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的自我完善

楊允中 (澳門大學預科中心)



Self-Perfection of the Socialist-type
Constitu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EONG WAN CHONG
(CENTRE FOR PRE-UNIVERSITY STUDIES,UNIVERSITY OF MACAU)


  This article starts to describe and analyse the processes of development and self-perfect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since 1954. It is argued that democracy and legalit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uccess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he state systems which reflect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associated market economy are delineated to indicate how they contribute to the maturity of the Consitution currently in force with distinctiv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憲法屬於社會主義憲法體系。自1918年第五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根本法)》以來,社會主義類型憲法至今祇不過存在四分之三世紀。人類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前蘇聯先後於1924、1936、1977重新制定過憲法,四十年代中期之後隨着社會主義陣營的出現,國際上最多達十多個國家制定了社會主義類型憲法。近年,由於國際形勢風雲突變,包括最大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在內的一系列國家所制定的社會主義憲法已被廢置。當國際間一些人似乎認爲社會主義憲法再無立足基礎、再無討論必要的情况下,作爲改革開放產物的82中國憲法經1988、1993年兩次認識深化和正式修正,已在自我完善的道路上走出了一段可喜的新路,中國社會主義的穩定和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對這部經歷了嚴峻考驗的眞正社會主義憲法的自我完善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註腳。實踐是檢驗眞理的唯一標準,中國社會主義憲法通過自我完善更加顯示出其頑強的生命力和美好前景。

一、中國現行憲法的成熟化、完善化


  中國是一個人口衆多、國情複雜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較爲曲折複雜的歷史過程。中國社會主義憲法,至今所以能夠走出自我完善之路,其實是有其深厚歷史淵源和現實社會基礎的。首先,中國作爲世界上最大的東方文明古國,千百年來已形成其特徵獨具的法律體系。其次,早在一個世紀前的淸末,人們已開始注意西方憲制的引進工作,辛亥革命結束了延續二千餘年的封建帝制,開創了民主政制時代,依據孫中山“五權分立”原則草擬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具革命性、民主性,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國民黨政府曾積極籌劃實行憲政,形成一個立法高峰期。再次,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在不同歷史時期,先後頒佈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文件。如果說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民主革命階段數十年憲政建設的初步總結,那麽1982年憲法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制憲建設正反經驗的全面總結。
  總結四十年來中國制憲和行憲經驗,可以淸楚看到日益完善的中國社會主義憲法具有以下自己特色。
  1、現行憲法是歷史經驗總結和現實形勢發展的產物
  中國第三部憲法頒佈不久的1978年12月,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全面淸理了“文革”錯誤,深入總結了建國後的歷史經驗,恢復並制定一系列正確方針政策,使國家生活的各方面發生重大的變化。接着,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幷舉行黨的十二大,爲全面修憲提供了重要理論依據。
  1980年9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修憲建議,並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在廣泛聼取意見的基礎上,先後五易其稿並最後交全民討論,時達兩年三個月,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最後審議通過。
  2、現行憲法是54年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1982年憲法是新中國頒佈的第四部憲法,由四章138條組成,其結構體系依次爲:《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
  現行憲法是以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爲基礎,把1954 年憲法中有關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繼承下來,這主要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統一而多民族的國家結構形式、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公民的廣泛而眞實的權利等;同時現行憲法又是1954憲法的發展,其中包括對1975憲法與1978憲法中存在的錯誤原則與條文的改正。以《國家機構》部分爲例,改正、發展有下列幾個方面:(1)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與組織,即享有充分立法權,增設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委會委員不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以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2)恢復國家主席的建制;(3)設立國家的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明確規定出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4)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以提高工作效率;(5)爲加強地方政權建設,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省級人大及其常設機關享有地方性法規的創制權;(6)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規定國家領導人的限任制,即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7)恢復設立鄕政權,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體制,並把群衆性自治組織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列入憲法之中。這些規定表明,對於國家權力的分配、行使、監督已逐步形成了較爲完備的系統認識。
  在憲法結構方面的一個重要發展變化,就是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第三章移到第二章,這種地位的提高旣表明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性質得到強調,同時又使整體結構在形式和邏輯上更趨合理,上下銜接、相互聯繫。
  3、現行憲法的基本特徵
  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七屆人大一次會議和1993年3月29日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修正的現行中國憲法,性質上不同於資本主義憲法,國情上不同於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成熟度不同於以往的中國各部憲法。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明確的國家基本路踐、基本任務。憲法確認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即“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總方針)爲國家在新時期的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成爲根本法律保障。
  (2)符合國情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人民民主專政的團體、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體、統一而多民族國家結構三部分所組成的國家根本制度,特點是:愛國統一戰線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合作制、政治協商與民主監督、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
  (3)特徵鮮明的經濟制度。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爲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以按勞分配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
  (4)擴大的公民權利與義務。憲法賦予公民廣泛眞實的權利自由並規定必要的義務。
  (5)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並舉。憲法規定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包括科學文化與思想道德兩個主要內容及其相互關係。
  現行憲法實施中,已有過對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修改,即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和允許私管經濟的法定存在,這是改革開放的必然產物;現在隨着中共十四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總結行憲十年的經驗,以及加強憲法的自身建設,八屆全國人大首次會議又對現行憲法的部分條文作出重要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論”,“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發展”、“堅持改革開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九條。

二、民主與法制建設是杜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體佈局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全面建設,不光搞經濟建設,而且要抓好思想文化建設和民主與法制建設。祇有搞好包括民主與法制建設在內的全面建設,才能使社會主義現代化得到穩定協調地發展,使社會主義社會得到全面發展和全面進步。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整個國家找到了一條從經濟、政治、思想文化各個領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正確道路,規定了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度的物質文明,同時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社會主義民主。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的國家已經進入社會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我們要在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同時,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發展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我們要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發展高尙的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中共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在九十年代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推向前進,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加快改革開放,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同時,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
  物質文明建設和包括民主與法制建設在內的精神文明建設,旣互爲條件,又互爲目的;旣互相滲透,又各自相對獨立而互不取代;旣相互促進又合理制約。祇有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全面建設,才能使社會主義社會持續、穩定、健康、協調地發展。
  中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深厚凍土層,過去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因此,要認眞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必須正確認識兩者之間的關係。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
  第一,民主的實質是國家權力由誰來行使,怎樣來行使。在眞正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群衆把自己的意志上昇爲國家的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且保證這種法制的社會主義的方向和本質,即確實體現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第二、祇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才能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民主發展了,才能集中人民群衆的正確意見,制定出眞正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才能使法律的執行和實施受到人民群衆的監督,才能增強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識,才能自覺地遵守法律。第三,社會主義法制的完善,有賴於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民主愈發展,法律就愈健全。
  (2)法律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第一,“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根本原則、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權力,要由社會主義法制來確認。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2條)憲法還通過對中國國體和政體的規定,確認這一根本原則和根本權力。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1條)憲法對政體的規定也淸楚地表明了這一點,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2條),這使“人民當家作主”的這一根本權力在國家組織形式上得到了體現和保障。第二,人民的各項民主自由權利,由社會主義法制來保障。公民擁有各項民主自由權利,包括各項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財產所有權其他經濟權利,文化敎育權利和自由,宗敎信仰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利,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等,都在憲法中加以明確規定,並且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第三,侵犯和破壞人民民主權利的行爲,由社會主義法律來制裁。對於人身自由權,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37條)對於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憲法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8條)對於住宅不受侵犯權,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39條)對於通信自由權,憲法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條)“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41條),充分保障公民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申訴、控告等權利。

三、體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國家制度


  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建立起一整套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制度。
  1、國體——人民民主専政制度
  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國體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具體地說,一個國家的國體,是指在一個國家中,哪個階級或哪些階級處於統治地位,掌握國家權力,哪些階級是統治階級的同盟者,哪些階級處於被統治和被壓迫的地位。
  國體決定政體,在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核心。
  中國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實行的人民民主專政具有中國獨有的特色,這就是在長期革命和建設中形成和發展了以中國共產黨爲領導的廣泛的統一戰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便是這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
  2、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政體是國家組織形式。國體決定政體,政體表現國體,適應國體。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規定明確指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反映了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本質。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有當家作主的權利,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就是代表人民行使這種當家作主權利的權力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過程中,它都要向人民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人民的監督,人民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不稱職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遵循的主要原則是:
  第一,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第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原則;
  第三,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原則。
  3、國家結構形式——包括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定地區實行“一國兩制”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以甚麼具體原則組成一體。在資本主義國家有的採用單一制,有的採用聯邦制;在社會主義國家也是有的採用單一制,有的採用聯邦制。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中國憲法序言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1)民族自治區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4條)
  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內,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機關,即區域自治與民族自治合二爲一。
  (2)特別行政區
  爲了實現大陸與台灣的和平統一,恢復對香港、澳門主權的行使,根據“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中國政府提出了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這是對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傳統權力範圍的一種突破,使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帶有複合制的某些特徵。“建設社會主義就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這是個新事物。這個新事物不是美國提出來的,不是日本提出來的,不是歐洲提出來的,也不是蘇聯提出來的,而是中國提出來的,這就叫做中國特色。”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就是根據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國家的一部分地區實行不同於其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但這些地區仍是統一國家的組成部分,這些地方的政府仍然是國家的地方政府,不行使國家的主權。在“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具有三個重要特徵:
  a.一個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的核心和主體是一個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中央政府即國務院。特別行政區是一級地方政府,直接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按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但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但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b.兩種制度共存,但主體是社會主義。“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大陸十億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允許國內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譬如香港、台灣。”這是一項長期穩定的政策,不是權宜之計。
  c.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包括:1)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均由當地人組成。現行法律基本不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有關外交、國防和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且不屬於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2)財政自主權,獨立的稅收制度。特別行政區的全部財政收入完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3)獨立的外事活動權。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繫,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還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一國兩制”構想的歷史必然性表現在:
  a.“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符合當今世界的現實。和平與發展成爲當代世界兩大主題,世界範圍內兩種社會制度的共存與競爭,爲一個統一國家內兩種社會制度的共存與競爭提供了客觀可能性。
  b.“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符合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台灣與港澳居民歷來是中華民族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們與大陸的分離,是過去歷史造成的,儘快實現祖國統一,是炎黃子孫的共同願望。但是,大陸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而台灣、港澳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但港澳台發達程度遠遠高出大陸,爲確保和平統一、收回主權後三地同胞生活水平不致下降,面對歷史造成的複雜狀况,尋求一個能夠照顧各方面利益的、能夠爲各方接受的祖國和平統一的方案,是別無選擇的最佳決策。
  c.“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符合中國加速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在本世紀末之前收回港澳主權後保持原有制度五十年不變,對於集中精力搞經濟建設、充分利用港澳台的優勢以及引進西方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和人才,加強與世界各國的聯繫,創造一個有利的國際環境,加快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是鄧小平對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制度建設理論的一個重大貢獻。
  4、極具特色的政黨制度——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所謂政黨制度,是指政黨領導或控制國家政權,干預政治的一種制度。當代中國的政黨制度,可以槪括爲: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行多黨派的合作,這是我國具體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所決定的,也是我國政治制度中的一個特點和優點。”
  這一政治制度的首要前提,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堅持共產黨領導作用的前提下,要求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相互合作共事。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與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相適應的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人士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爲組織形式,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地、平等地、認眞地討論和協商的一種制度。
  人民政協的職能超脫,但作用不可被取代,具體可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作用;
  二是“自我敎育,自我改造”作用;
  三是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作用;
  四是“開展人民外交活動”。
  在長期革命鬥爭中自然形成的統一戰線制度中,共產黨是領導者,各民主黨派是被領導者;各民主黨派是監督者,共產黨是被監督者。

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諭的形成是中國憲法熟化的新標誌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入,人們逐步擉脫了一些不切實際的觀念,在所有制結構和經濟形式方面通過實踐也有所突破。於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確認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並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到1992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四大,根據鄧小平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完整理論,重申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難苦創業,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國家而奮鬥”。明確提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利於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29日通過了包含上述重要內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憲法涉及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序言部分,指明“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確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增寫“堅持改革開放”,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在經濟形式的問題上,將“國營經濟”改爲“國有經濟”,在確認“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爲主的責任制”的同時刪去“農村人民公社、農村生產合作社”;(3)在經濟體制的模式上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並在有關條款中相應刪去“計劃經濟”、“經濟計劃”,“國家計劃”等提法,這樣,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規定更趨科學和合理。
  要實現國家的根本任務,在現代化建設的長期過程中不斷地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最根本的是始終不諭地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段關於“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一百年不動搖。這裡主要包括:
  1、堅持改革開放
  現行憲法在總結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以後,在“序言”中明文確定了“堅持改革開放”的內容,而且在“經濟制度”部分也體現了改革開放的要求。例如,在所有制結構上,規定以公有制經濟爲主體,非公有制經濟爲補充;在分配制度上,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蘊含着以其他分配方式爲補充的內容;在土地問題上,旣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又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在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上,旣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還根據“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開”的理論,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管”,“實行民主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實行民主管理”;在對外開放方面,明確了外資經濟的法律地位,同時要求它們遵守中國的法律,爲逐步擴大對外開放提供了法律依據。
  2、堅持社會主義生産的目的和手段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實現了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結合,勞動者以所有者和主人翁的身份佔有、使用和支配屬於自己的生產資料和產品,從而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祇能是“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憲法第14條)但是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的實現必然受到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爲了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還必須有相應的手段。作爲社會主義國家,祇能“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第14條)。這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根本途徑。同時還必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14條)。
  3、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
  法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法制建設必須與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同步發展,沒有健全的法制就沒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場經濟。
  中共十四大明確指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即“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値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係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把資源配置到效益較好的環節中去,并給企業以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運用市場對各種經濟信號反應比較靈敏的優點,促進生產和需求的協調。”同時指出“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必須加強和改善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還要“依據客觀規律的要求,運用好經濟政策、經濟法規,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確認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憲法一方面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又規定,國家“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同時又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五、結束語


  法系作爲一個槪念綜合體處於演變、進化過程之中,沒有一成不變的法系,沒有穩定度不高而可以長壽的法系。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中國正在建設有自身特色的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走出了一條自我完善的路,也開拓了一條探索創新的路。作爲調整國家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即國家在行使權力活動中與公民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國家機關的相互之間在分工協作執行國家任務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憲法規範,中國現行憲法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它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完善的保障,它也將伴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完善而自我完善。在憲法的指引下,通過全國各族人民的努力,通過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的具體實踐和大膽探索,體制的轉換定能健康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定能逐步達到預期目標。
  註釋:
   ①《鄧小平文選》(1975-1982)第180頁。
   ②《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9頁。
   ③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時的講話》,《人民日報》1987年4月16日。
   ④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增訂本)第47頁。
   ⑤《鄧小平同志重要談話》(1987年2月-7月)第14、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