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反思與建議
陳欣欣*
一、引言
回歸前後,衆人關注的焦點都放在回歸之後如何處理澳門嚴峻的治安問題,但有沒有人深思過治安問題與青少年犯罪情況有一定的關連呢?從研究發現,一些有集體暴力經驗的青少年,都以濠江的江湖人物作偶像,崇拜他們所擁有的財富與權力,甚至有部分更嚮往加入黑社會,過風光的日子。因此,反思當下澳門青少年犯罪防治工作之推行是件極具意義的事情,不單可以爲日後特區政府整頓治安狀況有所裨益,也能夠在長遠特區人才培育工程上有所建樹。
本文首先探討近年來澳門青少年犯罪的情況及趨勢,再檢討目前澳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措施,繼而討論澳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深盼澳門末來特區政府在處理治安情況時,能多加細想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以配合治安問題的整治。
二、澳門青少年犯罪的情況及趨勢
即使澳門社會輿論常常批評青少年犯罪問題嚴重,但難以令人置信的是,澳門從來沒有關於青少年犯罪數字的官方統計!假若單從少年感化院的院童數字來看,近幾年來平均衹有十多二十多個,可能被外界誤信澳門的青少年犯罪問題並不算甚麼一回事;另方面,澳門法院內之少年法庭所處理的少年事件,個案數字也不多,平均每年幾十宗,也不能如實反映其情況。因爲根據澳門少年事件的處理程序,很多犯事少年都被免予送進少年刑事司法系統之中,盡早將他們帶返社區,故不在少年法庭及少年感化院的記錄當中;此外,在澳門頗多刑案的發生,居民都不願報案,致令刑案暗數(dark figures)難以估計,其中亦有可能包括由青少年所作的案件。
由於以上理由,筆者曾於1992年、1995年及1998年三度到澳門法院翻查1989年至1998年少年法庭所處理的少年事件,發現十年間澳門青少年犯事情況有年輕化、女性化、嚴重化及團幫化的趨勢。年輕化指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由1989至1993年的平均最多是15歲時犯事,降至1994至1998年平均最多是14歲時犯罪,而其次多犯罪時的年齡也從1994年的15歲降至1995至1998年的13歲,以上發現足見青少年犯罪的年齡明顯地有普遍下降之趨勢。
1989至1992年時期,女性青少年犯罪衹佔全部青少年犯罪的個位百份比;但到了1993年開始,除1994年之外,則佔全部青少年犯罪之四份之一以上,1996年更超過四成,此現象可稱爲女性化,由此可見女性青少年參與犯罪活動之增加。與男性青少年參與犯罪活動之不同者,90年代早年女性青少年以涉及店舖盜竊及非法移民案件居多;但近年也趨向與男性青少年所參與的犯罪活動相似,涉及集體毆鬥案件有上升之趨勢。値得一提的是,絕大部分青少年參與的案件中,除非法移民案件外,甚少男性及女性青少年一起合作作案,大多數是男女分開進行的。
雖然在青少年犯罪活動中,以偸電單車爲十年來最普遍的現象;但近年涉及參與較嚴重及暴力的案件,如搶劫、集體毆鬥、傷人等有不斷增加的情況;參與以上犯罪活動的青少年,多以集體方式進行,甚少單獨作案,這趨勢反映了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嚴重化。
1992至1998年間,青少年以團幫形式出現作案有明顯的增加,如此趨勢是爲團幫化;他們最常以3人去組成團幫進行集體毆鬥、傷人、行劫、偸電單車等犯罪活動。人數最多的團幫,以1997 年爲例,有一個多達20人及另一個多達25人。而合作作案的青少年犯罪團幫的份子也主要是未成年的青少年爲主,有時也加入已成年人士,但人數衹佔少部分,而這些已成年人士的年齡也以十多、二十多歲之間的青年爲主。
青少年問題也在澳門居民心中成爲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根據筆者於1995年、1997年及1999年所進行有關澳門居民對社會問題的看法的調查,在1995年青少年問題被澳門居民列爲第一位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到了1997年青少年問題雖然被澳門居民列爲第二位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卻被居民認爲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則從1995年的74.9%上升到1997年的96.9%;又於1999年,青少年問題仍然被澳門居民列爲第二位嚴重的社會問題,被居民指爲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依然有94.0%。在澳門所謂青少年問題者,大致可包括他們之人際關係與戀愛的困惑、學業與就業的壓力、自毀的傾向、藥物濫用與犯罪等情況。目前青少年犯罪情況的嚴重,足以說明澳門青少年問題的特質。
三、澳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
世界各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取向,都在嚴峻懲罰與社區處遇之間盤旋,主流都以保護及復康輔導爲主,採用懲罰處分者爲極少數。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包括了在法院系統內設置少年法庭、處理少年刑事事件之方式有別於成年人、重視對少年犯事者的矯治、矯治模式以社會福利單位與司法單位互相配合爲主。
澳門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模式也在世界主流當中,以保護犯事及行爲偏差之少年爲核心,處理少年犯事時儘量簡化司法程序的操作,運用社區資源去使犯事少年早日適應社會、重返社會。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8條所載“未滿16歲之人,不可歸責”,以及《刑法典》第66條關於18歲以下的人士刑罰之特別減輕規定等法律條文,發揮了少年司法制度的保護觀點。因此,一般所指“少年罪犯”,若是16歲以下的犯事者,則不能以“罪犯”一詞來形容他們,因爲根據澳門法律,雖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觸犯了澳門法律,亦不能稱作“罪犯”,他們都是未成年者,不用負上刑事責任,故衹可稱作“犯事者”。對16歲以下未成年犯事者非刑事化處理,即給予他們輔導及再敎育機會,減低未成年犯事者的“罪犯”標籤烙印,鼓勵年輕犯事者改過自新、重返社會,以免日後重蹈覆轍、再度犯事,明確地對少年犯事者有一種保護。
在澳門無論是任何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做出了違犯法律的行爲,都有可能被警方抓獲,當疑犯送交警務部門後,會視乎犯罪証據是否充足而決定起訴與否;在一般情況下若疑犯是未成年人,初次犯了較輕微的案件,又表示悔意,以及家長又願意監管的情況下,都會被警方無條件釋放。
但假若未成年人犯了較嚴重的罪行,便會提交澳門檢察院決定是否需要送交澳門法院處理。若被送交澳門法院未成年人法庭處理,未成年犯事人會在該法庭接受詢問,一般情況下在接受詢問之前,社會重返廳的技術人員會對該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學校、人際關係等方面作出評估,然後向法庭提交報告,作爲法官非刑事判決的參據。

在接受法庭詢問的過程中,若犯事証據不足便會獲得法官當庭釋放;但假若証據充足,法官可以運用很多種不同的決定方式去處遇,但最通常使用者以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非機構性監護處罰(社會重返廳)、及機構性監護處罰(少年感化院)爲主。以1992至1994年爲例,有大約七成之法官決定爲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1995至1998年則平均大約五成以下的法官決定是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使用由社會重返廳技術人員跟進的非機構性監護處罰有增加的趨勢(見表1及表2)。同時,自1995年起,任何未成年犯事人的資料都在檢察院有記錄,作爲法官決定之參照,但這些記錄並不等同於成年人的刑事記錄;一旦未成年犯事人的資料在檢察院制作記錄,即開始加入司法事務司預防青少年犯罪計劃程序當中。


澳門法律規定以非刑事化方式來處理少年事件,故16歲以下人士犯事不用負刑事責任,但卻爲何需要設立在法院內的未成年人法庭去處理少年事件?其目的及用意何在?是否已將一些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少年推進司法程序,與原設的少年司法精神是否有抵觸?此外,少年司法的理想是將犯事及行爲偏差的未成年人帶返社會,但目前澳門是否有足夠的相應社區福利措施配合?假如沒有足夠的社區福利措施的配合,便隨便將未成年人犯事者即時離開司法程序、返回社區,豈不是對他們的犯事行爲給予“獎勵”,令他們誤認爲犯了事也不必負責任,很可能會增加他們重犯的機會?這是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因此,必須針未成年人犯事的情況,在帶返社區之前,安排妥當的相應社區福利措施來配合,才能終止其司法程序。
四、有關改革澳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議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有兩層意義,一是規定行爲人是否負刑事責任年齡界限;二是規定如何負刑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爲滿14周歲,“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敎;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敎養。”台灣地區則有如此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 歲人之行爲,得減輕其刑。”而香港刑法規定“7歲以下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7歲至14歲是相對沒有責任能力的人,14歲以上才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
因此,在改革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處遇方式之先,必須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修改,由於少年事件的犯事人在犯事時年齡以14歲居多,針對澳門目前規定未滿16歲之人、不可歸責一條法規,再參考大陸、台灣及香港地區的法律,建議改爲已滿14周歲至未滿18 周歲之人有足夠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歸責,但量刑必須比已滿18 周歲之人爲輕,用監禁以外的處遇方式爲合;若在接受處遇完畢後,將其刑事犯罪記錄徹消,以玆鼓勵他們重返社會。
2司法處遇與社區處遇配合
澳門目前的司法處遇模式主要以社會重返廳及少年感化院爲主。社會重返廳的制度包括對成年及未成刑案疑人的背景及行爲作調查,撰寫庭前報告,作爲法院法官進行法庭審訊及訊問之參照;社會重返廳也會執行法官之判決及決定,跟進成年及未成犯事人的處遇方案。自1992年起,社會重返廳開始執行直接由未成年人法庭法官所決定交來跟進的未成年犯事人個案,爲他們設計一套預防青少年犯罪計劃程序,帶引他們重返社會。
在社會重返廳內執行的預防青少年犯罪計劃程序,主要由社會重返廳內的社會工作員及心理輔導人員負責,建議與社區處遇配合,加入由社區人士,如社會服務單位、敎育單位、輔導單位、警務單位、法務單位、家長、地區精英份子等代表,以及大專學生組成社會重返小組,發揮互相配合的功能,探訪、關懷、敎育、輔導及協助犯事少年融入社會、重返社會,鼓勵他們參與社區活動及社區服務,以致成爲一股社區建設的人力資源。
此外,很多少年犯事者在未成年人法庭由法官決定以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後,則沒有任何的跟進,建議也交由社會重返廳跟進,爲少年犯事者設計一套預防青少年犯罪計劃程序,帶引他們重返社會,與社區處遇配合,其方式與以上相同。因此,不管目前是決定以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或交由社會重返廳跟進的處遇,都建議取消前者、並將前者合併爲後者那一種方式;因爲沒有跟進,就等於“鼓勵”了少年犯事者的偏差行爲,易於重犯。
澳門的少年感化院制度的管理沒有軍事化人員參與,由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輔導人員、導師等專業人士負責。然而,少年感化院內的院童卻是涉及兇殺、嚴重傷人、盜竊等不同嚴重程度的事件,甚致有些有暴力傾向的行爲;現若單以非軍事化人員來管理,對他們人身安全又有何保障?衹重輔導及感化敎育,而忽略紀律法制監管又是否恰當?此外,除以上的院童外,有的衹是缺乏家人照顧的情況下也送進少年感化院,所有院童在院内一起生活,院内的次文化又會如何建構及社會化?對來自不同背景之院童又是否公平?
因此,若通過了以上刑事責任年齡修改的方案,建議少年感化院主要收容已滿14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犯事少年,着重輔導及感化敎育與紀律法制監管同步進行,除現有的非軍事化人員負責管理外,還須加入軍事化人員,在柔剛並重、愛威同施的司法處遇下矯治犯事少年,引導他們重返社會。在協助重返社會的過程中,也可引入以上社區處遇配合的模式。簡單而言,社會重返小組的服務可加入以下元素:
人際關係重建
社會重返小組成員定期與犯事少年見面,以關懷及勉勵態度與犯事少年建立友誼,鼓勵及支持他接受社會的主流文化。
輔導
社會重返小組成員試圖引入復和及補償元素,將犯事少年所犯之事而導致他人/他物受害之情況說明,並由受害人親身述說其感受,讓他明白所犯之事對他人/他物的影響,繼而承認自己的過錯,使犯事少年與受害人/物重建已破裂的關係,甚致以行動補償他的過錯。
家庭關懷與教育
由於部分犯事少年都是來自不完整結構的家庭,加上他們的家庭關係也不太融洽,家長多認爲自己不懂敎導,因此加強家長教育是必須的,重整家庭關係可使犯事少年得到適應社會的支援。社會重返小組指導及安排培訓課程給家長,訓練他們以現代方式敎導子女、強化他們與子女溝通的技巧以及鼓勵他們建立親子關係等,都是協助家長去引導子女適應現代社會不可缺乏的環節。對於犯事少年方面,成長於不完整結構的家庭當中已是不能改變的事實,由家長幫助去面對及接受不完整的家庭結構應最爲有效;假若有需要時,可由社工及輔導人員介入協助,這便可防止少年因不適應家庭生活而在外另覓依附,而有可能導致誤陷犯罪的羅網。
學校關懐與教育
犯事少年多數是學業成績或操行都欠佳,加上一般傳統學校對犯事少年學生不太接受,以致他們對學校沒歸屬感、不願依附於學校當中;因此,社會重返小組需向學校進行游說,使學校接受犯事少年學生,並多關懷犯事少年學生,盡可能避免驅逐他們出校門。此外,學校作爲一個社會化的中介及灌輸知識的正規敎育場所,若它不能在犯事少年身上發揮功能,他們則不明白社會價値規範之要求,容易產生犯罪及其他的偏差行爲;如若有犯事少年沒有上學,社會重返小組必須安排他們重返校園、繼續升學。
社區教育
要控制少年犯事,必須使犯事少年投入社區生活,及接受正規學校敎育以外的社區敎育;社會重返小組儘量鼓勵及安排犯事少年參加對身心發展有幫助的康體活動,投入社會群體生活,接受正面社會價値的社會化。康體活動内容可以針對不同年齡組群的犯事少年,分類提供不同活動給他們,以滿足他們身心發展的需要。此外,社會重返小組又可組織及安排犯事少年接受系統訓練,鼓勵他們由認識社區開始、建設社區發展,培育他們爲協助社區發展的一股正面力量,以減低他們變成社區發展的負面力量。
職業培訓
一般文法學校的課程内容未必適合每一個犯事少年學生,若要勉強他們繼續唸下去,衹會造成他們對學習的反感,導致問題叢生;爲了培育他們適應社會的所需,尤其是鼓勵犯事少年重新投入社會,社會重返小組設法安排犯事少年入讀職業培訓學校及課程,讓他們有更多的學習選擇機會。
體能紀律訓練
如上述職業培訓情況一樣,一般文法學校的課程内容未必適合每一個犯事少年學生,特別是喜歡剌激好玩的犯事少年,社會重返小組幫助他們選擇一些着重體能紀律訓練的學校及課程,可鍛鍊他們的合群守法意識,以及給予他們意志磨練的機會,使他們日後能易於融入社會。當然,除一般體能紀律訓練外,還可加入一些文法及職業培訓等課程內容。
少年宿舍
如果發覺犯事少年的家庭及社區居住環境不太適合他們成長,社會重返小組可安排他們到少年宿舍或寄居於他人家庭,以改善負面社會環境對他們成長的影響。同時,亦盡可能以少年宿舍住宿,來代替少年感化院作爲保護犯事少年的安排,以減少對犯事少年的負面標籤效應。
音樂、顔色療治
音樂及顔色療治是自然療法的一種,讓犯事少年回復身心的平衡,繼而向内心自省,在平衡狀態中生活,不欲損害他人及他物。社會重返小組可與犯事少年一起經常進行音樂及顔色療治,以保持他們身心的平衡。
靜修
與音樂及顔色療治相似,透過非宗敎性的靜坐活動,讓犯事少年回復身心的平衡,向内心自省,在靜中體驗道德正義人生的價値,引發對美善的追求。因此,社會重返小組可與犯事少年一起經常進行靜修活動,以保持他們身心的平衡。
五、澳門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未來方向
現代社會的少年刑事司法趨勢,都是強調盡量減低犯事少年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處理,多以社區處遇作爲敎育及輔導犯事少年重返社會的方法。目前澳門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理念亦與現代社會的大趨勢相同,但可惜社區的配套設施及資源非常不足,難以實現其理念的精神;而另方面,在執行減低犯事少年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的處理時,欠缺跟進輔導,可能會嘉獎了犯事少年的犯事行爲。因此,運用社區資源、建立社會重返小組,爲犯事少年塑造一個重返社會的環境是有必要的,這才可在刑事司法系統以外,以社區處遇模式帶引犯事少年重返社會。社區處遇方法可以成爲澳門今後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發展路向,亦能配合敎育與輔導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社區處遇方式能否成功進行,則有賴未來特區政府的抉擇與支持。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學副教授、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理事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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