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費用

第一節 司法費用概述


  司法費用是指由爭訟人繳付的、旨在補償法院提供的服務以及法院自身運作的開支的全部費用。
  應該指出,法院的司法活動也是一種服務。原則上講,法院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即法院對其在因爭訟人引起的訴訟活動中所作出的司法行爲以及法院本身的運作均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當然,司法公正的有償性並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免除特定的實體或個人的繳費義務。例如,根據《海外司法費用法典》第二條的規定,國家、行政公益法人、檢察院均無須繳付司法費用。此外,享受司法援助之人亦免交司法費用。
  司法費用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有着不同的表現形式。根據(海外司法費用法典》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費用包括司法稅、印花稅和訴訟費用三種。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費用則祇包括司法稅和訴訟費用兩種。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費用


  一、司法费用的责任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費用的責任是根據法院的裁判結果來確定的。裁判結果不同承擔司法費用的責任人也就不同。
  具體講,在刑事訴訟中,司法費用應由下列人員繳納:
  (一)嫌犯
  嫌犯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之人或被聲請進行預審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嫌犯在下列情况下應繳納司法稅:
  1.嫌犯被第一審法院判定有罪;
  2.嫌犯在任何上訴中全部或部分敗訴;
  3.嫌犯在其提出聲請或提出反對的附隨事項中落敗。
  與此同時,法律規定(第四百九十條):“被判處繳納司法稅的嫌犯亦須繳納因其活動而引致之訴訟費用。
  (二)輔助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下列情况下,司法稅由輔助人繳納:
  1.嫌犯被判無罪,或未因輔助人提出或接受的控訴書中所載的全部或某些犯罪而被起訴;
  2.輔助人在其提起、贊同或提出反對的上訴中全部或部分敗訴;
  3.輔助人在其提出聲請或提出反對的附隨事項中落敗;
  4.輔助人撤回控訴或無合理解釋而放棄提起控訴,致使訴訟程序終結;
  5.訴訟程序因輔助人的過失而停頓超逾一個月;
  6.輔助人提出的控訴被駁回。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司法稅由輔助人繳納是一項原則。但是法律又規定有例外情形,即如果輔助人提出控訴或同意控訴後出現不可對其歸責之理由,以致嫌犯未被起訴或嫌犯被判無罪,則輔助人無須繳納司法稅。
  根據法律規定,在自訴案件中,如果輔助人被判處繳納司法稅,因其活動而引致之訴訟費用亦須由其繳納。
  (三)其他人
  除嫌犯和輔助人外,下列人員亦根據情况繳納司法稅和訴訟費用: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視爲引致訴訟費用的民事當事人;
  2.雖然不是訴訟主體,但在其引起的附隨事項中落敗之人;
  3.出於惡意或嚴重過失而提出檢舉之人;
  4.檢舉人和被害人,如因其提出反對而使訴訟程序未能暫時中止,或使判罰未能在最簡易訴訟程序中作出,且其後證實反對無理由的;
  5.所提出之申訴被駁回之人。
  二、司法費用的判定規則
  (一)判定嫌犯承擔司法費用的規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稅具有人身屬性,必須針對每一個嫌犯判處。司法稅的金額由法院在爲嫌犯所犯各罪中最嚴重的犯罪適用的訴訟程序所規定的限度內加以確定。
  如果被判處繳納司法稅的嫌犯有數人,且無法將各人對訴訟費用的責任分開,則當訴訟費用是由該等嫌犯的共同活動所引致時,由各嫌犯連帶負責。
  此外,如果嫌犯及輔助人同時被判處繳納司法稅,凡不能歸責於任一方的訴訟費用,均由嫌犯及輔助人共同負責。
  (二)判定輔助人承擔司法費用的規則
  如果有數名輔助人,則每人均應繳納有關的司法稅。
  如果嫌犯被判無罪或未因輔助人提出或接受的控訴書中所載的全部或某些犯罪而被起訴,抑或輔助人在上訴中全部或部分敗訴,則其應繳納之司法稅應在爲控訴內所載而被判理由不成立的部分中最嚴重犯罪所適用之訴訟程序之限度內確定。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因成爲輔助人而須繳納之司法稅,其金額爲有關訴訟稅序之最低額。
  三、司法費用的豁免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海外司法費用法典》的規定,下列情况無須繳納司法費用:
  1.檢察院作出的任何訴訟行爲均無須繳納司法稅和訴訟費用。
  2.提起上訴或提出申訴無須繳納司法稅,亦無須繳納在上級審之程序開始稅。
  3.被拘禁之嫌犯無須繳納其提出聲請或提出反對的附隨事項之司法稅。
  這裡應該指出,刑罰的免除並不使嫌犯繳納司法稅和訴訟費用的義務得以解除。這是因爲,司法費用的責任建基於嫌犯被判定有罪。而在免除刑罰的情况下,嫌犯仍然是被判定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