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和普及的基礎教育
蘇朝暉*
簡介
1995年是澳門敎育史上重要的一年,經過數年廣泛的討論,免費敎育在1995/96學年開始在私立學校推行,本文的目的是讓讀者瞭解免費敎育推行的歷史和現狀,從而觀察未來免費及普及的基礎敎育的發展。
歷史
免費敎育在澳門已有一段長遠的歷史,包括官方的和民間提供的兩種,其中較爲人所認識的是官方葡語敎育和中葡敎育,均爲免費的敎育,而民間一些慈善社團亦有提供義學或免費敎育,因此,若說1995/96學年澳門才開始推行免費敎育,是不恰當的說法,較正確的說法是澳門1995/96學年將免費敎育普及至私立學校。
法律的保障
免費敎育的呼聲,從八十年代末期開始愈來愈強烈,從初期在報章發表言論到大規模的簽名運動,均看到本澳市民對免費敎育普及化的期望,而政府也不斷地與民間合作以推行免費敎育,其中單在敎育委員會討論普及免費敎育法規便開會達26次。
頒佈免費敎育法規的工作並不容易,而要有效地落實有關的法規,更是一項艱巨的工作。
負責向政府提供敎育政策意見的敎育委員會,從1991年9月運作至今,包括全體大會,常設委員會和各專責小組開會超過120 次,經大會討論並且已頒佈成爲澳門敎育的法規共十條,其中大部份都是落實免費敎育普及化的必要法規。
在九十年代以前,敎育法規相對不足,要將免費敎育普及至私立學校並不容易,例如在學校的組織和運作、財政會計、課程結構和大綱等等,都沒有充足的法例訂明。
1991年頒佈的澳門敎育制度法律,規範了澳門未來敎育的大方向,並列明爲配合這敎育制度而需要頒佈補充性法規。
時至今日,按照澳門敎育制度法律而頒佈的補充法規,與落實免費敎育有直接關係的如下:
—私立敎育機構通則(1993年)
—非營利私立敎育機構會計制度(1993年)
—學前敎育,小學預備班和小學敎育的課程組織(1994年)
—初中敎育的課程組織(1994年)
—免費敎育普及化(1995年)
這些法規的內容簡述如下:
a.私立敎育機構通則(1993年)
規範了私立敎育機構的設立、組織、運作、關閉等手續,學生和人員的槪念和檔案等,以及資助和檢查等規則。確立了持有執照的實體爲敎育機構最高的負責單位,有權定立章程,確保正常運作,任命和免除校長,核准人員編制,代表敎育機構和匯報所辦敎育機構財政資助的運用等。
b.非牟利私立敎育機構會計制度(1993年)
規範了非牟利敎育機構會計模式,向行政當局申報會計帳目的時間和格式等,以令敎育行政當局對學校的財政情况更爲瞭解。
c.學前敎育,小學預備班和小學敎育的課程組織和初中敎育的課程組織
這兩條法令規定了澳門學前敎育,小學預備班和小學敎育,以及初中敎育的課程組織,學生應修讀的科目和各科的節數和分鐘數,目的不是要把澳門學生學習的內容統一,而是保證在本澳官立和私立就讀的學生,均獲得最基本的學科敎育。
上述的四條法令,確保了免費敎育普及化的工作得以穩固的展開,從行政角度看,私立敎育機構通則靑楚界定行政當局與學校的關係,非牟利私立敎育機構會計制度使行政當局有可能瞭解各項津貼的運用和學校財政狀况,兩條課程組織的法令確保就讀基礎敎育的學生獲得最基本的學科敎育,這樣,行政當局便有更大法律基礎來保證免費敎育普及化的順利推行。
d.免費敎育普及化
1995年6月26日第29/95/M號法令開宗明義地指出,傾向免費及普及的基礎敎育是所有在澳門居住的人士的權利,行政當局創造在入學及學成方面平等之機會及推動發展適當機制的原則,來實施免費敎育的普及。
基於這條法令,所有持有居民身份證或臨時逗留證的,入讀官立或非牟利私立學校的學生均爲受益人,而非營利私立學校須加入公共學校網絡,並簽署承諾書。
這些加入公共學校網絡的敎育機構須承擔以下的義務:
1.遵守澳門敎育制度法律及其補充法例;
2.於學年開始日之120天前呈交管理財政預算;
3.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45人,這限制適用於自1995/96學年開始運作的學校班級;對於現有的學校,則按照以下的時間表推行:
1996/97學年於不開設學前敎育的學校內的小學一年級,並在以後的學年中逐漸普及到其他年級;
1997/98學年在開設學前敎育及小學敎育的學校內的小學敎育預備班推行,並在以後的學年中逐漸普及到其他年級;
4.不收取學費,但可就提供的補充性服務徵收費用,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津貼最高的20%;
5.除有關章程規定的情况外,不得在學年期間開除學生,如開除學生,應確保其得到重新安排;
6.在不影響各學校組織的活動條件下,遵守敎育曁靑年司制定的假期表和學校活動休息的時間表;
7.宣傳所實行的免費敎育制度。
另一方面,行政當局也須履行下列的義務,包括:
1.依時向納入公共敎育網絡的私立學校發放津貼,該津貼分期支付,第一期在8月至9月,而第二期在次年2月至3月;
2.向學校提供必要的技術及敎學輔助;
3.向不具備必需專業資格的敎員提供在職培訓;
4.爲敎員的延續培訓創造條件;
5.向學校領導,技術人員,行政人員和助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
6.在敎育資源方面輔助敎員及學校;
7.負責學生保險及向學生提供醫療住院輔助;
8.促進學生的課外活動和假期活動。

這津項貼是按每班學生人數而給予的,不得與助學金和學費津貼同時發放。
由於該法令頒佈日期爲1995年6月26日,距離1995/96學年開課日期不到120天,所以按照該法令的過渡性條文,有意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私立學校有45天的時間提交財政預算。至截止日期爲止,佔全澳該敎育程度學校60%,共39所學校加入公共學校網絡,並與敎育曁靑年司簽訂承諾書,這樣,約有25,000名小學預備班和小學各級就讀的私立學校享受免費敎育。這些學校是:同善堂學校、培貞學校、聖母聖心學校、婦聯學校、雷鳴道主敎紀念學校、粵華中學中文部、粵華中學英文部、慈幼中學、聖德蘭學校、聖玫瑰小學、聖保祿中學、馬大利納伽肋撒學校、高秉常主敎紀念學校、下環浸信學校、沙梨頭浸信小學、菜農子弟學校、氹仔坊眾學校、敎業中學、廣大中學、蓮峰普濟小學、馬禮遜紀念學校、漁民子弟學校、下環坊眾學校、澳門坊眾學校、鏡平學校、福建學校、澳門中德學校、孫中山紀念學校、德明學校、穎川小學、聖瑪沙利羅學校、九澳聖若瑟學校、聖善學校、沙梨頭坊眾小學、靑洲小學、勞工子弟中學、庇道中學、浸信中學和沙梨頭浸信台山分校。
免費敎育在私立學校推行的步伐是不可能停止的,隨之而來的任務是如何完善這政策,包括以下幾項重要的工作:
1.多建學校,增加學額:從1993年起,澳門政府有系統地實施批地建校計劃,首期共16所學校大致完成,而第二和第三批共20 所新學校預計將於1999年之前落成啓用,確保有充足的學額,以達致免費敎育最終目的,即入學和升學創造眞正平等的機會。
2.完善法規,執行法律:澳門敎育制度法律中,與免費敎育有較大關聯的補充法規裡,還待頒佈的除了敎師章程和職程,學校督導通規等法規外,還有第二階段,即初中三個年級的普及免費敎育。這些法規可望於1996/97學年前頒佈;此外,切實執行這些法律是免費敎育政策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
3.加強溝通,保證敎學素質:敎學素質的提高的是需要政府、敎育界和家長三方面共同努力,互相配合,並以敎育自主來確保改善敎學素質的積極性,這樣,才可以在免費敎育普及的同時,保證敎學素質的穩定提高。
結論
免費敎育普及化不單是政府進一步承擔敎育的一項措施,並且是一項時代的標誌,從九十年代之前與私立學校的津貼關係,進而提昇至法律的關係,政府與私立學校雙方必須負擔義務和獲得權利,這對於日後本澳敎育的發展,是具很深刻意義的,因爲免費敎育的普及,不單是考慮有多少免費學額的問題,而且是保持和提高敎育素質的問題。
*澳門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廳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