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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hapa de Prata到Chapa de Ouro
與“海盜說”①叢生的另一問題爲“Chapa de Ouro”。數世紀來,它常常被作爲葡萄牙人據居澳門的法理依據而加以引用,但迄今爲止從未出具此物,實乃澳門史上另一迷團。
從現有資料來看,最早曾出現過“Chapa de Prata”說。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在其《旬年史之十三》中記載說:
“從前,一名叫Charempum Litauqiem②的海盜與該省的官員及國王作對。他犯上作亂,準備奪取廣州。於是,中國官員招我等前去與他們並肩作戰。我們出銀兩、人手、船隻與軍火。敵衆我寡,但我等毫無畏懼,奮不顧身殺敵③,將其全殲並俘獲九艘船隻。我等將船上俘獲之物如數上繳官員。後王室大法官④獲—冠帽⑤、通事獲—Chapa de Prata⑥獎賞。因此,我們頗受敬重,加上我們的功勞,向來將我們視為良民。我等豐功偉績在官員處有案可稽。”⑦
似乎此“Chapa de Prata”說爲“Chapa de Ouro”說的雛型。
在進入“Chapa de Prata”說及“Chapa de Ouro”說的探討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葡籍關於此役的其他記載。成書於1580年至1591年間的《懷念故土》一書第23章⑧對此役有詳細記錄。
王室貴族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於1564 年1月15日⑨獲唐塞巴斯蒂昂(D.Sebastião)國王恩准,取道巽他,作兩次印度-中國航行⑩。1568年初,他抵達澳門。因錯過季風,需滯留澳門。當時爲害粵海的曾一本於6月12日率百餘艘帆船出現在澳門附近水域。翌日凌晨登陸攻打澳門。“村落(11)中葡人不滿百三十人,老的老,小的小。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派遣其中35或40人去保護他停在港內的大船。他自己則率領餘衆出村,遠迎敵人。待至他們棄船後,向他們發起了進攻。”(12)13日的戰斗異常激烈,葡人將海盜4次打退至船上。葡方死13、14人,傷員達40、50 人。13日以後的2、3天中,曾一本見無法登陸,於是集中力量奪取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的大船。在圍困澳門的8天中,來犯者損失600人。“圍困8天後,廣州官員派人持chapas來宣諭,要他停止同特里斯藤·瓦斯(Tristão Vaz)的交戰,並要求特里斯藤·瓦斯(Tristão Vaz)中止同海盜的作戰,因爲海盜即將歸順皇帝。”(13)後這股海盜“退至距葡萄牙人村落7或8里格的南丫島(Lamão)島”(14)並圍困廣州“15或20天”(15)。這一消息傳到澳門後,葡人加緊修築城牆,準備迎擊海盜新的來犯。“在加緊此項工程時,特里斯藤·瓦斯(Tristão Vaz)還要派人去攻打另一海盜(16)。此人擁有23艘大船,行劫村落附近一帶地方,妨礙供應。官員一再請求他出手相助並派了幾條船來港。(17)特里斯藤·瓦斯(Tristão Vaz)爲其中的4條船派了50名葡萄牙人,幾個當地基督徒及奴隸。他們於傍晚離開了澳門,淸晨與海盜交戰,奪取該海盜23船中11艘,俘獲大量人員、繳獲許多軍火。其餘12 艘較輕快的船得以逃脫。
葡萄牙人的勇敢傳遍了各地。幅員如此遼闊的中國的皇帝無葡萄牙人的協助與幫忙居然不足以對付一反叛他的海盜。此係事實,中國航線的船隊司令現在的工作之一是拒絕經常向他們提出的求援。”(18)
此段關於中國官員求助的叙述還是比較接近事實的。中國允許葡萄牙人入居澳門的初衷之一便是讓其充當“藩籬”。此文作於1580年至1591年間。當時居澳葡人尙無遭驅逐之虞,故仍未爲將驅逐海盜作爲他們據居澳門的法理依據提出。葡人入居澳門後,曾有數次驅逐海盜的軍事行動,但與他們進入澳門無關。從1613年準備將他們與日本人一道驅逐出澳開始,尤其南京敎案後,才出現了“Chapa de Prata”,“海盜說”與“Chapa de Ouro”等說。從上文我們看到,廣州官員派人送來的chapa爲一普通劄諭,要求雙方停戰,而不是傳說百年的將澳門獎賞給葡人的“Chapa de Ouro”。
我們知道“海盜說”爲耶穌會爲保護澳門免遭驅逐之難而砲制的一理論(19)。畢竟有“一代偉人”之稱的羅耀拉門徒內不乏精通中國歷史者,於是在“Chapa de Prata”的基礎上出現了“Chapa de Ouro”。
我們先來看一下中國歷史上是否有過“Chapa de Prata”。在檢索漢籍之前,有必要確定葡語“Chapa”的定義。
根據古葡語最權威的《葡萄牙語大字典》:
“Chapa 1陰性名詞(源自法語chape)。金屬、木頭等較結實物質構成的扁平物體;片,板;金屬制勛章;標誌,記號,印,標記,徽章。
Chapa 2陰性名詞,古語。葡萄牙人於16世紀、17世紀在亞洲爲本地人頒發的書面航行文件,布告,命令,允許,許可;通行證。”(20)
第2個詞意在現代葡語中已不再使用(21)。
據此,“Chapa de Prata”擬可譯爲銀印或銀牌。
《中文大辭典》給銀印下的定義是:“銀質之印也。”(22)
《中文大辭典》給銀牌下的定義是:“銀製之符牌也。”(23)
明制(24)有銀印:
“郡王,鍍金銀冊、鍍金銀印,冊文視世子。”(25)
“百官印信。洪武初,鑄印局鑄中外諸司印信。正一品,銀印,……六部、都察院並在外各司,俱正二品,銀印二臺,……其餘正二品、從二品官,銀印二臺,……”(26)
從二品官以下各官掌銅印,未入流者用銅條記。(27)
明制亦有銀牌:
“千戶佩鍍金銀牌。獨雲龍,獨虎符。百戶素雲銀牌符”(28)
此外,尙有洪武六年所造“扈駕金字銀牌”。(29)
就明制而言,葡人不可能獲得上述各類“銀印”或“銀牌”。事實上,早期葡語文獻中關於“銀印”或“銀牌”的記載非官方文件。
1621年,澳門大三巴學院院長耶穌會會士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30)便斬釘截鐵地聲稱:
“此地原屬中國國王,但現在屬於葡萄牙國王及在這裡居住的葡萄牙人。之所以成爲他們的憑據是廣東官員將此地給了他們而中國國王核准了日期。此事原爲口頭傳說,後見之出版的史書。直至1553年,葡萄牙人與華人在上川島進行交易。華人於1555年將他們由此移往浪白滘並於1557年遷至澳門。官員將此港給他們進行貿易(31)。幾年來,他們已了解到這些商人爲守本分、誠實之人(32),所以允許他們入廣東貿易(33)。是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Fernão Peres de Andrade)爲葡萄牙國王在廣東設立了商站。葡萄牙人爲中國立下的汗馬功勞確認了澳城其港、其地的讓與。這汗馬功勞便是殲滅了一騷擾廣州的劇盜。爲此目的,他們(華人)將葡人遷至距廣州較近的這一港口(34)。對此,本澳較年長的居民言之鑿鑿。多虧此種效勞,他們在此扎下了根,大憲亦頗感滿意。作爲感謝,爲每個葡萄牙人頒發了一“Chapa de Ouro”,上有提及此豐功偉績的文字。對此感謝,廣東省官衙簿籍中有載。各級大吏給本議事亭的劄諭中多有涉及。”(35)
事隔9年之後的1628年,澳門議事亭上書菲利佩(Felipe III)三世國王說:
“澳門或稱天主聖名之城議事亭,通過它的理事官克里斯托萬·費雷拉(Cristóvão Ferreira)-戰時曾多次出任守備司令,尤其在1622年擊潰荷蘭人的戰役中出任指揮。和平時曾任委離哆(36)及出使日本大使-稟呈國王陛下,因該城居民於1557年擊潰一橫行中國沿海的漳州劇盜,所以從偉大中國國王處獲一‘Chapa’,將他們現居住的港口及其地賜給了他們。”(37)
耶穌會士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稱:“……多虧此種效勞,他們在此扎下了根,大憲亦頗感滿意。作爲感謝,爲每個葡萄牙人頒發了一‘Chapa de Ouro’”,而議事亭則謂:“因該城居民於1557年擊潰一橫行中國沿海的漳州劇盜,所以從偉大中國國王處獲一‘Chapa’,將他們現居住的港口及其地賜給了他們。”
兩說之歧歷歷在目。或許無論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無論議事亭均對“Chapa de Ouro”或“Chapa”究爲何物並不明晰。
對“Chapa de Ouro”的詞源,中國學者多有考據。不擬在此逐一分析,僅以“金劄”說爲例。
50年代戴裔煊在《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38)中有專述。茲錄如下,以供分析。
“像耶穌會會士、馬多斯(39)文件所稱廣州高級官吏們給葡萄牙兩個首領每人一道‘金劄’以示感謝,可能是眞的。所謂‘金劄’,葡萄牙文作Chapa de ouro,英文譯爲golden chop,孟達多(40)根據澳門葡人土話稱中國官府的公文爲chapa因而假定一種金字的榮譽狀。儘管葡人的文獻對於chapa de ouro的解釋糾纏不淸,我認爲孟達多的假定是合理的(見Montalto de Jesus書第23頁的附注。他舉出了Cruz在Tractado da China(41)第十六及二十五章的說法,Chapa de ouro是指繡在高級官吏袍上的金文樣。在那個時候,葡人稱‘欽差’(Guin-chae)本人爲Chapa de ouro云云。足見葡文文獻中對於這件東西的實質還不淸楚。……澳門的葡人不管甚麼文件,凡廣東政府官吏給他們的都叫作‘劄’,寫有金字的奨狀,因而也叫做‘金劄’(Chapa de ouro))。”(42)
戴裔煊“金字的獎狀”及“金劄”說大抵屬於臆測範疇,似乎無漢籍作爲支持,不過是葡語“Chapa de Ouro”的漢譯。
此神秘的“Chapa de Ouro”究爲何物?
“Chapa de Ouro”擬可譯爲金印或金牌。
《中文大辭典》給金印下的定義是:“黃金鑄印,謂之金印。”(43)
《中文大辭典》給金牌下的定義是:“黃金製之牌也。”(44)
明制有金印:
“皇貴妃而下,有冊無寶而有印。……其印用金。”(45)
“親王妃冊印。……其金印制未詳。”(46)
“公主冊印。其印同宋制,用金,……”(47)
“世子妃亦用金冊。……金印,……”(48)
朱明亦以金印賜貢國:
“明初,賜高麗金印,龜紐,方三寸,文曰“高麗國王之印”。賜安南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安南國王之印”。賜占城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占城國王之印”。賜吐蕃金印,駝紐,方五寸,文曰“白蘭王印。”(49)
明制亦有金牌:
“洪武四年始製用寶金牌。凡軍機文書,自都督府、中書省長官而外,不許擅奏。有詔調軍,中書省同都督府覆奏,乃各出所藏金牌,入請田寶。”(50)
“其武臣懸帶金牌,則洪武四年所造。……指揮佩金牌。雙雲龍,雙虎符。”(51)
但“Chapa de Ouro”說的直接靈感可能爲發給邊番及貢國的金牌。
“嘗遣官賚金牌、信符詣西番,以茶易馬。其牌四十一,上號藏內府,下號降各番,篆文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二十二年又頒西番金牌、信符。……
永樂二年製信符、金字紅牌給雲南諸蠻。凡歷代改元。則所頒外國信符、金牌,必更鑄新年號給之。此符信之達於四裔者也。”(52)
以明制而論,葡人不可能獲得上述各類“金印”或“金牌”。“Chapa de Ouro”實爲葡人欲得未得之物,故幾百年來遍尋不得。(53)
從前引兩段葡語文獻可知“Chapa de Ouro”及“Chapa”可以等同使用。溯流窮源,我們來看看葡語文獻中迄今爲止所知最早的記叙。
聖方濟各·沙勿略在上川伺機進入中華國門傳敎時曾有多封信件致其會友。
其中第一封“致麻剌加方濟各·佩雷斯(Francisco Perez)(54)神甫
1552年10月22日於上川(55)
我主基督的恩澤及熱愛永遠保佑我們。阿門。
1 多虧我主的慈悲、憐憫,迪奧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56)的大船及所有乘客安全無恙地來到了上川港(57)。在此,我們遇到了許多其它商人的船隻。上川港距廣州30里格。許多商人從廣州城趕來此地與葡萄牙人交易。葡萄牙人不斷與他們打交道,看看是否有人願意帶我去廣州城。衆人一致拒絕,他們說若廣東督臣得知帶我入城,他們的性命及貨物將遭受極大危險。因此不管我開多大價,他們也不敢讓我隨他們的船去廣州城。
2 虧得上帝保佑,住在廣州城中的一誠實的人自告奮勇地答應我以200科魯札多(cruzado)的代價用小船將我載至廣城。船上祇有他的兒子和船工,以此避免讓廣東督臣通過水手得知是誰捎帶我。他還答應將我在他家中隱藏3、4天。然後在一天淸晨將我及一些書籍和衣服送至城門口。我由此去見督臣並告訴他說我們此來爲去覲見中國國王,向他出示主敎致中國國王的信件,告訴他我們受殿下之命來弘揚上帝之法。
3 據當地人說,我們所面臨的危險有二:首先,同意捎帶我們的那人在收到200科魯札多(cruzado)後,因無廣東督臣的許可,會將我們遺棄在某一荒島上或投入海中;其次,即便帶我們到廣州見到督臣,或許會接待我們或許會將我們下獄。因爲這將成爲一特大新聞。中國壁壘森嚴,無國王的‘chapa’(58),任何人不得入華,因爲國王嚴格禁止外國人無他的‘chapa’進入他的國土。除上述危險外,還有許多更大的危險,但當地人說不出來。儘管我略述一二,但要詳說實非易事。
……
10 我日夜盼望總有一天有一華人從廣州來接我。上帝保佑他一定前來,這也是我的宿願。若上帝不保佑的話,我眞不知如何辦,不知前往印度還是暹羅。若去暹羅,可隨暹羅國王派遣出使中國國王的使團入華。我給你們寫這些的目的是請你們轉告迪奧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若他前往中國,若可通過甚麼途徑往暹羅發信,一定給我寫信,以便我們在那裡或中國其它甚麼港口會合。無論在麻刺加還是在印度,你們要與他保持友誼,祈禱上帝保佑他。能幫助他,盡量幫助他,因爲他是我會的摯友。
我主基督保佑我等。阿門。
今天,1552年10月22日於上川。
基督與你們同在。
方濟各(59)”(60)
另一封“致麻剌加迪奧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
1552年10月22日於上川
1 多虧我主的慈悲、憐憫,大船安全無恙地來到了上川港。許多人已給你寫信匯報貿易的情況。對此我不在行,故不多言。
要告訴你的是,我日夜盼望總有一天有一商人將我帶至廣州。我已同他約定,我出200擔(61)由他將我帶至廣州城。但願我主上帝成全此事,這是我的宿願。
3 將捎帶我的華人是曼努埃爾·查維斯(Manuel Chaves)的熟人。他從廣州獄中逃脫時,此人將其在他家中躲藏了多天。我每天等待此人來接我,因爲在上川港我們商定我出200擔讓他帶我。通過曼努埃爾·查維斯(Manuel Chaves),我將向您叙述一路上的情況,以及在廣州受到的接待。
4 萬一,上帝絕不允許這樣,這個商人不來接我,今年我不能入華,我眞不知如何辦,不知前往印度還是暹羅。若去暹羅,可隨暹羅國王派遣的使團明年入華。若前往印度的話,在阿爾瓦羅·達·加馬(Alvaro da Gama)(62)執政期間,若上帝不以其它方式成全我的話,不要指望在華做甚麼可以留下記憶的事情(63)。
……
萬一今年無法入華,我不知是否同迪奧戈·瓦斯·德·阿拉貢(Diogo Vaz de Aragão)一道乘坐他今年在此購買的一條平底帆船前往暹羅,然後從暹羅隨暹羅國王遣華使團入華。若我前往暹羅,我會通過曼努埃爾·查維斯(Manuel Chaves)給您寫信。若您可通過甚麼途徑往暹羅發信,一定給我寫信,告訴我您明年的打算,是否隨使團入華(64),以便我們在廈門或廣東其它甚麼港口會合。但願我們在華聚首,今年我將在中國等候您。若此生無緣再相逢,我主憐憫我們相聚天堂,永不分離。
1552年10月22日寫於上川。
方濟各”(65)
還有一封“致果阿加斯帕爾·巴爾札埃奧(Gaspar Barzaeo)(66)神甫
1552年10月25日於上川
我主基督的恩澤及熱愛永遠保佑我們。阿門。
……
6 我抵達上川港。它距廣州城30里格。我日夜盼望總有一天有一商人將我帶至廣州。我已同他約定,我出價200科魯札多(cruzado),這是因爲無國王‘chapa’私自夾帶外國人入華者違反禁令,將受到懲罰。但願我主上帝成全此事。
1552年10月25日於中國上川港。
基督與你們同在。
方濟各”(67)
從方濟各“中國壁壘森嚴,無國王的‘chapa’,任何人不得入華,因爲國王嚴格禁止外國人無他的‘chapa’進入他的國土。”此語可知此處的“chapa”實際指朝貢貿易中的勘合。
葡萄牙人於1511年佔領麻剌加時,對朝貢貿易制度已有所了解。皮雷斯在其1512年至1915年間成書的《東方簡志》(68)中便有如下記述:
“向中國國王稱臣、進貢的國王
後面將涉及占城國王、交趾支那國王,琉球國王及日本國王。
爪哇國王、暹羅國王、巴西(69)國王、麻剌加國王派遣使節,攜帶中國的印信朝覲中國國王。每個國家時隔五年或十年遣使一次,特選知道中國人喜歡要的本地土特產之精品攜來進貢。”
無疑,皮雷斯筆下的“印信”(selo da China)亦指勘合,因爲chapa 亦有selo(印)的詞意。
對此,萊奧內爾·德·索札(Leonel de Sousa)在其信中亦有涉及:
“在我啓程之際,海道派人轉告我說,若我們欲在華通商,希望我獲得陛下大使(70)的資格,以便他可稟報皇帝我們係何許人也,這樣便可永享和平,因爲凡是在華通商者,無不具有皇帝的特許且泊有定口(71)。”
此處的“特許”(licença d’Elrey)亦當指勘合。葡語中chapa本身就有licença(允許)的詞意,故licença d’Elrey與chapa d’el-rey爲同義詞。
王室編年史家若昂·德·巴羅斯(João de Barros)早於1563年便記述說:“中國皇帝給所有臣服他的王公頒發金印,上有他的徽記。所有王公的信函上必需加蓋此印,以示臣服。”(72)從上引幾份早期葡語文獻可知,葡萄牙人對中國的朝貢貿易制度有相當的了解。葡人爲能在中國合法經商,必須取得貢國資格。於是多次遣使中國,企圖建立這種關係。
葡國首位遣華大使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當年在廣州受阻爲無金牌、勘合之故。“佛郎機國差使臣加必丹末等貢方物,請封,並給勘合。廣東鎭巡等官以海南諸番國無所謂佛郎機者,又使者無本國文書,未可信,乃留其使者以請。下禮部議處。得旨,令諭遣還國,其方物給與之。”(73)
因隨暹羅貢使團多次入華貿易的而諳知中國情況的迪奧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在陪送吉爾·德·戈伊斯(Gil de Góis)出使中國時,知道葡萄牙從無獲得金牌、勘合,於是乾脆讓到廣州具體聯係使團事宜的曼努埃爾·杜·佩內多(Manuel do Penedo)撒謊。
來澳門爲洽葡人出兵幫助鎭壓水兵起義的湯克寬(74),在受到迪奧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及吉爾·德·戈伊斯(Gilde Góis)的熱情款待後,同意帶曼努埃爾·杜·佩內多(Manuel do Penedo)到省晉見大吏。爲此,曼努埃爾·杜·佩內多(Manuel do Penedo)就大使入廣州一事向大憲遞上一稟呈,“大槪內容爲希望大人下令允許大使前來廣州,因爲此係一遠在天涯海角的國王派遣的使團,他隨使團同行已近兩年;希望將此事稟報中國皇帝,以便來使可盡快帶著中國皇帝的答覆及批示回覆他們的國王,因爲大使帶著國王的命令並有國王的推薦。宣讀完稟呈後,人們問曼努埃爾·杜·佩內多(Manuel do Penedo)是否攜帶著頒發給上次使團大使(75)的chapa。該次出使仍有案可稽。曼努埃爾·杜·佩內多(Manuel do Penedo)回答說未帶來,原因是上述chapa在馬六甲城司令官手中保管,在該城堡的一次火災中化爲了灰燼。因他無上述chapa,大吏不再理睬他,下令送曼努埃爾·杜·佩內多(Manuel do Penedodo)及其他葡人回船上休息並告訴他說,因無上述chapa他們無法受理此事亦無法向皇帝起奏恩準大使入廣州。首先需將此事奏明皇帝。但大使在澳門休息、逗留期間,他們盡力而爲。得此批示後,衆人回府,葡人退至船上休息。申請的事情放置了數天。”(76)
耶穌會後炮制“Chapa de Ouro”說時巧妙地將銀改金,以示尊貴。其目的在於爲海盜說提供一有中國典章制度依據的而令人置信的細節,但不過爲無源之水。史稱:“永樂二年製信符、金字紅牌給雲南諸蠻。凡歷代改元。則所頒外國信符、金牌,必更鑄新年號給之。此符信之達於四裔者也。”
由此可見,“Chapa de Ouro”或許不是甚麼“金字的獎狀”或“金劄”,而以金牌、勘合爲是。
從上所述,我們知道獎給葡人的“Chapa de Ouro”從未存在過。在兪安性5條討論實施前,此問題從未提出。在議事亭與耶穌會的爭端中,17世紀的澳門議事亭十分淸楚而且公開承認無任何可以證明澳門是中國出讓給葡萄牙的文件。但從18世紀起,葡萄牙官方曾多次興師動衆找尋“Chapa de ouro”,企圖以此作爲居據澳門的法理依據,這便是所謂“澳門問題”的初衷。至於18世紀葡國內閣政要,時任海事及海外國務秘書的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e Castro)首倡的“征服說”,完全是出於某種政治需要。葡萄牙在西方列強紛紛而至的情況下,爲保護澳門不受其他歐洲國家的染指,遂有此政治動作。原因是澳門若繼續爲中國主權下的領土,對中國虎視眈眈的列強,豈會放過澳門,因此必須尋找符合國際法原則的領土取得的依據。事實上,從荷蘭人開始,對澳門的覬覦已形成。澳門僥幸擊退了荷蘭人的進攻,但將面臨的是比荷蘭人強大的多得多的英、法大國。面對這一新的國際形勢,葡萄牙政府採取了一較實用、靈活的外交政策:“在中國面前放棄對澳門權利的訴求或引據,‘出讓’與‘征服’之類的論調亦息旗偃鼓。在與對葡中關係史不大了解的歐洲列強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不失時機地將此問題以歐洲各國法律體系所接受的傳統依據提出。”(77)從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e Castro)開始的對葡人據澳合法權的探討,主要目的是對付西方其他列強,但其客觀後果之一是企圖從中國手中獲得領土最高權(supremacia territorial)。因在葡萄牙及歐洲其他各國圖書館、檔案館未找到“Chapa de Ouro”,湯士選(Alexandre de Gouveia)(78)在里斯本接受主敎神品後,前往中國出任北京主敎時,時任海事及海外國務秘書的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於1783年4月4日爲統制澳門的葡印總督費德里克·吉爾梅·德·索札(Federico Guilherme de Souza)下達了41條詳細的指令(79),令其爲湯士選(Alexandre de Gouveia)入華作準備。該指令有關澳門的條目如下:
23 在本指令中,命令上述主敎始抵澳門便了解中國歷代皇帝向葡萄牙民族提供的特權、豁免及自由,旨在在北京不僅尋求確實仍存在的各項並重新獲得因疏忽、大意或其他事件而損失的部份。此目的十分重要,需謹愼從事,不可同執行其他指令般一蹴而就。
……
26 該重要領地的議事亭,……對他們(中國官員)唯唯諾諾,對事關葡萄牙民族榮譽、葡萄牙王室對該領地無可置疑的主權權利不聞不問。
……
29 在此工作中,主敎必須得到果阿所有關於該領地形勢、現狀、利益及一切有關情況。有益的是可以獲得一切可以發現的有關中國歷代皇帝爲居住澳門的葡萄牙臣民所提供的特權、豁免及自由的訊息(80)。它們一定載於古今chapas或特權狀內。共達200份之多,……
……
36 在翻閱上述各條的內容時,總督及其他官員應在議事亭的倉庫或儲藏室中尋找第29條中涉及的chapas或特權狀。若無結果,應到耶穌會檔案或與其有關的檔案中尋找。若上述檔案已出售,應在澳門進行調查,了解該檔內是否存在上述chapas,誰是檔案現在的主人。極有可能在上述議事亭手中,原來就屬於它。必須竭盡全力發現它們的下落,以及獲得它們的辦法。”
除此正式的指令外,尙有一題爲《在果阿應爲北京主敎提供的指令的札記及消息》(81)的備忘錄,其內容更加細致。
“1 葡萄牙王室對澳門這一重要居留地的所有權非係中國皇帝對本王室的恩賜或讓與,乃葡萄牙軍隊通過征服權獲得。
……
4 ……係一基於葡萄牙軍隊通過流血獲得的征服權的所有權。
……
7 據傳說,在葡萄牙人佔領這一殖民地後,儘管它通過征服權佔有了它,爲安全起見,要求中國皇帝確證這一佔有。皇帝得知上述葡萄牙人爲他的臣民帶來的益處,幫助他們擺脫了海盜的騷擾與肆虐,不僅同意了他們的請求,而且挽留他們在此久居,故他及其後歷代皇帝不斷提供了大量的特權、豁免及自由。它們一定載於許多chapas或特權狀內,詳見本文爲其文獻的指令第29條。
8 不分析上述chapas,無法對中國歷代皇帝爲我們提供特權、豁免及自由有一確鑿的認識,……”(82)
葡印總督接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Castro)指令後,亦起草一指令(83)並於1784年4月7日正式下達。
“19 在此工作中,陛下命令您必須得到果阿所有關於該領地形勢、現狀、利益及所有的有關情況及一切可以發現的有關中國歷代皇帝爲居住澳門的葡萄牙臣民所提供的特權、豁免及自由訊息。它們一定載於古今chapas或特權狀內。共達200份之多。阿羅爾納伯爵(Marques de Alorna)及其後任那位不幸的伯爵(84)出任印度總督時命令當時耶穌會日本省會長翻譯這些文件。若不在本政府秘書處中,一定在耶穌會檔案或該議事亭檔案館中。
……
20 我下令進行了必要的尋找,在本政府秘書處詳細查找,一無所獲。未找到該年耶穌會會長發來的函件,所以我已命令澳門總督及其他官員按照我的命令在議事亭的倉庫或儲藏室中尋找涉及特權、豁免及自由的chapas或特權狀。若無結果,應在耶穌會檔案或與其有關的檔案中尋找。若上述檔案已出售,應在澳門進行調查,了解該檔內是否存在上述chapas,誰是檔案現在的主人。極有可能在上述議事亭手中,原來就屬於它。必須竭盡全力發現它們的下落,以及執行陛下的命令妥善獲得它們的辦法。若獲得上述chapas或其他任何可以證實爲居住澳門的葡萄牙臣民所提供的特權、豁免及自由文件,爲您提供一正式副本,以供參考。
21 在查找中,發現了一些文件及chapas。他們記錄了某些特權及優免,以及中國官員對居澳葡萄牙人的壓迫,對此我將加以詳述,使您知悉。”(85)
湯士選(Alexandre de Gouveia)抵達澳門後,議事亭於1784年9月12日又爲他提供了一包括19條的指令(86)。當然,從17世紀起便知道根本不存在甚麼chapa de ouro的議事亭無法拆穿葡京定調的“征服說”,於是趨附此說且將其“戲劇化”。
“上帝安排,萬事如意,凡人所不知。當時中國海域有一漳州小海盜Sam Chiláo橫行不法。他打劫不斷,腰纏萬貫,橫行波濤。其船隊浩大,遇船劫焚之。橫行海上之外,他曾兩次洗劫廣城。
華人深受其害,邀請我們協助殲之。我們立即答應,爲此我們從上川港(87)啓航。在此我們組建了新的船隊、它包括大船、平底帆船及拉艇(lanteas)。船員中有從麻剌加來的葡萄牙人及基督徒,此外還有許多與我們同行的馬來人及北大年人。此次行動實施後,値得慶幸的是我們於1556年將此海盜殲滅,摧毀其艦隊。
作爲對擊敗這一叛匪,保障中國海航、陸行安全的感謝並應廣東官員及商人之請,嘉靖皇帝於1557年將澳門港給我們永遠安心居住。除了爲我們提供的許多特權、恩准及豁免外,無任何年金,地租或進貢。此事見之上述皇帝給我們的chapa de ouro。其副本勒刻在廣州衙門一石碑上。1649年韃靼人征服中國後,下令將其收藏起來。
時光的坎坷,中國官員的貪欲,以及某些年我們的貧困又提起了我們現在繳納的地租。此名稱或其源起爲獲得皇帝或廣東王爺(88)的恩施而向他們貢奉的禮物或特產。而後,華人將其視爲一種必須嚴格繳納的債務。
毫無疑問,我們在此港市的定居是通過征服權獲得的。在我們擁有它的227年中,我們心安理得地完全管理此地,迄今爲止無人提出異議。”(89)
雖然接受了上述指令,湯士選(Alexandre de Gouveia)的北京主敎身份在華從未公開,他僅以數學家的身份爲淸廷服務,自然無法執行那些爲他下達的指令,(90)這場由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發起的“文獻考古”工作不了了之。
1832年,龍斯泰提出“儘管葡萄牙人佔有澳門幾乎達三個世紀之久,他們從未獲得澳門主權”(91)。一石激起千層浪。葡國政府又被迫開始新一輪的找尋行動。19世紀著名葡萄牙海外歷史學家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m)(92)承擔了這一艱巨的任務,於1845年完成了《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經過仔細的調硏後,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m)的結論是:
“華人對葡萄牙人作的不斷特許見之稱爲chapas的文件中。我的外交檔案中有幾份這樣的文件。還有那些勒刻在議事亭一石碑上的chapas。曾出任該殖民地總督的陸軍上校盧卡斯·若澤·德·阿爾瓦任卡(Lucas José de Alvarenga)(93)向我提供了副本。遺憾的是,我手頭無此文件。或許它們會更好地說明華人對我們不斷特許的性質。然而,據我所記憶,無一份文件正式確切地說明華人將此地區出讓給葡萄牙王室”(94)
當時的海事及海外部長若阿金·若澤·法爾康(Joaquim José Falção)對此結論並不滿意。他於1845年10月10日向澳門總督比加哆(José Gregório Pegado)發送一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m)回憶錄副本,要他進行仔細查核,於是便產生了比加哆(José Gregório Pegado)的《特別備忘錄》。比加哆(José Gregório Pegado)亦未找到“Chapa de Ouro”。其復查結論如下:
“關於葡萄牙人對澳門所擁有的權利,應該指出,儘管不幸的是無任何文字記載可證明此種權利基於中國國王與早期葡萄牙人簽訂條約產生的讓與,但此權利有堅實的見證,而不是以簡簡單單的歷史論點爲其依據。”(95)此語實際上委婉地承認了從無讓與。
在此情況下,葡萄牙不得不尋求以國際條約的形式來解決“澳門問題”,於是出現了中葡1862年條約(96)的談判。
進入19世紀70年代,著名作家兼東方學家若澤·奧古斯托·杜·巴雷托·戈拉薩(José Augusto do Barreto Graça)受外交部委托撰寫一關於澳門問題的報告(97)。毫無實質性發現。
1882年,杜阿爾特·諾格拉·蘇亞雷斯(Duarte Nogueira Soares)以法文撰寫了《葡萄牙對澳門領土主權備忘錄》(98)並於當年在外交部的贊助下由官印局出版。“Chapa de Ouro”仍然無影無蹤。
這一連串的失敗迫使葡萄牙再次尋求條約解決方式。1887年條約談判進入了議事日程(99)。通過1887年條約,中國允許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使葡方獲得了避免西方列強在於中國發生戰事的情況下藉口佔領澳門的可能性,同時以“大西洋國允准,未經大淸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這一條款保留中國了對澳門的領土最高權(supremacia territorial)。
“中國皇帝通過某份chapa或文件承認葡萄牙人定居澳門?否。葡萄牙人在此定居勿需繳付高額稅金?否。正是因爲無chapa,才支付巨額稅金。”(100)文德泉神甫此語可謂眞知灼見。
註釋:
①關於諸“海盜說”的來龍去脈,請參見作者《TCHANG-SI-LAO其人文海鉤稽“海盜說”溯源》一文,《澳門硏究》,第9期,第70-109頁。
②關於此二人的考證,請參見作者,前引文,第70-77頁。
③此句與陳吾德“……夷人曾不滿千,而賊皆扶傷遠引,不敢與斗。”一語吻合。
④澳門王室大法官於1580年始抵澳門。
⑤關於冠服式樣及等級,參見《明史》,第1633-1656頁。1554年一廣東葡囚在爲梅爾喬爾(Mestre Melchior)神甫提供的消息中便對中國官員的冠帽進行了描寫。“軍官們戴的帽子,如同我們中間的勛章或其他類似的東西,爲表示其級別的方式。其制式不同,祇有他們可以戴用。”參見拉法爾·廷迪諾(Raffaella D’Intino)《中國風物志-十六世紀文獻集》,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989年,第75-76頁。“國王或王子遣華使團的大使得到皇帝的厚贈及恩惠。向其贈送官員用的冠帽及佩飾,因此他們通行無阻。”同上,第228頁。
⑥明制有“功臣鐵券。洪武二年,大祖欲封功臣。議爲鐵券,而未有定制。……外刻履歷、恩數之詳,以記其功;中鐫免罪、減祿之數,以防其過。字嵌以金。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頒功臣,右藏內府,有故則合之,以取信焉。”(《明史》,第1661頁)。
⑦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旬年史之十三(Decada 13 da Historia da India)》,里斯本科學院,1876年,第2卷,第729頁。
⑧此章有一漢譯,載《文化雜志》,第31期,第122-124頁。我們使用的是1925年波爾圖版,第152-156頁。引文由作者從葡語譯出。
⑨洛瑞羅稱“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在1567年擔任日本航線船隊長。”《文化雜志》,第31期,第124頁,注1。此語有誤。查唐塞巴斯蒂昂(D.Sebastião)國王恩准特里斯藤·瓦斯·達·維加(Tristão Vaz da Veiga)作兩次印度-中國之行特許狀的簽發日期爲1564年1月15日。見葡萄牙國家檔案館,唐塞巴斯蒂昂(D.Sebastião)及唐恩里克(D.Henrique)秘書處檔,第13簿,第72-73頁,第263號文件。
⑩關於艦隊司令在澳期間的權限,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敎育學會,1998年,第49-50頁。
(11)關於葡人早期居澳的村落,戈列高里奧·岡薩雷斯(Gregório González)神甫稱“這我才開始了解此地,發展基督徒。我總是幫當地人的忙,原諒他們的過錯,眞誠對待他們並要他們互相以誠相待。因此在十二年的時間內,在稱爲Macau 的一陸地頂端形成了一巨大的村落。有三座敎堂,一所濟貧醫院及一所仁慈堂。現在已成爲擁有五千基督徒的村落。”
(12)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Gaspar Frutuoso)《懐念故土(第二篇)》,波爾圖,1925 年,第152-153頁。
(13)同上,第153頁。
(14)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Gaspar Frutuoso),前引書,第154頁。Lamão島的考證,參見阿爾貝托·卡馬爾(Albert Kammerer)《16世紀葡萄牙人發現中國及其沿海圖》,《通報》第39期增刊,萊頓,1944年,第148-151頁。
(15)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Gaspar Frutuoso),前引書,第154頁。
(16)待考。
(17)澳門港,內港。
(18)加斯帕爾·福魯圖奧佐(Gaspar Frutuoso),前引書,第155頁。
(19)詳見《TCHANG-SI-LAO其人文海鉤稽“海盜說”溯源》一文,《澳門硏究》,第9期,第78-95頁。
(20)安東尼奧·德·莫拉伊斯·席爾瓦(António de Morais Silava)《葡萄牙語大字典》,第10增訂版,里斯本,1945年,卷3,第30頁。關於chapa的詞源,可見若昂·克羅米那斯(Joan Corominas)《西班牙及拉丁美洲西班牙語詞源評解字典》,馬德里,1984年,第2卷,第325-328頁。
(21)白妲麗(Graciete Nogueira Batalha)《澳門方言詞彙》,科英布拉,1977年,第122 -123頁。早期葡語中此詞的使用情況,可見羅德爾夫·塞巴斯蒂昂·達爾加多(Rodol fo Sebastião Dalgado)《葡亞詞彙》,1982年,漢堡版,第1卷,第259-261 頁及馬爾科斯·佩雷拉(Marques Pereira)《大西洋國》,第4卷,第712頁。
(22)《中文大辭典》,第34冊,第258頁。
(23)同上,第262頁。
(24)淸襲明制。《澳門記略》稱,“其道廣東者,曰暹羅,順治10年請貢,後率期以3年。康熙12年賜國王森列拍誥命,記鍍金駝紐,銀印。”(第41頁)
(25)《明史》,第1660頁。
(26)同上,第1661-1662頁。
(27)同上,第1662頁。
(28)同上,第1664頁。
(29)同上,第1665頁。
(30)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對敎難問題並不生疏。早於1616年,他曾在里斯本就1612年至1614年日本敎難著書立說。詳見氏著《1614年5月至12月日本敎衆受難記實(Relaçam da Perseguiçam qve teve a Chrisrtandade de Japam des de Mayo ate Nouembro de 1614)》,耶穌會會士、中國、日本視察員、維第格拉(Vidigueira)人氏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著,彼得羅·科拉斯貝克(Pedro Crasbeeck)印刷所,1616年。此外,在海外歷史檔案館尙存一國王於1616年11月16日對其三項請求要求財政委員會審議的敕令。詳見海外歷史檔案館《澳門檔》第1函盒,第6號文件。此外,他還將耶穌會1627 年報告中關於中國部份摘錄出版,《1627年耶穌會會士信中關於中國情況摘要(Compendio de lo que escriuen los religiosos de la Compañia en cartas de 1627,de lo que passa en losreynos de la China)》,馬德里,安得雷斯·德·帕拉出版社,1629年,3頁。關於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deMatos)的詳細生平, 請見榮振華(Joseph Dehergne)《1552年-1880年在華耶穌會會士名錄》,羅馬-巴黎,1973年,第170頁及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十七世紀文獻》,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8卷,1974年,第4期,第236-238頁。此外,馬德里國立圖書館及國家檔案館藏有關於此人在澳生平的原始文獻多份,可供硏究。
(31)關於此問題,參見作者《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一文,載《澳門硏究》,第7期,第122-143頁。
(32)同上,第128頁及第133頁。
(33)同上,第132頁。
(34)此句實指葡萄牙人入居澳門的過程。
(35)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十七世紀文獻》,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9卷,1975年,第1期,第12-13頁。
(36)葡文作vereador,意即“市議員”。中國發澳門理事官的公函中亦常稱其爲“委離哆”,原因是理事官亦兼“委離哆”職,故通用之。
(37)若爾當·德·弗雷塔斯(Jordão de Freitas)《澳門十六世紀世紀歷史資料》,澳門文化司署,1988年,第20頁。
(38)戴裔煊《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第3期,第142-166頁。此文後於1987年由澳門星光出版社發行單行本。
(39)即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
(40)即特瑞修(Montalto de Jesus)。
(41)此書的高譯及范譯缺乏應有的考證。
(42)戴裔煊《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第163-164頁及164頁註①。
(43)《中文大辭典》,第34冊,第155頁。
(44)同上,第182頁。
(45)《明史》,第1659頁。
(46)同上,第1660頁。
(47)同上,同頁。
(48)同上,同頁。
(49)同上,第1663頁。
(50)同上,第1664頁。
(51)同上,同頁。
(52)同上,同頁。
(53)葡國史家關於此問題的主要論著,請見林安富(António da Silva Rego)《葡萄牙據居澳門史》,里斯本,殖民地總局,1946年,第7-25頁,文德泉《澳門軍人》,澳門官印局,1976年,第15-42頁,高美士《澳門起源諸說》,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3期,1969年,第123-142頁以及薩安東《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
(54)參見榮振華(Joseph Dehergne)《1552年-1880年在華耶穌會會士名錄》,羅馬-巴黎,1973年,第201頁。
(55)具體地點爲三洲塘。
(56)關於此人的生平,請參見文德泉《澳門名人錄》,澳門,澳門敎育文化司署,1982 年,第21-22頁。
(57)三洲塘。
(58)原文作chapa d’el-rey,指勘合。
(59)沙勿略的全名爲方濟各·沙勿略(Francisco Xavier)。德國耶穌會會士喬治·舒哈莫爾(Georg Schurhammer)爲最權威的沙勿略傳記硏究學者,著有《方濟各·沙勿略生平與時代》,4卷(西班牙語版),納瓦拉政府,耶穌會及潘普洛納主敎府,1992年。其中第4卷題爲《日本與中國》(1549-1552),專門叙述方濟各·沙勿略在日、中兩地的活動。
(60)喬治·舒哈莫爾(Georg Schurhammer)及約瑟夫·維克(Josef Wicki)《聖方濟各·沙勿略信札》,2卷,羅馬,1944年-1945年,第2卷,第491-497頁。
(61)胡椒。
(62)阿爾瓦羅·德·阿塔伊德·達·嘉馬(Álvaro de Ataíde da Gama)爲發現從歐洲通往印度海路的達嘉馬之子,1552年-1554年間出任馬六甲城防司令。
(63)阿爾瓦羅·德·阿塔伊德·達·嘉馬(Álvaro de Ataíde da Gama)性情怪癖。麻剌加人人惡之。他甚至挑唆佣人謾駡聖方濟各·沙勿略。後在其任期結束前,爲國王召回,下獄,死於麻瘋癥。
(64)葡人被逐廣海,在閩浙沿海行商的同時,加入東南亞,主要是暹羅的貢使團來華貿易。《澳門記略》語“今其國中多閩人,計貲授官,有多仕者,往往充使來貢。”(第47頁)“凡國王、王妃、陪臣貨物,抽其十之五,官給其餘値。惟暹羅、爪哇免抽。若蕃商私賚入市者,悉封藉之,抽其十二。”(第42頁)因此葡人以重金換得使團成員身份入華進行朝貢貿易。此種貿易方式尙未引起學者的應有注意。或許此爲當時安全進入中國的唯一辦法,故沙勿略亦欲以此方式入華傳敎。
(65)《聖方濟各·沙勿略信札》,第2卷,第497-501頁。
(66)麗貝卡·卡特斯(Rebecca Catz)及弗朗西斯·M·羅傑斯(Francis.M.Rogers)《平托信札及其它文獻》,存在出版社、國立圖書館聯合出版,1983年,里斯本,第132頁,第2號文件註①。
(67)《聖方濟各·沙勿略信札》,第2卷,第501-505頁。
(68)本書的撰寫跨越的時空較長。作者於1511年9月初抵印度沿海。後於1516年4月在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Fernão Peres de Andrade)的護送下出使中國。本著成書的時間約在1515年年底。從其豐富的內容來看,無疑作者從抵達印度起,便開始收集寫作素材,但從1512年4、5月間抵達馬六甲後,在這一東西方商業、文化交匯中心獲得較豐富的第一手材料後,才動筆編寫《東方簡志》。
(69)此處爲《明史·佛郎機傳》中的巴西,即葡萄牙語“Pacem”之對音。故地在今蘇門答臘島東北岸之波奢(Passier)。詳見陳佳榮、謝方及陸峻嶺《古代南海地名匯釋》,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015頁。
(70)作者使用大使一詞,但實際上是指貢使。
(71)關於明代廣東各番澳,請參閱郭棐《廣東通志》,卷69,番夷,第72頁。
(72)若昂·德·巴羅斯(João de Barros)《第三旬年史》,1563年版,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992年影印版,第6篇,第1章,第157頁。
(73)《正德實錄》,卷158,第2頁。
(74)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敎育學會,1998年,第39-40頁及湯開建《明淸士大夫與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6-40頁。
(75)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
(76)《若昂·埃斯科巴爾(João Escobar)述評》,第2章。本文據阿爾維斯(Jorge dos Santos Alves)先生惠贈的仿眞本譯出,在此鳴謝。全文共19章。《文化雜志》,中文版第31期上僅節譯發表了第4-8章。此事漢藉有載,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敎育學會,1998年,第41-44頁及湯開建《明淸士大夫與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53-67頁。
(77)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第21頁。
(78)關於其生平,可見文德泉《澳門及其敎區》,卷3,瑞生中西印務局,1956年-1961年,第694-698頁。
(79)原件仍存海外歷史檔案館。1943年,當時的殖民檔案館館長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將其與其他文獻一道彙編成冊出版,題爲《爲北京主敎下達的指令及其它有關澳門史的文獻》,澳門文化司署,1988年,第1-18頁。
(80)因爲17世紀的澳門議事亭曾聲稱:“多虧此種效勞,他們在此扎下了根,大憲亦頗感滿意。作爲感謝,爲每個葡萄牙人頒發了一“Chapa de Ouro”,上有提及此豐功偉績的文字。對此感謝,廣東省官衙簿籍中有載。各級大吏給本議事亭的劄諭中多有涉及。”
(81)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前引書,第19-39頁。此件爲上述指令的備忘錄,條款更多,內容更加詳細。與存於海外歷史檔案館的《1873年澳門居留地備忘錄》(Macau,Cx 6,Doc 47)大致相同。據信,其作者爲馬爾蒂紐·德·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本人。
(82)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前引書,第19-21頁。
(83)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前引書,第47-67頁。
(84)塔沃拉伯爵(Marques de Távora),1750年-1754年間出任葡印總督。
(85)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前引書,第54-56頁。
(86)單尼路(Leopoldo Danilo Barreiros),《致北京主敎函》,《澳門敎區月刊》,1938年8月號,第125-141頁。作者與單尼路有過多次學術切磋,獲益匪淺。在此對亡友深表懷念。
(87)三洲塘或三洲環。
(88)可能指與澳門關係密切的平南王尙可喜。
(89)單尼路(Leopoldo Danilo Barreiros),《致北京主敎函》,《澳門敎區月刊》,1938年8月號,第127-128頁。
(90)海外歷史檔案館,Macau,Cx 16 Doc 46。
(91)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1頁,《1832年版自序》。
(92)關於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m)的生平,參見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第21 -22頁。
(93)1808年-1810年間任澳門總督。
(94)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第89頁。
(95)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前引書,第135頁。
(96)關於此問題,可見《葡中關係史資料彙編》,薩安東主編,金國平、張正春譯,第2卷及第3卷。
(97)參見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前引書,第45-48頁。
(98)《葡萄牙對澳門領土主權備忘錄》,里斯本,官印局,1882年。
(99)關於此問題,可見《葡中關係史資料彙編》,薩安東主編,金國平、張正春譯,第4卷及薩安東主編,金國平譯,第5卷及第6卷。
(100)文德泉《澳門軍人》,澳門官印局,1976年,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