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穩過渡獻計,為特行政區催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活動記實

楊允中*

  1999年是中國年,它以共和國成立50周年華誕而記入中華民族史冊;1999年也是澳門年,它以澳門結束長達四個半世紀分離重投祖國懐抱而成爲世紀末民族盛事。澳門雖小,其地位、作用卻極爲特殊,澳門回歸,其震撼性影響波及全球。作爲中國人、作爲當代中國人、作爲生活在澳門的當代中國人,能親眼見證這段不平凡歷史更充滿民族自豪感。在伴隨新世紀、新千年來臨,澳門進入其自身發展的嶄新階段之際,回顧一下特區籌組過程並引發出一些必要啓示是有益的。

一、一項改寫歷史的大型社會系統工程啟動


  根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1998年4月20日召開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爲澳門特區籌委會規定了9項任務。這9大任務是:
  ①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包括制定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和行政長官人選具體產生辦法,並按此辦法產生推委會,推選第一位行政長官人選,決定第一屆政府機構的設置等;
  ②制定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③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
  ④提出與平穩過渡有關的重大法律問題的處理辦法,包括與基本法抵觸的澳門原有法律的處理辦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⑤制定市政機構的過渡辦法;
  ⑥關注並提出爲澳門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平穩過渡及治安穩定應採取的重大措施和有關政策性建議;
  ⑦提出關於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⑧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慶典儀式和慶祝活動方案;
  ⑨處理與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其他重大事宜。
  1998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由100位委員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名單。在這份深爲各界關注的名單中,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澳門委員共60名,即佔全體籌委會委員60%。有幸成爲籌委的澳門人士來自工商、金融界,文化、敎育、專業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敎等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及前政界人士。他們之中旣有曾擔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和諮詢委員的社會知名人士,也有不少屬於各界別、各層面具廣泛代表性的社會精英。無論從廣泛代表性、文化專業背景,還是從對不同領域以至整體社會的貢獻來看,這些籌委均具有相當高的社會認受性。
  特區籌委會於1998年5月5日在首都北京人民大會堂宣佈正式成立,並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期間,委員們榮幸地受到國家最高領導人集體的熱情接見。同日,豎立在天安門廣場的澳門回歸倒數計時牌也正式啓用,爲澳門過渡期餘下的594個日日夜夜的時序演進提供一個巨大的物證記錄。
  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這項澳門有史以來最大的社會系統工程自1998年5月5日啓動至2000年1月10日結束工作共一年八個月,期間先後在北京和珠海舉行12次全體會議,下設的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四個工作小組累計召開了54次小組會議,其中政務小組16次,法律小組19次,經濟小組9次,社會文化小組11 次。在歷次全體會議上共制定各種有約束力的決定、辦法、意見、建議等法律文件30份,其中工作規則和實施辦法8份、決定12 份、意見7份、建議3份。到1999年8月28、29日舉行第十次全體會議時,全國人大交給特區籌委會的九大任務已提前圓滿地完成了。這是500多個緊張而不平常的日日夜夜,籌委會的活動一直成爲澳門同胞和全國人民熱切關注的焦點。

二、籌委會工作的重中之重——組建推委會並推選特首


  列爲籌委會9大工作任務之首的一項最重要任務,是組建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全部200名成員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的推選委員會,並由它來推選出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這是籌備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個極其關鍵性的重要環節。1998年9月,籌委會工作全面展開後不久便就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在澳門開展了廣泛深入的諮詢活動。在充份吸納澳門居民意見基礎上,籌委會制定的具體辦法規定,推選委員會由4個界別委員共200人組成,即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敎育、專業等界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敎等界50人,前政界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凡澳門永久性居民都可以公開和自願報名的方式參選推選委員會,這個決定極大地調動了澳門居民的參與熱情,受到各界人士的熱烈歡迎,申請成爲參選人的符合資格人士多達2288 人,即按澳門總人口不到188人便有一人參選,這是澳門歷來參與率最高的一次。接着由籌委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提出候選人的建議人選,然後由主任委員會議按照委員們提出的建議人選所獲推薦票數,預留25%的差額確定了247人爲推選委員會候選人名單。1999年4月9日,在籌委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委員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正式選出4大界別的185人爲推選委員會委員,他們與4 名具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11名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一起,共200人組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
  按照全國人大的有關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推選委員會以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行政長官人選具體產生辦法採用的是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按照這個辦法,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必須先以書面形式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參選意願,經主任委員會議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成爲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凡獲得推委會委員20人或以上提名者,經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成爲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
  經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資格審查,在公開報名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9人中有5人被確認爲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在1999年4月23日推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何厚鏵、區宗傑兩人獲得了20名以上推委提名成爲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隨即,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主持候選人答問會議,由兩位候選人分別介紹各自施政主張:何厚鏵的參選政綱爲《知難而進,共創新機》,區宗傑的參選政綱爲《穩中求變》,他們並現場回答了推委們提出的數以十計的各類問題。1999年5月15日是澳門歷史上値得大書一筆的日子,在這天舉行的推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來自各界別的199位推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正式選舉。在這次莊嚴的選舉中何厚鏵獲163票,得票率爲81.9%,區宗傑獲34票,得票率爲17.08%,另有兩票棄權。這樣,何厚鏵不負衆望,以高票當選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這是澳門400多年開埠歷史上第一位由本地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最高行政職務,從而也就構成了改寫澳門歷史的一個重要標誌。1995年5月20日朱鎔基總理頒佈任命何厚鏵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書,5月24日何厚鏵特首赴京正式接受任命書,並獲國家主席江澤民等熱情接見祝賀。選舉首任行政長官過程自始至終熱烈、緊張、嚴肅、莊重,充份體現了籌委會制定的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廉潔的原則,受到澳門各界同胞和中外輿論界的高度肯定。

三、推選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組建


  1.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和主要官員編制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現實,籌委會經反復論證最後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設行政法務、經濟財政、保安、社會文化和運輸工務五個司,這比原澳葡政府設置的7個政務司位置要減少2個,體現出適度精簡、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同時規定,在組建統一的警察部門之前,原有各警察機構統歸保安司管轄,保安司長兼任基本法所規定的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鑑於原澳門的反貪機構和審計機構的設置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而且回歸前不可能有具單獨職能的海關部門,籌委會決定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特區海關,三個部門的職權和組織結構由特區法律加以規定。這表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總共設置8個主要官員職位。1999年8月10日經行政長官何厚鏵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陳麗敏、譚伯源、張國華、崔世安、歐文龍爲各司司長,張裕爲反貪專員,蔡美莉爲審計長。
  2.實現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過渡與組建
  在籌委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規定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中的選任議員在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條件、履行一定手續並經籌委會確認後可過渡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在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循直選和間選途徑產生的16名議員中,有15名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經過資格審查,籌委會正式確認原直選產生的梁慶庭、唐志堅、周錦輝、馮志強、吳國昌、廖玉麟、高開賢,原間選產生的劉焯華、關翠杏、許世元、崔世昌(接替獲選爲行政長官的何厚鏵)、吳榮恪、曹其眞、歐安利、林綺濤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對一名直選議員缺額,1999年9月20日推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完成了補選工作,容永恩小姐順利當選。9月24日第一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了7名官委議員的任命,他們是梁官漢、賀定一、區宗傑、許輝年、黃顯輝、張偉基、戴明揚。至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組建完畢。
  3.組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遵循基本法和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以及符合澳門實際的原則,籌委會於1999年7月3日舉行的第九次全體會議上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具體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設置,包括法院的種類、等級、管轄權,檢察院的設置,各級法院院長、法官和檢察長、檢察官的產生作出了規定。1999年9月下旬,行政長官何厚鏵根據推薦法官獨立委員會的建議,任命岑浩輝爲終審法院院長,朱健、利馬爲終審法院法官,賴建雄爲中級法院院長,司徒民正、蔡武斌、陳廣勝、白富華爲中級法院法官,譚曉華爲初級法院院長,另初級法院法官13人,行政法院法官2人。1999年10月,根據檢察長何超明的建議,行政長官何厚鏵委任檢察官23人。
  4.設立臨時市政機構
  此外,籌委會還作出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之前,將澳門原市政機構改組爲特區臨時性市政機構,經行政長官授權開展工作亦對其負責。臨時性市政機構任期至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市政機構產生時爲止,時間不超過2001年12月31 日。基於平穩過渡的考慮,原澳門市政執委會和海島市政執委會麥健智、馬家傑等主要負責人獲行政長官委任主持兩個臨時市政局的工作。

四、對原有法律的審查及居民國籍問題的處理


  根據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全面審查澳門原有法律是籌委會的一項主要工作,爲了依期完成這項審查工作,法律小組共召開了19次小組會議,是四個工作小組中開會最多的一個。在完成對858項1976年以後頒佈的現行成文法律、法令的審查與研究後,籌委會認爲除少數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爲不採用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外,其他法律可通過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及通過解釋、名稱詞句替換等原則加以解決,使之可採用爲特區法律。還有一些原有法律雖然整體上看抵觸基本法,不宜採用爲特區法律,但由於它們所規範的内容關係到具體權利與義務的承襲,因此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及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總之,籌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建議,宣佈廢除的原有法律共12件,局部廢除的原有法律共18件,特區不採用但在制定新法律前參照處理有關事務的有3件。1999年10月31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籌委會提出的這個務實性很高的建議。
  國籍問題是澳門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個比較複雜、較爲敏感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原則,兼顧澳門的歷史和社會現實,籌委會提出了相當寬鬆靈活的處理方案,允許具有中國血統又有葡萄牙血統的葡萄牙後裔居民可根據自願原則自由選擇國籍。有關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解釋的建議,1998年12月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並通過,這份文件受到澳門土生葡人的普遍歡迎。
  籌委會鑑於對永久性居民定義的解釋具有較大敏感性,經過反復研究,以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爲依據,本着促進平穩過渡的原則,提出了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這份文件業已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時參照。

五、推進慶委會的籌組和其他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的解決


  爲了促進對澳門回歸這一舉世矚目的重大社會歷史事件的見證,滿足澳門各界同胞要求熱烈慶祝的共同願望,籌委會責成社會文化小組牽頭統一籌組協調全澳各界的慶回歸活動,在900多位有廣泛代表性的澳門各界人士組成的澳門各界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的積極策劃、組織下,澳門各項慶回歸民間活動發動充份,準備認眞,特別1999年12月19至22日期間舉辦的“萬衆歡騰慶回歸”系列活動、“濠江歡歌”大型文體會演、“邁向美好明天”花車巡遊、“愛我澳門、愛我中華”文娛晚會等大型活動氣勢磅礴、盛况空前、場面感人,在活動規模、表演層次上實現了多項突破,成爲檢閱澳門居民回歸意識的綜合演示。
  此外,籌委會還先後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提出了關於澳門郵票過渡性安排的意見,關於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和2000年澳門公衆假日的調整決定,關於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體現葡萄牙管治澳門的徽號、旗幟和印章的決定等。這樣就爲確保澳門平穩過渡的到位準備了更加充份的條件。
  對經濟領域的研究事關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和政府運作,加之原澳葡政府未留儲備,近年又逢經濟嚴重不景,故籌委會重點就2000年財政預算的編制、1999年12月20日前退休的澳門政府公務員1999年後退休金支付責任應由葡方負擔,澳門公產的清理和移交,以及1999年後内地同澳門特區的金融和經貿關係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深入的研究,這些都爲特區成立之初的正常運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六、特區籌委會活動特點


  1.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由100位委員組成的特區籌委會,每一委員都享有同樣權利,也要履行同樣義務,在工作中旣要暢所欲言、集思廣益,又要議而有決、解決問題。作爲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下的權力機構和工作機構,籌委會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的授權而開展工作的,其工作成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籌委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意見、決定、辦法構成指導特區籌組工作的必要文件,二是由籌委會經系統研究形成的建議,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形成具更大約束力的正式法律文件。
  在籌委會內部,全體會議是最高決策層面;在其下面是由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的主任委員會議,它是籌委會的領導核心;主任委員會議下設秘書長工作會議,由正副秘書長及各專責工作小組召集人組成,它是承上啓下的指導控制層;再下面是由委員根據自身專長報名,經主任委員會議協調確定組成的四個專責工作小組,即政務小組、法律小組、經濟小組、社會文化小組,分別由38 名、20名、37名、32名委員組成。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提出的九大任務分別落實到四個專責工作小組來具體完成。
  2.合理分工、精簡高效
  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已有預委會運行二三年之久相比,澳門特區籌委會顯然面臨着任務繁重、時間緊迫的形勢特點。同香港特區籌委會下設7個專責工作小組相比,澳門特區籌委會衹設4個專責工作小組。但由於澳門特區籌委會組織架構的設計分工較爲明確、便於各自職能的充份發揮和必要的協調合作,故澳門特區籌委會自始至終得以嚴格依據計劃去積極有序地推進工作,到1999年8月28、29日舉行第十次全體會議時全部9大任務均已基本上順利提前完成。
  3.主動合作、互補優勢
  在澳門特區籌委會的一年另八個月歷史上,委員們發揮了各自優勢,內地委員熟悉政策,富領導經驗,澳門委員對澳門社情了解較深,大家都表現了很高的參與意識,不僅大會、小會的出席率很高,而且會議期間交流、討論氣氛也比較融洽,旣認眞嚴肅,一絲不苟,又坦誠相見、實事求是,故每次會議旣是工作會議又是互相取長補短、共同提高的過程。
  4.秘書處高效率、專業化的服務居功至偉
  無論全體會議還是專責小組工作會議,均配備數量足夠、具法律、語言、歷史、經濟、外語等基本專業訓練有素的熟練工作人員擔任秘書服務以及生活服務工作。他們不僅工作認眞、積極主動,而且極爲熟練、專業化,各種文件質量很高,生活安排也細緻周到,受到委員們一致好評。

七、原則的堅持與思路的完善


  1.國家主權意識不可動搖
  回歸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的大事,“一國兩制”的前提是“一國”,離開“一國”就沒有“兩制”可談。澳門所以能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之後於1999年12月20日順利實現回歸,最關鍵的因素是國家日益強大和“一國兩制”創造性構想具有無比威力,回歸作爲多重價値的綜合實現過程,在政治上、理論上、經濟上、文化上的意義都極爲巨大。作爲世紀末的民族盛事,澳門回歸不僅有力地驗證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性、正確性、可行性,而且也成爲增強民族凝聚力的巨大動源,爲海峽兩岸最後實現和平統一奠定了新的基礎,也爲澳門自身的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開拓一個全新的發展模式。
  2.高度自治意識至關重要
  高度自治、澳人治澳是個不斷推進的過程。起草基本法的澳門委員比例不到40%,特區籌委會擴大到60%,推委會則達到100%。以中國公民爲核心的永久性居民是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主力軍。作爲主宰命運、當家作主的行爲主體,要進一步提高對美好明天的信心指標,對於澳人有能力、有條件管好澳門、建好澳門任何情况下都應充滿信心,同時要不斷調整好發展思路,以務實、理性、科學的態度開拓自己未來,用自己雙手寫好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嶄新歷史。
  3.驗證“一國兩制”與提升存在價值
  現在回歸的第一個或直接目標業已達到,政權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的旣定目標的實現確確實實是値得高興、値得欣慰的。但如同香港一樣,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還要繼續驗證“一國兩制”、扮演“一國兩制”有效示範區的角色,它要通過社會因素和生產要素的有效調動不斷攀升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高度,它要營造一個更加開放、更加寬鬆、更加和諧、更加兼容的良好社會環境,它要使社會的整體發展與居民的生活素質得到穩步提高,它要以力求領先的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指標來提升自身的存在價値。
  4.寫好新歴史要有不斷完善的發展思路
  特區籌組工作業已劃上一個完滿句號,爲這一壯麗事業作出貢獻的不僅是特區籌委會,同時也包括全澳40多萬愛國愛澳同胞,以及全國各族億萬同胞和海外僑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們不宜忘記,澳門原是一個發育有待完善的資本主義社會,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在澳葡長期管治基礎上建立的,舊的運行機制、舊的傳統、舊的習慣勢力必然在諸多方面對新生的特別行政區構成制約,對這一點認識不足或認識存在誤區都會影響到特區的正常發展。故此,適時作好定位,不斷轉變觀念,調整發展思路作爲一項歷史性課題就擺在各界人士面前,無法迴避。
  5.堅持對基本法的完整準確理解
  1999年12月20日,從這一天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已經正式生效,進入全面實施階段。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部根本大法,澳門各界人士對它並不陌生,早在回歸前的六年八個月期間它已得到日益深入的宣傳推介,並成爲驗證順利銜接、平穩過渡的理論依據。然而這絕不可理解爲對基本法的理解、認識已經全部到位,一方面這是由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這樣全新的社會發展模式已開始全面啓動,它勢將引發一些新問題、新事物需要面對、需要回答,另一方面這也是由於不同利益團體、不同利益人物即使對同一現象也會持有不同理解與認識。這就要求人們都能客觀地、理性化地對待各種社會現象,尤其要把思路集中在對基本法的完整而準確的理解上。衹要尊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包括對國家主權意識的認同、對貫徹高度自治、澳人治澳原則持有堅強信心,衹要堅持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以及眞正貫徹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廉潔原則,那麼一個同舟共濟、同心協力、萬衆一心、自強不息、開拓奮進的新澳門,就一定能展現在世人面前。
  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這艘作好補給、蓄勢待發的航船,在何厚鏵特首指揮下正遵循基本法指引的航向,依期啓航馳向理想的遠方,駛向勝利的明天。人們將看到,澳門將充份顯示其不容低估的存在價値,她在祖國版圖上將是一個富裕、進步、民主、文明的代號,她將繼續成爲實踐“一國兩制”創造性構想的另一個樣板。




  表2 因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
  1、關於訂定進入公職及晉升的語文知識水平的第5/90/M號法律;
  2、《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4/91/M號法律;
  3、《議員章程》及其修訂(第7/93/M號法律、第10/93/M號法律、第1/95/M號法律);
  4、關於設立多種勛章以嘉獎爲本地區作出重要行爲的第42/82/M號法令和第36/89/M號法令;
  5、關於確定與外國公共實體談判涉及本地區公共行政之合同或協議之主管實體的第58/84/M號法令;
  6、關於葡萄牙遠東傳敎士退休制度的第81/88/M號法令和第10/92/M號法令;
  7、《諮詢委員會之通則及選舉制度》——第51/91/M號法令;
  8、關於核准在澳門批給及發出護照之規章的第11/92/M號法令;
  9、關於規範澳門司法體制的第17/92/M號法令、第18/92/M號法令、第55/92/M號法令、第45/96/M號法令、第28/97/M號法令、第8/98/M號法令和第10/99/M號法令;
  10、關於澄清《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範圍的第5/93/M號法令;
  11、關於對葡萄牙總統授予澳門法院終審權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第20/99/M號法令;
  12、《立法會章程》——第1/93/M號立法會決議。
  表3 因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的原有法律
  1、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產制度的第6/86/M號法律;
  2、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的第60/92/M號法令和第37/95/M號法令;
  3、關於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9/99/M號法令。
  表4 因抵觸《基本法》,部分內容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原有法律
  1、《核准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准照的條款;
  2、《選民登記》(第10/88/M號法律)第18條第5款;
  3、《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4/88/M號法律)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質的條款;
  4、關於視聽廣播法律制度的第8/89/M號法律第59條第1款和60 條第1款;
  5、《反貪污曁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第11/90/M號法律)第2條、第17條和第41條;
  6、第1/96/M號法律對《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改;
  7、關於訂定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表的編制與執行、管理及業務賬目的編制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財務活動的稽查規則的第41/86/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第21條第2款;
  8、關於爲兒童、青年、老人、殘疾人士或一般居民開展社會援助活動的社會設施應遵守的一般條件的第90/88/M號法令第30條;
  9、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品視爲刑事行爲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第5/91/M號法令第38條、第42條適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規定;
  10、關於修改建立保安部隊方面規定的第19/92/M號法令第1條;
  11、《道路法典》(第16/93/M號法令)第50條第1款D項;
  12、關於重組行政曁公職司組織架構的第23/94/M號法令第14條A 項爲葡萄牙共和國選舉和選民登記提供技術輔助的規定;
  13、關於重組水警稽查隊組織架構的第2/95/M號法令第44條“紀念日”的規定;
  14、關於重組治安警察廳組織架構的第3/95/M號法令第69條“紀念日”的規定;
  15、關於重組消防隊組織架構的第4/95/M號法令第41條“紀念日”的規定;
  16、關於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的第15/95/M號法令第19條第5款;
  17、關於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的第17/95/M號法令附表五、六關於“軍職人員”的規定;
  18、關於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號法令第5條第2款B項。

  *法學博士兼經濟學博士,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前澳門特區籌委會委員、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推薦法官獨立委員會委員,現任職澳門大學社會人文科學學院。
  註釋:
  ①後來由於何厚鏵報名參選行政長官辭去推選委員職務,區宗傑則因參選行政長官其推委位置由黃友獅補上,推委會實際由199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