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HANG-SI-LAO其人文海鉤稽“海盜説”溯源

  【澳門史學領域有一人人皆知,卻又無人明知的百年疑案-TCHANG-SI-LAO其人。對此,中外史家多有考證,但迄今尚未溯流窮源。
  考證TCHANG-SI-LAO為鄭芝龍者有之,還原TCHANG-SI-LAO為陳新老者不乏其人,但衆多海內外學人力主張璉說。
  本文作者試圖從中外文獻對比的角度,就此問題進行一深入的考證,以期為此懸案尋找一符合歷史真實的答案。
  在對TCHANG-SI-LAO其人進行推本溯源的基礎上,欲進一步對“海盜說”托出之淵源探赜索隱。】

一、TCHANG-SI-LAO 其人考


  衆所周知,澳門史學中有一神秘的人物-TCHANG-SI-LAO。幾個世紀以來,他既廣爲人知,又鮮爲人知。對此,中外史家多有考證,但迄今尙未溯流窮源。他是葡萄牙傳統“海盜說”的中心人物。此說常被作爲中國皇帝將澳門出讓給葡萄牙的歷史、法理依據加以引用。在此問題上,中國史家力圖求證史無此人,而葡國學者則不遺餘力地堅持此說。這是關於澳門緣起的兩個截然不同的解釋。葡萄牙帝國本身爲一世界史上的迷團而澳門之起源更是“迷中之迷”。數個世紀以來,此問題撲朔迷離,令史家筆墨成河卻不得要領,遂成疑案。澳門史一代泰斗文德泉神甫不無感慨地承認:
  “四十春秋以來,余日夜夢求解開一迷團:澳門如何緣起?一長達四世紀之久的傳說言之鑿鑿,作為對葡萄牙人平定騷擾中國南部沿海海盜之功的獎賞,澳門於1557年出讓給了葡萄牙人。”
  本文欲以中葡雙方史料爲基礎,對此加以探討,力求得出一有文獻支持的結論,還此神秘人物的歷史眞實面目。
  爲此,必須回顧一下對此問題硏究的現狀。
  首先,我們來了解幾個不太具有共識的論點。
  瑞典人龍思泰認爲TCHANG-SI-LAO爲鄭芝龍
  裴化行提出了陳星老爲TCHANG-SI-LAO的漢名
  但大部分學者傾向於將TCHANG-SI-LAO還原爲張璉。
  藤田豐八在本世紀初便主張張璉爲TCHANG-SI-LAO的對音
  中國南洋史專家李長傅贊同藤田豐八的觀點
  中外關係史著名學者張維華所見略同
  伯希和在徵引一葡萄牙17世紀的史料後指出:
  “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旬年史之十三,第二卷,第七二九頁)為我們保留了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於1613年為回答廣東當局的威脅而起草的稟呈的葡萄牙語文本。這是一份發給華人的文件。在裡面,我們可以看到有關葡萄牙人對付一準備奪取廣州的逆賊的記叙,但此叛逆的名字不叫TCHANG-SI-LAO,而叫Charempum Litauqiem”
  戴裔煊對此持有不同意見(11)。他引徵漢籍,力駁“海盜說”並企圖考證TCHANG-SI-LAO其人,但未提出令人信服的強證。對藤田豐八的考證,他有此評述:
  “藤田豐八考證張四老為張璉,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12)對伯希和提出的線索,戴裔煊亦有如下彈射:
  “張西老或張四老事為一種晚出的訛傳,早就有人這樣主張。資產階級學者已經說它是一種純粹的神話”。在二十年以前,也肯定其事不見歐洲古籍和中國載籍著錄。可是它又曲意為殖民者辯護,說葡人在澳門受優待於平海盜事似不無關係。他根據菩卡羅(António Bocarro)的記載所引1613年羅朗索·卡發爾猶(Lourenço Carvalho)對於廣州官憲威脅而提出之葡文答書,其中言及叛人謀奪廣州城而葡人代為平亂事。他說叛首不作TchangSi-lao而作Charemqum Litauquiem。但還原中文為甚麼名字,他沒有指出。馮承鈞譯他的論文為中文時也沒有譯為中文名字。伯希和對於這些名字雖然没有考證,他的意思分明認為:按照文獻出現的年代,這種較早的記載可靠;葡人所平定的叛首是這些人。”(13)
  饒宗頤對“張璉說”不以爲然,但未提出自己的考證(14)
  至此,我們有機會流覽了關於TCHANG-SI-LAO考證的諸說。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徵引晚近論著。嗣後,我們來看一下TCHANG-SI-LAO這一稱謂的形成過程。
  TCHANG-SI-LAO係中文“張西老”之對音。“張西老”由耶穌會士利類思(15)在其於1665年刊印的《不得已辯》中首次推出。
  “然西客居嶴,又原有由焉。明季弘治年間,西客游廣東廣州浙江寧波往來交易。至嘉靖年間,有廣東海賊張西老。攘嶴門,至圍困廣州。守臣召西客協援解圍,趕賊至嶴殲之。是時督臣疏聞有旨,命西客居住嶴門,至今一百三十餘年矣(16)。”(17)
  “張西老”爲葡萄牙人傳說的“漳州(18)劇盜”之漢名。據考,最早將此名拼寫爲西方語言,具體說,在法語中使用TCHANG-SI-LAO這一書寫形式的人是馮秉正(19)。但非如某些作者認爲的是在其著作《中國通史》(20)中,而是在“耶穌會傳教士馮秉正於1717年6月5日從北京發給同會在科隆的神甫的第二封信”內。茲摘譯有關TCHANG-SI-LAO 部分:
  “陳昂(21)說:澳門猶如此類人等之依靠與大本營。回答:陳昂不知遙遠的西方諸國之事不足為奇,但令人驚愕的是他居然對與中國毗鄰的一城市-澳門亦一無所知。他說澳門猶如來華歐洲人之依靠與大本營,此推論荒謬透頂,不值一駁。澳門居民對澳門是否係其它人民之依靠與大本營自有公論。如果說該國人在澳門居住已久,對廣東瞭如指掌,言外之意是說仰仗他們的船隻力量,時有突犯廣東的可能。此誠為大誤,殊不知葡國人至忠至誠。他們曾在廣東省廣州、浙江寧波市立足。嘉靖年間,海盜TCHANG-SI-LAO倡亂粵海,佔據澳門、圍困羊城。官員向歐洲商人求救。他們為穗城解圍,將TCHANG-SI-LAO趕至澳門殲之。總督將此勝利奏聞皇帝。
  陛下下旨令歐洲商人入澳定居。”(22)
  馮秉正的法文版本幾近利類思之說,惟語尤詳。
  杜赫德在其宏篇巨著《中華及韃靼通史》中的有關記叙與馮秉正出一轍(23)。顯而易見,他即不通曉漢語又從未涉足中國,當以其同胞、漢學家馮秉正著書爲依據。
  西班牙史學家胡安·德·拉·孔塞雄(Juan de la Concepción)在《菲律賓通史》中亦謂:
  “弘治年間,葡萄牙人已在中國經商。廣東省廣州市及浙江省寧波市為其港口。嘉靖時,一名叫Tchangsilao的海盜騷擾廣東沿海。佔澳門,圍廣府。官員召葡萄牙人援助。葡萄牙人迫使該盜撤銷了包圍,追賊至澳門。該賊手下損失慘重,丢了澳門城,喪了命。總督將此稟報皇帝。皇帝為感謝葡萄牙人在危急關頭效的勞,准許他們永居澳門半島,享有中國城市待遇。天啓元年……”(24)
  不言而喩,這是利類思的西班牙語版本。
  曾在澳門大三巴學院學習的中國耶穌會襄佐修士陸希言(25)在其稿《墺門記》中有如下記叙:
  “大西洋在極西九萬里。人務經商,舟徧寰宇。明嘉靖時,路過香山。賊人攘臂,洋舡奮勇,竟搗賊巢。當事者喜聞於朝,因留其國人於門居守,招致遠商,藉以供其賦稅焉。”(26)
  時至上個世紀末,龔柴(27)在《中國海島考略》中聲稱:
  “澳門舊屬香山縣,明季為葡萄牙人通商海口。後有大盜張四老盤踞其地,勢甚猖獗,葡人整師擊之,群盜以平,事聞於朝,即以此島讓其建城,至今仍之。”(28)
  利類思提出的漢名與龔柴主張的對音十分相似,僅一字之差。實際上,西與四音形相近。可以說,龔柴之說乃此論開山鼻祖利類思17 世紀初版的19世紀版本。語雖異,意相同,皆因二人同屬一敎門。
  中國學者多採用龔柴之說,因爲它符合海盜中排行的習慣(29)。故以下文中,我們亦採用張四老的書寫形式。
  張四老爲衆所周知的“海盜說”的中心人物。幾百年來葡萄牙人將其引爲葡人居澳的歷史及法理依據,但從未出具傳說已久,幾近神話的“Chapa de Ouro”(30)
  “海盜說”相傳已久,故在葡萄牙文獻中有關的記載俯拾即是。
  早在1621年,澳門大三巴學院院長耶穌會會士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31)便斬釘截鐵地聲稱:
  “此地原屬中國國王,但現在屬於葡萄牙國王及在這裡居住的葡萄牙人。之所以成為他們的憑據是廣東官員將此地給了他們而中國國王核准了日期。此事原為口頭傳說,後見之出版的史書。直至1553年,葡萄牙人與華人在上川島進行交易。華人於1555年將他們由此移往浪白滘並於1557年遷至澳門。官員將此港給他們進行貿易(32)。幾年來,他們已了解到這些商人為守本分、誠實之人(33),所以允許他們入廣東貿易(34)。是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Fernão Peres de Andrade)為葡萄牙國王在廣東設立了商站。葡萄牙人為中國立下的汗馬功勞確認了澳城其港、其地的讓與。這汗馬功勞便是殲滅了一騷擾廣州的劇盜。為此目的,他們(華人)將葡人徒至距廣州較近的這一港口(35)。對此,本澳較年長的居民言之鑿鑿。多虧此種效勞,他們在此扎下了根,大憲亦頗感滿意。作為感謝,為每個葡萄牙人頒發了一“Chapade Ouro”,上有提及此豐功偉績的文字。對此感謝,廣東省官衙簿籍中有載。各級大吏給本議事亭(36)的劄諭中多有涉及。”(37)
  事隔九年之後的1628年,澳門議事亭上書菲利佩(Felipe Ⅲ)三世國王說:
  “澳門或稱天主聖名之城(38)議事亭,通過它的理事官克里斯托萬·費雷拉(Cristóvão Ferreira)-戰時曾多次出任守備司令,尤其在1622年擊潰荷蘭人的戰役中出任指揮。和平時曾任唩囄哆(39)及出使日本大使-稟呈國王陛下,因該城居民於1557年擊潰一橫行中國沿海的漳州劇盜,所以從偉大中國國王處獲一“Chapa”,將他們現居住的港口及其地賜給了他們。”(40)
  第一份文件告訴我們這是“一騷擾廣州的劇盜”;第二份文件則將其確定爲“漳州劇盜”。
  “漳州劇盜”究爲何人?
  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在其《旬年史之十三》中聲稱:
  “從前,一名叫Charempum Litauqiem的海盜與該省的官員及國王作對。他犯上作亂,準備奪取廣州。於是,中國官員招我等前去與他們並肩作戰。我們出銀兩,人手,船隻與軍火。敵衆我寡,但我等毫無畏懼,奮不顧身殺敵(41),將其全殲並俘獲九艘船隻。我等將船上俘獲之物如數上繳官員。後王室大法官獲一冠帽(42)、通事獲一銀牌(43)獎賞。因此,我們頗受敬重,加上我們的功勞,向來將我們視為良民。我等豐功偉績在官員處有案可稽。”(44)
  伯希和雖指出“……此逆賊的名字不叫TCHANG-SI-LAO,而叫Charempum Litauqiem”,但對其漢名失考。
  戴裔煊根據史實及諧音,將其考爲曾一本(45)及林道乾(46)(47)
  曾企圖佔領澳門者爲曾一本。曾一本者,漳州詔安人,故葡語文獻中稱其爲“漳州劇盜”。隆慶二年,曾圍羊城七日(48)。後退襲澳門(49)。此役在陳吾德(50)《謝山存稿》中有載:
  “竊照劇寇頻年為禍固烈,而夷衆雜居,尤切隱憂。蓋佛郎機、滿剌加諸夷,性之獷悍,器之精利,尤在倭奴之上。去歲曾賊悉衆攻之,夷人曾不滿千,而賊皆扶傷遠引,不敢與鬥,其強可知矣”。(51)
  此疏上於1569年,較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文早近半個世紀,但實指一事。陳吾德當時爲耳目官,其說當爲可信。
  比較中葡雙方記載,似可得出如下結論:
  1.若我們以1557年爲澳門正式開埠年份的話,曾一本襲澳時,葡萄牙人已居澳十一春秋。
  2.的確,葡萄牙人與曾一本之間曾發生衝突,但非係應中國官員之請攻打海盜,而是爲了保衛澳門這一新生居留地。
  至此,“漳州劇盜”的史實已明晰,但仍需考訂TCHANG-SI-LAO 之詞源。
  爲進入對此問題的分析,節錄當時總督吳桂芳(52)一疏爲引。
  “照得廣東一省十府,惟南雄、韶州居枕山谷,其惠、潮、廣、肇、高、雷、廉、瓊八府地方皆濱臨大海。自東徂西,相距數千餘里。內通閩境,外接諸番。倭夷海寇竊發,靡常出沒,非一然。向因牽於山寇,素無海捕官兵。自甲子秋始,該臣會議題請添設海防參將一員,領兵三千,住劄南頭,以固省城東路之防。近又會請添設守備一員,領兵一千二百名,住劄潮州、柘林,以嚴東界門屏之守。其於海邦防御之計少有賴矣。但南頭之去柘林道里尚屬遼遠。一旦有警策應惟難。其南頭迤西由廣省極抵瓊崖交南茫洋二三千里。之間備御向疏兵防失講,以故海上行劫偷珠巨盜,往往呼朋引類,向彼潛屯久住,累無忌憚。至於東路海賊,每遇官兵追剿亦即掦帆西向以為逋逃之所。如近日海賊吳平(53)之奔越,是可鑒也。嘗竊考之,廣中素無水寨之兵,遇有緊急,方才召募兵船委官截捕。夫賊起然後募兵則率非素練,安可必其決勝賊滅。而兵即散則不旋踵而賊復入矣。即今平賊雖報敗沒,然傳聞不一,未敢信憑。而其殘徒曾三老輩,又復回潮州劫掠我村落,燒毀閩兵船。又該臣等再督新任參將邵應魁(54),留任副總兵湯克寬(55)前去剿蕩。然臣以為,目下二將之出,足為一時應變之權。然必須早定水寨之籌,始可以永弭海洋之警何者。沿海皆兵樓船相望,一寨報警,諸寨趨之。雖有十曾三老輩,不足慮也。況今海上曾三老外,惟林道乾一二輩僅存乎。若沿海無備,所在空虛特恃。今出二將之威,以為數千里海防之重,則今雖盡殄曾三老、林道乾輩而海上之為曾三老、林道乾者,兵罷而復起矣。……”(56)
  吳桂芳所言“其殘徒曾三老輩”當指曾一本無疑。從其它漢籍可以得到佐證:
  “吳平,詔安四都人。……同時,許朝光、林道乾、曾一本諸賊推崇之。”(57)
  “林道乾,惠來人。……猶與曾一本聲援相應。”(58)
  “海賊曾一本者,吳平黨也。”(59)
  此文幫助我們解決了澳門歷史及其史學上一百年懸案。
  Charempum=曾一本=曾三老=TCHANG-SI-LAO。
  筆者認爲這一以葡中雙方歷史文獻爲基礎的考證基本無誤。由此可以總結數點:
  1.吳平,曾一本與林道乾爲伙黨。三人同時出現在一疏中。曾三老係曾一本應無誤。
  2.曾三老(60)爲曾一本綽號。此稱合乎海盜的排行規矩。
  3.從語音的角度來分析,這一考證亦完全成立:
  張四老在粵音中爲Cheong Si Lôu。(61)
  曾三老在粵音中爲Châng Sám Lôu。(62)
  就語音及書寫形式而論,曾(Châng)更加接近於西方文字的拼寫法TCHANG。
  無論從史實而言,還是從語言形式分析,若無相反的強證,似乎TCHANG-SI-LAO爲曾三老當爲定論。

二、“海盜說”溯源


  筆者不擬在此詳述諸“海盜說”之內容及形成過程。我們欲提出的問題是:爲何在葡萄牙人居據澳門初期未有此論?作者欲溯此源。
  17世紀最初20年(63),對於澳門葡萄牙人來講是一十分關鍵的時期。一系列的事件將澳門推至了明朝注意力的中心。此時,有明一代才開始制定針對在澳門已定居半個世紀的葡萄牙人的政策。中國始定治澳措施,從某種意上來講,乃對葡人居澳的一種正式的默認。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1613年風波的始末。
  爲禍東南沿海的倭寇使明朝心有餘悸,由此對倭寇倍加提防。澳門與日本有密切的貿易及宗敎關係。日人來澳益衆,“然蕃又潛匿(64)倭賊。”(65)1602年重建大三巴寺時,居澳日人曾出資出力。因工地遮有蓆子,引起國人懷疑,臆測澳夷私築砲臺。1605年,葡人藉口防禦荷蘭人的進攻,在澳城北部起造城牆。“萬曆三十三年,私築城垣,官兵詰問,轍被倭抗殺(66)。”(67)1606年,葡人在靑洲私築房屋(68)。同年,發生驚動朝野的郭居敬事件(69)。“丁未年(70)廣東番禺舉人盧廷龍請盡逐香山澳夷,仍歸濠鏡故地”(71)。1608年“11月30日,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事件。一艘屬於基督教徒大名有馬(ARIMA HARINOBU SHURIMO-TAYU)的平底帆船在從印度支那返回日本的途中,滿載香木抵達澳門。許多遇難的日本人亦乘坐他們打劫來的中國帆船抵達澳門。日本人三十,四十人為伙在澳城持械而行。華人要求將日人驅逐出澳。有馬(ARIMA HARINOBU SHURI-MO-TAYU)要求日人著華裝並不許鬧事。日人對此置若罔聞。11月30日,發生暴亂。王室大法官趕到現場。亦為所傷,其手下多人身亡。各教堂敲鐘報警。城防司令安德列·佩索阿(André Pessoa)率武裝人馬趕到現場。因日人在兩所房子中負隅頑抗,安德列·佩索阿(André Pessoa)發起了進攻,將一所房屋中的日人全數殺戮。正當他準備對另外一所房子中的五十人採取同樣行動時,主教平托·達·匹達德(Pinto da Piedade)與幾位神甫趕來制止他。若日人投降,安德列·佩索阿(André Pessoa)答應饒過他們的性命並不將他們下獄。日人照辦。安德列·佩索阿(André Pessoa)逮捕了幾個首犯。其中一人斃命獄中。其餘人被迫具簽一文件,承擔暴亂的一切責任,聲明此事與葡萄牙人無涉。”(72)這一時期的中葡關係,除了日人這一結癥外,葡人購買華人亦爲官府所關注。1612年,“廣東海道劄諭澳門中國第一把交椅官員”(73)要求傳諭葡萄牙人不得購買華人子女。1612年,中國始對葡萄牙軍艦抽稅(74)。爲避免日人在澳門成尾大不掉之勢,廣東海道兪安性(75)於1613年將禁倭令在澳門議事亭內勒石永爲遵守,其文如下:
  “倭性狡騺,向不通貢,輕入內地者必誅。朝廷法制甚嚴,乃澳夷歹意蓄之為奴,養虎遺患者。將道奉受事,憑藉兩臺(76)制馭巡澳,察夷遣散倭奴,凡九十八人還國賊,爾等市夷,遂得相安樂土。此後市船,不得夾帶。澳諸夷亦不許再蓄幼倭。違者,倭與夷俱登時擒,兩院定以軍法處置。王章有赫,共期衹承者。皇明萬曆四十一年(77),歲次癸丑七月(78)朔(以下之字不清楚)欽差整飭廣州兵巡事物、視海道兼市舶、廣東布政使司右侍郎、按察司命。”(79)
  戴裔煊稱:“1613年羅朗所·卡發爾猶因廣州官憲威脅而提出的葡文答書,所以說葡人代中國政府平定叛首曾一本和林道乾的緣由,廣州官憲對他們如何威脅,在中國載籍中,亦有原始資料可稽。按1613年即萬曆四十一年,這一年廣州官憲如何威脅澳門葡人,有南海郭尚賓(80)的‘郭給諫疏稿’可證。他極力主張‘令夷人盡擕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浪白外洋,得貿易如初。’所謂威脅,即要把他們趕出澳門。”(81)戴氏此語似乎不确。查郭尙賓此疏上於萬曆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其起始處見“近接邸報,見兩廣總督張鳴崗(82)、廣東巡按周應期(83)有粵海倭防,釁端多歧之疏。”一語。可見對澳門葡人進行威脅的不是郭尙賓,而是兩廣總督張鳴崗及廣東巡按周應期。且有“憑藉兩臺制馭巡澳”,一語爲證。郭疏上於萬曆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而禁碑立於萬曆四十一年七月一日,雖遲數天,但此議定在郭疏之前。就中國官制而言,郭尙賓爲言官,他的奏疏直達皇帝,連兩廣大吏均不得過目,葡人如何得知?
  關於這段歷史,葡語文獻中的記載較爲詳細:
  “1613年,我們將叙述在此總督(84)執政期間,中國天主聖名之城內發生了的多次巨大波動。這是幾個敵視葡萄牙人的中國官員(85)串通另外一些權位更高的官員(86)挑起的,其目的是將我們驅逐出中國(87),藉口是我們嚴重地違反了他們的法律。但華人做任何事情,尤其事關政府的大事無不三思而後行,於是派了一官員(88)率大量部隊從兩側將澳城包圍並派來大量船隻(89)。為達到他們的目的,該官員為澳門下達了一些手諭,其內容如下:
  ‘本海道(90)知悉葡人不遵守天朝王法,多有違禁,故應船隊壓境,驅逐出澳。本海道一直嚴密監視爾等外人,知爾等已居澳六十(91)年。目前我暫不為難你們,也不會增兵。你們應潔身自好。若這樣做,我將視你們為天朝子民。若你們不改邪歸正,大吏將拿我是問。為此,我將下列各章發至香山縣令(92),由其通知爾等’。香山縣令說:‘爾等自做決定。若爾等願意離開此地返回故園,蠲免爾等兩年稅收,然後擕帶妻、子返回(93);若不願離去,應安分守己,從事貿易,唯海道之命是從。你們應具簽保證書,切實聲明嚴守海道之命。一式二或三份,呈交澳官(94)。海道命令共計五款,你們應列舉充分理由,好生回答。澳城城防司令(95)、王室大法官(96)、居民及通事接令:兩天內需向我對此五款說明原委,便我向海道彙報。若你們不願遵守海道之命,拒絕出具保證,本官令澳官暗中查實此事稟報。你們明訪是那些奸人(97)教唆葡人違法,稟告本官立刻將其逮問、正法。
  一、禁蓄養倭奴。爾等為西方人,既有黑人為奴,為何仍舊蓄養倭奴。因此倭奴來者日衆。朝廷法制森嚴,人見人誅。爾等蓄之為奴,不啻養虎在室。本官巡澳,遇見倭奴多人,急令驅逐,凡九十幾人。令下勒石(98)禁倭。倭奴去,爾等市夷,遂得相安樂土。恐日後仍招倭奴來澳,故此後市船駛日,不得夾帶來澳。在澳諸夷亦不許再蓄老幼倭奴。違者,論斬。
  二、禁買當地男女。爾等購得華人後,將其髮辮剃光,著以葡式服裝,關入牢獄,後如同貨物般起運出售。被販賣人數之多無以列舉,以致百姓抱怨說本官對此不聞不問。本官已下令將所有中國各地的爾等僕人遣返並嚴禁收留。本官已將此稟告兩院。兩院令下各水師不得收留此類僕人。望爾等勿再收買唐人子女。若爾等見到有人在澳拐買人口,澳城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諸神甫請查訪購買之人並將其扭送澳官。若不願當場送官,可將購者姓名登記造冊,待葡萄牙人到廣州交易時將其逮捕,直至供出買賣伙人為止。
  三、禁兵船騙餉。據言係軍艦;但本官得知葡萄牙人再次光顧此澳時,從來照章納稅,向無麻煩,和平交易。現卻藉口荷蘭人一事謊話連天,狡詐多變。有言荷蘭人在途中打劫,故大船為商船而大帆船則為軍艦。因此騙術,稅額虧缺甚大,為官員惹來重重麻煩。因缺稅之故,官員向中國國王的子民攤派苛捐雜稅,以湊齊原額。京廷大吏有言將爾等驅逐出澳,兩都十三省若大中國何需爾等二萬稅金。或許此虧缺非爾等惡意為之,乃中國奸人從中挑唆指使,故今後,不論大船、小船必須入港(99)停靠,照章納稅。勿將軍艦之故技重演,否則本官定遣師船將人貨共焚。
  四、禁接買私貨。若有偷運至澳者,請將其執送澳官。這樣,本官將把爾等視為良民。爾等可至廣州進貨。其地物美價廉。縱容者與購買者一並治罪。稅餉銳減原因所在。無收買者,便無私販至澳者。
  五、禁擅自興作。因本澳鄰近宮廷(100),故禁爾等在此居留。爾等獲准居住,本應建造矮小草屋,未想到爾等竟然起造高樓大廈。既然落成,本官不予以追究。但為何建造大三巴如此寬宏高大之所,尚建砲臺,安放大砲?此為何謀?均在禁之列。為何違反王法?凡起造者,今後不依法予以追究,但勿得再有新建。遇有壞爛,衹許修繕。外來商人,若無妻室,不得在此居留,起居限於來船之上。若惟本官之命是從,本官令澳官據實稟報大憲。敢有違抗,嚴懲不怠。華官褻職者與業主一並究懲。”(101)
  收到上述指示後,澳門葡人在當時兵頭若昂·塞朗·達·庫尼亞(João Serrão da Cunha)的召集下,在議事亭集議對策,尋找一“熟悉華情”的人給海道回話。衆人一致推舉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挑此重擔,因爲他在華經商多年,擅於同華人打交道。於是,他以萬分恭敬的言詞答覆海道各問。
  “我等,香山縣屬本澳衆唩囄哆恭聽執行大人之命,我等集議會商後,分章逐一回覆大人的問題,以便我等得以安生,造福衆人。我等實係商人,在本澳居住六十餘年,有妻室、子孫,與當地人無異。我等向來遵守王法、服從官憲,安居樂業。今獲大人垂憐巡澳,視察我等生活、買賣,不勝榮幸。我等係此澳老居民,從未有違反王法、官令之舉。我等葡人知恩不盡,上有上蒼,下有華官。念我等無辜無知,開恩將王命諭知我等並為我等指點迷津。大人為我們在御前擔保,此大恩大德何時能報?既然大人作保,我等必知恩知報,惟大人之命是從。無論何時何地,我等絕無違反大人成命之舉。大人劄諭香山縣令,知縣大人又傳諭澳官將此事宜宣諭我等集議。為此,兵頭、王室大法官、全體唩囄哆、神甫、通事及所有居民拜首上蒼,集思廣益,逐一回答大人所問。大人此舉效勞國王、造福我等,令我等新老居民一境得生。唯上蒼知我等感激之情。
  一、關於我等蓄養倭奴一事,我等齊聲回稟大人如下:謝天謝地,六十多年來我等被視若中國子民,遂得以安居樂業、成家立室、養育子孫。我等從未有違王法之舉。從前,一名叫Charempum Litauqiem的海盜與該省的官員及國王作對。他犯上作亂,準備奪取廣州。於是,中國官員招我等前去與他們並肩作戰。我們出銀兩,人手,船隻與軍火。敵衆我寡,但我等毫無畏懼,奮不願身殺敵,將其全殲並俘獲九艘船隻。我等將船上俘獲之物如數上繳官員。後王室大法官獲一冠帽、通事獲一銀牌獎賞。因此,我等頗受敬重,加上我們的功勞,向來將我們視為良民。我等豐功偉績在官員處有稽可查。若我等聲譽不如以前話,非我等過錯。應歸罪於潛逃之黑奴(102),他們偷去我等金銀,穿著華服,口操官話,與本地人無異。本地商人與其為伍,前往日本各地。從廣州、肇慶、Liampo(103)、梧州將上等貨物販運至此。我等從他們手中購買,然後納稅。若無貨物可買,如何繳納王稅?海澄、漳州等沿海各地打造大船。是這些船隻遠航日本,將貨物,甚至船隻賣給日人。從中國前往日本的船隻衹有四五艘返回,其餘滯留東瀛。少數人隨船返回,多數人在當地成家立業。本朝三十六年(104)十一月,三條日本人(其中半數為福建人)船隻來澳。他們半夜入港,因此我等葡萄牙人無從知曉。我等欲知來係何人,見到他們一副惡相,我等準備將其逮問。他們殺傷了王室大法官並殺死他手下數人。他們手執武器,橫衝直撞。我等召之即來,滅亂匪三十餘人,其餘逃去。翌年,我等大船前往日本長崎港。被我等殲滅的日本人的一群壞蛋親戚從其它各港乘船趕來,殺死了我等百餘人,船隊司令(105)亦未幸免。我等大船被焚,損失銀兩巨萬。此乃對我等在此對他們採取之行動的報復。我等與日本人為不共戴天的仇人,水火不相容。我們豈能與他們為伍?從那時起至今,我等從來懼怕廣海、北津(106)、電白、大嶼山、海南的師船。這些師船收納我們的僕人,將他們作為士兵留用。正是這些潛逃的僕人招引日人,為他們向導。我等亦害怕他們鬧事,然後嫁禍於我等。為此我等曾提出稟呈並提供真實情報。在情報中,我等描繪了這些船隻的形狀。因此,所有官員見到我等确有誠意,遂批准了我等稟呈。後經總督、巡撫核准。現在欲在廣東全省張貼告示,下令執行我等在稟呈中各請。此外,大人臨澳,要我們遵守您的指示,我等牢記在心。此處九十多日人非我等帶來。我等定將其驅逐出境。留下之人均有妻室、兒孫或係下人。所留之人,我等保證安分守自,合法經商。我等船隻保證不夾帶日本人,亦不准日人在此居留。為避免麻煩,我等絕不夾帶一日人至此,葡萄牙人亦不與日人為伍。但我們不能保證他們不與本地人一道來此,因為他們的到來與我等無干。見其前來,大人可明查暗訪,派師船將其逮捕、正法。大人可下令禁止中國任何省份華人駛日、夾帶日人來華或搭載日人。此來,日人絕跡中國王土,我們大家可安居樂業。
  二、大人命令我等勿向華人父母購買子女。我等新舊商人有妻室兒女。許久以來,我等素知中國王法。我等在此扎根的商人從無購買唐人子女之舉。我等保證絕不購買一個華人。從印度新來乍到的商人不懂本地的風俗習慣及王法。居留本地的奸人,見到他們是新人,將唐人子女賣給他們,欺騙他們。此等事情,兵頭及王室大法官如何一一知曉?況且從印度新來的商人亦無從知曉賣給他們的人是否係拐騙而來。此等商人即便犯有過失,亦值得原諒,因為他們不知王法。我等這些本地居民嚴守大人之命、王法。在此問題上,我等一向遵紀守法。因此,凡我等發現購買唐人子女者已將其扭送澳官,然後交香山縣令懲辦。此事有案可稽。大人巡澳時,亦告誡我等不得購買人口。本地老商人無不知法守法,而且我等已要求新商人亦恪守大人之命。從今以後,我等新舊商人共同執行大人之命,絕不購買一個華人。大人可下令監視海陸各口,防止奸人拐帶至澳。衹要見到拐買者,我等定將其送官治罪。在我等執行大人一切命令的同時,我等亦有一合情合理之要求,懇請大人為我等在香山及鄰近各縣城鎮張貼告示,將一切逃匿的我等大小僕人送歸本澳。如此才能公平執法。
  三、大人禁止軍艦來此。若來,亦不得以軍艦之名入港,因為打著軍艦的旗號可以逃避中國國王的稅收。我等稟答如下:我們前來之初,大小船隻無不入港,照章丈抽,人人納稅,從無偷漏銅板一枚。十年以來,荷蘭人搶劫我等船隻,掠奪貨物,焚船殺人,令我等蒙受慘重損失,我等乃幸存者。官員及師船有目共睹。十一年前,大船裝滿貨物即可出發。華商對荷蘭人的所作所為十分清楚。商人的大船無法來此,葡萄牙人個個囊中羞澀,官員無稅可收。衆商聯名要求我們的總督派軍艦為大船護航。我等葡萄牙商人懇求各位大人傾聽我等的理由,垂憐我輩。落到這般地步的我輩,豈敢偷漏中國國王之稅收?去年,我等日盼夜望大船來此,以解救我等於危難並繳納王稅。不幸的是,大船遇難,衹有軍艦到來。軍艦來時空空,我們何以納稅?大人明察秋毫,所以我等現將此事稟告大人。若我等禁偌寒嬋,老爺如何得知?本年前些時候,大人欲將軍艦按大船丈抽,我們那裡去找銀子付稅?於是本地居民紛紛出走而我等又落逃稅惡名。我等不幸致至,傾家蕩產亦要將軍艦之事討個清白!所有澳門居民,無論新舊老少,我等已上書呼吁停派軍艦,所有貨船一定入港,我等保證付稅,絕不違反大人之命。我等亦懇求大人派官員來收稅。稅官應按舊制丈抽,勿加常稅。大人若能開恩,我等生生死死不忘大人。
  四、大人禁止我等接買私貨。我輩葡萄牙人合法買賣。一切貨物公開買賣;貨款清楚,價格統一。我等去廣州可選購所需貨物,為何收買私貨?走私者實為大人子民,他們與師船、兵艦串通一氣,偷運貨物。此事與我等有何牽涉?大人應禁止軍艦及華人偷運來澳,購買者何罪之有?我等何知正貨私貨之分。況且並不因係私貨,我等可廉價購之。此責,大人應咎之軍艦、華商,他們實係偷稅漏稅者。希望大人下令監視所有偷運私貨的船隻並將其捕獲。懇求大人為我等提供充足所需品,如食品及修船所需木料。船從事外來貿易,故繳納關稅。這些船隻常因船具缺乏而停航。此外,希望大人允許大量輸入生活必需品,造福本地,且可照章納稅。這樣,方可杜絕偷漏,國王歲入有仰,我等亦可擺脫責任。如此公允執法,隻方可相安無事。若大人對我輩之言有所狐疑,可著令水陸兩軍對此類船隻嚴加盤查,我等亦協助拿獲偷稅漏稅之貨物並將貨船一並送交澳官。以我們家鄉的規矩,偷稅漏稅貨物充歸王室。
  五、禁擅自興作。我等商人初抵此地,僅起草寮茅舍。臺風襲來,東倒西歪。我等心情悲痛,無以抵御雨打寒襲。夏日,棚寮常在火災中化為灰燼,為此我等損失慘重。不僅貨物常遭焚毀,喪命者亦不乏其人。為此,我等向官憲提出請求,懇求允許我等建立瓦屋。自我輩立足此地以來,從來對大人唯命是從。十年以來,荷蘭賊劫殺我們。對此中國師船多有目擊,但從未助我等一臂之力,因為他們無大吏的許可,衹能袖手旁觀。赤手空拳的我輩,如何能抵御這些強盜?這些盜匪的船隻輕快如飛,倏爾而逝。行至大肆劫掠,我等束手無策。若那時我等仍靜候大吏批准,批准下來,我等豈不早已喪命刀槍之下。我等萬般無奈,堅閉城門,在媽閣角修建砲臺,隨時準備保護我輩生命及船隻。我等的行動亦為保衛中國國王的疆土。至於三巴寺一事,此乃本地所有基督徒居民前往祈禱之處,侍奉上帝。每逢禮拜天,信男信女前去作彌撒,聆聽神甫佈道教誨。至於為何三巴寺擇其地而建之,普天之下,萬物唯有上帝高,天堂之內,亦以上帝為高。寺中均係神甫,無一歹徒。建寺並不為過,因為世界各地常有祈禱之處。若官員懷疑內有違背其意願之事或在禁之事,香山縣令及大人來澳時,盡可入內隨便仔細搜查。我等居留之地不過是幾處山丘,四面皆海。既無平川又無菜園可種糧栽菜,一切倚仗大人開恩送來。我等生活在此地,為無依無靠之人,豈敢有非分之心?從今以後,我等唯大人之命是從。我等在此居住已久,房屋陳舊,時有倒塌。懇請大人下令供給我等木料、瓦片、蠔殼石灰進行修繕,以儲存我等已完稅之貨物。從今以後,絕不擅自興作、不收留外來之人。若有人違禁興建,官員可將其拆毀。
  ……
  聽完這些按照他們的習慣及格式陳述的理由後,華人非常滿意,因為他們是通達之人,為官者尤其通情達理。於是將軍艦及大兵退去,我們的人擺脫了這場壓力。”(107)
  《澳門記略》叙述此事曰:“海道副使其屬有海防同知。安性復條具五事,勒石永禁,與澳夷約,惟海防同知命。”(108)
  “五禁”非如某些史家所言刊佈於1613年亦非勒石於1614年。實際情況是,於1613年便將後由1617年兵部批覆(109)形成的“五禁”的內容通知了葡萄牙人,所以澳門葡萄牙人社團才推舉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上書,首次拋出了“海盜說”。確定“五禁”的準確勒石日期的重要性在於,通過它才可以確定從何時起中國正式認可葡萄牙人居守澳門。“五禁”爲第一部爲居澳外人公佈的具有法律性質的詳細禁約,同時“亦可謂為中西間最早的一個條約,雖然均係片面的禁令。”(110)。此禁對中葡雙方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一方面爲葡萄牙人居澳做出了規定;另一方面結束了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以來所面臨的不穩定的局面。在此之前,葡萄牙人靠卑詞厚賄得以在澳門立足。“五禁”如同一柄“達摩克里斯劍”。葡萄牙人衹要循規蹈矩,便可免遭驅逐之虞。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五禁”承認了葡萄牙人在事實上的居澳權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在此之前,衹有年租五百兩的繳納爲其居澳的唯一憑據。
  至今所見漢籍未載“五禁”刊佈的準確日期,但方孔炤在《全邊略記》中爲我們提供了一線索:“(四十三年)10月,粵督張鳴岡奏。粵海旦歹,以濠鏡澳夷為兢兢。多畜倭奴,以為羽翼。臣令道臣喻安性,香山縣令但啓元躬視澳中。宣上威德,獻出倭夷一百二十三名。待以不殺,令歸本國。已載舟而掛帆矣。夷目咩啷(111)等立狀為之永禁。”(112)
  南京敎案後,在華耶穌會會士被明廷逐至澳門並限令歸國。鑒於對耶穌會的指控,再議逐葡人出澳,以鏟除天主敎的傳播中心,但澳門又一次逢凶化吉。
  “第二個決定是在1617年做出的。正月裡,南京宮廷一大吏(113)向國王奏呈一同樣內容的上疏。國王下令議之。本省(114)都堂又稟國王,奏報指控澳門葡萄牙人的情報失實(115),於是召集衆官集議之。連退休在家的官員亦不例外,衆官無一缺席。衆人一致認為不存在驅逐他們的理由。他們已生育日繁且有先祖墳瑩在澳,若驅之出澳非正當之措。逐其出澳,他們可卷土重來並施報復。國王令兵部議之。該部所見略同。國王維持原議。這樣實際上批准了衆議。都堂的決定有案可稽。”(116)
  廣東大憲(117)的建議奏知萬曆帝後,得兵部批覆。於是,將“五禁”勒石。也就是說“五禁”勒石日期爲1617年,而不是一般認爲的1614年。這與葡語文獻所記載的日期吻合:“萬曆四十五年夏二月(118)刊佈”。(119)
  曾德昭(120)於1642年在其刊行的《大中華帝國志》(121)中提出了“海盜說”(122)。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文爲手稿,未像上書那樣廣爲流傳,故一般認爲曾德昭爲“海盜說”的開山鼻祖。曾德昭之說取材於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文的可能性極大。
  爲何直至1642年才由曾德昭神甫提出此問題,而不是在葡萄牙人居澳之初?迄今爲止,此點從未引起中外治澳門史學者之應有注意。
  在葡萄牙16世紀海外發現的過程中,敎士與商人肩並肩探索新世界,“尋找香料,尋找基督徒”。在傳敎中國的努力中,葡萄牙擁有東方保敎權,形成了“一拉丁國際(以傳教士,尤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及法國耶穌會會士為主)”(123)
  有“東方聖徒”之譽的聖方濟各沙勿略將上帝的福音帶入中華大地的壯志未酬,客死上川(124)。繼其之後,耶穌會東方視察員范禮安(125)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了對華傳敎政策,再度嘗試入華傳敎(126)。“意大利拍檔”羅明堅與利瑪竇以澳門爲基地打開了中國傳敎之門(127)。在這集體的努力中,許多滿懷宗敎熱忱的西方傳敎士將其中外姓名永遠地銘刻在歷史的豐碑之上。
  在利瑪竇等人的努力之下,在聖方濟各沙勿略謝世二十九年後,南京(128)成爲了天主敎在華傳播的中心。天主敎作爲一種外來的宗敎,始不爲官紳民衆所接受(129)。中國固有的宗敎或已流行的外來宗敎亦不願見到有新的宗敎加入人民的信仰。於是發生了“佛耶之爭”(130)。利瑪竇的上層學術傳敎政策大獲成功,天主敎蓬勃發展亦引發了當局的注意。明淸兩代時有排擠西方敎士及迫害華人敎徒的事件發生。作爲傳敎基地的澳門,每有宗敎衝突,便首當其衝。
  受朝廷尊敬的利瑪竇逝世七年(131)之後,即萬曆四十四年,漸失庇護(132)的傳敎士遭“南北參劾”,朝廷內外“議行屏斥”。史稱:
  “自利瑪竇入中國後,其徒來益衆。有王豐肅(133)者,居南京,專以天主教惑衆,士大夫暨里巷小民,間為所誘。禮部郎中徐如珂(134)惡之。其徒又自誇風土人物遠勝中華,如珂乃召兩人,授以筆劄,令各書所記憶。悉舛謬不相合,乃倡議驅斤。四十四年,與侍郎沈、給事中晏文輝(135)等合疏斤其邪說惑衆,且疑其為佛郎機假托。乞急行驅逐。禮科給事中余懋孳(136)亦言:‘自利瑪竇東來,而中國復有天主教。乃留都王豐肅、陽瑪諾(137)等,煽惑群衆不下萬人,塑望朝拜動以千計。夫通番、左道並有禁。竟公然夜聚曉散,一如白蓮、無為諸教。且往來壕鏡,與澳中諸番通謀,而所司不為遣斥,國家禁令安在。’”(138)
  澳門被指控爲與敎士謀反中國。這是一項十分嚴重的指控,它有可能影響到葡萄牙人在澳門的生存。
  利瑪竇開創的天主敎在華事業,在其逝世後仍蓬勃發展。1611年5月3日,金陵首座天主堂落成。其壁上以漢文大字題曰:“1611年5月3日,耶穌會諸神甫在中華古國之南京建築之第一敎堂”。
  1615年9月(139)出掌南京禮部。“南京敎案”(140)驟起。
  萬曆四十四年五月(141)上第一疏(142),未得答覆。於是在三個月後的八月十五日(143),又進二疏(144)。幾乎於此同時禮部郎中徐如珂,給事中晏文輝等合疏參奏敎士。“四十四年七月,禮部奏西洋龐夷迪峨、熊三拔及已故利瑪竇。不知何所慕戀,遠來久處。說者謂香山縣蠔鏡澳夷之細人。前此賈夷,棲蓬誅草于澳中。次第柴屋築城,招倭奴、紅毛、海鬼竊居其地。習華語,讀華書。衆庶既利其陳賄、士人亦墮其雲霧。今如豐、陽瑪諾等,大煽夷教於洪武岡。非我族類,實逼處此。令甲于外夷,必核印表,重譯而後敢入。豈有不經路引,根深蒂固。識者抱欽江統之憂。請亟罷遣。侍郎沈榷(原文如此),御史朱楷皆論之。報可。”(145)八月廿日(146),北京下達逮捕令。卅日午夜(147),神甫們得知京廷發生的情況。九月一日(148),三名軍曹前來逮捕諸神甫並查抄了敎堂(149)
  留都官府曾會審王豐肅,錄有如下供詞:
  “王豐肅面紅白,眉白長,眼深鼻尖,鬍鬚黃色,供稱年五十歲,大西洋人。幼讀夷書,繇文考理。考得中多而篤(150),即中國進士也。不願為官,衹願結會,與林婓理(151)等講明天主教。約年三十歲時,奉會長格老的惡(152)之命,同林婓理、陽瑪諾三人,用大海船在海中行走二年四個月,於萬曆二十七年七月內,前到廣東廣州府香山縣香山澳中。……利瑪竇要得進京貢獻,寄書澳中,到王豐肅處,索取方物進獻。……一向王豐肅所用錢糧,自西洋國商船帶至澳中,約有六百兩。若欲蓋房,便增至千金。每年一次,是(至)各處分教龐迪峨(153)等分用等語。”(154)
  與王豐肅同時被捕及受審者尙有曾德昭。
  “又審得謝務祿(155)面紅白色,眼深鼻尖,黃鬚,供年三十二歲,大西洋人。曾中多而篤。不願為官,亦衹會友講學。於先年失記月日。自搭海船前到廣東澳中,約有三年六個月等語。”(156)
  當事人曾德昭對此審訊有如下叙述:
  “審問持續了六個鐘頭。提了如下問題:你們信奉何法門?如何入華?如何生活?如何為生?與澳門及該地神甫有何勾結?”(157)
  從中葡雙方的審訊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官府所關心的是敎士與澳門的聯繫。澳門爲入華傳敎士的必經之路,立足點,接濟之所及閉難地。京官欲鏟除天主敎,遲早會先傾其“巢穴”。正是在此情形下,爲了天主敎在華的傳敎事業,須力保澳門,於是在澳門開埠近一個世紀後,由曾德昭在其著作中首次正式提出“海盜說”。“海盜說”並非毫無任何歷史依據,不過時空倒錯嚴重罷了。
  沈又於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158)上第三疏,匯報執行命令的情況並“伏乞皇上即下明旨,容臣等將王豐肅等依律處斷”(159),“帝納其言,至十二月(160)令豐肅及迪我等俱遣赴廣東,聽還本國。”(161)
  1617年,受“南京敎案”之累,許多西方敎士被驅至澳門。政治嗅覺靈敏的耶穌會立即意識到了證實葡萄牙居澳合法性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借以保護澳門這一中國及遠東的傳敎中心。於是,根據傳說及1613年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的申呈,由大三巴學院院長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於1621年以同議事亭就靑洲問題發生爭執的方式拋出了“海盜說”,爲日後長達數世紀的澳門主權問題之爭埋下了伏線此乃爲何葡人居澳初期從未涉及澳門主權問題的緣由。
  明亡淸興之際,亦有敎案發生。楊光先(162)發動的敎難從1665年至1671年,歷時七載之久。此次敎案,除已分析過的宗敎衝突及官紳民衆厭敎的背景外,尙有個人恩怨攙雜其中。
  “嗣以曆法廢馳,懷宗初年,命禮部尚書大學士徐光啓董修之。學士遂薦龍華民、鄧玉函為知曆。又薦羅雅谷。再闢湯若望。及至曆有成驗而皇清定鼎。若望獨任義和,克盡厥職。”(163)
  出於對耶穌會神甫治曆功績的妒忌,楊光先曾連上兩疏(164),大肆攻擊湯若望(165)神甫制定的西曆。在此之前,早於1659年,楊光先曾在北京刊行《闢邪論》(166),對湯若望神甫及天主敎徒多有指摘與構陷(167)
  在京的耶穌會會士發表了一小冊子,對楊光先的攻擊予以回擊。此舉令楊光先大爲惱火,於是他馬上又拋出《不得已》(168),全面駁斥耶穌會的反彈。這是繼《破邪集》之後又一反敎言論的集大成之作。康熙朝後,士大夫抨擊天主敎幾無不竟相徵引,影響至大。
  1664年9月15日,楊光先再次上疏,參劾湯若望等人妖言惑衆,煽動謀反(169)。具體指控如下:“香山嶴盈萬人,踞為巢穴,接渡海上往來。若往借曆法以藏身金門,窺探朝廷機密。若非內外連謀圖為不軌,何故布黨,立天主堂於京省要害之地,傳妖書以惑天下之人……”(170)1664年9月26日,湯若望,南懷仁(171),安文思(172)及利類思被召至禮部訊問。同年,11月12日四人在京入獄。對他們的指控之一便是與“南京敎案”相同的罪名-私渡關津-“滿漢一家。蒙古戚國(原文如此)出入關隘猶憑符信以行,而西洋人之往來反得自如而無譏察。吾不敢以為政體之是也。”(173)此外,尙誣告他們與澳門串通,在那裡屯兵三萬,準備入侵中土。
  “對煽動謀反一事,神甫們回答說此乃毫無根據的構陷。懇請按照王命如實察訪,中國基督徒從未有此非分之想。
  於是,問構陷我們的人說,這些神甫的武器及士兵何在?他回答說在歐洲。接著問他從歐洲到中國的距離,他回答說有九萬里格之遙。於是法官們忍俊不禁,又向他提了一個問題:‘謀反必需的大量步兵、騎兵如何從如此遙遠的地方來到中國?’他回答說神甫們已在廣東沿海澳門港裝備了三萬歐洲士兵並配有大量馬匹。從北京至澳門港的路程為六百多里格。在下旨令地方查核此事答覆期間,每天開堂審問神甫們,問東問西,筆錄每人口供。”(174)無疑,此係楊光先的誣陷。神甫們這樣爲自己辯護說:
  “照此說在澳門有這麼多的人話,那根本就呆不下。我們早就說過了,就算人人站着,也無法容納如此之多的反兵。說甚麼我們在中國妖言惑衆,煽動謀反更不值一駁。”(175)
  爲此,神甫們曾上呈康熙帝:
  “又光先誣(湯若)望謀叛。(安)思(文)等遠籍跋涉三年,程途九萬餘里。在中國不過二十餘人,俱生於西而來於東。有何羽翼足以謀國。”(176)
  審訊中,對澳門爲在華傳敎提供的財政援助嚴加盤查。
  “‘全中國共有多少神甫在傳教?有多少教堂?起造教堂的費用何來?神甫們靠甚麼為生?’以及諸如此類的問題。”(177)
澳門爲敎士入華必經之路,故常常問及:
  “從何處入華?何時?如何?誰從歐洲派遣你們來?為何而來?”(178)
  調查結果證明這一指控純係子虛烏有。“此間廣東及其它地方的回覆到京。不見歐洲騎兵、步兵的蹤影。在澳門港亦無任何武器,衹有在那裡做生意的葡萄牙人。這些人居澳已久,從來安分恭順。”(179)
  儘管如此,1665年1月4日核實了對他們的監禁(180)。史稱:“聖祖即位,四輔臣執政,頗右光先,下禮、吏二部會鞫。康熙四年,議政王等定貜,盡用光先說,譴湯若望,其屬官至坐死。”(181)他們在禮部監獄被禁錮至翌年1月4日。審後移至刑部大獄關押。對他們的指控被認爲成立,衆人均被判刑(182)。湯若望判處極刑,其餘神甫放逐關外。神甫們不服初判,連續上訴三次。4月19日,在大理寺批覆之前,皇帝大赦天下,衆人因此出獄。5月18日,批准唯一未獲特赦的湯若望神甫返回住所。此時發生一地震,華人以爲這是老天對傳敎士所受不公的遷怒。(183)
  獲釋後,利類思奮筆疾書,撰成《不得已辯》一書,駁斥楊光先對天主敎的攻擊與誹謗並試圖爲葡萄牙人居澳提供歷史、法理依據。他首次將曾德昭的“海盜說”具體化,於是便出現了“張西老”一名。茲錄有關澳門部份如下:
  “光先下論,反復總言西士在中國藉傳教之名而謀不軌之事利馬竇令召在嶼西洋人以貿易為名實踞澳伏戎謀中國。
  此事原不必辯而自明也。但世人有智愚不等,知者可疑而疑,不可疑而不疑。愚則反是。故不得不辯以解。從古及今。未聞海外之人謀中國也。海外鄰國之人,尙無此事,況以數儒生,離九萬里之遙三年之遠航海謀為不軌。雖至愚者,不應作是想。雖至愚者,亦不應作是語。至論廣東居嶴西客,謂利瑪竇令召交易,可付一笑。西客居嶴在嘉靖年間,而利瑪竇入中國,係萬曆九年相距五十餘載。此事廣東布政司可考。然西客居嶴,又原有由焉。明季弘治年間,西客游廣東廣州浙江寧波往來交易。至嘉靖年間,有廣東海賊張西老,攘嶴門,至圍困廣州。守臣召西客協援解圍,趕賊至嶴殲之。是時督臣疏聞有旨,命西客居住嶴門。至今一百三十餘年矣。”(184)
  康熙帝於1669年頒佈禁敎令。1706年再頒有關敕令。
  利用外國傳敎士在京廷的失勢,廣東碣石總兵陳昂利用此機會於1717年1月大肆指控敎士勾結外國商人圖謀中土,上疏康熙帝敕令禁敎並再次展行海禁。京廷敎士遲於4月方獲知此項指控。當時,敎士對此並不以爲然,因爲在此之前此種指控多有發生,皇帝常視以“衙門內的一句套話”,置之一旁。4月16日,九卿會審做出一對天主敎完全不利的決議。於是,神甫們請出九王子胤擋駕。5月11日,九卿會審再次集議,形成第二個決議。5月12日,神甫們得到第二個決議的副本並於第二天上疏康熙帝,提請皇帝注意九卿會審片面強調對天主敎不利的敕令而不引用對天主敎有利的敕令。應神甫們之請,胤通知九卿會審說神甫們已在皇帝面前陳情,有可能推翻前議。於是,九卿會審再次召開,做出了口氣更加強烈,對天主敎更加不利的第三個決議。決議聲稱,據沿海官員(185)稟報,外國人在當地圖謀不軌,議擬將其驅逐出境,斷絕與西方的貿易關係。至於傳敎士,九卿會審援引了1669年禁敎令及1706年敕令。5月23日,神甫們得知皇帝迫於壓力,將核准九卿會審的決議。5月24日,神甫們得知了這一情況並獲皇帝召見。“4月14日(公曆五月廿四日),西洋人蘇霖,巴多明,穆敬遠等赴暢春園啓奏九卿議禁天主教一事。”(186)召見中,神甫們面奏皇帝說:“臣等聞禁止天主教搞得很嚴。”(187)懇請皇帝重議此事。“皇上面諭云:並不曾禁天主教。本內禁的是不曾給票的西洋人。其給票過的並不曾禁。”(188)巴多明云:“面奏,本內引康熙八年的旨意。”皇帝回答說:“是那沒有得票的人應該照康熙八年例禁止,與有票的人無干。”(189)巴多明:“又奏,恐怕地方官見了康熙八年之例,不管有票無票一槪禁止。皇上云:若地方官混禁那有票的,即將朕給的票拿出來看就有傳教的憑據。”(190)穆敬遠就地方官欲尋機制造麻煩一事,“奏,若地方官要囉唆有票的西洋人,臣等還要求萬歲作主。”(191)皇上欣然答應:“是果有此事,再來啓奏。”(192)最後,由蘇霖托出了最重要的問題。“奏,謀反的題目,臣等很當不得。皇上很知道臣等根由。皇上帶笑云:這是衙門內的一句套話。不相干。你們放心去。”(193)。皇帝接著說,他將遣人前往廣東下達敕諭並在當地核實情況。不久前,兩廣總督楊琳回粵時,曾要他調查此事並稟報結果(194)。兩廣總督楊琳回稟皇帝說他對陳昴指控(195)口氣之激揚亦感吃驚,或許是因爲在京廷及其它各處有歐洲人,但未提出有作亂或謀反的證據。正是在此情況下,面對陳昂的禁疏,法國傳敎士馮秉正秉承利類思之衣缽,再次拋出“海盜說”,將“張西老”拼作TCHANG-SI-LAO,於是諸西方語言中便出現了TCHANG-SI-LAO及其多種變體,企圖將其作爲葡萄牙人入據澳門的歷史依據,藉此保護天主敎東方的傳敎大本營-澳門。
  “當神甫們提及這些以大使先生的名義贈送的禮物時,我對他們說,若他們以為這樣作會得到澳門人的感謝,這些禮物可以說是付之東流了。神甫們聽後回答說,澳門的生存,對我們來講比澳門人尤為重要,所以他們感謝不感謝我們為保存澳門所付出的努力無關緊要。”(196)此爲耶穌會拋出“海盜說”最佳自白。至此,TCHANG-SI-LAO其人及“海盜說”之來龍去脈一目燦然。
  註釋:
   ①葡國史家關於此問題的主要論著,請見林安當(António da Silva Rego)《葡萄牙據居澳門史》,里斯本,殖民地總局,1946年,第7-25頁,文德泉《澳門軍人》,澳門官印局,1976年,第15-42頁,高美士《澳門起源諸說》,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三期,1969年,第123-142頁以及薩安東《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1845)。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澳門,葡萄牙東方學院,1995年。
   ②關於葡萄牙政府尋找Chapa de Ouro的始末,詳見薩安東,前引書。同時作者在深入硏究葡語文獻的基礎上,澄淸了葡人關於議事亭內保存有中國將澳門出讓葡萄牙人的“chapa”問題。
   ③近年此說愈來愈受到質疑,其主要原因是無史料支持這一論點。它完全基於幾近神話的傳說之上。文德泉神甫不無道理地對此加以了否定,詳見氏著《澳門起源》,澳門文化司署,1990年,第11頁。
   ④同上,同頁。
   ⑤龍思泰《葡萄牙人在華居留地史綱》,香港,北歐海盜出版社,1992年,第9頁。
   ⑥裴化行《天主敎16世紀在華傳敎志》(法語原版),天津,1933年,第66頁。
   ⑦藤田豐八《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何健民譯《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413-414頁。
   ⑧李長傅《16世紀中國海盜Chang-si-lao漢名考》,載《中南文化》,上海,中南文化協會,第一卷,第二期,1934年,第1-12頁。
   ⑨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46頁。
   ⑩伯希和《一部關於澳門早期歷史的著作》,《通報》,第三十一期,1935年,第78 頁,①。此文係伯氏爲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一書所撰寫的書評。馮承鈞曾將其部份譯爲漢語,以《澳門之起源》爲題收入中華書局1957年出版的《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譯叢五編》。
   (11)戴裔煊(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第三期,第142-166頁。此文後於1987年由澳門星光出版社發行單行本。
   (12)同上,第151頁。
   (13)同上,第152頁。
   (14)饒宗頣《論<明史>外國傳記張璉逃往三佛齊之訛》,載《歷史學會年刊》,香港大學,第二期,1961年,第12頁。
   (15)參見費賴之《入華耶穌會士列傳》,(法語原版),上海土山灣印書館,1932年至1934年,卷一,第230-243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1552年至1880年在華耶穌會會士名錄》,羅馬——巴黎,1973年,第39頁。
   (16)本書有一後記曰:“乙已夏五月利類思題於長安旅舍極西耶穌會士利類思著仝會安文思南懷仁訂”。乙已爲公元1665年,由此上溯“一百三十餘年”,應爲1530年至1535年間。此日期與《明實錄》關於1535年市舶司由電白移至澳門的記載基本相符。筆者以爲,若此記載不失實的話,亦僅對東南亞諸番而言,因爲,迄今爲止,在葡語文獻中尙未發現葡萄牙人於1535年左右光顧澳門的記載。
   (17)利類思《不得已辯》,收入《天主敎東傳文獻》,臺北,學生書局,1965年,中國史學叢書,24,第317-318頁。
   (18)葡語原文作“Chimcheo”,通常作“Chincheo”。在葡早期有關中國的文獻中,其意有四:漳州;廈門灣內外葡萄牙人通商島嶼;福建省;福建人。
   (19)費賴之,前引書,卷二,第596-605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163-164頁。
   (20)戴裔煊,前引文,第148頁:“-Histoire general de le Chine,xl,P.41的注文”。查第41頁的注文非馮秉正的注文,乃出版者所加。關於此著作,參見《近代來華外國人名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硏究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年,第106-107頁。
   (21)關於此人物戴裔煊有語:“1Henri Cordier在1911年‘通報’所發表的‘LArrivée des Portugais en Chine’裡還提到他在18世紀Tchin-mao反對歐洲人的呈文裡看到同樣的一段文字。Tchin-mao未知是誰,18世紀的文件,無足輕重。”高美士亦曾評論說:“若有可能的話,找到陳昂上疏原文將是件極其重要的事情。高迪愛從馮秉正從《通鑒綱目》編譯的《中國通史》中第十一卷,第331頁上轉引此疏。此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它是唯一的一份確鑿地證明作為對擊敗海盜及其首領TCHANG SILAO的獎賞,通過一敕令(其內容不得而知)將澳門給予葡萄牙人的中方文件。從上文的轉寫中可以看到,TCHANG SI LAO一名有多種異體,如SAMCHILÃO,CHAREMPUM LITAUQUIEM及SIMILAO。”詳見高氏著《澳門起源諸論》,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三期,1969 年,第137頁。陳昂事跡在《澳門記略》有載:
   “二十三年,海宇大寧,馳洋禁。五十六年,禁商船出貿南洋。明年,復以澳夷及紅毛諸國非華商可比,聽其自往呂宋、噶囉吧,但不得夾帶華人,違者治罪。碣石總兵陳昂言,夷船入廣貿易,宜起其砲火,另設關束,以嚴防範。凡夷船入口,之一舍,故閩例也。昂故以為言,不果用。”(《澳門記略》,趙春晨校點,廣東高等敎育出版社,1988年,第23頁)
   “國朝康熙八年,禁各省開天主堂入教。五十六年,以總兵陳昂言,申其禁。”(前引書,第34頁)
   總兵陳昂康熙五十六年上疏便是高美士提議尋找的那份“……唯一的一份確鑿地證明作為對擊敗海盜及其首領TCHANGSILAO的獎賞,通過一敕令(其內容不得而知)將澳門給予葡萄牙人的中方文件。”値得慶幸的是此文仍可見之中國文獻。
   “丁亥,兵部議覆廣東廣西總督楊琳奏:據原任碣石總兵官陳昂調奏:臣詳察海上日本、暹羅、廣南噶羅吧、呂宋諸國形勢東海惟日本為大,其次則琉球;西則暹羅為最;東南番族最多,如文萊等數十國,盡皆小邦,惟噶羅吧、呂宋最強。噶羅吧為紅毛一種,奸宄莫測,其中有英圭黎、干絲蠛、和蘭西、荷蘭、大小西洋各國,名目雖殊,氣類則一,惟有和蘭西一族凶狠異常。且澳門一種,是其同派,熟悉廣省情形。請敕督撫關差諸臣,設法防備。或於未入港之先,查取其火砲,方許進口;或另設一所,關束夷人,每年不許多船並集,衹許輪流貿易。臣查外國夷商利與中國貿易,而夷商慴服有素,數十年來沿習相安,應聽其照常貿易,將該鎮所請查取火砲,另設一所,關束輪流貿易,無庸議,請於夷船一到之時,令沿海文武官弁,晝夜防衛,使其慴服,無致失所。至於西洋人立堂設數,仍照康熙五十六年九卿原議禁止,再行沿敕,均應如所請。得旨依議”(王先謙,《東華錄》,康熙朝,卷二十,轉引自介子編《葡萄牙侵佔澳門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4-55頁。)此疏亦見《聖祖康熙實錄》,1985年中華書局影印版,卷二七七,第716-717頁。查無“對擊敗海盜及其首領TCHANGSILAO的獎賞”,反而係一禁疏。
   據阮元《廣東通志》,“陳昂漢籍福建人五十七年任”(詳見職官表四十九,國朝十六,第971頁下)。同書又載:“陳昂福建人五十四年任”(詳見職官表五十,國朝十七,第982頁上),可知他於康熙五十四年任廣東碣石總兵,後於康熙五十七年累至廣東右翼副都統。
   關於陳昂名考,可參閱伯希和《陳昂還是陳昂?(TCHIN-MAOOU TCHEN-NGAN?)》,載《通報》,1930年第二十七期,第424-426頁及安東尼奧·西斯托·羅梭(Antonio Sisto Rosso)《18世紀使華天主敎使團(Apostolic Legations to China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South Pasadena,1948年,第193-194頁。昂與昴僅一撇之差,當以《廣東通志》所載及兩廣總督楊琳疏言爲是。
   (22)《北京書簡》,第十四卷,第151-155頁。
   (23)杜赫德《中華及韃靼通史》,巴黎,1735年,卷一,第234頁,澳門港。
   (24)胡安·德·拉·孔塞雄(Juan de la Concepción)《菲律賓通史》,馬尼拉,1788年至1792年,第一卷,第二部份,第五章,第424-425頁。戴裔煊語:“藤田氏在其所著‘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一文裡替耶穌會士的謠傳,曲為解釋。因朱安(Juan de la Concepción)在18世紀末期出版的‘菲律賓通史’(Historia General de Philipinas Vol.1.p.427)裡說及林鳳是張四老的餘黨,遂肯定張四老即張璉,並捏造出張璉為排四,所以叫‘四老’。”據查,所引之頁無此言。不知藤田氏所徵爲何版本。
   (25)請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二,第459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157頁。
   (26)原件藏法國國立圖書館,Courant 7043 IX。
   (27)據德禮賢稱,該著者爲耶穌會會士,詳見氏著《利瑪竇文獻集》,羅馬,意大利國家出版社,第一卷,第71頁,(10)及第三卷,第326頁。
   (28)《小方壺齋與地叢鈔》,王錫祺編,上海,1877年-1897年,第九帙,第342頁。
   (29)屈大均《廣東新語》,中華書局版,北京,1985年,卷七,人語,第246頁載:“自大老以至十老”。實不盡然,亦有排號過十者。詳見周碩勛輯《乾隆潮州府志》,第三十八卷,征撫,第48頁反面至49頁反面。
   (30)本文作者將另文詳述此問題的始末。
   (31)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對敎難問題並不生疏。早於1616 年,他曾在里斯本就1612年至1614年日本敎難著書立說。詳見氏著《1614年5月至11月日本敎衆受難記實(Relaçam da Perseguiçam qve teve a Christandade de Japam desde Mayo ate Nouembro de 1614)》,耶穌會會士、中國、日本視察員、維第格拉(Vidigueira)人氏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著,彼得羅·科拉斯貝克(Pedro Crasbeeck)印刷所,1616年。此外,在海外歷史檔案館尙存一國王於1616年11月16日對其三項請求要求財政委員會審議的敕令。詳見海外歷史檔案館《澳門檔》第一函盒,第六號文件。關於卡布列托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的詳細生平,請見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170 頁及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8卷,1974年,第4期,第236-238頁。
   (32)關於此問題,參見本文作者《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一文,載《澳門硏究》,第七期,第122-143頁。
   (33)同上,第128及133頁。
   (34)同上,第132頁。
   (35)此句實指葡萄牙人入居澳門的過程。
   (36)原文爲“Cidade”,意即城市。此處不作原解。在澳門古葡語中,“Cidade”爲議事亭之意。《澳門記略》後附的單詞表中有“議事亭(事打的)”。事打的即Cidade 的譯音。參見趙春晨,前引書,第86頁。
   (37)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八卷,1974年,第12-13頁。
   (38)此名的葡語原文作“Cidade do Nome de Deus da China”。
   (39)葡文作vereador,意即“市議員”。中國發澳門理事官的公函中亦常稱其爲“唩囄哆”,原因是理事官亦兼“唩囄哆”職,故通用之。
   (40)若爾當·德·弗雷塔斯(Jordão de Freitas)《澳門16世紀世紀歷史資料》,澳門文化司署,1988年,第20頁。
   (41)此句與陳吾德“……夷人曾不滿千,而賊皆扶傷遠引,不敢與鬥。”一語吻合。
   (42)關於冠服式樣及等級,參見《明史》,第1633-1656頁。
   (43)此爲“Chapa de Ouro”論的雛形。
   (44)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旬年史之十三(Decada 13 da Historia da India)》,里斯本科學院,1876年,第二卷,第729頁。
   (45)關於曾一本,可見《明史》第225-256,5607,5610,5621,5624,5911,8356,8372 各頁所載。亦見周志,第32-35頁及第37頁,兪大猷《正氣堂集》中《洗海近事》卷一上及阮元《廣東通志》,第3445-3446頁及第4240-4241頁。
   (46)關於林道乾,可見《明史》第5627、5837、5859、5874、8370及8377各頁所載。亦見周志,第37頁反面-38頁正面。
   (47)戴裔煊,前引文,第152頁。
   (48)《明史》載:“夏六月……已丑,廣東賊曾一本寇廣州,殺知縣劉師颜。”參見第255 頁。隆慶二年六月已丑爲六月十一日,即公元1568年7月5日。圍城日期應爲7月5日至7月12日。
   (49)《明史》載:“秋七月已酉,賊入廉州。”同上頁。隆慶二年七月已酉爲七月二日,即公元1568年7月25日。襲擊澳門的日期據葡語文獻記載爲6月13日。葡文資料記載請見《從Chapa de Prata到Chapa de Ouro》一文的有關部份。
   (50)參見《明史》,第5607頁、第5684頁及第5911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1167頁上、第1262頁上及第5009頁上至5011頁上。
   (51)陳吾德《條陳東粵疏》,載《謝山存稿》,同治九年,卷一,第31頁反面。
   (52)參見《明史》第1885,2048-2049,2051,2093,2120,5697,5610,5786,5813,5859,5870-5871,5873-5875,8203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4240-4241頁。
   (53)參見《明史》第5607頁,周志,第32頁反面至33頁反面。
   (54)待考。
   (55)參見《明史》第5342,5397,5407,5418,5603,5606,5609-5610,5616,5874各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616頁下及第694頁上。
   (56)應檟、劉堯梅《蒼梧總督軍門志》,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微縮中心出版,1991年,第285頁,原書第二十五卷,第7-8頁。此疏亦見《皇明經世文編》中《吳司馬奏議》。
   (57)周志,第32頁反面至33頁正面。
   (58)同上,第36頁反面至37頁正面。
   (59)參見《明史》第5607頁。
   (60)亦稱曾老,詳見阮元《廣東通志》第4240-4241頁。
   (61)《中葡字典》,澳門省政府版,澳門官印局,1962年,第65、613及415頁。
   (62)同上,第27頁、566及415頁。
   (63)參見文德泉《17世紀澳門》,敎育曁文化司,澳門,1982年,第1-30頁及特瑞修《澳門歷史》,東方文萃出版社,澳門,1990年,第71-79頁。
   (64)此處“潛匿”一語可有兩種解釋:其一,時澳門有“東方梵蒂岡”之稱。長崎敎難後,日本天主敎徒在澳門尋求庇護;其二,來澳貿易的日商,其間或有倭寇混雜。
   (65)趙春晨,前引書,第21頁。
   (66)迄今爲止,中國官兵被倭抗殺一事不見葡國文獻。
   (67)參見《神宗實錄》,卷五二七,第2頁反面至第3頁正面。
   (68)參見《明史》,第8433頁。
   (69)特瑞修《澳門歷史》,東方文萃出版社,澳門,1990年,第75-77頁。
   (70)萬曆三十五年,即1607年。
   (71)沈德符《野獲編》,扶荔山房本,卷三十,外國,香山澳,第38頁另見《明史》,第8433頁。
   (72)參見文德泉《17世紀澳門》,敎育曁文化司,澳門,1982年,第12頁及特瑞修《澳門歷史》,東方文萃出版社,澳門,1990年,第71-72頁。
   (73)參見阿儒達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手稿49-V-3,第36-37頁。
   (74)參見特瑞修,前引書,第77頁。
   (75)趙春晨《澳門記略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69頁(8)。查阮元《廣東通志》,作喩安性,第373頁。
   (76)兩廣總督張鳴岡及巡撫周應期。
   (77)《澳門記略》稱:“四十二年,海道俞安性奉檄驅倭出海,凡九十八人,嚴其禁,患稍息。”(趙春晨,前引書,第54頁。)此記與碑文同指一事,但時間相差一年。但漢籍亦有言萬曆四十一年者。參見湯開建《田生金<按粵疏稿>中的澳門史料》,載《文化雜志》,中文版第三十三期,第45頁。著者以爲,當以康熙《香山縣志》卷十,第2頁所載及此碑記爲準。
   (78)公元1613年8月至9月間。葡語文獻所載勒石的日期爲:七月一日即公元8月16日。參見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爲北京主敎下達的指令及其它有關澳門史的文獻》,澳門文化司署,1988年,第116頁。
   (79)參見J.C.湯姆遜《澳門歷史碑記(Historical Landmarks of Macao)》,載《敎務雜志(The Chinese Recorder)》,卷八,1887年,第219頁,轉引自林子昇《16至18 世紀澳門與中國關係》香港大學博士論文,第151-152頁。此碑葡語譯文,參見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前引書,第115-116頁。
   (80)參見《明史》,5760,6284-6285各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1171頁上,第1283 頁下,第4878頁下。
   (81)戴裔煊,前引文,第156頁。
   (82)參見《明史》,第5799,6022,8433各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347頁下。
   (83)參見《明史》,第7729及阮元《廣東通志》,第295頁上,第347頁下,第599頁上。
   (84)葡印總督熱羅尼莫·德·阿澤維多(Jerónimo de Azevedo)。
   (85)當地官員。
   (86)省中大吏至兩廣總督張鳴崗及廣東巡按周應期。還有給事中郭尙賓。
   (87)此處有誤。當時討論的是“令夷人盡擕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浪白外洋,得貿易如初。”而不是將他們逐離中國。
   (88)海道兪安性。
   (89)比較“將道奉受事,憑籍兩臺制馭巡澳,察夷遣散倭奴,……”一語。
   (90)兪安性。
   (91)關於葡萄牙人入居澳門的年代,迄今爲止尙無定論。嘉靖十四年說,在葡萄牙文獻中尙未發現記載。嘉靖三十二年說,以漢籍爲主,但西方文字亦有涉及,詳見作者《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一文,載《澳門硏究》,第七期,第122-143 頁。嘉靖三十六年說,以平托爲始祖。我們在此欲探討的是關於漢籍對此的記錄。萬曆四十五年五月兩廣總督周嘉謨(參見《明史》,第293,297,3490-3491,3541,5762-5764,6236,6240,6257,6261,6269,6272,6283,6320-6322,6324,6335,6352,6357-6358,6374,6380,6387,6619,7817,7856,7863,7871各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492下頁上)、巡撫田生金(參見《明史》,第6110,6161,6687 各頁及阮元《廣東通志》,第967頁上)在其奏疏中有“其群夷去故土數萬里,居澳中六十年”一語。(參見方孔炤《全邊略記》,卷九,《海略》,第27頁)而兵部對他們的批復亦有“澳夷去故土(數)萬里,居境澳中六十年”之說。(參見《熹宗實錄》,卷五五七,第8頁正面。近期湯開建《田生金<按粵疏稿>中的澳門史料》,載《文化雜志》,中文版第三十三期,第46-47頁上披露了<條陳海防疏>中有關澳門部份。漢籍浩如煙海,關鍵在於刻意挖掘。湯開建此文可謂“功夫不負有心人”。就澳門史硏究總體而論,似乎“近親繁殖”的通史已“供過於求”,而披露塵封舊籍,拓展學術深度的專論仍爲學人翹首企待。爲撰寫一部具有“中外共識”的澳門史,華人各位學者應首先取得共識。此種共識以對各種文字文獻的盡可能廣泛的佔有,客觀的分析及恰當的運用爲其基礎。吳志良新近力作《生存之道》及澳門文化司署出版的第三十一期《文化雜志》預示着澳門史的探討將進入一科學硏究的階段。)衆所周知,古代中國官場公函逐級上報。兵部的批復當以廣東疆臣的奏疏爲依據而總督、巡撫則按下級的稟報上達。關於葡人居澳的年代,應以專管諸番、市舶的海道所提供的情況爲準。因此,當時海道兪安性“知爾等已居澳六十年。”一語應爲兩廣總督周嘉謨、巡撫田生金“其群夷去故土數萬里,居澳中六十年”及兵部“澳夷去故土(數)萬里,居境澳中六十年”二說之張本。兪安性與澳門葡萄牙人討論“五禁”的中文待考。從《澳門記略》所載“安性復條具五事,勒石永禁,與澳夷約,惟海防同知命。”一語,可知確有其事。1617年,兩廣總督周嘉謨、巡撫田生金仍沿襲1613年海道兪安性“知爾等已居澳六十年。”一說,因此便產生了中國早期資料中亦有關於葡萄牙人於1557年入居澳門的說法(參見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67頁)。
   (92)但啓元,參見阮元《廣東通志》,第416頁上,第4313頁上。
   (93)此議亦見郭尙賓疏“中國自宜解之使徒,故宜體恤其情,隨申以內夏外夷之義,先免抽餉一二年以抵其營繕垣室等費。”郭尙賓,前引文,第12頁。
   (94)葡語作“Mandarim do Porto”,意即“澳官”葡文Porto意爲港口,因此“澳官”不作“澳門官”解,而作“港口官”解。近期楊仁飛對明代治澳的基本官員的設置進行了初步的探討(《關於澳門歷史上‘守澳官’和‘海道副使’等問題的思考》,《當代港澳》,1997年,第二期,第33-38頁,同年,收入《文化雜志》,中文版第三十三期,第33-38頁)。查《明彙典》都察院條下,不僅有帶海字的道,而且對其執掌有明文規定。此外,尙有某些基本問題有待於進一步探討。首先是應深入發掘漢語史料,力求找到支持‘提調、備倭、巡緝’三職在澳門設立的文獻;其次,求之葡語檔案,對上述職官對澳門的管制進行佐證。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提調”在澳門曾有過“提調衙門”,參見(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總督命令及其它應就黑人拆毀“提調”之家並盜其木料而道歉的文件》,1625年1月28日,埃武臘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Cód CXVI-2-5,第300-301頁。且葡語詞匯中有Tico這一語彙。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爲澳門第一任總督。埃武臘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CódCXVI-2-5號鈔件大部份爲關於此人的文獻,例如國王於1615年12月16日致函葡印總督,令其秘密邀請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前往葡屬印度任職;葡印總督以國王名義於1623年5月6日頒佈的任命他爲“澳門總督(Capitão Geral de Macau)”的委任狀;1623年5月16日頒佈的上任令;1623年澳門收入淸單;澳門對拒絕接受葡印總督委派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出任澳門總督的申陳;葡印總督關於無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總督的審議與同意不得在澳門斥資興建防御工事及進行其它工程的命令;葡印總督關於無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總督對澳門自衛用大砲質量及數量的“通報及審議”不得制造的命令;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與二華人簽訂的鑄砲合同;就澳城問題與華人發生的衝突及澳門反對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總督的暴動;此次暴動平息後的審訊記錄;中國朝廷禁止葡萄牙人築城的批示及有關上疏;議事亭就澳城問題與中國發生衝突帶來的緊張局勢向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提出的抗議;議事亭,民衆及官員於1625年3月31日前往墮城的公證書;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總督於1625年4月3日對議事亭同意墮城提出的抗議;議事亭於1625年4月9日對其抗議的答覆;王室大法官爲唐·弗朗西斯科·馬斯卡雷尼亞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於在板樟堂召開的關於墮城與華人發生的衝突會議出具的證明書;1625年5月15日海道臨澳時澳門情況證明書;關於耶穌會神甫不曾出具擁有大砲台物業憑據的證明書;1625年9月20 日海道下令拆毀澳門城牆,拆卸大砲的劄諭;1625年海道鑒於葡萄牙人墮城並收船入港,每年免除葡萄牙人一萬兩的劄諭,等等。這批文件大部份爲原件,是硏究澳門早期歷史十分珍貴的文獻,但塵封三百餘年,至今未有充分利用。西方作者偶有涉及或片斷引用,尙無全面,系統的硏究。若能將其轉寫、漢譯並檢之漢籍(迄今爲止,見之漢籍的原檔實屬鳳毛麟角。參見《明淸史料》乙編第七本第614頁《澳夷築城殘稿》),相信澳門早期歷史的硏究會有較大質的進展。
   (95)漢籍中常作“兵頭”。
   (96)漢籍中常作“番差”。
   (97)屈大均對此有生動的描述:“所患者吾奸民為彼舌人通事。時或椎髮環耳。侏離入群。為之嚮導。誘之以婦女妖淫。告之以官司輕重。示以地形虛實。為我腹心禍患。”《廣東新語》,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卷下,第482頁。
   (98)全文見(79)。
   (99)內港。
   (100)原文如此。
   (101)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前引書,第二卷,第724-727頁。
   (102)葡語文獻中的黑奴不一定是非洲人。他們統稱比他們膚色黑的人爲黑人,如帝汶、印度、馬來等人。
   (103)葡語中此詞廣義上指浙江省,狹義上指雙嶼港。關於Liampo的凖確位置及葡人被屠問題,請參見金國平、張正春《Liampo新考》,載《葡中關係史硏究16世紀至19世紀》,澳門,葡萄牙東方學院,1996年,第86-135頁。
   (104)萬曆三十六年即公元1608年。
   (105)安德列·佩索阿(André Pessoa)。
   (106)原文Juncão作,葡語中亦作Juncum,爲“(北)津港”的對音。參見臧勵龢《中國古今地名大辭典》,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1982年,第184頁。
   (107)安東尼奧·朴加羅(António Bocarro),前引書,第二卷,第728-737頁。
   (108)趙春晨,前引書,第22頁。
   (109)總督周嘉謨及御史田生金奏疏的日期爲萬曆四十五年五月(公元1617年6月至7月)。參見方孔炤《全邊略記》,卷九,《海略》,第27頁)。兵部批覆的日期爲萬曆四十五年六月廿日(公元1617年7月22日)。參見《熹宗實錄》,卷五五七,第8頁正面。
   (110)郭廷以《近代中國史》,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年,第一冊,第128頁。
   (111)爲葡語João Serrão da Cunha之譯音。
   (112)參見(107)。
   (113)沈
   (114)廣東。
   (115)可見中央與地方的利益不盡相同。京官僵持正統,疆臣以即得利益爲重。幾個世紀以來,葡萄牙人正是利用朝廷內外利益之別,一方面通過向宮廷派遣敎士及出使以維繫與中央政權的關係;另一方面,對地方官員卑詞厚賄以保持共同的經濟利益。南京敎案中中央與地方迥然不同的態度爲此論點作了最佳注釋。“帝納其言,至12月令豐肅及迪我等俱遣赴廣東,聽還本國。命下久之,遷延不行,所司亦不為督發。”參見《明史》,第8460-8461頁。
   (116)高美士《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17世紀文獻》,載《賈梅士學院院刊》,第八卷,1974年,第15頁。
   (117)總督周嘉謨及御史田生金。
   (118)公曆1617年3至4月間。
   (119)參見曼努埃爾·木利亞斯(Manuel Múrias)前引書,第118頁。康熙《香山縣志》,卷十,第2頁及《澳門記略》第22頁,刊錄“五禁”,但無日期。葡語版本係從當時存於議事亭中的碑文上直接譯出,其日期應無誤。
   (120)關於曾德昭生平,請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143-147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245頁。
   (121)參見吳志良《東西交匯看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年。此書各種版本的源流考,可見奧拉西奧·P·阿拉烏熱(Orácio P.Araujo)注釋何大化《遠東亞洲》,里斯本,東方基金會,1995年,第51-66頁。關於何大化生平,請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220-222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115-116頁。
   (122)曾德昭,前引書,第291-292頁。
   (123)參見魯易斯·費利佩·巴雷托(Luís Felipe Barreto)《澳門:多種文化交匯中心》,載《澳門》,1996年9月號,第27頁。
   (124)利瑪竇、金尼閣《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中華書局,1983年,第127-139頁及曾德昭,前引書,第289-296頁。
   (125)參見利瑪竇、金尼閣,前引書,第242-245頁,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280-281頁及《近代來華外國人名辭典》,第486-487頁。
   (126)參見利瑪竇、金尼閣,前引書,第139-147頁及曾德昭,前引書,第297-303頁。
   (127)參見利瑪竇、金尼閣,前引書,第147-173頁。
   (128)關於利瑪竇幾進幾出南京的情況,參見利瑪竇、金尼閣,前引書,第275-293 頁、第313-319頁、第356-362頁、第369-382頁及第464-470頁及曾德昭,前引書,第297-303頁、第329-336頁。
   (129)參見呂實強《中國官紳反敎的原因1860-1874)》,臺北,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所專刊(16),1985年。
   (130)參見利瑪竇、金尼閣,前引書,第362-369頁。
   (131)利瑪竇於1610年5月11日卒於北京。
   (132)曾德昭,前引書,第337-347頁。
   (133)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85-95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278頁。
   (134)參見《明史》,第4266頁並參見阮元《廣東通志》:“徐如珂江南吳縣人,進士,四十六年任。(按察司副使)”,第375頁上。亦見同書,第306頁上及4266頁上。關於他在出任廣東海道期間對澳門的管制,見《澳門記略》,第61-62頁以及(94)關於墮城的文件。
   (135)參見《明史》,第8460頁。
   (136)參見《明史》,第1700,8460各頁。
   (137)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106-112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76-77頁。
   (138)參見《明史》,第8460頁。
   (139)何大化《遠東亞洲》,卷一,第447頁,阿儒達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手稿49 -V-1。亦參見費賴之法文原書,卷一,第86頁及曾德昭,前引書,第349頁。
   (140)關於此次事件,中方史料可見崇禎十二年徐昌治訂《破邪集》。此書廣輯晚明國人反天主敎之言論,對以後的反敎思想頗有影響,爲硏究晚明反敎之最重要文獻;葡語文獻則首推曾德昭《大中華帝國志》,第二部份,《中華基督敎》,第八章至第十二章。關於此敎案的導因的分析,可見楊富森《中國基督敎史》,臺灣商務,1968年,第五章。
   (141)1616年5月-6月間。參見曾德昭,前引書,第350-351頁。
   (142)《破邪集》,卷一,第5-10頁。
   (143)1616年9月25日。參見曾德昭,前引書,第351-352頁。
   (144)《破邪集》,卷一,第10-14頁。
   (145)方孔炤《全邊略記》,卷九,《海略》,第27頁。
   (146)1616年9月30日。參見曾德昭,前引書,第352頁。
   (147)1616年10月10日。參見曾德昭,前引書,第352-353頁。
   (148)1616年10月11日。參見曾德昭,前引書,第353頁。
   (149)同上,同頁。
   (150)博士doutor之譯音。
   (151)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83-84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249頁。
   (152)Claude Aquaviva,耶穌會第五任會長。詳見《天主敎百科全書》,佛羅倫薩,1949 年,第二卷,第242-243頁。“會長格老的惡之命”的葡語譯件仍存葡萄牙國立圖書館,其藏書號爲COD7024。爲一手稿,其題目爲《耶穌會全體敎士應遵守之秘密指令》。
   (153)參見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69-74頁及榮振華(Joseph Dehergne),前引書,第193-194頁。
   (154)《破邪集》,卷一,第19-21頁。轉引自張維華,前引書,第149頁。
   (155)謝務祿爲曾德昭曾用名。
   (156)《破邪集》,卷一,第19-21頁。轉引自張維華,前引書,第149頁。
   (157)曾德昭,前引書,第358頁。
   (158)1617年1月至2月。
   (159)參見《破邪集》,卷一,第14-17頁。
   (160)禁敎令頒佈的具體日期爲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即1617年2月3日。
   (161)參見《明史》,第8460-8461頁。禁敎驅逐令全文,參見《破邪集》,卷一,第26-27頁。
   (162)趙而巽《淸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10022-10024頁,何大化《遠東亞洲》,卷一,第446-505頁反面,阿儒達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手稿49-V-1及其《無辜必勝(Innocentia Victrix)》,廣州,1671年。本書爲漢語、拉丁語雙語版,利安當(António de Santa Maria Caballero)《敎案記實》,載(在華方濟各會會志》,卷二,1933年,第503頁及費賴之,前引書,卷一,第237-238頁。關於利安當(António de Santa Maria Caballero)在華事跡,請見前引書,卷一,第175頁。經他手施洗的第一位華人便是後來成爲第一位華人主敎的羅文藻(Gregório López)。利安當亦作栗安當,參見何大化《無辜必勝(Innocentia Victrix)》,廣州,1671年,第31頁。
   (163)參見(26)。
   (164)里斯本國立圖書館仍保存楊光先上疏的葡語簡譯本。參見總檔第723號鈔本,第5頁反面至第7頁。
   (165)爲淸史有傳二外人之一,參見趙而巽,前引書,第10019-10022頁。
   (166)參見呂實強,前引書,第53頁,⑤。
   (167)對此,康熙八年五月初五日“利類思,安文思,南懐仁呈為詭隨狐假,罔上陷良,神人共憤,懇殲黨惡,以表忠魂事。”具呈康熙帝,爲“同鄉湯若望”鳴冤叫屈。參見何大化《無辜必勝(Innocentia Victrix)》,廣州,1671年,第3-6頁。禮部對此訴狀的題請,見同書,第10-14頁。康熙八年七月廿六日,皇帝下旨“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再行詳議具奏。”見同書,第18-19頁。經過調查,此確係冤案。準備“將楊光先即行處斬。妻子流徒寧古塔可也。”對此,康熙帝有如下批示:“旨:楊光先本當依議處死,但念其年已老,姑從寬免死,妻子亦免流徒。西洋二十五人不必取來京城。其天主教,除南懐仁等自行外,恐直隷各省獲復立堂入教,仍著嚴行曉諭禁止。餘依議。”見同書,第24頁。
   (168)關於此書內容,參見呂實強,前引書,第53頁,⑤。
   (169)參見利安當(António de Santa Maria Caballero),前引文,第522頁。
   (170)楊光先《不得已》,收入《天主敎柬傳文獻》,臺北,學生書局,1965年,第1076頁。
   (171)爲淸史有傳二外人之一,參見趙而巽,前引書,第10024-10025頁。
   (172)其著《大中國新志》爲描寫北京宮廷生活最詳盡之作。關於他與渴若望不十分融洽的關係,可見伊列娜·皮(Irene Pih)所著《安文思神甫》一書,高秉根基金會巴黎文化中心,1979年。
   (173)楊光先《不得已》,收入《天主敎東傅文獻》,臺北,學生書局,1965年,第1132頁。
   (174)利安當(António de Santa Maria Caballero),前引文,第525頁。
   (175)同上,第603頁。
   (176)參見何大化《無辜必勝(Innocentia Victrix)》,廣州,1671年,第5頁。
   (177)同上,第532頁。
   (178)同上,第533頁。
   (179)同上,同頁。
   (180)同上,同頁。
   (181)參見趙而巽,前引書,第10022頁。
   (182)判決內容,請詳見利安當(António de Santa Maria Caballero),前引文,第557-560頁。
   (183)利安當(António de Santa Maria Caballero),前引書,第560-563頁。
   (184)利類思《不得已辯》,收入《天主敎柬傳文獻》,臺北,學生書局,1965年,第316-318頁。
   (185)主要發難人物爲廣東碣石總兵陳昂。
   (186)本次召見記錄漢語原件藏巴黎國立圖書館散檔。引自安東尼奧·西斯托·羅梭(António Sisito Rosso),前引書,第320頁。
   (187)同上,同頁。
   (188)同上,同頁。
   (189)同上,第320、322頁。
   (190)同上,第322頁。
   (191)同上,同頁。
   (192)同上,同頁。
   (193)同上,同頁。
   (194)兩廣總督楊琳回稟的部議,詳見《聖祖康熙實錄》,卷277,第719頁。
   (195)陳昂禁敎疏載兩廣總督楊琳疏內。
   (196)弗郎西斯科·皮門特爾《葡萄牙國王遣中華及韃靼皇帝特使瑪訥撒爾達聶使京廷簡記(1667至1670)》,博克塞,白樂嘉注釋,澳門官印局,1942年,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