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兩合公司
第一節 兩合公司概述
一、兩合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兩合公司是指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負責的公司。
兩合公司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二個顯著的法律特徵:
1.必須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無限責任股東和一個或一個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因此,兩合公司是一種人合兼資合的公司。如果兩合公司僅剩下無限責任的股東或有限責任的股東,則公司要予以解散或變更爲另一種公司形式。
2.更偏重於人合性。兩合公司雖是一種人合兼資合的公司,但更具有人合性的特點。兩合公司中旣有無限責任股東,也有有限責任股東,但以無限責任股東爲主,有限責任股東一般不得執行業務和對外代表公司。因此,各國或地區在對兩合公司的法律規定上,除對其中有限責任股東有特別規定外,大都准用或適用無限公司的規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條便明確規定,有關無限公司的規定,在與《澳門商法典》關於兩合公司的規定不抵觸時,適用於兩合公司。
二、兩合公司的沿革
兩合公司是繼無限公司之後出現的一種公司形式,通過爲親人之間成立的小型企業選擇爲公司的組織形式。一般認爲,它是由十五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康孟達組織演變而來的。由於兩合公司中旣有無限責任股東,又有有限責任股東,這使兩合公司能取得較好的對外信用,又較無限公司容易籌集資本,並且使擁有信用或能力者與擁有資本者互相結合。不過,兩合公司的弊端也顯而易見,這突出表現在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的內在矛盾:無限責任股東責任較重,有限責任股東雖責任較輕,但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難免爲無限責任股東所操縱,其出資轉讓亦受較大限制。因此,在當代社會,兩合公司已數目很少。澳門的公司種類中,採取兩合公司這一組織形式的公司亦並不是公司的主要部分。
三、兩合公司的種類
《澳門商法典》將兩合公司分爲一般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二種,凡公司資本分成均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以認購股份的方式出資的兩合公司便是股份兩合公司,除此之外的兩合公司是一般兩合公司,或簡稱爲兩合公司。由此看來,股份兩合公司和一般兩合公司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及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方式不同,在前者,其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爲均等的股份,而在後者,其構成單位則是股東的出資額;在前者,有限責任的股東以認購股份的方式出資,而在後者,有限責任股東僅以認購出資額的方式出資。
與其他公司相比,股份兩合公司的優點在於旣有無限責任股東以增進公司信用,又可以將公司資本分成股份,發行股票以吸收社會上小額資本。但是,股份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責任較重,而有限責任股東則由於公司大權操縱在無限責任股東手中,其地位遠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因此,這種形式的公司實際上已不多見。在立法上,一些國家的公司法雖規定有股份兩合公司,但因絕大多數問題都准用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法律條文均不多。《澳門商法典》也是如此,其關於兩合公司包括股份兩合公司的規定,篇幅明顯較短,且明確規定,除有關無限公司的規定適用於兩合公司外,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亦適用於股份兩合公司的託管資本。
第二節 兩合公司的內部關係
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兩合公司的內部關係基本類似於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但在以下幾方面存有不同之處:
一、股東的出資
兩合公司中的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提供勞務爲出資,而無限責任股東則旣可以提供貨幣和其他財產出資,也可以提供勞務爲出資。
二、出資轉讓
由於兩合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質,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均對其出資轉讓作了限制性規定,《澳門商法典》也如此。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無限責任股東在生前轉讓出資或因死亡導致出資轉移,須經過其他無限責任股東的一致同意及有限責任股東的多數同意,方得爲之;一般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在生前轉讓其出資時,須分別取得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方得爲之。有限責任股東在生前轉讓其出資不獲許可時,適用《澳門商法典》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有關股的銷除的規定。
三、業務執行
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一般衹有無限責任股東才能成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因此,通常衹有無限責任股東才有執行公司業務的權利,有限責任股東則沒有執行公司業務的權利。衹有在經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一致同意,並獲有限責任股東三分之二同意後,有限責任股東才能成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才有權執行公司業務。
此外,在競業禁止等方面,兩合公司與無限公司也存有一些差別。在無限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在兩合公司,衹有無限責任股東才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有限責任的股東則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第三節 兩合公司的外部關係
一、公司代表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一般情况下,兩合公司的代表人衹能是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無權對外代表公司,因爲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無限責任股東才能成爲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限責任股東衹有在獲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一致同意,並獲有限責任股東三分之二同意後,才能成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才有權對外代表公司。對於無限責任股東的對外代表權,公司章程所作的有關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股東責任
(二)無限責任股東的責任
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的責任適用無限公司股東的責任規定,即無限責任股東對於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淸償責任,即使公司債務是在其加入公司前所結欠的亦然,無限責任股東仍得對其負連帶無限淸償責任。
(二)有限責任股東的責任
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僅對其所繳付的出資額負責,即有限責任股東僅以所繳付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因此,對於公司債權人,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並不直接負責。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參與公司的業務執行活動,或者其行爲足以令第三人誤認爲其爲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公司代表人時,就其行爲或所進行的活動,有限責任股東應如何承擔責任?對此,《澳門商法典》沒有作出規定。在這種情况下,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均規定有限責任股東應對第三人承擔與無限責任股東相同的責任,如中國台灣地區的公司法便有這樣的規定,這是法律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一種特別保護。
第四節 兩合公司的股東會和行政管理機關
一、兩合公司的股東會
兩合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澳門商法典》關於股東會的職權及運作的規定適用兩合公司。股東會就有關事項進行議決時,有限責任股東與無限責任股東分開投票,每一無限責任股東擁有一票,而有限責任股東,則每繳付出資額澳門幣一百元便擁有一票。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的通過取決於無限責任股東的絕對多數票及有限責任股東的絕對多數票。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議決下列事項時,須獲得無限責任股東的全體票數及有限責任股東的三分之二的票數,決議方視爲通過:公司解散;公司合併、分立;公司變更組織;修改章程。
二、兩合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兩合公司設立時的無限責任股東或於設立後取得無限責任股東資格者,均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此外,公司股東會亦可選出非無限責任股東的人士,包括有限責任股東,成爲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但必須獲無限責任股東的一致同意,並獲有限責任股東三分之二的同意。對於非爲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股東會可隨時將其解任,但必須取得與其被選出時所需的相同票數。如果有合理理由,則僅需取得有限責任股東的多數票及無限責任股東的多數票即可。對於身爲無限責任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會僅可在有合理理由,且經其他無限責任股東以及有限責任股東的多數贊同票的決議同意,或經法院就任何股東所提起的訴訟所作的裁判,方可將其解任。如果兩合公司僅有一名或兩名無限責任股東且同時爲僅有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股東會僅可在有合理理由,且經任何股東聲請的情况下,透過法院的裁判下令將其解任。
《澳門商法典》關於行政管理機關的職權及運作的規定,適用於兩合公司。
第五節 兩合公司的解散
兩合公司解散的事由,除適用《澳門商法典》關於無限公司解散事由的規定外,還有其特定的事由。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如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消失,而在四十五日內無新股東加入,或無變更公司爲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時,則公司解散。此外,如兩合公司缺乏全體有限責任股東,而在九十日內無有限責任股東加入,或公司不變更爲無限公司,又或公司僅有一名非爲法人的無限責任股東而不變更爲一人有限公司時,則公司解散。
兩合公司一經解散,便要依法對其進行清算,《澳門商法典》關於無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兩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