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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創制
葡國學者認爲,法的創制是動態的法(aspecto dinâmico)。法的淵源(見下章)則爲靜態的法(aspecto estático)。
一般而言,法的創制,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即常說的“立法”。應當注意,一.從主體上說,立法機關有廣義、狹義之分,因此,法的制定也有相應的廣、狹義之分。廣義的立法指一切有制定規範性文件之權力或“規範權力”的機關的立法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僅立法會可以立法,總督也可以立法,各政務司及公共部門經授權者也可以立法。狹義的立法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令的活動,今天,享有立法職權的不僅有澳門立法會,還有總督,即所謂雙軌制立法。在未來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是“立法機關”,狹義立法權由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獨享,即“單軌制立法”。
二、從立法的對象上說,法的制定不僅包括立法,還包括修改、廢止法律的活動。因爲修改、廢止法律的活動,非享有立法權者不得爲之。因此,從立法對象的角度看,法的創制除包括立法,還包括修改、廢止等立法活動。
限於篇幅,本章主要介紹澳門立法會的法律創制。
(章) 第一章 總則 …… (節) 第三節 立法會 (分節) 第二分節 權限 (條) 第三十一條 (款)一、立法會有權限對下列事項立法: (項)人的身份及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