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1月澳門政府1999年度施政方針提出有關法律本地化的措施


  澳門政府1999年度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部分,有關法律本地化的措施主要有:
  在法例本地化及現代化方面:(1)《民法典》、《商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的通過及公佈,僅欠缺在聯合聯絡小組完成磋商的程序。預計該磋商將於1999年首數星期內完成;(2)有關未來澳門司法體系的兩項組織法規——《司法體系組織架構》及《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通則》將繼續通過聯合聯絡小組磋商;(3)爲完備澳門的法律架構,尚需通過若干法規,諸如民事登記、物業登記、商業登記、公證及在法院的訴訟費用作出規範的法規等。
  在現行法例翻譯方面:1999年已差不多完成1976年以來由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通過且仍生效的所有規範性行爲的翻譯工作,餘下的規範性行爲,以及爲數不多、屬1976年以前且須翻譯的規範性行爲,將於1999年翻譯。
  在人員本地化及管理司法資源方面:(1)除已培訓的二十四名本地司法官外,完成新一批實習司法官的培訓工作,其實習將於1999年5月完成;(2)除正進行的入職實習及兩項助理書記及法院書記培訓課程外,開辦另一晉升至法院書記的培訓課程及一項法院書記長培訓課程:(3)完成兩項正進行的進入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的課程;(4)除已委任者外,將委任本地化的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在出生登記局及在登記暨公證指引與查核部門工作;(5)除正進行的入職實習及一等助理員培訓課程外,開辦另一項爲晉升至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二等助理員的培訓課程;(6)爲確保司法體系保持效率及質素,創造條件鼓勵高質素及對澳門法律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尤其是司法官及司法人員留在本地區;(7)繼續培訓在法院專門從事同聲傳譯工作的翻譯員;(8)完成司法領域內各部門領導人員的本地化;(9)繼續爲編制內的人員舉辦語言及技術的培訓活動,尤其是在使用電腦及兩種官方語言的文書處理方面;(10)繼續在法院及檢察院的辦事處及在登記局及公證署進行電腦化;(11)進行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新建的樓宇內的工作;(12)設立法律及司法見解資料庫並提供查詢;(13)繼續及發展以中文提供法律資訊與推廣法律的項目,並繼續協助刊登及出版有關澳門法律的著作及雜誌;(14)出版中文澳門“法律辭典”;(15)完成在司法領域,尤其在司法行爲、登記行爲及公證行爲方面普及使用兩種官方語言的工作。

1月22日澳督主持99年司法年度開啟儀式


  澳門總督韋奇立在澳門高等法院主持舉行了澳葡管治下最後一個新司法年度的開啓儀式。澳督在儀式講話中表示,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葡萄牙共和國總統在1999年將完全和專屬的司法管轄權授予澳門法院,屆時,澳門的司法制度將具備充分條件延續下去。

3月15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修改審計法院的組織及運作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10/99/M號法令,就審計法院的組織及運作的修改作的出規範。
  根據第10/99/M號法令的規定:因擔任審計法院院長職位的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在審計法院任職最久的法官擔任有關職務;因擔任審計法院預先監察分庭法官職位的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審計法院院長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因擔任審計法院事後監察分庭職位的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行政法院法官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此外,法令還就審計法院院長的權限、合議庭的權限等事項作了規定。

3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的總統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11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規定澳門法院自1999年6月1日起獲授予完全及專屬的審判權,但不影響《澳門組織章程》以下條款的適用:第十一條第一款第e項關於總督提請憲法法院審議立法會發出的任何規定有否違憲或違法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關於當總督或政務司在任職期間爲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被告時,衹能在最基本法區提起訴訟的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關於立法會監視在當地對憲法規則、澳門組織章程規則及法律的遵守,並提請憲法法院審議總督發出的任何規定有否違憲或者違法的規定;第四十條第三款關於如總督不同意頒佈是基於有關法規與憲法規則、澳門組織章程規則、或與葡萄牙主權機關發出且係當地本身管理機關不得違反的規定有抵觸,但有關法規已被確認時,應將之送交憲法法院,以便審定有否違憲或違法的規定。

3月23日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舉行最後一次會議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在澳門舉行第二十七次會議。鑒於中葡雙方在三大問題的工作已經取得了明顯的進展,雙方認爲,這次會議是過渡期三大問題小組的最後一次會議。會上,雙方就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成立以來的工作情况進行了總結,一致認爲: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自90年11月13日召開首次會議以來,共舉行了二十七次會議;九年來,雙方在工作小組的合作,總的來說是好的,工作小組的工作也是明顯的;雙方通過定期開會磋商的機制,交換情况和意見,大大地推動了澳門過渡期三大問題的解決;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定期會議雖然已經結束,但並不意味着澳門過渡期三大問題的結束,還有一些問題將會在雙方的專家層面進行磋商。

5月24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就澳門法院獲授予完全及專屬審判權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20/99/M號法令,對葡萄牙總統有關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的聲明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根據第20/99/M號法令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爭訟分庭的小組分庭及稅捐爭訟分庭的小組分庭現時對澳門地區行使的權限,轉由高等法院具有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的分庭行使;最高行政法院行政爭訟分庭大會及稅捐爭訟分庭大會現時對澳門地區行使的權限,轉由高等法院全會行使;葡萄牙審計法院現時對澳門地區行使的權限,轉由高等法院全會行使;已由3月20日第118 -A/99號共和國總統令授予澳門法院而現時由憲法法院行使的權限,轉由高等法院全會行使。法令同時還規定,澳門司法委員會改爲由多兩名成員組成,一名爲司法官代表,一名爲律師代表。
  此外,法令還就關於合憲性與合法性的具體監察程序、對審計法院合議庭裁判的上訴程序及訴訟費用制度等事項作了規定。

7月5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委任三名本地法官和八名本地檢察官的訓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273/99/M號和第274/99/M號訓令,分別就委任三名本地法官和八名本地檢察官的事宜作出規定。
  根據第273/99/M號訓令的規定,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總督韋奇立任命梁祝麗學士、何偉寧學士及唐曉峰學士擔任第一審法院法官職務。
  根據第274/99/M號訓令的規定,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總督韋奇立任命林炳輝學士、張婉媚學士、岑勁丹學士、陳美芬學士、黎裕豪學士、梁文英學士、程立福學士及徐京輝學士擔任第一審法院檢察官職務。

7月19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總督將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的批示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98/GM/99號批示,就延長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作出規範。
  根據第98/GM/99號批示的規定,鑒於立法事務辦公室承擔多項工作,尤其是關於在澳門適用若干國際法文件及履行因該等文件而生的國際性義務的工作,決定將對其運作所規定的期限延長一年,延長至2000年7月31日。

7月26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修改法律翻譯辦公室及司法事務司組織法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35/99/M號法令,就法律翻譯辦公室和司法事務司組織法若干條文的修改作出規範。
  根據第35/99/M號法令的規定,由於在法院及檢察院的翻譯工作,需由法律翻譯辦公室負責轉至由司法事務司負責,有關傳譯及翻譯人員亦同時轉移,因此,需對法律翻譯辦公室和司法事務司的組織法進行必要修改,以回應新需求及改善有關運作。
  經法令修改後的法律翻譯辦公室的組織結構:主任、兩名副主任;技術監督三名;翻譯技術委員會;行政暨財政部。法令還同時對技術監督的權限作了修改。
  第35/99/M號法令對司法事務司的組織亦作了修改,在性質上增加了輔助法院及檢察院運作一項,並對有關職責及傳譯及翻譯人員的職位、權利與福利等作了相應調整。

7月28日候任行政長官委任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七名委員


  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委任負責推薦特區各級法院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七名委員,他們是:本地法官岑浩輝、大律師許輝年,以及五名社會知名人士劉焯華、崔樂其、吳榮恪、賀定一和楊允中。上述七名委員會均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並以個人身份參加獨立委員會,且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8月3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核准《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39/99/M號和第40/99/M號法令,分別核准《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並規定上述兩個法典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後因《澳門民事訴訟法典》難於在同一天一併生效,《澳門政府公報》又於9月27日刊登第48/99/M號法令,將《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生效日期推遲至1999年11月1日)。
  經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法典》,與此前適用於澳門的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一樣,接受了德國民法典的模式,採用五編制的結構,將民法典的內容依次分爲總則、債法、物權、親屬法和繼承法五卷。整個《澳門民法典》共有條文二千一百六十一條。在結構安排上,《澳門民法典》各卷的內容如下:總則一卷分爲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和法律關係二編,其中,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一編又分爲法之淵源、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非本地居民之權利及法律衝突三章;法律關係一編則分爲人、物、法律事實、權利之行使及保護四個分編。債法一卷分爲債之通則和各種合同二編,其中,債之通則一編又分爲一般規定、債之淵源、債之類型、債權及債務之移轉、債之一般擔保、債之特別擔保、優先受償權、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八章;各種合同一編分爲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勞動合同、提供勞務、委任、寄託、承攬、永久定期金、終身定期金、賭博及打賭、和解十四章。物權一卷分爲佔有、所有權、用益權與使用權及居住權、地上權、地役權五編,其中,所有權一編又分爲所有權通則、所有權之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共有、分層所有權五章。親屬法一卷分爲一般規定、結婚、親子關係、收養、扶養五編,其中,結婚一編又分爲婚約、締結婚姻之要件、婚姻之締結、非有效之婚姻、誤想婚姻、特別制裁、結婚登記、婚姻對夫妻雙方人身及財產之效力、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及夫妻間之贈與、法院裁判之分產、離婚十一章。繼承法一卷分爲繼承總則、法定繼承、特留份繼承和遺囑繼承四編,其中,繼承總則一編又分爲一般規定、繼承之開始及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賦權、待繼承遺產、遺產之拋棄、遺產之負擔、遺產請求權、遺產之管理、遺產之清算、遺產之分割、遺產之轉讓十一章;法定繼承一編則分爲一般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繼承、與被繼承人有事實婚姻關係之人之繼承、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其他旁系血親之繼承、澳門地區之繼承七章。
  《澳門商法典》頒佈以前,在澳門適用的商法主要是葡萄牙於1888年製訂的《葡萄牙商法典》。該法典製訂至今已一百多年之久,許多規定早已不合時宜,無法滿足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這次製訂的《澳門商法典》對其內容作了適當修改。經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商法典》,基本上沿用了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的體例,同時也吸引了英美法系商法典的一些經驗,並採納了不少國際商務慣例,如法典將《統一匯票本票法》和《統一支票法》兩個日內瓦國際公約納入了其內。整個《澳門商法典》共有條文一千二百八十六條,分爲經營商業企業的一般原則、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企業外部活動和債權證券四卷。其中,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則一卷又分爲商業企業主和商業企業及商行爲、商業名稱、商業記賬、登記、賬目之提交、經營企業之代理、因經營企業而承擔之責任、商業企業主之民事責任、商業企業、企業主之間之競爭規則十編;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一卷又分爲公司、經濟利益集團、合作經營合同、隱名合伙合同四編;企業外部活動一卷又分爲各種商業債、寄售合同、供應合同、行紀合同、承攬運送合同、代辦商合同、商業特許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居間合同、廣告合同、運送合同、一般倉儲寄託、旅舍住宿合同、交互計算合同、回購合同、銀行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十八編;債權證券卷又分爲一般債權證券和特別債權證券二編。

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的提名,宣佈任命何超明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

9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核准《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6/99/M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物業登記法典》,並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製訂以前,澳門一直適用《葡萄牙物業登記法典》。爲配合《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實施,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物業登記法典》亦需本地化。
  本地化後的《澳門物業登記法典》共有條文一百五十九條,分爲八編,分別爲:登記之性質及價值;登記之組織;登記程序;登記行爲;登記之公開及證據;登記之彌補、更正及重造;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之申訴;其他規定。

10月7日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三級法院二十四名法官及各級法院院長名單


  澳門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按照負責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提名,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三級法院二十四名法官名單及各級法院院長名單。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朱健和利馬(葡籍法官);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法官司徒民正、蔡武彬、陳廣勝、白豪華(葡籍法官);初級法院院長譚曉華,法官查贇、高麗斯、趙約翰(葡籍法官)、埃斯特(葡籍法官)、梁祝麗、何偉寧、唐曉峰、周艷平、肖偉志、林炳輝、張婉媚、葉迅生、岑勁丹;行政法院法官李年龍(葡籍法官)、馮文莊。

10月8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核准《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5/99/M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並規定該法典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頒佈,標誌着澳門法律本地化取得重大突破,至此,長期適用於澳門,並構成澳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葡萄牙五大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全部實現本地化。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製訂並頒佈以前,在澳門地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主要是葡萄牙1961年製訂的《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此外,葡萄牙專爲澳門製訂的《司法組織綱要法》中有關司法管轄的規定亦構成澳門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經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基本上保留了《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結構體例,整個法典共有一千二百八十四條,分爲訴訟、訴訟程序一般規定、普通宣告訴訟程序、普通執行程序、特別程序五卷。其中,第一卷訴訟分爲基本規定、法院、當事人三編;第二卷訴訟程序一般規定分爲訴訟行爲、訴訟程序、保全程序、訴訟形式和訴訟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五編;第三卷普通宣告訴訟程序分爲通常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兩編;第四卷普通執行程序分爲一般規定、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交付一定物之執行和作出事實之執行四編;第五卷特別程序分爲推定死亡之宣告、禁治產及准禁治產、關於文件及卷宗之程序、提交賬目、關於債之特別擔保之訴訟程序、提存、有關不動產租賃之程序、共有物之分割、訴訟離婚、扶養之特別執行、財產清冊、財產之清算、共同海損之理算、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非訟事件之程序。

10月11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核准《澳門商業登記法典》和《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6/99/M和第57/99/M號法令,分別核准《澳門商業登記法典》和《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並規定上述兩個法典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
  《澳門商業登記法典》製訂以前,澳門適用的商業登記法主要是《葡萄牙商業登記法典》。爲配合《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實施,在澳門適用的《葡萄牙商業登記法典》亦同樣面臨本地化的需要。
  經本地化的《澳門商業登記法典》共有條文一百二十二條,分爲八編,分別爲:登記之性質及價值;登記之組織;登記程序;登記行爲、登記之公開及證據;登記之彌補、更正及重造;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之申訴:其他規定。
  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系對第35/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進行修訂後重新公佈的文本。新《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是在經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的磋商,並達成共識後製訂的。該法典共有條文一百七十六條,分爲四個部分,分別爲:一般原則: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行政程序;行政活動。

10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核准《澳門民事登記法典》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9/99/M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民事登記法典》,並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
  經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事登記法典》係對第14/87/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事登記法典》進行修訂後重新公佈的文本。新《澳門民事登記法典》是在經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雙方的磋商,並達成共識後製訂的。新《澳門民事登記法典》主要就出生、結婚、母親身份聲明及認領聲明等民事登記行爲作出規範,整個法典共有條文二百四十八條,分爲八編,分別爲:一般規定;登記行爲;須登記事實之證明;民事登記之專有程序;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之申訴;其他規定。

10月25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核准《公證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法令


  《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62/99/M號和第63/9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證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澳門公證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製訂以前,澳門一直適用葡萄牙的《公證法典》和《海外訴訟費用法典》。爲配合《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實施,適用於澳門的上述兩個葡萄牙法典,同樣需要完成本地化。
  經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證法典》共有條文二百一十八條,分爲四編,分別爲:公證職能之行使;公證行爲;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最後規定。其中,第二編公證行爲又分爲以下八章:一般規定;公證書;獨立公證文書;附注;登記;私文書之認證;認定;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經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共有一百三十七條,分爲九編,分別爲: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行政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旨在監察規範合法性之上訴之訴訟費用;訴訟程序中科處之罰款;訴訟以外之行爲;訴訟費用及罰款之強制繳付;遲延利息;出納部門。

10月29日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二十三名檢察官名單


  澳門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二十三名檢察官名單。檢察長爲何超明,檢察官有宋敏莉、馬翊、黄少澤、陳子勁、王偉華、祈禮道(葡籍檢察官)、江志、米萬英、陳達夫、郭少萍、郭婉雯、徐京輝、程立福、陳美芬、黎裕豪、陳錫豪、梁文英、杜慧芳、韋高度(葡籍檢察官)、高偉文(葡籍檢察官)、高文禮(葡籍檢察官)、劉因之。

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經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問題的建議後,作出了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原有法律的決定。
  根據上述決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抵觸者外,均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決定同時還規定:澳門原有法律中,關於訂定進入公職及晉升的語文知識水平的第5/9/M號法律等十二項法律、法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產制度的第6/86/M號法律等三項法律、法令抵觸《基本法》,不採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製訂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核准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准照的條款第十八項法律、法令的部分條款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決定還規定,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除符合上述原則外,決定同時還規定了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原有法律的若干具體適用原則,如任何給予葡萄牙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但有關澳門與葡萄牙之間互惠性規定不在此限等。此外,決定還規定了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原有法律中的名詞或詞句在解釋或適用時須遵循的替換原則。
  決定最後規定,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今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包括葡萄牙主權機構專爲澳門製訂的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

11月1日澳門《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三大法典及有關配套法典同時生效


  《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商法典》三大法典同時開始生效,這標誌着俗稱在澳門適用的葡萄牙五大法典全部實現本地化。至此,長期適用於澳門並構成澳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宣告完成。
  爲配合上述三大法典的實施,經本地化的《澳門物業登記法典》、《澳門商業登記法典》、《澳門公證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及經修訂的《澳門民事登記法典》亦於11月1日起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