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修的九射格

——談《醉翁亭記》的“射”

  筆者因工作關係,曾先後翻閱了香港十三家出版社於一九九一年出版的《中國語文》敎科書,並找出重點篇目進行全面比較、甄別。歐陽修的名篇《醉翁亭記》是比較篇目之一。筆者從課文校訂、注釋到各項賞析、練習以及照片、插圖、參考資料等方面進行對照分析,從中看到不少同異之處,也發現了一些值得商榷的問題。
  本文僅從《醉翁亭記》的一個注釋談起,其他方面則有待日後另談。


  《醉翁亭記》在描寫“宴酣之樂”的時候,特別渲染了“射者中,弈者勝,觥籌交錯,起坐而喧嘩”的情景。究竟文中的“射”,是一種什麼遊戲呢?
  在舊版的《中國語文》敎科書中,有三種不同的注釋:一是“射箭”;二是“射覆”,即“猜謎”;三是“射壺”,即“投壺”。
  而在新版的十三家敎科書的注釋中,有兩家兼作兩解,或指“投壺”,或指“猜謎”;其餘十一家均作“射壺”、“投壺”解。
  換言之,將“射”解作“射壺”,已成爲十三家新版敎科書的共識。然而,筆者對此卻有不同的看法。
  筆者認爲:《醉翁亭記》中的“射”,是指歐陽修創製的一種以“九射格”爲箭靶與酒令相結合的“射侯遊戲”。它是一種“無勝負,無賞罰”,“不耻不爭”的“君子之樂”。
  下面對歐陽修的“九射格”作些必要的說明和介紹。


  宋太祖的七世孫趙與時,著有《賓退錄》,考證經史,辨析典故,頗多精賅:後人讚譽此書是《夢溪筆談》之讀篇。趙與時在該書的“自序”中稱聞見所及,喜爲賓客誦之;賓退或筆於牘,故名其書爲《賓退錄》。可見趙與時對其書亦頗爲自詡。他在該書的第四卷中記載了歐陽修的“九射格”的製作,並說:“本朝歐陽文忠公作九射格,獨不別勝負,飲酒者皆出於適。”
  明初著名文學家陶宗儀的《說郛》第一百一卷亦提及“歐陽修製有‘九射格’”事,並說“其物九,爲一大侯,故名九射格”。
  由續之編著的《酒令》,更具體地提到“‘九射格’即箭靶,有五層,上繪熊、虎、雁、兔、魚、鹿、猿、雉、雕九種動物圖形,遊戲時站在一定距離引箭射靶,作爲飮酒時所行酒令”;《酒令》還提到:“宋歐陽修《醉翁亭記》所謂‘射者中,弈者勝’即指‘九射格’。九射格在宋、元、明、淸比較流行。淸代滿族人習騎射,尤其喜愛此令。晚淸時八旗子弟養尊處優,‘九射格’令遂湮沒無聞。”
  上述數段引文,可證歐陽修確曾創製“九射格”,而且與射箭、酒令有關。然詳細情况如何?還是不甚了了。爲弄淸“九射格”的廬山眞面,筆者特意翻查了上海涵芬樓影印出版的線裝《四部叢刊》,終於在《歐陽文忠公集》第七十一卷中,發現一幅“九射格”圖(附圖一)及一篇介紹“九射格”的文章。文章原無標點,筆者試將其斷句如下:
  九射之格,其物九,為一大侯而寓以八侯:熊當中,虎居上,鹿居下,雕、雉、猿居右,雁、兔、魚居左。而物各有籌。射中其物,則視籌所在而飲之。射者,所以為群居之樂也。而古之君子,以爭九射之格,以為酒禍起於爭。爭而為歡,不若不爭而樂也。故無勝負,無賞罰。中者不為功,則無好勝之矜;不中者無所罰,則無不能之誚。探籌而飲,飲非觥也。無所耻,故射而自中者有不得免飲;而屢及者,亦不得辭,所以息爭也。終日為樂,而不耻不爭,君子之樂也。探籌之法,一物必為三籌。蓋射賓之數多少不常,故多為之籌以備也。凡今賓主之數九人,則人探其一。八人則置其熊籌。不及八人而又少,則人探其一而置其餘籌可也。益之以籌,而人探其一或二,皆可也。惟主人臨時之約。然皆置其熊籌,中則在席皆飲。若一物而再中,則視執籌者飲量之多少,而飲器之大小,亦惟主人之命。共兩籌而一物者,亦然。凡射者,一週既飲釂,則歛籌而復探之。籌新而屢變,矢中而無情。或適當之,或幸而免,此所以歡然為樂而不厭也。


  要了解文中“九射格”的玩法,先要弄淸楚兩個字:“侯”和“壽”。
  篇首提到的“侯”,即布做的箭靶。“侯”的形狀頗爲特別,筆者在《漢語大字典》中找到它的圖形(見附圖二)。據徐灝在《說文解字注箋》的解釋,“侯制以布爲之,其中設鵠,以革爲之,所射之的也。大射則張皮於侯以爲之飾。”
  這段話意謂:“侯”是用布製造的,中間設鵠,用皮革製造,作爲射箭的靶心;爲祭祀而舉行的射禮,則在侯上張開獸皮以作裝飾。
  在《詩經·齊風·猗嗟》中,也可以看到射侯活動的描寫:“終日射侯,不出正兮。”意謂:整天射靶,都不出目標中心啊!
  然而,作爲一種遊戲,古代的射侯是分勝負的:中者爲勝,負者罰飮。一直到了北宋的歐陽修,才將這種射侯遊戲加以改造,並與酒令結合起來。
  篇中的“籌”,不是一般用來計算勝負的籌碼,而是寫有酒令的酒籌。這種酒籌後來有用牙牌製造,便稱作“牙牌令”。《紅樓夢》中“金鴛鴦三宣牙牌令”之酒令,亦源於此。這些酒籌中的酒令內容,多數是指定飮酒的對象或方式。在《酒令》一書的“觥籌交錯令”,就有如下的一些內容:“酌首座者三杯”、“酌年長者一杯”、“酌年少者一杯”、“酌肥胖者一杯”、“酌瘦者一杯”、“酌遲到者一杯”、“酌衣冠華麗者三杯”、“自酌一杯”、“酌右鄰一杯”、“酌左鄰一杯”、“酌離座行走者一杯”、“飮少許”、“緩飮”、“免飮”……


  弄淸了“侯”、“籌”的含義後,再縱覽《歐陽文忠公集》的文章,便可以淸楚地看到如下的幾點內容:
  一是遊戲的目的。歐陽修認爲“酒禍起於爭,爭而爲歡,不若不爭而樂也”;所以,他特地設計了“無勝負,無賞罰”的“九射格”遊戲,“中者不爲功,而無好勝之矜;不中者無所罰,則無不能之誚”。如此一來,旣可“息爭也”,又可“終日爲樂,而不恥不爭”,成爲眞正的“君子之樂”。
  二是探籌的方法。採籌,即抽籤,抽取酒籌。“九射格”中每一種動物均預先準備三支酒籌,這些酒籌可用紙簽、竹簽、紙牌或骨頭、象牙等材料製成,上面寫着飮酒的對象和方式。若“賓主之數九人,則人探其一”,即每人負責抽取一種動物的酒籌;若只有八人參加,則將屬熊的酒籌棄置不用;若不夠八人,則每人負責抽取一種動物的酒籌,餘者棄置;若人更少,每人則可負責抽取兩種動物的酒籌。這些規則可由主人(或令官)臨時約定。
  三是飮酒的方式。飮酒不是以射中箭靶與否來決定,而是從射中的動物所屬的酒籌中去抽取一支,按照酒籌所寫的要求去決定飮酒的對象和方式,此即文中所說的“射中其物,則視籌所在而飮之”。例如,射箭者射中“九射格”中的“虎”,則在屬虎的三支酒籌中抽出一支;若酒籌上寫着“酌年長者一杯”,則席上年紀最大的人要飮一杯;若酒籌上寫着“免飮”,則人人都不必飮。接着,又由第二位去射“九射格”……。
  文中還提及其他的一些細則,諸如:
  若人數不足九人,熊籌棄置,而射者偏偏射中“九射格”中的“熊”,則“在席皆飮”;
  若有人連連被酒籌命飮,則主人可視飮者的酒量,求決定飮器之大小,以使飮者適度;
  若每人均射了一次,而杯中之酒又已飮盡,則將酒籌重新收攏,再行分派到所屬的動物,開始第二輪的射侯遊戲……
  由此可見,歐陽修所創製的以“九射格”爲箭靶,且結合了酒令的“射侯遊戲”,確乎是一種“無勝負,無賞罰”,“不恥不爭”的“君子之樂”!


  筆者也曾翻閱人民敎育出版社的中學《語文》敎科書,在《醉翁亭記》課文中有一條“射者中”的注釋:
  “射的射中了靶子。這裡指宴飮時的一種遊戲,射中的照規定的杯數喝酒。”
  這裡點出了“射”是宴飮時的一種射箭遊戲,但沒有點明是射“九射格”;而“射中的按規定的杯數喝酒”的說法也不夠準確,因爲酒籌規定的未必都是喝酒。
  筆者試爲“射者中”另擬一條注釋——.
  射“九射格”的人射中了。九射格,是一種圆形的箭靶,靶心為熊,上為虎,下為鹿,右為雕、雉、猿,左為雁、兔、魚,共九種動物;各動物均配有酒籌,凡射中者須按酒籌指定的內容進行活動或飲酒。這是歐陽修自行創製的一種把射箭和酒令結合起來的飲宴遊戲,是一種“無勝負,無賞罰”,“不耻不爭”的“君子之樂”。
  爲了《醉翁亭記》的一個“射”字,筆者翻閱了數十本有關的書籍,得出了與香港、內地各家敎科書不同的結論。但筆者未敢自以爲必是,謹將千慮之得,就敎於諸位高明。



  附記
  此文原在《澳門日報》語林版刊出,後被刊於《語文月刊》1992 第9期,並被評為“廣東省期刊一九九二年優秀作品”之三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