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地租始納年代及其意義

  衆所周知,直至亞馬勒政府,中國每年向澳門徵收地租500兩,但對此租金的源起尙無定論。
  如同早期未見涉及澳門主權文字的情況一般,在被認爲是第一份關於澳門的中國官方文件的龐尙鵬《區劃濠鏡保安海隅疏》中無對澳門地租的任何涉及亦不見之於郭尙賓《粵地可憂防澳防黎孔亟》一疏,然而多種18世紀的漢藉則謂澳門地租自始有之。
  杜臻在《粵閩巡視記略中》稱:“初至時,每歲納地稅五百兩。”
  欽差大臣杜臻在廣東巡撫李士禎陪同下,於1684年3月13日抵澳視察。翌日即離澳。欽差杜臻所記載地租上繳年代及數額應爲廣東巡撫李士禎或當地官員所提供。
  在印光任及江日暄陪同下,曾於1745年3月16日巡視澳門的分巡廣南韶連道薛馧在其《澳門記》中稱:“澳夷西洋族,自嘉靖三十年來此,歲輸廛緡五百一十有五,孳育蕃息,迄今二百有餘年矣。”
  廣東按察使司潘思榘在《爲敬陳撫輯澳夷之宜昭柔遠以重海疆事》一疏中謂:“前明有西洋蕃船來廣貿易,暫聽就外島搭寮棲息,回帆撤去。迨後準令歲納地租,始於澳門建造屋宇樓房,攜眷居住,並招民人賃居樓下,嵗收租息。”
  毫無疑問,這些閱視澳門的大吏所獲信息當爲本地官員所提供。曾先後擔任第一及第三任前山同知的《澳門記略》兩位作者關於地租的記述與他們向上司提供的情況有所不同。
  “其澳地歲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考《明史》載濠鏡歲輸課二萬,其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國朝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爲準,然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11)
  萬曆中應爲1588年至1603年。作者提出的日期與其著作中所引巡視記、奏折的日期不吻合。
  關於此年份的差別,因無明檔或明代書籍作爲參考,很難得出有確鑿文獻支持的結論。
  從中國政府方面而言,准葡人歲納地租,更重要的可能是通過此種主客關係,將葡人作爲懷柔的對象,安撫葡人,避免在中國境內發生任何衝突。中國學者一再強調的地租作爲主權象徵的槪念大槪是出現所謂“澳門問題”才引起人們的注意。有明一代從未涉及此問題,漢藉有關論述均爲淸初所追記。通過繳租這一行爲,葡人獲得了在澳門“舊租界”內居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到1849年才出現了改變。1849年以前,中國對澳門的主權從未受到質疑。換言之,葡萄牙人“霸佔”澳門,單方面解除租賃關係僅爲1849年至1887年葡中條約簽訂時這38年。納租的本身便意味者中葡之間的關係僅爲主客關係,無任何主權轉讓的跡象。“也就是說將產權(direito de propriedade)分解爲兩種所有權(domínio)(直接所有權和用益所有權),由“永租人”(enfiteuta),使用權的持有人(物業的使用權歸其所有)向業主(產權的持有人)繳納租金。”(12)但爲何在當地官員爲臨澳大吏提供的情況與他們本人的著書立說之間存在差異呢?或許可有如下的解釋:一、的確不知地租的緣起;二、他們爲上司提供的情況是較爲接近事實的資料。一旦落成文字後,作爲下屬的他們無法更改按照他們提供的素材撰寫的視察報告或奏疏。另外,《澳門記略》後欽定收入四庫全書,奏疏應有存檔,故無法更改,以致出現上述年代差異。儘管葡人入居澳門無任何以文字爲依據的“條約權利”,但通過歲納地租,他們獲得了合法居住地位。從廣東按察使司潘思榘“前明有西洋蕃船來廣貿易,暫聽就外島搭寮棲息(13),回帆撤去。迨後準令歲納地租,始於澳門建造屋宇樓房,攜眷居住,並招民人賃居樓下,歲收租息。”這一記載來看,葡人納租在前,興造在後。關鍵是確定葡人何時脫離蓬寮這一居住形態,轉向永久型建築(14)
  被譽爲澳門“奠基者”之一的戈列高里奧·岡薩雷斯(Gregório González)神甫稱“我又着手建一敎堂,葡萄牙人則開始建屋”。(15)當時營造的房屋無非不隨貿易完畢而拆除的蓬寮一類建築。
  這是葡人認爲澳門正式開埠的1557年以前的情況。但從現有葡語文獻來看,直至1568年曾一本襲澳時,葡人的居留形態仍爲“芨舍”,尙無“高棟飛甍,櫛比相望,”的城市景觀,但已出現“澳城”的雛形(16)
  “這位船長(17)在中國進行貿易航行。至其時,中國僅允許葡萄牙人從事貿易。他在那裡留下經中國官員允許起造的城牆,大可稱其爲城堡。在此之前,費了不少力氣,花了不少賄金,中國官員才允許起造一草屋。”(18)
  澳門第一座永久性建築大槪爲此軍事設施(19)。民用建築仍未擺脫蓬寮的形態。
  “他(20)將他們(21)包圍了8天。在此期間,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率領他的人在村外的田野堅守,以防村落遭火焚,因爲它很大,且分散,均爲草頂木屋。”(22)
  澳門當時與浪百滘及其週圍島嶼(23)一道,爲葡印與日本貿易的中繼站,因此尙無在澳門定居的需要,故無繳納地租的必要,但向當地官員的貢奉是必不可缺的。葡日貿易中斷後,葡人才萌生扎根澳門的念頭,於是產生了解決澳門法律地位的需要。若無任何法律依據話,很難設想葡人會斥資興建永久性建築。“……澳門地方原係中華邊壤。從前,爾等番船貿易遠來多在澳門旁灣泊。嗣後,以風濤不測,難於久住,即在澳門內築室寄住並歲納地租,以舒忱悃。積久相沿,遂爲余等世居。”(24)“明嘉靖三十二年,番船趨濠鏡澳者言舟觸風濤,水漬貢物,願暫借濠鏡海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許之。時僅草舍數十間。後商人謀利者,漸運磚瓦木石爲屋,若聚落然,居住輸租。”(25)
  綜上所述,漢藉澳門自始繳納地租一說基本可以排除。
  早期葡語文獻亦對此重大問題無記載。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其他西方文字對地租的記載。
  1584年9月28日,菲律賓駐澳門代理商胡安·巴蒂斯塔·拉蒙(Juan Baptista Ramón)在轉發利瑪竇從肇慶發來的一封信時寫道:“居澳葡萄牙人被認爲是中國皇帝的臣民,必須向廣州效忠,每年繳納500 兩貢金。這相當於同等數額的卡斯蒂利亞杜卡多(ducado)(26)。”(27)
  閔明我(Domingos Fernandez Navarrete)斬釘截鐵地聲稱:“澳門從來就繳納房屋及敎堂的地租,亦繳納舶費。”(28)
  西班牙人的記載較籠統。我們知道,從哥倫布開始,西、葡二王室爲爭奪“新世界”的霸權鬧得不亦樂乎,後於1494年6月7日簽訂了《托爾德西亞斯條約》才達成了瓜分世界的協議。(29)尤其西班牙人從“新西班牙”(30)航行至菲律賓並於1571年(31)佔據馬尼拉後,便產生了覬覦中國之心。西班牙人稱葡萄牙人從來納租並非爲證明葡萄牙人居澳的合法性,而是爲他們企圖在中國獲得一通商地尋找依據。言外之意,澳門不是葡萄牙的領土,他們可代葡萄牙人而取之或以同樣的納租方式在中國領土上取得一居留地。事實上,西班牙人從佔領菲律賓後,不斷遣人來閩、粵、澳打探情況,以致引發Pinhal(32)事件。
  18世紀葡語文獻中才出現關於地租的解釋。“作爲對擊敗這一叛匪,保障中國海航、陸行安全的感謝並應廣東官員及商人之請,嘉靖皇帝於1557年將澳門港給我們永遠安心居住。除了爲我們提供的許多特權、恩准及豁免外,無任何年金,地租或進貢。此事見之上述皇帝給我們的chapa de ouro。其副本勒刻在廣州衙門一石碑上。1649年韃靼人征服中國後,下令將其收藏起來。
  時光的坎坷,中國官員的貪欲,以及某些年我們的貧困又提起了我們現在繳納的地租。此名稱或其源起爲獲得皇帝或廣東王爺(33)的恩施而向他們貢奉的禮物或特產。而後,華人將其視爲一種必須嚴格繳納的債務。”(34)
  葡萄牙學者一般忌諱使用貢金一詞,因爲它有臣服的含意。龍思泰在闡述澳門與中國的政治關係時分析說:“明王朝允許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後,葡萄牙人對明朝的臣屬關係即已開始,儘管某大臣的備忘錄中對此另有說法。澳門政府像朝鮮、交趾之那、暹羅、馬六甲等國的政府一樣,在我們所論述的年代,通過遣使朝覲和交納貢金,一再表示對其最高宗主的臣服(35)。……其時由於韃靼人即他們的歸附者的入侵,使皇室事務處於不穩定狀態,使節或許也會有危險,可能由於認識到這一點,使中國政府將通常入貢的物品兌換成普通的銀兩,每年一度送交帝國財庫,作爲能夠採用的最穩妥辦法。”(36)葡人東來以通商爲本。以此爲一切分析的出發點,若稱澳門像朝鮮、交趾之那、暹羅、馬六甲等國一樣,通過遣使朝覲和交納貢金,表示對其天子的臣服,有欠全面。首先,應該將中國傳統貢國與葡萄牙加以區分,就其形式而言似無甚區別,但在葡萄牙的情況下,早期遣使朝覲(37)爲達到合法通商目的一種手段,入淸以後的4次大型使團(38)則爲了排解某些困擾澳門的難題;其次,貢物折變銀兩說無歷史依據,乃因對地租起源不甚了解而做出的一種十分牽強的解釋。中國自古以來,兩國相交不斬來使。而且,如果我們翻閱一下歷次使團的禮品單及使團備置禮物的淸單,不難發現總値超過500兩的幾百倍。對500兩白銀,葡萄牙-承租人,中國-出租人的解釋是相同的-地租。入淸以後,500兩地租銀或多或少具有了貢金的意義。通過它,澳門葡人願繼續居澳,當然其前提爲對明室的推翻者滿淸-新出租者-的承認。滿淸則通過收租重申了其出租者的地位。淸初暫免澳門租金或許是滿淸皇室對澳門葡人的一種安慰表示。暫免租金的本身難道不就意味者對承租人的一種承認嗎?
  地租問題的提出亦始於耶穌會,係又一與“海盜說”及“Chapa de Ouro”叢生的問題。
  1621年,就議事亭同意中國當局下令摧毀耶穌會在靑洲(39)某些建築一事,澳門耶穌會學校校長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與議事亭發生了爭執。他對議事亭提出了抗議並向“王室大法官提交了一申請(40)”。
  議事亭對他的抗議做出了如下的答覆:
  “為滿足澳門耶穌會學校校長尊敬的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deMatos)神甫提出的申請及抗議,我們答覆如下:顯而易見,在中國,根據它的法律,若不繳租,無人可擁有一寸土地。皇帝為所有土地的業主,尤其是我們所在的這塊土地。無chapa(41)證明這塊土地是送給葡萄牙人的。(42)之所以允許我們在此,是因為我們同華人的貿易。官員不止一次宣佈說,我們所在的這塊土地屬於皇帝,欲驅逐我們易如反掌。例如,前幾年(43)官員曾通知我們離開此地,我們必須離開。當時各位市政議員未辯護說此地屬於我們,亦未出示任何可證明此地屬於我們的憑證。後官員們放棄了初衷,完全是因為我們允諾一定執行5條。其中一條便是不得新建房產,尤其在澳城之外。當時的各位市政議員曾具簽,無異議。所以,據此推論,此地不屬於我們,而是屬於中國皇帝。我們需要聲明及抗辯的是,我們必須依此進行管理,對尊敬的校長聲稱耶穌會擁有產權的靑洲的事情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給本城及其居民,現在及將來前往廣州交易會的商人帶來損害及不安。我們得天獨厚,得以從事此貿易。鑒於此貿易為印度國(44)及葡萄牙王國帶來的巨大利潤及益處,多少次我們為吾王陛下及總督保住了它。”(45)
  議事亭受制於兪安性5條,尤其是“禁擅自興作”的第5條。誠然,建築是耶穌會的責任,但由此而產生的政治後果將落在議事亭頭上,因爲是它簽署了兪安性5條。爲保住千辛萬苦得來的澳門,議事亭不得不拒絕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的申請。爲此,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再次對議事亭口誅筆伐,寫下了《議事亭對耶穌會關於靑洲抗議答覆辯澳門城葡萄牙人權利》一文,論述中國的土地及賦稅制度。
  “第一點,正式辯護如下:根據中國法律,若不向土地的業主繳納地租,無人可擁有一寸土地。
  ……
  至於繳納地租一事,在中國,土地通常是向皇帝租用的,但納租並不否認納租者爲所擁有的土地的眞正主人。向皇帝繳租亦不意味着他是土地唯一、眞正的主人。首先,租用土地的人爲土地的眞正主人,因爲顯而易見,他可以出售,贈送,交換,出租,進行各種交易而無需皇帝及官員的批准;可作爲遺產留給他的子女及親戚,當然,他們是土地的眞正主人;至於向皇帝繳納的地租並不意味着他是土地唯一的主人。應値得注意的是,繳納地租不過是表示臣服關係。如同在我們葡萄牙,公爵、伯爵的臣民要向他們的主人送繳按每5阿爾克伊爾(alqueire)(46)小麥、橄欖油及葡萄酒應繳納1阿爾克伊爾(alqueire)的貢品。此外,還有若干數量的雞及其他家畜。布拉干薩(Bragança)公爵及維第格拉(Vidigueira)伯爵並非其臣民土地的眞正主人,因爲衹有擁有土地的人才向他們納貢或繳地租。中國情況亦然。皇帝的臣民向其繳納地租並不意味着皇帝是所有土地的眞正主人。爲此,他詔令百官不得虐待土地所有者。違者論罪。某些企圖以輕罪剝奪他人土地的官員,可成爲上訴的對象,敗訴,受到懲罰,……”(47)
  耶穌會與議事亭圍繞靑洲建築發生的爭執根本不涉及物業權。表面上看來,議事亭爲了澳門的安寧,嚴格執行兪安性5條,但其背後有更深遠的意義。從南京敎案發生後,耶穌會已意識到葡人居澳無任何官方文件爲憑,時有覆沒之災。於是拋出了澳門地租問題。“爲此,他(皇帝)詔令百官不得虐待土地所有者。違者論罪。某些企圖以輕罪剝奪他人土地的官員,可成爲上訴的對象,敗訴,受到懲罰,……”此語不無對當地官員的警告,耶穌會在朝中有人近天子,若狀訴京廷,當地官員必敗無疑。在“海盜說”,“Chapa de Ouro說”及“地租”這三個叢生的問題中,唯一可以經得起推敲的便是地租。儘管無法確知其繳納的起始時間,但繳租是一無法否認的事實。繳租的本身便說明了“海盜說”及“Chapa de Ouro說”的虛渺。實際上,它是對中國主權的最明確的承認。文德泉神甫曾斷言:“中國皇帝通過某份chapa或文件承認葡萄牙人定居澳門?否。葡萄牙人在此定居勿需繳付高額稅金?否。正是因爲無chapa,才支付巨額稅金。”(48)此語可謂入木三分!
  在此情況下,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叙述了地租繳納的演變過程。
  “若必須向皇帝繳納的地租爲繳租而佔有或使用的財產權的象徵的話,本城每年因佔用的土地與田地向皇帝繳納500兩地租,自然是居澳的葡萄牙人爲本城的主人(49)。這一地租的起源如下:從將此港及半島交給我們葡萄牙人的那時起,除了關稅或泊費外,還支付一定數量白銀的地租,但這些年間此筆款項未入皇帝的金庫,因爲葡萄牙人將地租交給海道,他是本地的主管官員及保護人,他一人獨吞、揮霍,以致於人們稱其爲“海道賄金”。這一情況持續了10或12年。直至(15)71年或(15)72年,當葡萄牙人前往廣州參加交易會時,官員按照慣例,身著紅袍,出大城門來收葡萄牙人帶來的稅金。待官員照例送了他們一罐酒、一些糕點後,充當通事的一名叫佩得羅·貢薩爾維斯(Pedro Gonçalves)的混血兒對海道說-我們也帶來了澳城的500兩租銀-海道看到這番話是當着其他官員的面說的,有可能給他帶來危險,馬上湊上來說:是的,這些銀子交給提舉司。這是澳城交的地租,要給皇帝的司庫。(50)從那時至今,50年來照納,入皇帝金庫。這不是稅金、也不是田租、也不是水田租,而是本城的地租。當然這是地租,也包括了所擁有的土地的租金。若有人對此歷史有所懷疑的話,可向當時在場,現仍健在的安東尼奧·加爾塞斯(António Garcez)覈實。”(51)
  這是學者常常引用的特瑞修《歷史上的澳門》中有關章節的原始材料。從(15)71年推溯10年爲1561年,推溯12年爲1559年,從(15)72 年推溯10年爲1562年,推溯12年爲1560年。
  存荷蘭殖民檔案館的一抄件略有不同。
  “若必須向皇帝繳納的地租爲繳租而佔有或使用的財產權的象徵的話,本城每年因佔用的土地與田地向皇帝繳納500兩地租,自然是居澳的葡萄牙人爲本城的主人。若有人欲知此地租的歷史,原委如下:從將此港及半島交給我們葡萄牙人的那時起,除了關稅或泊費外,還支付一定數量的白銀。葡萄牙人將地租交給海道,他是本地的主管官員及保護人,他一人獨吞、揮霍,人們稱其爲“海道賄金”,但實際上是本城的地租,(15)71年才將此說明。當葡萄牙人前往參加交易會時,官員按照慣例,身著紅袍,以示敬重,來收葡萄牙人帶來的稅金。待官員照例送了他們一罐酒、一些糕點後,充當通事的一名叫佩得羅·貢薩爾維斯(Pedro Gonçalves)人對海道說-我們也帶來了澳城的500兩租銀-這以前是海道一人獨享的。海道看到這番話是當着其他官員的面說的,若發現他每年侵吞皇帝的收入,有可能給他帶來危險,馬上湊上來說:是的,這些銀子交給提舉司送皇帝的司庫,因爲這是地租。從那時至今,50年來照納,入皇帝金庫。這不是稅金、也不是田租、也不是水田租,而是本城佔地的地金。當然這是地租。葡萄牙人如同爲田地納租的華人一樣是他們付租的田地的主人。若有人對此歷史有所懷疑的話,可向當時在場,現仍健在的安東尼奧·加爾塞斯(António Garcez)核實。此事係他向我講述。”(52)
  兩個文獻較大的差別在於,阿儒達圖書館的藏件將賄金變爲租金的年代位於1571年或1572年,而存荷蘭殖民檔案館的抄件則定於1571年。在無新的文獻披露之前,1571年或1572年應爲澳門地租始繳年代。接納葡人的地租無異於對葡人居澳的正式承認,因此“萬曆二年,莖半設閘,官司啓閉。”(53)
  耶穌會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這一叙述具有可信度,爲其提供情況的安東尼奧·加爾塞斯(António Garcez)爲事件的目擊者。下令將500兩白銀改作地租充繳國庫的海道不是汪柏(54)。這一偶然事件改變了葡萄牙人在澳門的法律地位,從“妾身不明”到“僦居者”。
  醉翁之意不在酒。耶穌會與議事亭圍繞靑洲物業的糾紛實際上托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即葡萄牙居澳的合法性。通過租賃關係的確立,葡萄牙人取得了合法居澳權。既然有合法居澳權,若發生新的敎難或地方官員的刁難,可據此抗爭。或許耶穌會堅持擁有靑洲物業另一更加深遠的目的在於,萬一澳門保不住,可退至靑洲。這完全符合耶穌會在華傳敎的基本政策。否則,耶穌會與議事亭的爭端毫無意義。在得罪中國地方當局及議事亭和失去在華長久傳敎可能性之間,耶穌會做出了具有遠見的決定一對議事亭進行抗爭。雖後議事亭禁不住中方的壓力,履行遵守兪安性5條的諾言,下令拆除耶穌會在靑洲的物業,但耶穌會並未因此有所失。反而小失大得,將居澳的合法性巧妙地提了出來,爲保護東方傳敎的大本營澳門做了輿論準備。
  葡中雙方載籍在葡人於萬曆年間便繳納地租這一點是一致的,但對500兩的含意有不同的理解。“從開始至那時,(55)所繳納的錢僅爲客氣的表示,也許表示從屬,是一種禮物或葡語當中所說的賄金。”(56)中國當地官員將此錢作爲“禮物”笑納。1571年或1572年之後,葡人仍舊繳納的500兩白銀成爲了正式的地租。“但從1571年或1572年起,此錢具有了中國‘貢金’的意義。既然中國將所有已知的國家列入其貢國之內,不也可將葡萄牙視爲貢國嗎?”(57)地租的金額對中國來講並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通過它證明中國對澳門擁有領土最高權(supremacia territorial)。就葡人而言,私下送金獲得了當地官員的庇護(58),“賄遷”澳門,“生聚日繁”。500兩白銀改爲正式地租,使他們意料不到地獲得了使用權(domínio útil),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證與相對的穩定,爲澳門政治、經濟及城市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總而言之,“……本居留地非係葡萄牙征服地,它是華人對葡萄牙人的不斷特許(59)的結果,以便其居住,沒有君主與君主之間、政府與政府之間事先的協議或契約。這便是澳門這一居留地在華的地位。葡萄牙對這一地區的權利在於:給葡萄牙商人使用的中國領土。因爲他們是葡萄牙子民,所以按葡萄牙法律及風俗習慣生活。”(60)
  註釋:
   ①鴉片戰爭後,“自道光二十三年以後求免租銀,屢經前督撫臣駁斥。”(參見《澳門專檔(一)》,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所,1992年,第241頁)。亞馬勒政府之後,作爲葡萄牙居澳唯一法律依據的地租停繳這一事實並未使葡萄牙獲得澳門的主權。相反,在列強面前的地位愈加脆弱。於是產生了重新繳納地租的討論。鑒於無法恢復原狀,遂有通過外交談判、簽約解決之議。這是導致1862年條約談判的一個重要因素。關於此問題,可參見薩安東著、金國平譯《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里斯本,澳門基金會,葡中關係硏究中心,1997年,第204-206頁。
   ②關於澳門地租額,可參見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務版,1936年,第74-75頁及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11章,第93-104頁。其中叙述葡人早期籌款的方式爲漢籍所不載,應爲治澳門史學者所注意。關於澳門地租的政治-法律分析,參見林安當(António da Silva Rego)《葡萄牙據居澳門史(A Prasença de Portugal em Macau)》,里斯本,殖民地總局,1946年,第36-48頁及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第18-21頁及第72-75頁。
   ③趙春晨《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敎育出版社,1988年,第20-21頁。
   ④郭尙賓《郭給諫疏稿》,中華書局版,卷1,第11-14頁。
   ⑤杜臻《粵閩巡視記略》,孔氏岳雪樓影鈔本,卷2,第15頁。
   ⑥關於杜臻巡澳情況,參見章文欽《澳門與中國歷史文化》,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0-11頁。
   ⑦關於薛馧巡澳情況,參見章文欽,前引書,第17-18頁。
   ⑧《澳門記略》,第3頁。
   ⑨同上,第25頁。
   ⑩關於此問題的探討,請見費成康《明、淸政府在澳門徴收的商稅、地租和丁銀》,《澳門硏究》,1988年第1期,第126-127頁。
   (11)《澳門記略》,第43-44頁。
   (12)薩安東著,金國平、張正春譯《一八八七年葡中和好通商條約中有關葡萄牙在澳門主權議題詮釋問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92條第1款重閱心得》,《澳門法律學刊》,第3卷,1996年第2期,(總第6期),第47頁。
   (13)曾於1556年到過浪白澳的加思帕爾·達·克魯斯(Gaspar da Cruz)稱“我在華的那一年(A),在葡萄牙人所在的那個港口(B),他們指給我看一相當大的大船上的交通艇放在岸上的地方(颱風把它刮上去的)。它距海邊有一石之遙。許多人對我說,那風風力極大,將此艇翻滾吹至海水中。葡人所築木質草頂房屋成片,均係樁屋,而且樁子又粗又短。盡數爲風所毀,樁柱斷裂。衆人躲進一用四根纜繩固定的房屋中,後亦倒塌。衹有一所在高坡下的房屋幸免。”(C)加思帕爾·達·克魯斯(Gaspar da Cruz)這一記述十分珍貴。由此,我們對早期葡人的蓬寮的形式有了感性認識。這種樁屋至少可免去風浪顛波之苦。1557年,葡人在澳門始建的“棚壘數十間”的大抵爲此結構,“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爲屋,若聚落然。”(D)
   A 1556年。
   B 博克塞認爲“好像是浪白滘,可能是澳門。”《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1953 年倫敦版,第224頁③。後註釋此文的拉法爾·廷迪諾(Raffaella D’Intino)《中國風物志-十六世紀文獻集》,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989年,第252 頁,(317)襲博克塞說。洛瑞羅註釋《中國事務志》,葡萄牙海外發現紀念全國委員會,1997年,第262頁,(597),則認爲肯定指浪白澳,但未出示論據。實際上,加思帕爾·達·克魯斯(Gaspar da Cruz)書中就有答案。據加思帕爾·達·克魯斯(Gaspar da Cruz)自己的記述,他是取道西江入廣城的。“在過河之處,一聽到吹號角,馬上讓他們登船,如我有次去廣州的途中在一名叫江門的地方所見。”(拉法爾·廷迪諾(Raffaella D’Intino),前引書,第229頁。)從邏輯上講,加思帕爾·達·克魯斯(Gaspar da Cruz)不會捨近求遠,人到澳門後,再折回西江口溯流而上。
   C 拉法爾·廷迪諾(Raffaella D’Intino)《中國風物志-十六世紀文獻集》,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989年,第252頁。
   D 郭棐《廣東通志》,卷69,番夷,第72頁。
   (14)我們以爲永久建築可有兩種含意:1.不需每年拆建的草木結構;2.較永久的三合土或磚木結構。
   (15)參見作者《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一文,載《澳門硏究》,第7期,第128頁。葡人當時在澳門的建築無非棚寮之類。1556年到過浪白滘的加思帕爾·達·克魯斯(Gaspar da Cruz)謂“葡人所築木質、草頂房屋成片,均係樁屋,而且樁子又粗又短。盡數爲風所毀,樁柱斷裂。衆人躲進一用四根纜繩固定的房屋中,後亦倒塌。衹有一所在高坡下的房屋幸免。”拉法爾·廷迪諾(Raffaella D’Intino)《中國風物志-十六世紀文獻集》,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989年,第252頁。
   (16)“他認爲目前起造的碉堡不應衹急眼前所需,於是下令建造土坯牆。”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Gaspar Frutuoso)《懷念故土(第二篇)》,波爾圖,1925年,第154 頁。
   (17)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
   (18)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前引書,第152頁。
   (19)或許《澳門記略》所載:“澳城明季創自佛郎機。”(第61頁)及田志所稱:“澳舊有夷城,前明總制何士晉墮之,……”即指此三合土城牆。(《中山文獻》,第5卷,第542頁)。
   (20)曾一本。
   (21)澳門葡萄牙人。
   (22)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前引書,第153頁。
   (23)參見作者《Lampacau史地範圍考》。
   (24)葡萄牙國家檔案館漢語文書原件Caixa 1 Maço 2 No 101-250,微縮膠片Rol 1175AT128。劉芳《漢文文書,葡萄牙國立東波塔檔案館庋藏澳門及東方檔案文獻》,澳門文化司署,1997年,第362頁,第1366號文件。
   (25)《中山文獻》,第2卷,第946頁。
   (26)一種西班牙金幣。
   (27)引自伯希和《一部關於澳門早期歷史的著作》,《通報》,1935年,第31期,第93 頁。
   (28)閔明我(Domingo Fernandez Navarrete)《中國王朝歷史、政治、倫理與宗敎論》,馬德里,王家印刷所,1676年,第6論,遊記,第18章《澳城,其地,其軍隊及其他本身的情況》,第363-364頁。
   (29)盧伊斯·德·阿爾布爾克(Luís de Albuquerque)主編《葡萄牙發現史字典》,里斯本,1994年,卷2,第1039-1043頁。
   (30)今墨西哥。
   (31)盧伊斯·德·阿爾布爾克(Luís de Albuquerque),前引書,卷1,第425-428頁。
   (32)關於葡萄牙與西班牙在中國的衝突背景,可見高美士《16世紀西班牙人在澳門附近之暫短居留地》,《賈梅士學院院刊》,第4卷,1970年,第4期,第325-339頁。關於這一居留地的考證,參見作者《O Pinhal與El Pinal考》一文。
   (33)可能指與澳門關係密切的平南王尙可喜。
   (34)單尼路(Leopoldo Danilo Barreiros),《致北京主敎函》,《澳門敎區月刊》,1938年8月號,第128頁。
   (35)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敎育學會,1998年,第56-72頁。
   (36)《早期澳門史》,第92頁。
   (37)從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至葡人入居澳門前後的歷次使團。
   (38)詳見《海國四說》,中華書局,1993年,第218-222、227-230頁。
   (39)關於耶穌會在靑洲的情況,參見《早期澳門史》,第161-166頁。
   (40)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十七世紀文獻》,《賈梅士學院院刊》,第9卷,1975年,第1期,第8頁。
   (41)作中國官方文件解。詳見作者《從Chapa de Prata到Chapa de Ouro》一文。
   (42)3個世紀前,澳門葡萄牙人議事亭便有此明確的結論。17世紀的澳門議事亭十分淸楚而且公開承認無任何可以證明澳門是中國出讓給葡萄牙的文件。繳納年租的本身便說明從無出讓,中國仍然是業主。至於18世紀葡國內閣政要,時任海事及海外國務秘書的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首倡的“征服說”,完全是出於某種政治需要。葡萄牙在西方列強紛紛而至的情況下,爲保護澳門不受其他歐洲國家的染指,遂有此政治動作。原因是澳門若繼續爲中國主權下的領土,對中國虎視眈眈的列強,豈會放過澳門,因此必須尋找符合國際法原則的領土取得的依據。事實上,從荷蘭人開始,對澳門的覬覦已形成。澳門僥幸擊退了荷蘭人的進攻,但將面臨的是比荷蘭人強大的多得多的英、法大國。面對這一新的國際形勢,葡萄牙政府採取了一較實用、靈活的外交政策:“在中國面前放棄對澳門權利的訴求或引據,‘出讓’與‘征服’之類的論調亦息旗偃鼓。在與對葡中關係史不太了解的歐洲列強發生衝突的情況下,不失時機地將此問題以歐洲各國法律體系所接受的傳統依據提出。”(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第21頁)。從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開始的對葡人據澳合法權的探討,主要目的是對付西方其他列強,但其客觀後果之一是企圖從中國手中獲得領土最高權(supremacia territorial)。
   (43)1613年事件。
   (44)葡屬印度。
   (45)高美士,前引文,第8-9頁。
   (46)一古重量單位,在13升與22升之間。
   (47)高美士,前引文,第11-12頁。
   (48)文德泉《澳門軍人》,澳門官印局,1976年,第37頁。
   (49)使用權的主人。
   (50)稅監。
   (51)阿儒達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Cod 49-V-10,第10頁反面-11頁。
   (52)高美士,前引文,第13-14頁。
   (53)《澳門記略》,第2頁。
   (54)汪柏於嘉靖36年已調任按察使。參見阮元《廣東通志》,卷1,第369頁。
   (55)1571年或1572年。
   (56)林安富(António da Silva Rego),前引書,第41頁。
   (57)同上,同頁。
   (58)“……但這些年間此筆款項未入皇帝的金庫,因爲葡萄牙人將地租交給海道,他是本地的主管官員及保護人,……”
   (59)19世紀著名葡萄牙海外歷史學家聖塔倫子爵在《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中對“不斷特許”有明確的說明:“華人對葡萄牙人作的不斷特許見之稱爲chapas的文件中。我的外交檔案中有幾份這樣的文件。還有那些勒刻在議事亭一石碑上的chapas。曾出任該殖民地總督的陸軍上校盧卡斯·若澤·德·阿爾瓦任卡(Lucas José de Alvarenga)向我提供了副本。遺憾的是,我手頭無此文件。或許它們會更好地說明華人對我們不斷特許的性質。然而,據我所記憶,無一份文件正式確切地說明華人將此地區出讓給葡萄牙王室”。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第89頁。
   (60)參見薩安東著、金國平譯《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里斯本,澳門基金會,葡中關係硏究中心,1997年,第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