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澳門進入後過渡期後,“法律本地化”的問題變得更加迫切且倍受關注。“法律本地化”,不僅祇是將具有葡萄牙共和國立法淵源的法律、法令“過戶”爲澳門自身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並使之在內容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而且還應表現在將原有大量的以葡萄牙語文制定的法律、法令中文化。如果說澳門原有法律、法令的“過戶”是爲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提供整體框架,那麼,法律、法令的中文化則是這一法律體系正常、有效地運作的前提。
  1996年8月15日,澳督以第48/96/M號法令,核准公佈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於1997年4月1日開始生效。《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是繼《澳門刑法典》生效之後,由本地立法機關制定、公佈的澳門第二部具有中葡文文本的重要法典。它是澳門“法律本地化”向前推進的又一標誌。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與刑法相配套。刑法規定犯罪和刑罰,刑事訴訟法則規定對犯罪行爲人定罪量刑應當遵守的程序。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人未經合法的刑事訴訟程序均不得被認定爲有罪並處以刑罰。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刑事訴訟就沒有犯罪和刑罰。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是澳門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和主體。它對保障公民、法人的權利、自由,以及實現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義。
  我們認爲,權利、自由的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實現,一方面依賴於科學實用的立法及嚴格的司法,另一方面則取決於公民、法人對有關立法的認知和遵守。制定和執行法律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責,認知和遵守法律則是每個公民、法人的義務。爲此,當法律制定出來後,學習和推介法律便成爲一項必要工作。應該說本書的撰寫和出版就是學習和推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工作的一個環節。
  本書並非法典註釋,亦非純粹的理論闡述。我們撰寫此書的主旨在於,力求以簡明、通俗的語言,從整體上對澳門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作一系統介紹,藉以向廣大澳門居民及其他對澳門法律有興趣的人士提供一本了解和認識澳門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性的實用讀物。
  無庸諱言,由於缺乏可借鑒的理論資料和實際案例,本書的內容在深度和廣度上均受到相當的限制,難免存有偏頗缺漏之處,敬希讀者指正。
  理論永遠產生於實踐。我們相信,隨着實際資料的積累及理論研究的深入,本書的內容日後將會不斷得到充實。
  在本書與廣大讀者見面的時候,我們不應該忘記向澳門基金會吳志良先生和立法事務辦公室郭華成先生表示謝意,本書的付梓興他們自始至終的支持和策劃是分不開的。
  作者
  1999年1月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