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玉案”的“案”
新版中學《中國語文》第九冊選編了南宋愛國詞人辛棄疾的名篇《靑玉案·元夕》。香港某出版社的課本在該詞的“題解”中寫道:“靑玉案即靑玉碗。”
此語可作三種解釋:
一、《靑玉案》這一詞牌即《靑玉碗》詞牌;
二、“靑玉案”此物即“靑玉碗”;簡言之,“案”即“碗”;
三、“靑玉案”應讀如“靑玉碗”,也解作“靑玉碗”。
由於課本中對“案”字並無其他的解釋,對“靑玉案即靑玉碗”一語,也沒有提供任何的佐證,故不明編者對此語取何種解釋。
然而,根據筆者對《靑玉案》的考證,“靑玉案即靑玉碗”的說法,無論是上述三種解釋中的任何一種,似乎都難以成立。謹將個人的見解公諸同好,並就敎於高明。
《青玉案》溯源
《靑玉案》的詞牌名,源於東漢張衡的《四愁詩》末章:“美人贈我錦繡緞,何以報之靑玉案。”
張衡,是當時著名的文學家和科學家。他是《二京賦》的作者,又是渾天儀和候風地動儀的發明者。《四愁詩》分四章,抒寫懷人的愁思。據傳,此詩是張衡任河間王相時所作,因爲鬱鬱不得志,所以“效屈原以美人爲君子,以珍寶爲仁義,以水深雪雰爲小人。思以道術報貽於時君,而懼讒邪不得通”。
《四愁詩》在古今詩壇上頗有影響。新文化運動初期,魯迅曾以“謀生者”的筆名,發表了一首“擬古的新打油詩”——《我的失戀》,其構思及筆法均活剝自《四愁詩》。
最早以“靑玉案”作詞牌者,是北宋的一代文豪蘇東坡。此後,《靑玉案》便成爲文人常用的詞牌之一。全詞分上下兩闋,共十二句六十七字;除上下闋第四句外,句句押韻,均用仄聲韵。亦有六十六字或六十八字者;上下闋第五句也有不押韻者。
《靑玉案》不僅是詞牌名,在元代且成爲曲牌名,屬北曲雙調,字數定格與詞同,但多“也么哥”三字,專作小令。
《靑玉案》別名甚麼多。如《橫塘路》,源於北宋賀鑄《靑玉案》詞首句“淩波不過橫塘路”的末三字。又如《西湖路》,源於韓淲《靑玉案》詞“蘇公堤上西湖路”的末三字。此外,還有《靑蓮池上客》、《一年春》等別名,唯獨未有見過《靑玉碗》一名。
“案”“碗”不相通
案,器具名。因用途不同,形制亦異。初作飮食之器,或作長方形,四矮足;或作圓形,三矮足。是謂有足的托盤。顏師古注《急就篇》曰:“無足曰盤,有足曰案,所以陳舉食也。”《後漢書·梁鴻傳》:“(梁鴻)每歸,妻爲具食,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眉。”其中的“案”也是這種有矮足的盛着碗箸的托盤。
碗,食具名。古文作椀、盌或
。是一種圓形敞口的食器。
案與碗本是兩種不同的器皿。至於《靑玉案》的“案”,是否可以讀如“碗”、或解作“碗”?筆者翻閱了數以十計的辭書、專著,均未見“案”字可讀如“碗”或解作“碗”的。就以最新出版、釋義最全的《漢語大字典》爲例,“案”字條下共有十一個釋義:“几一類的木製器物,案件,處理公事的文書、成例及獄訟判定的結論,有關建議、計劃之類的文件,連詞,語氣詞,盂,通“按”,通“安”,界限,木名。其中並無一個釋義是解作“碗”的。
讀音方面,《漢語大字典》也只注了一個讀音àn,即讀如“按”。《廣韻》的“案”也只有一個讀音:烏旰切,去聲,元韻,讀如“按”。可見,“案”字本身並沒有異讀。“案”可通假兩個字。一可通假“按”,但讀音不變;二可通假“安”,讀“安”音。雖然“案”、“碗”在古音同屬元部,但據筆者所翻閱過的有關資料,均無通假“碗”字的例證。
由此可證,無論從釋義的角度、或從通假的角度去分析,“案”讀如“碗”或解作“碗”,均缺乏可靠的依據。
始作俑者誰
旣然“靑玉案即靑玉碗”是缺乏依據之說,但該課本的編者又何以有此一說呢?“空穴來風,未必無因。”雖然課本上沒有提供任何線索,但爲了弄淸學術上的疑點,筆者還是願意窮源溯本。
幾經苦索,筆者終於找到了始作俑者,這就是淸代學者舒夢蘭。在他的《白香詞譜》中,他對《靑玉案》詞牌中“案”字作了如下的按語:“按‘案’同椀,盛酒具也。唐人詩多引用之。本調調名即取以創始焉。”
於此,舒夢蘭首先提出了“案同椀”的觀點,可惜全無佐證。
舒夢蘭之說,由於缺乏佐證,後世學者多不取。如余冠英在一九五八年注釋的《漢魏六朝詩選》,便將《四愁詩》中“何以報之靑玉案”的“案”,注爲“放食器的小几(形如有腳的托盤)”。北京大學中國文學史敎硏室編寫的,於一九五九年出版的《兩漢文學史參考資料》,對《四愁詩》中的“靑玉案”作了更爲詳盡的注釋,並對舒夢蘭的說法作了婉轉的否定:
“案”為托放食器的小几。形如有腳的托盤。一說,“案”即“椀”,今俗作“碗”。今按,證以解放後出土的古物,則前說近是。靑玉案即用靑玉做的小几案。
此注釋頗爲公允客觀。先解說“案”的形態,再列出舒夢蘭的觀點,然後證之以“出土的古物”,再肯定“靑玉案即用靑玉做的小几案”。
此後,“案同椀”之說在六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幾乎已被人遺忘。而近年來海峽兩岸出版的各種重要辭書和專著,亦沒有採用舒夢蘭的說法。台灣方面如《大辭典》,大陸方面如新版《辭源》、《漢語大字詞》、《漢語大詞典》等。
誠然,坊間偶爾有些書籍,爲了標新立異,也會起用舒夢蘭的説法。例如山西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出版的《漢魏晉南北朝隋詩鑑賞詞典》便將“靑玉案”釋爲“靑玉雕的碗”。有些人甚至將它推衍到“舉案齊眉”這個成語上。聽說,廣州某中學語文科組曾主張要將“舉案齊眉”讀如“舉碗齊眉”,這未免有些輕率了。
學術硏究是一項嚴肅認眞而又艱苦細緻的工作,必須具有科學的態度,立論更需“持之有據,言之成理”。筆者認爲,假若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案”字確實可通“椀”(碗),那就不宜貿貿然地將《靑玉案》或“舉案齊眉”的“案”改讀爲“碗”或解釋爲“碗”。至於中學敎科書上的“靑玉案即靑玉碗”的說法,似乎也不宜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