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廢具興”的具

  范仲淹《岳陽樓記》首段有“百廢具興”語,意謂許多荒廢的事業都興辦起來了。其中“具”的釋義爲“都”,相信並無異議;但“具”的粵讀爲何?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有人認爲:“具”通“俱”。“俱”的粵讀爲“驅”,故這個“具”字也應破讀爲“驅”。
  有人認爲:“具”本身已有“都”意,不必通假,可直接讀如本音的“巨”。
  筆者認爲:此兩讀均可成立,但以第二種讀法(即直讀如“巨”)較好。
  持第一種讀法的人認爲,“具”沒有副詞“全、都”之意,要通假“俱”字後才能解作“全、都”。或承認古漢語中“具”有“全、都”義,但“俱”字出現後,便全部分擔了“全、都”之義項。所以,“具”要釋作“全、都”意,必須通假“俱”字方可。
  這顯然是一種誤解。
  其實,“俱”字未出,“具”固然有“全、都”意;“俱”字出後,“具”仍然具有“全、都”意。而且,“具”與“俱”在作副詞“全、都”義時,是異中有同,同中有異。
  已故的王力敎授在《同源字典》中辨析“具”“俱”的時候寫道:
  ……(最初)作副詞用時,“俱”“具”可通用。但到了後來,作副詞用時,“俱”“具”也有區別了:解作“皆”時用“俱”;解作“盡”“全”時用“具”。《史記·項羽本紀》:“項伯乃夜馳之沛公軍,私見張良,具告以事。欲呼張良與俱去,曰:‘無從俱死也’”其中的“具”和“俱”不能互易。
  爲什麼不能互易,王力在書中未有說明。另一位語言學家孫雲鶴則在《常用漢字詳解字典》中解說道:
  ……這裡的“具告以事”是把事情統統告訴了張良;“俱去”是一起離開;“俱死”是一起死。所以這裡的“具告以事”不能說成“俱告以事”;“俱去”、“俱死”不能說成“具去”、“具死”。
  可見,在作副詞“全、都”義時,“具”表示全部、統統;“俱”側重表示共同、一起,兩者確是有區別的。
  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在辨析“具”“俱”二字時更明確地指出:
  “二字都有‘全’、‘都’的意思,但‘俱’的主要意義是两個以上的人同做一件事,在這個意義上一般不寫作‘具’。”
  《漢語大字典》“具”字條下第八個義項寫道:“副詞。表示範圍,相當於‘都’、‘皆’。”並直接引用了《岳陽樓記》的“百廢具興”作例句。釋文還指出,在作副詞“都”、“皆”時,“也作俱”。可見,“具”、“俱”都有“全、都、皆”之義。
  此外,《漢語大語典》亦在“具”字條下第六個義項寫下“盡、完全”的釋義,並列舉了“具在”、“具存”、“具言”、“具告”、“具悉”、“具知”等詞目。
  綜上所述,可見“百廢具興”的“具”,本身已具有“全、都”之義,完全可以直接讀如“巨”。當然,將它破讀如“驅”也未嘗不可,但似乎多繞了一個並不必要的小彎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