作過一次”社工學生投身社會工作行業意向”的問卷調查,有超過九成的受訪者認定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比對其他一些行業/專業如管理人員、秘書、中學敎師和記者,他們認爲社工的社會地位會較高。這結果可能存在社工本位主義的偏差,但也顯示他們對自身科系或專業的認同。
自我認同具積極的推動力量,有助於促進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專業形象和地位。
(6)上述各項無論是壯大人手、提高人力質素、團結起來,制定專業守則,保障服務質素、建立和鞏固自我專業形象等,均不離社會及服務對象需要的滿足,社工們應有所表現,爭取社會人士認同。目前,澳門社工形象在社會人士印象中還不差,在人手增加、人員質素提高下,應擴闊和深化影響範圍,爲社會福祉作出貢獻。
(7)來自不同學術背境的社工,應互相尊重、合作、支持,朝同一社會目標而努力。
(二)發展步伐
硏究未來的發展方向和步伐、總離不開過去和現時的經驗與狀况,就澳門社工專業的發展,我會將它劃分成以下幾個時期(見附圖):

(1)醞釀期:在77年以前,尙未有當地的社會工作敎育機構設立,但一個機構的成立是會考慮社會需要的。七七年以前,社會工作在世界各地已有可供參考的成功經驗。按區志強對澳門社會福利發展時期劃分方法,由1950至80年、政府的社會福利部門多番改革,而天主敎會積極投入服務,這些條件催促社會工作在這個資本主義社會裡誕生。事實上,當時已有個別在外地接受社工敎育者在當地從事社會服務。
(2)形成期:澳門社工學院的成立可說是澳門社會工作建立的里程碑,雖然它祇是兩年制的證書課程,但正如其他社會的經驗,社會工作發展過程中對學歷的要求一般都由淺而深。在80年代中,社工學院訓練出來的社工,佔了澳門社工總數中的八成,他們在“形成期”所付出過的努力是不容抹煞的。形成期中有澳門社工協會的成立,集合社工人員的力量,在工餘時間繼續推動澳門社工專業,也扮演着一重要的角色。
(3)發展期:這個發展期相當明顯,當中包括幾件事:
a)多間高等院校相繼設立更高程度的社工訓練課程。93年澳門大學設立了社會曁社會工作學士課程,後來此課程演變成社會工作系。同年理工學院設立三年制的社工課程,而92年澳門社工學院增加高級專業學位補修課程,讓該院校過去完成了兩年培訓的畢業生進修。
b)對專業地位的爭取表現積極。如任職於政府部門的助理社工多次爭取較佳職位的行動;社工協會基本法關注小組多番向外介紹社工專業;社協向政府建議設立社工特別職程;社協關注事業公共社團法的提出等。
c)一些確立社工專業的工作。如社工協會硏究制定當地的社工專業守則;有社工提出每年的“社工日”。
凡此種種,可見90年代初澳門的社會工作發展相當迅速且明顯,故可將之介定爲發展期。又由於發展期各種有利因素同時出現,發展期是否可相應縮短而提早出現成熟期呢?成熟期正是正式確立社會工作爲一門專業的時機。
(4)成熟期:在此談成熟期,實質爲對未來的設想,似是空中樓閣,但歷史發展是連續無間的,若時機成熟,成熟期就可能在九九年前出現。以下是一些有利的條件:
a)94年開始,高級專業學位和學士學位的社工將多於文憑和證書者,而且比例上會持續擴大。
b)94年爲社工協會成立十週年,理應檢討過去發展狀况,制訂配合專業發展的未來計劃。
c)澳門社工專業守則可望在九十年代中期誕生。
d)政府雖不十分重視社工專業,但傾向承認此專業,如立法會間選中的界別劃分。
e)社工對自身的專業認同強,對推動社工事業發展有助力。
f)社會服務界人士,不論是否有社工訓練者,均認同社工專業的重要,這是社會認同的一部份。
上述各條件均有利於社工專業發展成長,是否能成熟到確立爲一門公認的專業,筆者認爲有幾點同樣是重要的:其一是社工界的團結合力,其二是專業培訓必須持續和提升,其三是爭取更大的社會認同。
七、結語
進入九十年代,社會工作發展有明顯的進步,本硏究算是適時提出,也配合“基本法”的正式頒佈。文中檢視了後過期前的社會工作發展歷程,然後展望後過渡期社會工作發展成爲專業的可能性及未來的發展方向與步伐。
筆者相信澳門社會工作已進入發展期,由於多項有利因素同時出現,故發展期可相應縮短而進入成熟期。筆者又認爲成熟期可以在九九年前出現,並有條件將社會工作確立成爲一門專業,在專業內可以某程度的學歷作基凖。
在當前的發展階段中,各項要件均需進一步推展,如社工人數、服務的質與量之加強,自我形象的認同,發展一強大的專業團體,制定當地的社工專業守則,爭取更大的社會認同等。無論如何,就是已確立成爲一門專業,也應不斷提升專業知識和技巧,提升專業水平,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註釋:
①廖榮利《社會工作學》,P.5,1985年.
②盧謀華《中國社會工作》,P.319,第319頁。
③周柏均《美國社會工作專業化——現實與幻象》
④莫漢輝《專業主義與社會工作本質上的矛盾》1987.
⑤區志強《略論澳門社會福利之發展》,《澳門硏究》創刊號,P.671988
⑥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澳門社會工作者狀况調查報告》,《會員通訊》,1991.
⑦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已於1995年初成立了一“專業守則工作小組”,展開有關諮詢、草擬等工作。
⑧同註③。
⑨朱亮基《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制度成立的歷史和它的政治因素》,《香港社聯季刊》,1990.
⑩羅致光《社工註冊新發展》,《香港社聯季刊》,第113期,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