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人口的婚姻與家庭狀况

  人口的婚姻與家庭狀况是人口一個重要社會特徵,婚姻與家庭緊密相連婚姻是兩性關係的社會形式,是男女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爲目的,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的夫妻關係。婚姻是人口再生產的基礎。家庭則是實現人口再生產的社會組織形式。婚姻狀况是指人口在某一時點所處的不同婚姻狀態的人數和比例。人口過程的婚姻狀况一般由未婚、有配偶、喪偶離婚等組成。澳門是一個華洋共處的城市型地區,其人口的婚姻與家庭狀况有自己的特色、它是由該地區的特殊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

第一節 人口的婚姻狀况


  人口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和已婚兩個方面,已婚又包括有配偶、喪偶、離婚和分居四個部分。本文根據國際上劃分及澳門情况,把15周歲及其以上人口稱爲婚齡人口。根據澳門政府1991年第十三次人口普查資料(表9-1),澳門15周歲及其以上人口爲268,360人,佔普查總人口的75.45%,其中男性爲127,565人,佔男性總人口的73.95%,女性爲140,795人,佔女性總人口的76.85%,性別比爲90.6。
  1991年澳門婚齡人口的婚姻狀况是有配偶人口170,855人,佔婚齡人口的63.7%。其中男性有配偶人口爲84,151人,佔男性婚齡人口的66.0%,女性有配偶人口爲86,734人,佔女性婚齡人口的61.6%。喪偶人口13,133人,佔婚齡人口的4.9%,其中男性喪偶人口爲2,164人,佔男性婚齡人口的1.7%,女性喪偶人口爲10,960人,佔女性婚齡人口的7.8%。分居或離婚人口2,934人,佔婚齡人口的1.1%,其中男性爲1,213人,佔男性婚齡人口的1.0%,女性爲1,721人,佔女性婚齡人口的1.2%。未婚人口(指婚齡人口中的未婚者)81,408人,佔婚齡人口的30.3%,其中男性未婚人口爲40,037人,佔男性婚齡人口的31.4%,女性未婚人口爲41,371人,佔女性婚齡人口的29.4%。有配偶人口與未婚人口總計252,263人,佔婚齡人口的94.0%,喪偶人口、分居人口與離婚人口合計16,067,佔婚齡人口的6.0%。


  與1981年澳門人口普查結果相比,1991年未婚人口比重下降予12.8個百分點,而已婚人口比重上升了14.5個百分點,喪偶人口下降了2.2個百分點,分居或離婚人口則上升了0.5個百分點。
  隨着時間的向前推進,未婚人口大部份將成爲有配偶的人口,而有配偶的人口也逐步進入喪偶的行列,或者會成爲離婚、分居者、離婚與喪偶也可再婚、離婚者通過調解復婚又可成爲有配偶者。下面分別對各類婚姻人口進行研究。
  一 未婚人口
  未婚人口指婚齡人口中的未婚者。根據澳門政府1991年第十三次人口普查資料,澳門婚齡人口中,未婚人口爲81,408人,佔總人口355,693人的22.9%。其中男性40,337人,佔男性總人口172,492人的23.4%,佔男性婚齡人口的31.4%;女性爲41,371人,佔女性總人口183,201人的22.6%,佔女性婚齡人口的29.4%。未婚人口中,性別比(以女性爲100)爲96.8%,男性稍少,佔未婚總人口的49.2%。各年齡組男、女未婚人口與比重及其佔同齡同性別人口的比重見表9-2。從該表可以看出澳門未婚人口的年齡、性別分佈具有如下的特徵:


  第一,澳門未婚人口的人數及其所佔比重基本上與年齡成反比,即隨着年齡的增加,未婚人口及其所佔比重越來越小。男性未婚人口比重最大的是婚齡人口中的第一個年齡組(15-19歲)。但是,女性未婚人口則略有不同,比重最大的不是第一個年齡組,而是第二個年齡組(20-24歲),可能和內地移民中靑年未婚女性多有關係。
  第二,澳門未婚人口相當集中。男性未婚人口的77.9%集中於15-29 歲的三個年齡組。這三組各佔比重21至29%,30歲以後比重即顯著降低。女性未婚人口的集中程度更高,15-24歲兩個年齡組比重大於30%,25-29歲即急劇下降至18%。15-24歲的女性未婚人口佔了66.9%。
  第三,各年齡組未婚人口佔同年齡同性別人口的比重也基本上與年齡成反比,而且在35歲以前比重下降十分迅速,從接近100%急劇下降到10%左右。35歲以後即變化不太大,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上。這是因爲靑年前期結婚較少,後期迅速增多,35歲以後絕大多數均已結婚。
  第四,同一年齡組,男性未婚人口佔同年齡同性別人口的比重大於女性。也就是說,同一年齡組的女性結婚的較男性多,也反映了女性結婚年齡較男性早。15-19歲這一組,男性未婚人口有99.18%,女性只有97.70%;20-24歲組,男性未婚的還有90.07%,而女性只有77.7%未婚。
  第五,澳門未婚人口總的來說性別差別不太大,性別比爲96.8。但是,從單個年齡組來說,則大多數的性別差別相當大。特別是30至39歲這兩個年齡組,性別比竟高達146.5和130.6。不過15至24歲這兩個年齡組別比則很低,只有91.6和72.2。考慮到一般配偶多數是男性年齡較女性大幾歲,因此上述情况當不會導致男女人數差別過大的社會問題。從表9-2可以算出20至39歲的男性未婚人口共26,118人,而20-34歲的女性未婚人口則有25,598人,扣除了20-22歲的男性後,可以看出性別還是比較均衡的。
  二 已婚人口
  已婚人口是指婚齡人口中的已結婚人口。廣義的已婚人口應包括已婚但已喪偶、分居及離婚的人口在內。而狹義的已婚人口則指已婚而仍有配偶的人。爲了不致混淆起見,這裡採用的已婚人口是指廣義的已婚人口,而用有配偶人口來表示狹義的已婚人口。
  據1991年澳門人口普查結果,已婚人口共186,952人,佔澳門總人口的52.6%,佔婚齡人口的69.7%。其中男性已婚人口87,528人,佔男性總人口50.7%,佔男性婚齡人口68.6%;女性已婚人口99,424人,佔女性總人口54.3%,佔女性婚齡人口71.9%。澳門的已婚人口中,91.4%是有配偶人口,7.0%是喪偶人口,只有1.6%是分居或離婚人口(表9-3)。但是,男性有配偶人口在男性已婚人口中所佔比重則比女性高得多,女性喪偶人口在女性已婚人口中所佔比重則比男性高得多。


  下面分別利用1991年澳門第十三次人口普查結果對已婚人口中的有配偶人口、喪偶人口、分居或離婚人口爲狀况進行分析。
  (一)有配偶人口
  1991年澳門的有配偶人口共170,885人,佔婚齡人口的63.7%,佔已婚人口的91.4%。其中男性有配偶人口佔49.2%,女性佔50.8%。男性有配偶人口共8,415人,佔男性婚齡人口的66.0%,佔男性已婚人口的96.1%;女性有配偶人口共86734人,佔女性婚齡人口62.7%,佔女性已婚人口87.3%。從表9-4可以看出澳門有配偶人口的年齡、性別分佈特徵。


  第一,有配偶人口年齡也比較集中,但集中程度不如未婚人口的高。男性有配偶人口的55.31%集中於30至44歲的三個年齡組,而女性有配偶人口的集中年齡較早,25至39歲三個年齡組的女性配偶人口佔56.15%。
  第二,男女有配偶人口佔同齡性別人口比重的變化也很有規律,開始很小,然後突然迅速增加,高峰較緩和,高峰後則緩慢減小。而且,男性的高峰年齡組較遲,45-54兩組佔同齡男性比重爲92.72%和92.70%;而女性則較早,35至49歲三組的比重均接近89%。第一和第二兩個特徵反映了女性結婚年齡較早,而且男性配偶年齡比女性配偶年齡約大5至10歲。
  第三,15至34歲三個年齡組的男性佔同齡同性別人口比重均少於女性的,35-39歲年齡組開始則相反,男性的比重大於女性的,特別是60歲以上。其原因一是男性結婚年齡較遲,二是老年女性喪偶的比重較大。這種情况也反映在性別比方面。
  (二)喪偶人口
  1991年澳門喪偶人口共13,133人,佔婚齡人口的4.9%,佔已婚人口7.0%。其中男性僅佔19.7%,女性喪偶人口比重高達80.3%。男性喪偶人口只有2,164人,佔男性婚齡人口1.7%,佔男性已婚人口2.5%;女性喪偶人口10,969人,佔女性婚齡人口7.9%,佔女性已婚人口11.0%。澳門喪偶人口的年齡、性別分佈見表9-5。


  喪偶人口及其比重均隨年齡增加而增加,但到70歲(女性)或75歲(男性)後則又有所下降。60歲及以上的男性喪偶人口佔84.83%,女性的則佔82.30%。
  佔同齡同性别人口的比重方面,開始時很小,增加甚慢,女性在50歲以後、男性在65歲以後才迅速增加。同一年齡組,女性這個比重比男性的大得多。
  喪偶人口的性別甚小,即寡婦比鰥夫多得多。這是比較普遍的人口規律,因爲老年女性比老年男性壽命長。
  (三)分居或離婚人口
  1991年澳門的分居或離婚人口共2,934人,佔婚齡人口1.1%,佔已婚人口1.6%。其中女性較多,佔58.7%,男性僅佔41.3%。男性分居/離婚人口共1,213人,佔婚齡男性人口的0.95%,佔男性已婚人口1.4%;女性分居/離婚人口共1,721人,佔女性婚齡人口1.24%,佔女性已婚人口1.7%。分居/離婚人口的年齡、性別分佈見表9-6。


  澳門的男、女性分居/離婚人口均相對集中於30至44歲三個年齡組,其比重分別爲53.43%和47.30%。在佔同齡同性別人口比重方面,開始時甚小,迅速增加,至高峰(男性爲40-44歲,女性爲35-39歲)後又再迅速下降,然後大幅減小。除40-44歲外,女性分居/離婚人口均多於男性。
  三 結婚率、離婚率與再婚率
  1.結婚率
  澳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由澳門民事登記局總管,根據澳門民事登記局的資料,近幾年來澳門結婚情况見(表9-7)


  上述資料是澳門民事登記局准予登記的人數,此外還有相當數量未登記或未經法律認可的事實上婚姻。從表9-7看出1984年、1985非結婚率最高,這同澳門近幾年來人口迅速增長有關,特別是人口的機械增長,從1981-1985年,年平均增長2.4萬人,絕大部份是從內地移民去的,他們大部份是未婚靑年男女,到澳門工作幾年之後,在那裡成家立業,因此結婚人數增加。
  1983至1990年合計澳門居民結婚年齡構成中(表9-8),男女靑年結婚年齡均以25-29歲佔比重最大,男性佔結婚人口的42.05%,女性佔43.74%。男性第二位爲30-34歲年齡組,佔27.90%,女性第二位爲20-24歲年齡組,佔33.11%,結婚年齡相差10歲。男女結婚年齡均相對集中於20至34歲這三個年齡組。男性這三個年齡組的結婚人數佔82.60%,女性則佔91.74%。總的來看,男性結婚年齡較偏大、女性較偏小。在高峰期(25-29歲)之前,女性多於男性,且女性佔女性結婚總人數比重大於男性的;高峰期之後則相反,男性多於女性,且男性的比重大於女性的。


  表9-9是根據民事登記統計的1981至1991年歷年澳門人口首次結婚年齡中位數比較。從表中可見,男性首次結婚年齡一般比女性大3歲左右。而且近十多年來男女性的首次結婚年齡中位都是在逐漸上升的。1991 年與1981年相比,男性增加31.4歲,女性增加了1.6歲。


  2.離婚率
  澳門市民辦理離婚手續,由澳門民事登記局辦理。根據資料統計(表9-10),澳門離婚率很低,1981至1988年一直在0.1%左右。但近年離婚迅速增加,1989年比1988年增加了一倍,1990年離婚率達0.24%。1992年離婚更高達174宗,離婚率高達0.47%。通過訴訟離婚的雖有增加趨勢,但仍佔少數。


  據資料統計,澳門居民離婚最多的是已結婚5至9年的夫婦,1985至1990年共104對,佔此期間離婚總數的33.7%。其次是結婚10至14年的,六年共78對,佔25.2%。第三位是結婚不到5年的,共61對,佔19.7%。也就是說,澳門離婚者的婚齡在14年及以下的共佔三分之二強(78.6%)。
  澳門離婚者的年齡分佈狀况與結婚者的大致相似,也是高峰期前女性多於男性,高峰期後男性多於女性。但是,離婚者爲高峰期則比結婚者的推遲一個年齡組。從表9-11可見,1985至1990年合計,澳門男、女離婚人口均以30-34歲年齡組爲最多,分別約佔同性別離婚總人數的四分之一(男性佔24.60%,女性佔24.92%)。男性離婚者相對集中於30-39歲,共佔46.28%;而女性離婚者的相對集中年齡則爲25-34歲,共佔48.8%。亦即男、女性離婚年齡組的第二位相差10歲,男性爲35-39歲,女性則爲25-29歲。


  至於離婚者的國籍,據1981至1990年十年的資料統計,葡萄牙籍共579人,中國籍只有189人,大約爲3比1。這與中國人向來對待婚姻問題比較嚴肅、愼重有關。不過近年來中國籍人士離婚數目也顯著增加,例如,1990年葡籍離婚者有111人,中國籍有59人,約爲2比1;1992年葡籍有184人離婚,而中國籍有157人,二者比例已降爲1.2比1了。這反映新一代中國籍人士的傳統婚姻觀念也有所改變。
  3.再婚率
  再婚指喪偶或離婚人口重新組織新家庭。再婚率的計算方法與結婚率及離婚率不同,後二者是指每千平均人口的結婚或離婚宗數,而前者則每千平均喪偶、分居及離婚人口的再婚宗數。1987至1990年澳門居民的再婚狀况見表9-12。


  近年來澳門居民的再婚率在下降中略有回升,而再婚宗數進入九十年代後則顯著增加。再婚者中男性多於女性,1987至1990年男性再婚者共203人,而女性再婚者只有121人。可見不少男性再婚的配偶不是再婚女性。再婚者的婚前狀况則是離婚多於喪偶,這4年的再婚者中離婚男女共268人,佔82.7%,喪偶男女只有56人,僅佔17.3%。而實際上每年喪偶人口比離婚人口多得多,1987至1990年喪偶人口共有3,400人,離婚人口只有470人。因此,澳門居民離婚後又再婚的相當多,而喪偶後再婚的則很少。
  至於再婚人口的年齡分佈,除了與性別有很大關係外,婚前狀况的不同也是再婚者年齡差異的重要原因。從表9-13清楚看出,男性喪偶者的再婚年齡有近六成是50歲及以上年紀較大的人;而女性喪偶者的再婚年齡則有近五成是30至39歲的,40歲及以上的只有四分之一強。男性離婚者的再婚年齡比男性喪偶者的低得多,53.70%是30至39歲,30至44歲的共佔了三分之一弱;女性離婚者的相對集中年齡不但比男性低,也比女性喪偶者的低,有近三分之二集中於25至34歲。


  四 結婚儀式、夫妻財產制度及配偶國籍
  (一)結婚儀式
  澳門居民的結婚儀式有三種:1.中國習俗,按中國傳統的結婚儀式舉行婚禮;2.天主敎儀式,爲天主教徒結婚所採用,中國籍人士除了信奉天主敎的以外極少採用;3.民事登記,就是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婚姻登記註冊手續,中國籍人士過去少用,但這種註冊爲法律所承認,故近年結婚時前往登記者日益衆多。
  表9-14列出1985至1990年這三種結婚儀式的婚姻數目,其中天主敎儀式變化不大,中國習俗則逐年急劇下降,民事登記越來越多。


  (二)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各方擁有一定的財產,結婚時商量各自的財產管理方式,澳門市民一般採用三種方式:1.聯合財產制。就是說夫妻雙方結婚之後,工作收入共同負擔家庭生活經濟上溶爲一體。2.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繼承其長輩的部份財產,如房屋、金銀首飾或其他財產等,共同使用和管理。3.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的長輩遺留的財產,由男女雙方分別管理,互不干涉。這三種方式中,以第一種方式爲主,1985至1990年以聯合財產制結婚的共有13,769對,佔結婚總數的95.8%;第二種方式有502對,佔3.5%;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只有104對,僅佔0.7%。
  (三)配偶國籍
  1986至1990年澳門居民結婚共11,121對,其配偶的國籍關係見表9-15。


  從表9-15可見,1986至1990年五年澳門共有11,121對居民結婚。其中,夫婦均爲中國籍的最多,佔45.0%;夫婦均爲葡國籍的居第二位,佔23.0%。由於澳門是個華洋雜處之地,每年均有不少不同國籍的配偶結婚,這5年中共有三分之一弱的婚姻是異國配偶。異國配偶中最多的是葡籍丈夫、華僑妻子,佔結婚總數的11.8%;其次是華籍丈夫、葡籍妻子,佔8.9%。

第二節 家庭狀况


  一 家庭規模
  傳統的中國社會以大家庭爲理想模式,以幾代同堂爲榮。現代社會的家庭觀已起了變化,不再欣賞大家庭,家庭規模趨小。從澳門1970、1981、1991年三次人口普查的住戶人數統計結果(表9-16),可以清楚看出家庭規模逐漸變小的趨勢。


  1970年每戶平均人數4.8人,下降至1991年的3.5人。有六名成員或以上的家庭比重從1970年的43.6%減小至1991年的11.8%,有2至4名成員的家庭則從30.2%上升至1991年的60.3%。這反映了走向小家庭及生育少量子女的趨勢。
  不同地區的家庭規模也略有不同。澳門半島平均每戶3.45人,離島較少,爲3.15人,水上居民的家庭規模最大,平均每戶達5.29人,半島內以花地瑪堂堂區爲最大,達3.60;其次是花王堂堂區3.48人;風順堂堂區和望德堂堂區分別爲3.39人和3.27人;大堂堂區最小,只有3.07人。兩個離島也不同,路環較大,達3.46人,氹仔較小,只有3.05人。
  二 家庭結構
  根據1991年人口普查資料,澳門一般家庭由一對夫婦及其未婚子女組成,平均每個戶主有1.3個子女。而戶主與父母同住的家庭最多只有10%,與女婿/媳婦及孫(男/女)同住的比例更小。
  在家庭成員的年齡結構方面(表9-17),近半數(48.7%)家庭有小於14歲的少年兒童,近五分之一(19.1%)家庭有大於64歲的老年人,旣沒有少年兒童又沒有老年人的家庭則佔39.1%。
  有些地區的家庭成員年齡結構比較特殊。從表9-17可見,水上居民家庭沒有老年人,而路環則有43%的家庭有老年人;花地瑪堂堂區有少年兒童的家庭之比重高達55%。
  大部份家庭的戶主是25至44歲的男性。女性戶主則以20至39歲及60歲或以上,前一種家庭歸因於婚姻破裂,後一種則因女性較長壽、丈夫已逝的緣故。



  註釋:
  ①澳門統計暨普查司:《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簡釋Ⅱ》,第33頁。
  ②澳門統計暨普查司:《澳門人口住屋特徵》第225-226頁。
  ③澳門統計暨普查司:《澳門人口及住屋特徵》第2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