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人内部自治時期的澳門
吳志良 (澳門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 東方第一個商人共和政體
葡萄牙人定居澳門後,由於貿易興旺、聚者日衆,開始形成行政組織進行自我管理,但並無受到葡屬印度總督(Vice-Rei)的任何控制和指示①。1560年,居澳葡人已選出駐地首領(Capitão de Terra)、法官和4位較具威望的商人,形成管理組織,處理社區內部事務。這個後人稱爲委員會的組織,就是議事會的雛形。正如前述,葡人1520年代在廣東受挫後,政府已經放棄尋求與中國通商,因此,葡人定居澳門,並非葡萄牙國王或印度總督主動組織,事前也未經他們許可,而是海員商人個人的自發行爲。葡人抵澳數年安頓下來後,才將消息通知果阿當局。“在澳門的官員並無獲得適當的指示,那兒的管理最早交由一個由主要商人組成的委員會。當果阿派遣官員來時,這個稱爲議事會的組織業已建立,澳門居民並無意讓步。市民想方設法保護其獨立,而此後幾個世紀,城市長老和果阿派駐負責管理的官員之間衝突經常不斷”②。
然而,1581年的一份文獻指出,“該居民點並無常駐的首領,祇有一年一度來往日本的巡航首領……停留時擔任駐地首領。他離開時,另一航程的首領來到,因此很短時間或無時無刻(澳門)沒有首領駐留”③。
無論如何,葡萄牙海外擴張過程中,由於受國力限制,更注重的是控制海上航路並保障其安全,佔據地的建制也各有千秋,差異甚大。澳門葡人最初20多年的行政模式並不甚確定,如果要將其套入葡萄牙海外佔據地的建制中,大槪跟葡萄牙在印度洋和南洋的商站(feitoria)較爲接近。商站職能主要是商業性的,目的是保障王室的利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和機會來促進貿易。商站同時具有或強或弱的軍事職能,但注重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維持與當地人的睦鄰友好關係,並與其他商站在同一貿易網中共同運作、相互補充,即王室在商業和供給上由一位商人代理,而在政治軍事上,則由一年一度赴日本途中在澳門停留的艦隊司令或曰巡航首領(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代表④。換言之,巡航首領在澳門停留期間,便是軍事首領,負責澳門防務,並行使與戰爭有關的司法管轄權。他不在時,軍事則由駐地首領負責。由於駐地首領由居民選舉,所以權力基本落在市民手上⑤。
有一種意見認爲,“十六世紀末澳門市政的成立,源於那兒駐扎的商人社會對自治的渴望,同時,也代表著確保將王室官員僅間中訪察的一個地區納入其政治行政體系的一種方式”。然而,這種納入葡萄牙在遠東的政治行政體系的保障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澳門的市政組織成爲該“城市寡頭政府向心力和自治傾向的支柱……即傾向建立一個商人共和國”⑥。有些時候,議事會甚至提醒里斯本政府尊重澳門葡人的利益。更有學者認爲,澳門葡人自治是根據“地中海的城市共和國模式組織的”⑦。
這種分析本來是符合邏輯的。從下述情況可以看出,澳門葡人初期的市政組織與希臘城邦的制度的確極爲接近:
“城邦的政治主權屬於它的公民,公民們直接參與城邦的治理。……全體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每月舉行二至四次,解決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宣戰與媾和問題,城邦糧食問題,聽取負責人員的報告,握有國家的最高監督權,審查终審法庭的訟事等等。每個公民在公民大會中都有選舉權,每個公民都有可能被選為‘議事會’的成員,每個公民都要輪流參加陪審法庭”。
“行政官員任職期限有定,無論他們的選任是否通過人民大會,事實上,這種職務由議事會中的成員輪流擔任,並對議事會負責。这些貴族們的執掌政權是為了保衞本階級利益,這個階級是富有的,所以他們的職務全是義務職,不向國家領取報酬”⑧。
較之與地中海共和國的政治組織模式,也如出一轍。不過,因爲選民的定義狭窄,實際上祇有部分富商才具選舉權,澳門葡人並未建立完全的直接民主制度,更無充分的政治主權。他們雖然享有內部自治,但必須採取妥協政策,服從中國法律,接受明朝官員管轄並交納地租(foro do chão)。即使是他們的內部自治權,不久也受到破壊——果阿派出的王室法官(Ouvidor,又稱判事官)1580年便抵達澳門,將葡萄牙法律延伸至居澳葡人。因此,澳門議事會自始就帶有葡萄牙海外行政組織的傳統色彩:“在東方,祇有歐洲居民顯著,數量多至和扎根深至需要市政和司法管轄時,才例外地選擇市政組織”(10)。在1583年,除婦女、奴隸和被擄買的兒童外,澳門約有900名葡萄牙人(11),一位曾到澳門的耶穌會士貢薩維斯(Gregório Gonçalves)更稱1578年澳門已有三間敎堂和一間醫院,基督敎人口超過5000人(12),因此,爲了維持內部秩序,保証商貿活動正常運作,有必要建立市政組織進行管理。
另一方面,西葡兩國1580年合併於同一王冠下,雖然不影響葡萄牙海外居留地和殖民地的管理,但據居菲律賓的西班牙人企圖與中國建立直接貿易關係,以分享可觀的利潤,令居澳葡人不得不尋找更可靠的保障,加強與葡印總督的聯繫,將其利益至少從名義上置於印度總督的保護之下,防止西班牙人乘虛而入。正如一位曾任菲律賓總督的人1587年心懷叵測地寫道:
“澳門葡人至今仍無槍炮和司法形式,祇有一位中國官員經常搜查他們的房屋,看他們是否藏有槍械。因為它是一個約有500間房屋的常居城鎮,那兒有一位葡萄牙總督和主教,他們每三年向新上任的廣東巡撫支付約10萬金幣(ducat,歐州古貨幣),以免被逐出境。廣東巡撫與中國皇帝的顯貴分享那筆款項,然而,人人皆稱皇帝壓根兒不知道有葡萄牙人居住於他的土地上”(13)。
1583年,在薩(D. Leonardo de Sá)主敎的倡議和主持下,居澳葡人首次舉行選舉,議事會或稱議事公局(Senado)正式成立(14)。1584年,印度總督孟尼斯(D. Duarte Meneses)擴大議事會的行政、政治和司法管理權,軍事權仍由巡航首領専掌,特殊重大事務則須交市民大會(Conselho Geral)表決,王室法官和主敎也應邀參加會議。1586年4月10日,印度總督孟尼斯在澳門居民的要求下,沿襲中世紀葡萄牙的市政組織模式(15),來信確認澳門爲“中國聖名之城”,賦予澳門與印度柯枝、即與葡萄牙埃武拉(Évora)相同的地位和優惠,並授予澳門議事會權力,每三年一次選舉官員、普通法官。1596年4月18日,國王頒令予以承認,澳門從此獲得“法令特許狀(foral)”,享有埃武拉市同等的自由、榮譽和顯赫(16)。
正如前述,澳門議事會於1583年已經成立,印度總督的書函和國王的法令,祇是確認手續,旨在獲得一把尙方寶劍。實際上,議事會早已開始對居澳葡人進行政治、行政和司法內部管理,全責處理葡人社區的事務。祇有重大特殊事項,才召集全體市民議決。依1504年葡萄牙《王國城市鄕鎭官員章程》(Regimento dos Oficiais das Cidades,Vilas e Lugares deste Reino),所有居澳葡商(homens bons,良民或富人)或更廣義上的人民(Povo),均有選舉權。選舉之日(通常在聖誕節前後),由王室法官或本地資深司法人員召集於議事亭,選民秘密投票選舉出最適合擔任議事會職務的人士,然後再由法官依序列出6位得票最多的人,將他們分成3個互不相干的組別,每組人不得有血緣、家庭或職業上的關係。然後,各組再分別從選舉榜上草擬出3份各有3個具備擔任議員職務資格的人的名單。王室法官將3個組別選出的人士匯編擬出3份名單,封好放進票箱。新年前後,在一個公開儀式上,由一個小孩隨意抽出一份名單。後來,則將3份名單例行送往果阿,由果阿總督匯總審定後,再編成3組名單封好送回澳門,但他並不作任何干預,亦不對名單進行甄選。之後每3年拆開一個信封,信封內的那一組便執政。
議事會一般由3位議員(vereador)、2位普通法官(juíz ordinário)和1位檢察長(procurador,又稱理事官)組成,任期爲3年,可續任一次,主席由議員輪任。議員必須40歲以上,普通法官必須30歲以上方可任職。一旦獲選後,便不能拒絕出任公職,否則要受罰,甚至喪失公民權利。這是因爲,當時願意且有能力擔任公職的人並不多。
澳門與其他葡萄牙居留地不同,議事會不擁有可以出租的土地物業來獲得利益;但也不似西屬馬尼拉,要靠墨西哥運來的白銀撑持度日。議事會最初由居澳葡人自願捐款,之後向經澳門港進口和向日本出口貨物的葡萄牙船隻收稅,以便有足夠的公共收入維持其運作。稅收有盈餘時,撥入儲備;出現赤字時,則從儲備中撥款支付。若尙不足夠,或向富商臨時借貸,或舉行公開募捐。公共財政狀況好轉時,儲備金還用於船隻保險和船貨抵押借款(17)。總的來說,澳門議事會自力更生,財政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
議事會除管理市政衛生、市容、撥款支持醫院和仁慈堂(Casa da Misericórdia)等一般事務外,還須負責葡人社群的治安和司法。後來,更修築炮台。保安隊由居民組織,需要時還僱用奴隸。葡人若有犯罪,輕案由普通法官進行簡易判決,較重的案件由王室法官判處,超過12 萬雷耳(Reis)動産和8萬雷耳的不動産民事案件則須送往果阿中級法院審判。刑事方面,祇有罪犯爲士兵(peão)時,王室法官才可以判處至自然死(morte natural)的刑罪,但此一權力祇限於葡人(18)。
“在果阿、澳門和馬六甲,似里斯本那樣有或多或少自治的市政廰。議事會如市民大會(Assembleia Concelhia)般運作,擁有行政權力,並在區內市民大會中挑選領導人員。一般而言,法令特許狀跟隨里斯本發生的變化而改變,但如果認為沒有適應當地的特徵和演進,則是錯誤的。特別是似在澳門那類城市的情況,遠離王室的最高代表。然而,若無中央政府的許可,市政地位的任何改變都是不合法的。果阿在里斯本有長駐代表,負責必要的市政事務”(19)。
然而,“在近兩個世紀中,定居澳門的葡萄牙人以一種相對於中央政權較爲自治的形式管理自身的利益。中央政權的注意力通常集中於印度及其衆多軍事和商業問題,罕見地顧及面積細小、距離遙遠且交通極其不便的澳門”(20)。幸好,雖然澳門不事生產,但它似古雅典那樣由於商業貿易的發達,使它有可能通過對外貿易與其他生産民族交換自己所需要的東西,不以農業爲基礎卻有獨立生存能力。
因此,澳門葡人大致上以商人共和國的模式在天朝的土地上進行自我管理,創造出獨一無二的歷史經驗。猶如希臘城邦的歷史,“使後世看到人類在多數獨立自主的小社會中所能從事的文明的試驗,和所能成就的文明的締造。……這些於文化有卓越創造獨立自主的小社會,如何乃能在現實世界中維持其存在,可能是歷史留給後人的最値得思考的問題之一”(21)。
二 葡人“蕃坊”雙重效忠
葡人旣居澳門,組織類似商人共和國的議事會,其在中國政府中的政治法律地位又如何?
前面已述,葡人來澳非由國王或印度總督組織,而是自發行爲。抵澳後,自選駐地首領,“使掌居住區之行政,惟不受葡國政府的節制”(22)。曾經訪問澳門的意大利人阿瓦羅(Marco d'Avalo)在1638年撰寫的《澳門見聞錄》也指出,“這個城市初創之時,由於該地並非以武力奪得,而是獲中國官員允許(居住),故以共和國形式管理,即由資深顧問管治,並無將軍或總督。……葡萄牙人與中國女性結婚,於是城市居民增加”(23)。議事會後來雖依葡萄牙市政傳統進行選舉,獲印度總督確認和國王頒佈法令特許狀承認其自治地位,但與葡萄牙其他封地和城市有本質的不同——不是向葡萄牙國王納稅,而是向中國地方政府交租,且在1586年獲得印度總督確認其地位之前已開始繳交地租。《澳門記略》稱:
“其澳地歲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考《明史》載濠鏡歲課二萬,其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國朝載入《赋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為凖,然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24)。
換言之,在向葡萄牙國王效忠前,約在萬曆元(1573)年間,居澳葡人本來用以賄賂廣東地方官員的錢便已變爲地租,正式繳交明朝官府,向中國朝廷表示臣服。
在議事會正式成立前一年即1582年,兩廣總督陳瑞更傳召居澳葡人當局前往肇慶,以皇帝當年未向其授予任何管辖權爲由,要他們解釋以何法律管理澳門。居澳葡人派出代表,以甘詞厚禮搏得陳瑞歡心,獲允“以現行方式自治,但需服從中國官員的命令”(25)。兩廣總督基本承襲霍與瑕“以漢法約束之”、“用夏變夷”的策略,在他看來,澳門葡人自治區多少有點類似廣州的蕃坊。據記載:
“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置蕃長一人管蕃坊公事,専切招邀蕃商入貢,用蕃官為之,巾、袍、履、笏如華人。蕃人有罪,詣廣州鞫實,送蕃坊行遣,縳之木梯上,以藤杖撻之,自踵至頂,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蓋蕃人不衣褌,以杖臀為苦,反不畏杖脊。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26)。
所謂蕃坊,是外族人在華聚居區域。早在兩漢時期,長安便有蠻夷邸,専供進入漢帝國的“蠻夷”居住。隨著中外交往的增加,尤其是對外商貿關係的發展,不僅長安、洛陽等京城有外族人居留區域,揚州、泉州、廣州等商埠也形成大規模外族人聚居地。對有關史料進行過深入硏究的張天澤指出:
“至於外國人的居留地,實際上主要是伊斯蘭敎徒的居留地,其最大的兩個居留地是在泉州和廣州。十四世紀中葉訪問中國的伊本·拔都他告訴我們,在廣州,伊斯蘭教徒居住的鎮坊有自己的清真寺、靜居所和市场,還有自己的法官與教長。在泉州,伊斯蘭教亦有一個單獨的鎮坊,其佈局與廣州的蕃坊相似,不過人口或許更密。這樣看來,元朝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地位同過去差不多,他們繼續像以往那樣享有某種自治權”。
“中國人的政策是讓聚居在一地的外國人享有某種類型的自治,與此同時保留其中國人最高權威的地位。外國人祇要遵守秩序,與中國人和平相處,便可獲准使用他們自己的法律,按照他們自己的風俗習惯辦事。中國政府當局無意干預純屬外國人的事務,除非事實證明有必要進行干涉”(27)。
唐朝末年,廣州蕃坊一度衰落。宋代對外貿易恢復,蕃坊復興,並一直維持到元代。明代初年海禁,廣州蕃坊才成爲歷史陳跡。從上述引文可知,蕃坊享有相當程度的自治,可設蕃長、法官、敎長,依自身的法律和風俗習慣管理內部事務,但中國始終保持主權的行使。尤其在司法上,蕃人犯罪,輕微者才能自決;徒刑以上者,則由中國官府判處。
有學者將議事會時期的澳門與廣州蕃坊相提並論(28),不無道理。起碼,明淸官員在採取對澳門政策時,將澳門與蕃坊等同視之,而議事會中的檢察長便是“蕃長”。更有葡學者明確指出,“神宗皇帝也通過了澳門政府的形式,授予檢察長官員(Mandarim)稱號,以管轄(澳門)華人。就像初審法官,有權口頭判決葡人和華人之間的輕刑罪行。當檢察長認爲案情厳重無權審裁時,便將華人移交(香山)縣丞、葡人轉送法官處置”(29)。祇是在議事會時期近300年歷史中,因中葡國勢的強弱和有關官員處事態度的軟硬,執行這些政策時有起有伏。
明政府在萬曆二(1574)年蓮花莖興建關閘門,以限制葡萄牙人進入內地和內地人民進入澳門。此後相當一段時期內,明朝政府內部對葡萄牙人據居澳門雖有一些爭論,但基本政策並未改變。由於澳門有日本倭寇活動,萬曆三十六(1608)年香山知縣蔡善繼“條議制澳十則”,擬加強對澳管治。兩廣總督張鳴岡也於萬曆四十二(1614)年上書:“粤之有澳夷,猶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賊,猶虎之傳翼也。今一旦驅斥,不費一矢,此聖天子威德所致。惟是倭去而蕃尙存,有謂宜剿除者,有謂宜移之浪白外洋,就船貿易者。顧兵難輕動,而濠鏡在香山內地,官軍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於我,一懷異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則巨海茫茫,奸宄安詰?制禦安施?似不如申明約束,內不許一奸闌出,外不許一倭闌入,無啓釁,無弛防,相安無患之爲愈”。他的提議,獲得朝廷同意,乃加強軍事防範,“因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調千人戍之”(30)。
與此同時,海道副使兪安性加強對澳門葡人的限制,“復條具五事,勒石永禁”,訂出具體管理措施:
“—禁畜養倭奴。
—禁買人口。
—禁兵船編餉。
—禁接買私貨。
—禁擅自興作”(詳見附錄一)。
由於澳門日趨繁盛發展,葡人配槍置炮,天啓元(1621)年,明政府更加重視軍事佈防,“改設參將於前山寨,陸兵七百名,把總二員,哨兵四員;水兵一千二百餘名,把總三員,哨官四員,哨船大小五十號。分戍可龜潭、秋風角、茅灣口、掛椗角、橫洲、深井、九洲洋、老萬山、孤狸洲、金星門。防制漸密,終明之世無他虞”(31)。
淸朝基本上因襲了明朝防範、限制和懷柔相結合的政策。由於政府厲行海禁,無論在軍事上還是行政上,都加強了對澳門的管制。在軍事上,於順治四(1647)年添兵加將駐防於前山寨,至康熙三(1664)年,“改設副將,增置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共官兵二千名”(32)。不僅駐軍人數增加,指揮官亦由參將升格爲副將。解除海禁後,防守才略爲放鬆。
從司法行政上,繼淸廷於康熙二十四(1685)年建立粤海關後,澳門亦設立一個總關口,又稱海關監督行台,定則徵稅。雍正時期,朝廷驅逐的西方傳敎士不少被安插在澳門,故而也強化了對澳門葡人的防範。雍正九(1731)年,“移香山縣丞於前山寨。議者以澳門民蕃日衆,而距縣遼遠,爰改爲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夷,以專責成”(33)。知縣派出副手縣丞長駐前山,乃始於此時。
乾隆八(1743)年,廣東按察使司潘思榘向朝廷提出“縣丞職分卑微,不足以資彈壓,仍於澳地無益,似宜仿照理猺撫黎同知之例,移駐府佐一員,専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次年獲准設立海防軍民同知,統管縣丞衙門和駐軍,縣丞衙門移駐望廈。從此“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奸匪竄匿,唆誘民夷鬥爭、盜竊,及販買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歸查察辦理、通報查核,庶防微杜漸,住澳夷人不致蹈於匪彝,長享天朝樂利之休,而海疆亦永荷敉寧之福矣”(34)。
當然,朝廷不僅設官建制,還逐漸訂出管理澳門的具體措施。尤其是淸政府禁止南洋貿易後,澳門葡人獨佔販洋之利,大量添造商船,引起朝廷和地方官員的不安。首任海防軍民同知印光任乾隆九(1744)年就職後,即提出詳盡的行政指引,加以管理(詳見附錄二)。
後因居澳民夷日衆,華洋衝突發生命案,産生司法管轄權問題,引起朝廷高度關注並責成地方政府嚴加處理。乾隆十三(1748)年上任的同知張汝霖爲“籌善後事宜”,制訂出十二條終明淸兩代最爲全面具體的規定,以漢蕃文頒佈,令澳門中葡居民共同遵守。這十二條規定爲:
“—驅逐匪類。
—稽察船艇。
—賒物收貨。
—犯夜解究。
—夷犯分別解訊。
—禁私擅凌虐。
—禁擅興土木。
—禁販賣子女。
—禁黑奴行竊。
—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
—禁夷人出澳。
—禁設教從教”(詳見附錄三)。
淸政府對澳政策時而懷柔寛宏,時而嚴厲苛刻,但在一個閉關自守、天朝至上的國度,容許“夷人”在疆土內居住自治已屬破例,況且對純屬葡人內部的事務甚少干預,對澳門商民在海外貿易方面的限制和稅收措施也遠比國內商民及其他國家的商人寬鬆(35)。頒佈上述十二項措施的澳門同知張汝霖,可能因爲過分介入總督文東尼(António Teles Meneses)和議事會的紛爭而招致廣東當局的不滿,最終被免職歸田(36)。因此,其時居澳葡人緃有微詞,也無可奈何,甚至表示理解。在十八世紀中下葉,由於淸朝對外政策的收緊和國際局勢的轉變,澳門葡人受到的外部限制更多。澳門縣丞移駐望廈和澳門軍民海防同知設立後,“議事會的權力和葡萄牙人的自治權受到嚴重削減”(37)。十八世紀末訪問過該居留地的美國人哈密頓(Alexandre Hamilton)寫道,“炮台由兵頭統管,城市由一位稱爲檢察長的資產階級治理,然而,他們兩位都接受住在一里開外一個叫做白宮(Casa Branca,即望廈衙門)的地方的中國縣丞的統治。來此的葡萄牙船隻雖可以進入並受到城市的保護,卻是由中國人設置海關,對進口貨物徵稅”(38)。
與中國當局對澳門的密切關注相反,由於遙遠的時空距離,1783 年《王室制誥》頒佈前,葡萄牙對澳門並無採取任何有效的管治措施,直至鴉片戰爭期間,里斯本對澳門當局的指示還含糊不淸,令後者無所適從。議事會鑑於對中華帝國高度依存的現實,因地制宜,也一向對中國地方官員採取調和讓步的態度,一切以商貿利益爲重。葡萄牙學者也承認:
“議員一般沒有多少文化,毫無政治經驗,以禮物、贿賂和屈從來面對華人的壓力,試圖保持在澳門取得的脆弱的利益平衡。
1747年底發生的一個奇怪事件,可以很好地說明議事會的這種政策:中國官員在其娘媽閣海關行台前面開始築建一道圍栅,總督文東尼下令將之摧毁了。面對(中國)地方官的反應和威脅,議事會出資修建了一道比原來更大更堅固的圍栅!”(39)
議事會這種被現代人認爲卑躬屈膝的政策,深受葡萄牙國王和印度總督的非難,也招致與澳門總督的矛盾(詳見第三章),但在當時來說,是“保留葡萄牙在此一地區利益的唯一現實的方法”(40)。“所有基於理性和正義的理由都是空談,因爲葡人處於一個可怕的兩難困局:或讓步或餓死”(41)。事實上,連葡屬印度官方編年史家菩卡羅(António Bocarro)也在1635年直言不諱地寫道:
“我們與中國皇帝的和平完全由他隨心所欲,因為澳門離印度這麼遙遠,且中國人多勢衆,絕非葡人可比。無論我們丑聞再多,也絕不能有決裂的念頭,因為他們僅需斷絕糧食供應,便足以毁滅我們的城市,原因是再沒有其他途徑可以獲得所需的糧食”(42)。
十八世紀下半葉,淸朝政府加強制澳措施,澳門主敎吉馬良斯(D.Alexandre da Silva Pedroso Guimar~æs)理性地承認:
“若(中國當局)有指令,我們根本不能以武力抗拒執行,因為城中有2萬2千名華人,而所有基督徒連老弱病殘和黑人、白人全部算上也不足6千之數,且甚為虛弱。皇帝祇須隨意派出那麼多的中國人,每人往河裡扔一隻鞋,便足以堵塞媽閣港口”(43)。
直到1803年,另一位主敎賈廷諾(D. Fr. Manuel de S. Gualdino)還指出:
“葡萄牙人在這兒沒有一寸土地,連購買都不成,也不能拆建礮壁或在家中開洞掛窗或修理天花。這一切都需要得到縣丞的許可,而許可證價錢很高”(44)。
由此可見,200多年來,澳門葡人名義上接受葡萄牙王室和法律的管治,實質上則受到明淸政府之嚴格制約。“由於澳門市政議會的特殊獨立性,葡萄牙政府的態度和政策在澳門問題上體現得極爲薄弱。澳門市政議會在它實際上所受的中葡二元化領導下,更多地傾向於接受中國政府的領導”(45)。出於維護相關切身利益的現實考慮,議事會不得不長期奉行雙重效忠的原則。
三 雙重效忠是生存的需要
議事會的雙重效忠,完全是生存的需要。在西葡兩國合併於西班牙王冠下後,澳門葡人同樣向西班牙國王宣誓效忠,澳門因繼續懸掛葡萄牙國旗而獲1640年復國後的葡王若奥四世(D.João IV)恩賜“無比忠貞”(não há outra mais leal)的美譽,實在是一場誤會。事實上,西葡合併時已明確規定葡萄牙殖民地管理依舊,葡萄牙國旗照掛,原有貿易如常進行(46)。不過,這並沒有令菲律賓的西班牙人放棄分享葡萄牙人壟斷中國貿易的豐厚利潤的念頭。他們利用已在肇慶立足的傳敎士的影響,也試圖遣使中國建立通商關係。依賴貿易生存的澳門葡人得知消息後,不僅勸導傳敎士反對西班牙人的企圖,還極力游說中國官員道,接受這些使節“是完全不合宜的,在兩個外國之間會造成麻煩”。最後,中國官員作出裁決:“如果擬議中的使節是來自從未被邀遣使中國的民族,他們最好別再爲此拿他們的腦袋找麻煩,因爲沒有人會批准他們幹這種新鮮事,無論他們與澳門的外國人是否同族”(47)。
雖然廣東當局不允與西班牙人通商,兼任葡萄牙國王的西班牙國王菲力普二世(Filipe Ⅱ)也在1595年重申保護葡人在遠東的商業利益,頒令禁止菲律賓和墨西哥的西班牙人直接對華貿易,但馬尼拉總督1598年仍遣使薩穆迪奥(D. Juan Zamudio)往中國,並試圖進入澳門,但同時被廣東官員和澳門葡人拒絕。於是,西班牙船隊在離廣東12里格的平海(Pinhal,爲今中山縣西南海口的虎跳門)駐留貿易。“海道副使章邦翰率領明軍趕到,嚴令撤離”(48)。尙未築壘立礮的澳門也再次受到威脅,葡人遣使跟西班牙人商議不果後,派出船隊與之開戰,最後兩敗俱儒後撤,退回平海的西班牙人做了些生意後,由馬尼拉派來的另一艘船接走(49)。
居澳葡人成立議事會原因之一,便是試圖不讓西班牙人插手其對華貿易。議事會稱臣效忠明廷,長期獲得天朝保護,令其受益不淺。正如張天澤所說:
“從害怕西班牙人進行干涉這種情有可原的恐懼來判斷,我們可以斷言,澳門的葡萄牙人對中國皇帝的封官赐爵不僅欣然默認,而且樂於接受。此時,這個殖民地在中國的保護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有保障,在以後的許多年內,它一直享有這種防止外來侵略的保護”(50)。
西班牙人被迫撤走後,轉往呂宋和墨西哥。葡萄牙人繼續利用澳門的特殊地位,穿梭於中國人和日本人之間大力拓展貿易,甚至繼續獨 享馬尼拉至中國航線的貿易,赚取數以倍計的利潤,此外,還通過控制馬六甲海峡掌握了暹羅及其他東南亞國家大部分對華貿易,財富急增,澳門也因此迅速發展繁盛。
然而,好景不長。反抗西班牙統治的尼德蘭(含今荷蘭、比利時)人被菲力浦二世禁止在葡萄牙貿易,其利潤可觀的東方貨源被切斷,急需另辟途徑,直通亞洲;而新敎中興後,尤其是英國1588年擊敗西班牙的“無敵艦隊”後,英國人也不再理會敎皇有關把世界劃分給西葡兩國探險開發的敕令,公開挑戰葡、西的海上霸權及其海外殖民地:
“1580年,西班牙兼並葡萄牙,馬德里朝廷統治了里斯本市场,英倫及自由(反叛的)尼德蘭商人再不能自由地進入該市场了。如果英國人和荷蘭人要取得他們餐桌上的香料及衣著上和赛會里的絲綢,他們就必須向中立的投機牟利者——或則他們自己親自前往原產地搜購”(51)。於是,垂涎東方貿易的荷、英船隊接踵而來,相繼對澳門虎視眈眈。
荷蘭人很早就採取行動,十六世紀即派出商船和戰艦往東方。曾在果阿停留的林旭登(J.H.van Linschoten)不斷搜集有關葡萄牙東方航路和商站的情報,1591年便出版了《葡印東方航線》一書,將葡人幾乎壟斷的航海和商業機密資料昭告天下。1601年,“范·內克(Jacob van Neck)的艦隊在亞洲海域出現,預示著荷葡之間激烈競爭的時期即將來臨”(52)。該船隊一度出現在澳門海面,請求准予貿易,但葡萄牙人嚴加戒備,不許他們登陸。於是荷蘭人硬闖澳門,多人被俘處死。明朝駐廣東稅使爲平息爭端,召荷蘭首領入廣州城遊覽。荷蘭人在廣州一個月,竟無所獲,乃怏怏而去(53)。
1602年3月10日,尼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獲得特許狀壟斷開發東方貿易,形成一支強大的力量。該公司初期祇對摩鹿加(Molucas)的香科感興趣,范·內克逃生回到荷蘭後,對澳門的富饒繪聲繪色,荷蘭人遂將注意力轉往中國和日本。攻佔澳門,建立基地,很快成爲其戰略計劃的重要一部分。
“1603年,荷蘭軍艦駛抵澳門,劫奪葡萄牙一艘商船,截獲生絲甚多。1605年前荷蘭軍隊再次來到澳門,想以武力把澳門奪歸己有。兩國在澳門激烈爭奪,終因葡人防守坚固,荷人祇好無功而還。此後,荷蘭人又多次進犯澳門,均未得逞”(54)。
然而,荷蘭人並無放棄奪取澳門的念頭。尤其是1611年他們得與日本發生貿易關係後,仍無法直接得到中國的生絲及其他貨物,擊敗葡人,奪取澳門變成一了百了的唯一辦法。
1622年4月10日,荷蘭東印度總督科恩(Jan Pieterzoon Coen)自巴達維亞(Batavia)再次派出艦隊共8艘船隻、千多兵員進攻澳門(55)。
荷蘭艦隊在路途中不斷征戰,6月21日抵達澳門時,已增至13艘船隻,兵員則減至900名。而此時澳門部分葡人正好在中國助明抗清,早期荷蘭人入侵後葡人通過賄賂明朝官員獲許開始修築的防衛工程——聖地亞哥炮台、加思欗炮台、燒灰爐炮台和大三巴炮台,或十分簡陋,或尚未竣工,面臨荷蘭人的圍攻,形勢十分嚴峻。澳門當時的情況,可從科恩指示艦隊司令雷約森(Cornelis Reijersen)的一封信中清楚看出:
“澳門一直是一個沒有武装的開放城市,雖然擁有部分槍械和簡單的防禦工程,但用1000至1500名兵力便可輕易奪取,並將它改造成一個我們可以抵抗全世界的牢固城市。
自我們及英國人的無數船隻跟日本做生意後,(澳門)居民十分警覺,為此修築了一些炮台,並從馬尼拉運來12門火炮,還有5門在路途中。他們很希望加強城市防衛,但中國人不同意,稱待敵人來到門口再做也不晚。18年前,他們還強令葡萄牙人拆棄了幾間由耶穌會士在一個島上(青洲)興建的小石屋。目前,澳門有700至800名葡萄牙人和混血兒,華人約有10,000人。管理方式是如此的不規則,以至某位耶穌會士說,如果國王再不派人來管理,城市將被遗棄落入中國人或荷蘭人手中。
那些之前被中國官員逐出北京的耶穌會士,再次為澳門接收,以便教中國人使用火炮。而(前往中國的)澳門士兵除開月薪外,尚可收取150兩。葡人對这些消息甚為高興,因為他們期望透過此次救助(南明抗清),可獲中華帝國敞開大門,取得圆滿成功,並將該國皈依基督信仰”。
的確,荷蘭人對澳門的情況瞭如指掌,當時澳門可以參戰的祇有60名葡人和90名混血兒。6月24日凌晨,荷蘭人開始進攻,雙方發生激戰。初時,荷蘭人佔了優勢,但葡人神奇地擊中敵人的指揮艦,司令官雷約森受傷。
葡兵退至東望洋山,大三巴學院的耶穌會士也參加戰鬥,鳴炮相助,且命中率甚高,重創荷蘭官兵。葡人越戰越勇,黑奴也加入戰鬥,乘勝追擊,荷蘭人紛紛後撤,逃回船上,一艘船因超載而沉沒。
澳門葡人以寡敵衆擊敗荷蘭人的入侵,無不認爲是個奇跡,是聖靈顯身保祐的結果。議事會決議將這一天定爲城市日,傳統保持至今。澳門葡人的勝利,大大鼓舞了同樣受到荷蘭威脅的其他葡萄牙殖民地的士氣,也令荷蘭人放棄了獨佔中日貿易的夢想,轉向澎湖列島和台灣島發展,與西班牙人較量爭利。然而,荷蘭人並未就此罷休。之後不但多次再侵澳門,還蓄意挑撥葡人與日本人的關係。一艘荷蘭船在緝俘的一艘葡萄牙船隻上發現一封葡商致西葡國王的信,聲稱要發動日本的敎徒歸順敎皇。本來對許多貿易糾紛不滿的日本當局在1624年頒令驅逐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出境,此後他們不得再在日本長期居住,澳門與日本的貿易因此大受影響,最後於1639年完全中斷(56)。此外,英國人早就坐山觀虎鬥,等候機會企圖與葡萄牙人在澳門共享繁榮了。
事實上,荷蘭人進攻澳門之時,已有兩艘英國船隻泊在澳門海面,祇因前者認爲勝券在握,無意與其分享即將到手的果實而沒有讓英船參戰。英、荷東印度公司的防守條約次年失效,葡人看見自己的貿易面對他們的競爭和掠奪而陷入停滯狀態,不得不採取措施,對兩個強敵其中之一作出讓步。1635年1月,葡印總督林內雷斯伯爵(Conde de Linhares)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簽訂臨時協議宣佈休戰,後者獲得了在印度與葡萄牙各商站進行貿易的特權。然而,當威德爾(John Weddel)率領的英國商船抵達澳門時,“總督無意承受在果阿簽訂的休戰與貿易自由條約的束縛權力,他宣稱,澳門的環境如此困難,因此兩國的關係祇能由英王和西班牙國王直接解決。總督旣懷有這樣的心理狀態,從第一天起就採取各種可以利用的辦法,以阻止這些英國闖入者獲取任何貿易”。因爲總督意識到,“如果英國人獲得據點,開闢了與印度的貿易,則葡萄牙的此項貿易就會全部喪失。前兩年,因爲有英國船一艘到來,已引起中國官員的強硬抗議,現在竟來了四艘,更使他們恐懼;如果他們對葡萄牙人發怒,後者可能會從這個國家被趕走,他們祇是靠忍受,才能居留的,他們是沒有可靠的立足點的”(57)。
所以,葡萄牙人一方面拒絕英國人在澳貿易,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計不讓他們跟中國人接觸,甚至挑撥他們之間發生衝突,然後再充當調停人,爲英國人說情,請廣東官員“寛恕這樣一幫海盜的侵掠(他們是如此看待的),爲了使他們滿意,准許他們完成貿易,要他們應允永不再來,然後打發他們離開”(58)。從後面可以看到,英國人並未“永不再來”,但次次都失敗了。不過,隨著對日貿易的喪失,澳門的繁盛已大不如前。1641年,荷蘭人更攻佔馬六甲,完全控制了東方貿易的生命線;幾乎與此同時,葡萄牙擺脫西班牙的統治後復國,澳門葡人經過爭論後決定追隨里斯本斷絕與西班牙國王的關係,宣誓效忠葡萄牙新國王,從而受到菲律賓西班牙人的報復,連支撑澳門繁榮的馬尼拉貿易航路亦被切斷了,衰落已無可避免:
“在明朝的最後20年內(1625年至1644年),澳門陷入了越來越困苦的境地。在這短短的時期內,澳門深受政治腐敗之苦,並在中國失去了重要的通商特權,接著又喪失對日貿易,並對英國作出了極其重要的讓步;最後,馬六甲的陷入荷蘭人之手,以及澳門與馬尼拉通商關係的斷絕,決定了澳門的命運。從此以後,澳門不再是中國商品通過它銷往海外和外國商品通過它進口的重要商業中心了”(59)。
附錄
附錄一:海道副使俞安性訂出的具體管理措施
1.禁畜養倭奴。凡新舊夷商敢有仍前畜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歷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舉,一併重治。
2.禁買人口。凡新舊夷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舉覺而佔吝不法者,按名究追,仍治以罪。
3.禁兵船編餉。凡蕃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抛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
4.禁接買私貨。凡夷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
5.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壊爛准照舊式修葺,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定行拆毀焚燒,仍加重罪。
附錄二:首任海防軍民同知印光任乾隆九(1744)年提出的行政指引
1.洋船到日,海防衙門撥給引水之人,引入虎門,灣泊黃埔。一經投行,即著行主、通事報明。至貨齊回船時,亦令將某日開行預報,聽候盤驗出口。如有違禁夾帶,查明詳究。
2.洋船進口,必得內地民人帶引水道,最爲緊要。請責縣丞將能充引水之人詳加甄別,如果殷實良民,取具保甲親鄰結狀,縣丞加結申送,查驗無異,給發腰牌執照准充,仍列冊通報查考。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給引水三名,一上船引入,一星馳稟報縣丞,申報海防衙門,據文通報,並移行虎門協及南海、番禺,一體稽查防範。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渡關津律從重治罪。
3.澳內民夷雜處,致有奸民潛入其敎,並違犯禁令之人竄匿潛藏,宜設法查禁,聽海防衙門出示曉諭。凡貿易民人,悉在澳夷牆外空地搭篷市賣,毋許私入澳內,並不許攜帶妻室入澳。責令縣丞編立保甲,細加查察。其從前潛入夷敎民人,並竄匿在澳者,勒限一年,准其首報回籍。
4.澳門夷目遇有恩墾上憲之事,每自繕稟,浼熟識商民赴轅投遞,殊爲褻越。請飭該夷目,凡有呈稟,應由澳門縣丞申報海防衙門,據詞通稟。如有應具詳者,具詳請示,用昭體統。
5.夷人採買釘鐵、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該夷目將船身丈尺數目、船匠姓名開列,呈報海防衙門,即傳喚該匠,估計實需鐵斤數目,取具甘結,然後給與印照,並報關部衙門,給發照票,在省買運回澳,經由沿途地方汎弁,驗照放行。仍知照在澳縣丞,查明如有餘剩,繳官存貯。倘該船所用無幾,故爲多報買運,希圖夾帶等弊,即嚴提夷目、船匠人等訊究。
6.夷人寄寓澳門,凡成造船隻房屋,必資內地匠作,恐有不肖奸匠,貪利敎誘爲非,請令在澳各色匠作,交縣丞親查造冊,編甲約束,取具連環保結備案。如有違犯,甲鄰連坐。遞年歲底,列冊通繳查核。如有事故新添,即於冊內聲明。
7.前山寨設立海防衙門,派撥弁兵,彈壓蕃商,稽查奸匪,所有海防機宜,均應與各協營一體聯絡,相度緩急,會同辦理。老萬山、澳門、虎門、黃埔一帶營汎,遇有關涉海疆民夷事宜,商漁船隻出口入口,一面申報本營上司,一面並報海防衙門。其香山、虎門各協營統巡會哨月日,亦應一體查報。
附錄三:澳門同知張汝霖訂出的十二條
1.驅逐匪類。凡有從前犯案匪類,一槪解回原籍安插,取具家屬保鄰收管,不許出境,並取澳甲嗣後不敢容留結狀存案,將逐過姓名列榜通衢,該保長不時稽查。如再潛入滋事,即時解究原籍,保鄰、澳甲人等一體坐罪。
2.稽察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罟船,通行確查造冊,發縣編烙,取各連環保結,交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馬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致有偸運違禁貨物、藏匿匪竊、往來誘賣人口,及戴送華人進敎拜廟、夷人往省買賣等弊。每日派撥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潛泊他處船艇,即時稟報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併連坐。兵役受賄故縱,與犯同罪。
3.賖物收貨。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賖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
4.犯夜解究。嗣後在澳華人,遇夜提燈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滅燈籠,誣指犯夜。其或事急倉猝,不及提籠,與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誤犯,及原係奸民,出外奸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送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羈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
5.夷犯分別解訊。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協同夷目,於該地嚴密處所加謹看守,取縣丞鈐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意,詳加覆核,情罪允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覆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
6.禁私擅凌虐。嗣後遇有華人拖欠夷債,及侵犯夷人等事,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追,不得擅自拘禁屎牢,私行鞭責,違者按律治罪。
7.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逐一勘查,分別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壊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毀拆,變價入官。
8.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者,照乾隆九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
9.禁黑奴行竊。嗣後遇有黑奴勾引華人行竊夷物,即將華人指名呈稟地方官查究驅逐,黑奴照夷法重處,不得混指華人串竊,擅捉拷打。如黑奴偸竊華人器物,該夷目嚴加查究,其有應行質訊者,仍將黑奴送出訊明定擬,發回該夷目發落,不得庇匿不解,如違即將該夷目懲究。
10.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該夷目嚴禁夷匪藏匿內地犯罪匪類,並查出賣姦夷娼,勒令改業,毋許窩留內地惡少賭博偸竊。如敢抗違,除內地犯罪匪類按律究擬外,將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窩留惡少之夷娼男婦,各照犯姦例治罪,如別犯賭博、竊盜,其罪重於宿娼者,仍從重擬斷,並將失於查察之夷目,一併處分,知情故縱者同坐。
11.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許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藉打雀爲名,或驚擾鄕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該夷目嚴行禁止,如敢抗違,許該保甲拿送,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夷目分別失察、故縱定議。
12.禁設敎從敎。澳夷原屬敎門,多習天主敎,但不許招授華人,勾引入敎,致爲人心風俗之害。該夷保甲,務須逐戶查禁,毋許華人擅入天主敎,按季取結繳送。倘敢故違,設敎從敎,與保甲、夷目一並究處,分別驅逐出澳。
註釋:
①C.R.Boxer,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p.4,Heinemann,Hong Kong,1984。
②Austin Coates,A Macao Narrative,p.25,Oxford University Press,Hong Kong,1978。
③Studia,Vol.6,Julho de 1960,轉引自 Manuel Teixeira,Primórdios de Macau (《澳門起源》),p.12,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90。
④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槪論》第11-15頁,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基金會,1996年万。
⑤1563年,印度總督認爲駐地首領非由官方認同選出,且過於依賴受命於香山縣政府,曾下令撤銷,但首任據位者Diogo Pereira深得居民擁護,此職位實際保留至1587年(Montalto de Jesus,Macau Histórico (《歷史上的澳門》),p.51-52,Livros do Oriente,Macau,1990)。近代中文文獻稱之爲行政長官,見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第76-77頁,商務印書館,1991年。
⑥葉士朋前引書第10頁,譯文有改動,下同。
⑦Joel Serrão,Dicionário da História de Portugal (《葡萄牙歷史詞典》),p.860,Iniciativas Editoriais,Lisboa,1971。
⑧顧凖《顧凖文集》第72、123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⑨參見王德昭《西洋通史》第433-437頁,商務印書館,香港,1990年。
⑩葉士朋前引書第15頁。
(11)Anders Ljungstedt 前引書第22頁。
(12)C.R.Boxer,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 —The Municipal Councils of Goa,Macao,Bahia,and Luanda,p.43,The University of Wesconsin Press,1965。
(13)同上第43頁。
(14)Manuel Teixeira,O Leal Senado (《議事會》),p.4,Macau,Leal Senado,sem data.關於倡議者,Anders Ljungstedt 在其前引書第38頁則稱爲D.Melchior Carneiro。
(15)參見拙著《澳門政制》第11頁,澳門基金會,1995年。
(16)Beatriz Basto da Silva,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 (《澳門編年史》),Vol.I,p.63,DSEJ,Macau,1992。
(17)Montalto de Jesus 前引書第52-54頁,C.R.Boxer,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pp.5-7,54-57。
(18)葉士朋前引書第62頁。
(19)A.H.de Oliveira Marques,História de Portugal (《葡萄牙史》),Vol.I,p.462,4aEdição,Lisboa,Palas Editores,1974。
(20)Jorge Noronha e Silveira,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 (1820-1974)(《澳門憲法史初探》),p.10,Publicações O Direito,Macau,1991。
(21)王德昭前引書第71-72頁。
(22)周景濂前引書第76頁。
(23)C.R.Boxer,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p.74。
(24)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點,第43-44頁,廣東高等敎育出版社,1988年。
(25)Montalto Jesus 前引書第50-53頁。
(26)朱彧《萍洲可談》卷2,轉引自張天澤前引書第18頁。
(27)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第21、6頁,中華書局香港分局,1988 年。
(28)費成康《中國租界史)第4-9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同一作者,在其《澳門四百年》第3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也有類似的論述:“明政 府仿照唐、宋兩代管理廣州外國僑民的‘蕃坊’制度,可能還參照元代以來在少 數民族中實行的‘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度,將葡萄牙人的首領視同‘蕃長’、 土司,於1584年任命他爲中國第二級的官員,稱之爲‘夷目’,讓他管理賃居蠔 鏡的葡萄牙人,並授予他一些管理當地中國商民的權力”。又見C.R.Boxer,The 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The Municipal Councils of Goa,Macao,Bahia,and Luanda,p.51,The University of Wesconsin Press,1965。
(29)Jos~’e Inácio de Andrade,Cartas Escritas da India e de China (《印度和中國信札》)轉引自Manuel Teixeira 前引《議事會》第5頁。張天澤在其前引書第116 -7頁也說,“中國政府以往常常將中國的頭銜授予中國境內外國人居留地的一個或幾個頭領,以示他們具有中國官員的資格來處理公衆事務。1584年,中國皇帝將二品官銜授予澳門的檢查官。在與中國人的正式交往中,這位檢查官被稱作“夷目”或即“外國人的總管”。葡萄牙人大法官也受權對澳門的中國人實行一些有限制的裁判權。不過在重大的案件中,對中國罪犯的判決權卻仍由香山縣保留。這樣的安排顯然無法使工作順利進行,因爲往往難以確定某一案件的嚴重程度”。“二品官銜”似是“次品官銜”,即次於香山縣丞的官銜,因爲澳門不可能有“二品”那麼高的官。
(30)前引《澳門記略》第22頁。
(31)前引《澳門記略》第23頁。
(32)前引《澳門記略》第23頁。
(33)前引《澳門記略》第24頁。
(34)前引《澳門記略》第25頁。
(35)見陳尙勝《開放與閉關-中國封建晚期對外關係硏究》第119-121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
(36)C.R.Boxer,Fidalgos no Extremo Oriente (《遠東的貴族》),p.289,Fundação O1riente/Museu e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Macau,1990。
(37)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前引書第14頁。
(38)Manuel Teixeira 前引《議事會》第9頁。
(39)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前引書第14頁。
(40)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前引書第15頁。
(41)Montalto de Jesus 前引書第59頁。
(42)C.R.Boxer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p.27。
(43)José Caetano Soares,Macau e a Assistência (《澳門和救援》),270,Lisboa,1950。
(44)同上第311頁。
(45)王昭明《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載《近代史硏究》1986年第3期。
(46)Manuel Teixeira 前引《澳門起源》第20頁。
(47)《利瑪竇中國札記》第187頁,何高濟等譯,中華書局,北京,1983年。
(48)張維華主編《中國古代對外關係史》第313頁,高等敎育出版社,北京,1993年。
(49)Montalto de Jesus 前引書第60-61頁。
(50)張天澤前引書第117頁。
(51)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第3頁,區宗華譯,中山大學出版社,廣州,1991年。
(52)張天澤前引書第135頁。
(53)前引張維華主編《中國古代對外關係史》第314頁。前引《明史》卷325第8434 頁《和蘭》載,“自佛郎機市香山,據呂宋,和蘭聞而慕之。二十九年,駕大艦,攜巨礮,直薄呂宋,呂宋人力拒之,則轉薄香山澳。澳中人數詰問,言欲通貢市,不敢爲寇,當事難之。稅使李道即召其酋入城,遊處一月,不敢聞於朝,乃遣還。澳中人慮其登陸,謹防禦,始引去。”。
(54)前引張維華主編《中國古代對外關係史》第314頁。
(55)C.R.Boxer,Estudo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 (《澳門史硏究》),Vol.I,pp.19-41,Fundação Oriente,Lisboa,1991。該書所載《荷蘭對澳門之威脅》(Ameaça Holandesa a Macau)一文對這次事件有全面詳盡之硏究。下面有關叙述和引文取材於或轉引自該文。
(56)Anders Ljungstedt 前引書第94-95頁。
(57)馬士前引書第18-19頁。
(58)同上第26-27頁。
(59)張天澤前引書第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