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身份的新界定

陳海帆*

  隨着五星紅旗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的徐徐升起,澳門終於結束了葡萄牙人一百多年的殖民管治,回到中國的大家庭中。政權移交後,澳門特區立法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法規,對一些在特區成立前從來沒有的、或特區成立時立即發生改變的重大事宜作出規範。其中與澳門居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法規主要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8/1999號法律,下稱《永久性居民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居民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法律》(第7/1999號法律,下稱《國籍申請具體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簽發規章》(第9/1999號行政法規,下稱《旅行證件簽發規章》)、《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第7/1999號行政法規,下稱《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隨着這些法規的頒佈實施,澳門對居民身份的界定方式發生了質的變化,澳門人出外旅遊也破天荒有了澳門自己的旅行證件。澳門居民在以欣喜的心情迎接新紀元的同時,也以高昂的熱情來歡迎澳門自己的證件,並以擁有特區旅行證件爲榮。
  然而,甚麼是“永久性居民”呢?“永久性居民”有些甚麼權利和義務呢?在此,本文試圖將個人對上述法規的一些淺見細説一二,務求描出輪廓,令讀者有個清晰的概念、

一、關於“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居民”這一槪念對於澳門人來說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澳葡政府從來沒有對“澳門居民”作出過界定,更沒有區分“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特區成立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居民有了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之分,而特區第一個關於澳門居民定義的法律就是《永久性居民法》。
  界定“永久性居民”的法理依據是《澳門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意見》(下稱《實施意見》)作出的。《澳門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制度作了提綱挈領性的規定,要具體地貫徹實施《澳門基本法》中的原則,就要由特區政府結合澳門的情況來制定具體的法律規範,將有關原則具體化。除了《澳門基本法》外,《實施意見》是澳門特區籌委會於1999年1月16日通過並頒佈的過渡性文件,它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對《澳門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作了闡釋,這一有約束力的文件所確立的原則也應在特區的有關立法中體現出來。
  澳門永久性居民所包括的範圍在《永久性居民法》第1條第一款中已經作出了規定。一般來說,可因出生或在澳門合法居住一定的年限而成爲永久性居民。總體上,根據不同的國籍大致可以將澳門的永久性居民分成四大類:中國公民、土生人士、葡萄牙人及其他人。不同國籍的居民及其子女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不盡相同。
  1.中國公民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
  根據《永久性居民法》第1條第一款(一)至(三)項的規定,下列中國公民是永久性居民: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的人士。
  可見,並非所有在澳門出生的人士都可以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該身份的取得是取決於出生時其父母的居住狀況,即其父母一方須爲澳門的合法居民,排除了非法入境者在澳門所生的子女在澳門取得合法居住權乃至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可能性。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人士。
  除了上面所述的因在澳門出生而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外,中國公民還可以因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上而成爲永久性居民。
  所謂“通常居住”是指合法地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爲常居地。處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士,不屬在澳門通常居住(《永久性居民法》第4條第二款):
  非法入境;
  非法在澳門逗留;
  僅獲准逗留;
  以難民身份在澳門逗留;
  以非本地勞工身份在澳門逗留;
  屬領事機構非於本地聘用的成員;
  在本法律生效以後根據法院的判決被監禁或拘留,但被羈
押者經確定判決爲無罪者除外;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無任何合法證件進入澳門的,或雖有合法證件進入澳門、但於合法在澳門停留的期限已界滿後仍在澳門滯留的,或持有難民證在澳門逗留的,或持有《非本地勞工身份卡》在澳門工作的,或屬於某領事機構派駐澳門的成員,他們在澳門停留的期間都不計算在通常居住期間內。例如:一個內地居民,持《非本地勞工身份卡》在澳門工作了三年,後來他被國內公安機關批准單程前來澳門定居,他在澳門居住的時間就要從他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日開始計算,以前他以勞工身份在澳門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又如:一個香港居民,利用每次入境可停留90天的逗留許可,在澳門實際居住,後來被批准在澳門居留,取得臨時居留證,他的居留時間也衹能從取得臨時居留證開始計算。
  所謂“連續居住”,應包括居民在外就讀、經商、探親、旅遊等合理外出的時間。考慮一個澳門居民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主要是看其不在澳門的次數、期間及原因,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其主要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居於澳門等方面的因素。
  (3)澳門的永久性居民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這裡有兩個重要的條件:一是在成爲永久性居民之後所生的子女;二是所生的子女須爲中國籍。該子女的國籍,我們必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下稱《國籍法解釋》)來進行界定(詳見國籍問題部分)。
  2.土生人士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
  土生人士在《澳門基本法》中稱爲“葡萄牙後裔居民”,是指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土生社群是葡萄牙統治澳門爲澳門帶來的另一個特色。在土生社群中,形成了旣不同於葡萄牙人又不同於中國人的土生文化。中國政府在制定《澳門基本法》時考慮到他們的特點,在第42條中特別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到尊重”。在這一大原則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籍法解釋》中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國國籍或葡萄牙國籍。當確定選擇了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
  上述的國籍選擇並沒有時間限制,土生人士可一直不作出選擇,除非要爲一些與國籍有關的行爲,例如希望申請特區護照,或出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等,否則,土生人士就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處於未選擇國籍的狀況。在特區政府的具體立法中,爲了使末選擇國籍的土生人士的權利、義務可以有一個確定的、清楚的界定,將他們在永久性居民中獨立列出來成爲一類,賦予他們與中國公民相差無幾的權利。
  根據《永久性居民法》第1條第一款第(四)至第(六)項,下列土生人士是澳門永久性居民: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的;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
  (3)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1)項或(2)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土生人士成爲永久性居民的條件與中國公民大致相同,衹是他們需聲明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土生人士所做的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聲明,與葡萄牙人及其他人不同,衹是一個簡單的聲明,並不需要遞交任何證明文件。對於在1999年12月20日以前已經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土生人士,如居民身份證上註明他在澳門出生,或其澳門居民身份證從首次發出日計起已滿七年,又或其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永久居留證,那麼特區政府將推定其爲永久性居民,而不需聲明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永久性居民法》第9條第三款)。
  3.葡萄牙人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
  根據《永久性居民法》第1條第一款(七)、(八)項,下列的葡萄牙人可成爲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雖然在特區成立後,葡萄牙人成爲了外國人,但畢竟他們在澳門有四百多年的歷史,與其他外國人應獲區別對待。在《澳門基本法》第24條第一款及以此爲依據的特區《永久性居民法》中就體現了這一原則,他們可以因出生而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當然,葡萄牙人要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尚需作出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聲明,並且要申報下列個人情況:
  (1)在澳門有無慣常居所;
  (2)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
  (3)在澳門是否有職業或穩定的生活來源;
  (4)在澳門有否依法納稅。
  對於1999年或以前已經辦理居民身份證的葡萄牙人,如居民身份證上註明他在澳門出生,或其澳門居民身份證從首次發出日計起已滿七年,又或其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永久居留證,那麼將推定其爲澳門永久性居民而不需聲明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永久性居民法》第9條第三款)。但這些人士將來換領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時,則須簡單地作出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聲明。
  而葡萄牙人在澳門以外所生的子女則不得因其出生時父母是澳門的永久居民而自動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4.其他人成為永久性居民的條件
  根據《永久性居民法》第1條第一款(九)、(十)項,下列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是澳門永久性居民;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2)上一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符合上一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以上可見,除了中國公民、土生人士、葡萄牙人以外的其他人,要成爲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衹可以通過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上的方式,即使是他們成爲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後在澳門所生的子女,也衹可在其未成年時因爲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子女而自動成爲澳門永久性居民,在他們成年後,這一“自動取得”的身份會自動消失,除非他們實際上已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滿七年。
  當然,無論是因出生或因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滿七年,“其他人”要成爲永久性居民,無一例外都要聲明以澳門爲永久居住地,並且要提交下列個人情況的資料:
  (1)在澳門有無慣常居所;
  (2)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
  (3)在澳門是否有職業或穩定的生活來源;
  (4)在澳門有否依法納稅。

二、居留權及“居留權證明書”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所謂居留權包括以下三種權利:
  (1)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2)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3)不得被驅逐出境。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土生人士、或葡萄牙人,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一經取得,就不會被剝奪。而其他國籍或無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如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就會喪失居留權,變回非永久性居民。
  旣然有居留權概念,就須以“居留權證明書”來確認一些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澳門特區身份證明局所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下稱“居權證”)與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的“居權證”的作用有所不同。對於澳門特區來說,聲稱自己有澳門居留權的內地居民,包括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其成爲永久性居民後在內地所生且已在內地定居的子女,無需申請“居權證”,必須通過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單程證”的方式來澳門定居。“居權證”的發出,是爲了確認因在澳門出生,或以前曾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或土生人士的永久性居民身份,這些人士現不持有有效澳門證件,他們有的現在居於海外,有的因錯過換領身份證的時間,雖一直在澳門居住而無法取得合法證件,有的因錯過換領身份證的時間,滯留在内地或其他地方無法返回澳門居住。這些人雖然沒有有效的澳門身份證明文件,但根據法律規定,衹要他們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就應讓他們有秩序地返回澳門居住。也就是說,根據澳門社會的承受力,通過對“居權證”生效時間加以規定來達到控制他們回澳居住時間的目的,防止回澳人流出現失控的現象。

三、國籍問題


  隨着主權的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下稱《中國國籍法》)作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開始在澳門產生效力。與葡萄牙的國籍法不同,《中國國籍法》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這樣一來,一部分澳門居民的國籍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
  澳門畢竟是一個特殊的地方,有許多與內地不同的實際情況,考慮到這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特區籌委會的建議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下稱《國籍法解釋》),旣確保貫徹執行國籍法單一國籍的原則,又對國籍法作了切合澳門實際的解釋,使澳門居民的實際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澳門特區,許多權利與義務是與居民的國籍相連繫的,比如說,衹有中國公民可以擔任特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行政會委員等重要的職位。那麼,如何確定一個澳門居民是否中國公民呢?
  根據《中國國籍法》的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原則是出生地主義原則和血統主義原則相結合。具體來說,下列人士具有中國國籍:
  (1)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
  (2)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3)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由於澳門的特殊性,葡萄牙人佔據澳門四百多年,令澳們居民的國籍問題有其特殊性,需要作出特殊的處理。鑑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籍法解釋》中規定:
  凡是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
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中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具有中國國籍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區居民可根
據本人意願選擇中國國籍或葡萄牙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
  如果衹執行《中國國籍法》,土生人士有中國血統、出生在中國領土(澳門),也應列入中國公民之列。但是,照顧到土生人士的文化傳統及思想感情,《國籍法解釋》規定了變通的做法,讓他們自己去選擇國籍,而且並沒有爲此而訂定期限,土生人士衹要不爲涉及到國籍的行爲,可以一直保持其國籍處於未選擇狀態。衹要他們不提出選擇中國國籍的申請,他們所申報的國籍並不作爲一種確定性的選擇。
  土生人士一旦選擇了中國國籍,就會處於同其他中國公民一樣的狀況,他們可以保留其葡萄牙護照作爲旅行證件。
  衹有中國血統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中國人則都是中國公民,他們所持有的葡萄牙護照衹可以作爲旅行證件使用,在中國境內不得享有葡萄牙領使保護。
  在中國國籍喪失方面,根據《中國國籍法》的規定,中國公民在下列情況下喪失中國國籍:
  (1)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2)中國公民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3)父母一方或雙方爲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對於澳門居民,如因爲在外國定居而取得外國國籍的,《國籍法解釋》有變通的規定: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不變更其國籍,即不向特區政府申報其具有外國國籍,可保留其中國公民的身份,而其持有的外國護照則可作爲旅行證件繼續使用。

四、結束語


  澳門是個法治地區,居民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都需要嚴格地以法律規定爲依據。特區成立伊始,一下子頒佈了十多個法律,無論是澳門的居民或是政府的有關部門,都衹能在實施中逐步熟悉這些法律的內容。在此,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推介宣傳的作用,有助於澳門居民正確認識自己的身份,在處理個人事務時不致於產生誤解和引起不便。

  *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副局長、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