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一節 無限公司的特徵和沿革
一、無限公司的特徵
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簡言之,無限公司就是僅由無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澳門商法典》規定的公司種類中就包括了無限公司,因此,無限公司是澳門法定的公司組織形式。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無限公司除具有公司的一切基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無限公司強調股東間的互相信任,其公司信用以各股東個人的信用爲基礎,因此,無限公司無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從《澳門商法典》的規定來看,它並不強調公司必須擁有資本額,股東甚至可以僅以提供勞務作爲出資。即使股東以提供資本爲出資,其繳付資本的期間亦可以推遲。
(二)必須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的股東組成
無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至少爲兩個,僅有一個股東不能組成無限公司。《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無限公司須由至少二名股東組成。如股東數目減至一人,而在三個月內不能重設多名股東,或公司不變更爲一人有限公司,則公司應依法予以解散。至於無限公司股東的最多數目,公司法一般不作限制。不過,無限公司的人合性決定了其多爲家族公司,規模不會大,股東人數也不會很多。
(三)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於公司債務,無限公司股東相對於公司而言負補充責任,並與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即使該債務係在其加入公司前結欠者亦同。這一規定表明,首先,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即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償還公司的債務,直至淸償完畢。其次,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即當公司財產不足淸償其債務時,每一股東對公司債務都負有全部淸償的責任;公司債權人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那部分債務,可向任何一個股東要求全部償還。值得注意的是,股東的這種連帶責任僅是就股東的外部關係而言,至於股東內部之間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應根據其分擔公司虧損的比例來確定。股東清償公司債務時,若超過其應承擔數額,則該股東有權就超過其份額部分向其他股東求償。
二、無限公司的沿革
無限公司是一種古老的公司形式,也是最早出現的一種公司形式。它起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商業城市的家族經濟團體,由合伙演變而來。最早的無限公司其名稱中要包括全體股東的姓名,因而很多國家的商業法典或公司法典將無限公司稱爲“合名公司”。《澳門商法典》本地化前,無限公司亦被稱爲“聯名公司”。
無限公司這種公司組織形式由於具有組織簡易、股東出資形式靈活多樣、股東經營努力、信用堅厚等優點,一般較適合中小企業。但是,無限公司也有不少弊端,其中最突出的是股東責任過重、集資困難,因此,其規模不可能太大,這種公司在現代公司中一般不佔有重要地位。在澳門,無限公司這一公司組織形式主要爲一些規模小、資本額相對低的經濟組織所採用,它並不是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
第二節 無限公司的設立
設立無限公司應依《澳門商法典》關於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一般來說,無限公司的設立主要包括訂立設立文件和申請登記兩個階段。
無限公司無需發起人,通常,一切發起成立的工作都由準備成爲無限公司股東的人承擔。準備成立無限公司的人,首先應共同訂立設立無限公司的文件,除股東出資財產的性質所限而應採用其他方式外,設立文件一般採用私文書的方式。設立文件內必須載有規範公司運作的章程。無限公司章程應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並經其簽名蓋章。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無限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除了包括公司種類、公司名稱、公司所營事業、公司住所、公司資本、繳付方式及期間、公司行政管理機關的組成等內容外,尚應特別載有以下內容:一是每一股東的全名,二是爲分享盈餘而對勞務出資所確定的價值。此外,章程中還應載有以勞務出資的股東以摘要方式列出其須從事的活動的聲明書。
設立無限公司的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向有權限的登記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局局長提交按設立文件應繳的公司資本已繳足的證明。公司的設立一經登記,公司便取得法律人格,便可以其名義在其所營事業範圍內對外進行活動。
第三節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是指公司與股東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可由公司章程加以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可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澳門商法典》關於股東與公司的關係的規定均適用於無限公司。槪括起來,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股東出資
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凡欲成立無限公司並準備成爲其股東的人,均負有向公司出資的義務。無限公司股東出資時,旣可以提供資本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提供勞務的方式進行。以提供資本的方式出資時,其方式又靈活多樣,旣可以現金和實物出資,也可以權利如商標權、專利權、債權等出資。以提供資本的方式出資的股東,應按章程所規定的期間繳付出資。如章程允許股東推遲繳付資本,推遲繳付的期間不得超過五年。股東以實物和權利出資時,應評估其價值。評估後,如果實物在繳付日的價值因任何理由低於對其評估的價值,應先由該股東以現金繳付差額,其他股東則負補充責任及連帶責任。
以勞務爲出資時,要通過章程對其價值予以確定,以便計算其分享盈餘的比例,但所確定的價值不計入公司資本內。
二、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指在公司處於特定地位的人不得爲自己或爲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相競爭的行爲。《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競業禁止是無限公司股東的一項義務。這項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各股東未經其他股東明示允許,不得爲本人或他人經營與公司所營事業相同的業務;各股東未經其他股東的明示允許,不得爲另一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各股東未經其他股東的明示允許,不得爲所營事業全部或部分與本公司相同的公司在資本或分享盈餘方面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東。對於違返競業禁止義務的股東,公司在獲悉有關被禁止事實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在任何情况下,於該禁止事實發生後的六個月內,要求股東將其違返競業禁止義務而取得或將取得收益的權利讓與公司。
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如經營有關業務或在另一公司出資係於股東加入無限公司之前發生,且所有其他股東均知悉該等事實時,推定其他股東明示允許。
三、出資轉讓及其限制
股東在其生前可轉讓其出資。不過,由於無限公司是人合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因而必須得到其他全體股東的同意,任何一位股東不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不得轉讓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轉讓其出資時,其特別權利不得與出資一併轉讓。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後,即喪失股東資格。此外,股東轉讓出資,應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變更手續。
四、股東的資訊權
《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股東,除擁有《澳門商法典》所規定的股東所享有的資訊權外,尚有權獲得有關公司業務及財產狀况的資料,而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則有義務讓有關股東檢查公司資產及在公司住所查閱有關記賬、簿冊及文件。股東在查閱記賬、簿冊或文件及檢查公司資產時,可由專業人員陪同,並可依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複製有關文件。不過,股東不得利用所得的資料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業務執行
根據《澳門滴法典》的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無限公司的股東均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擁有相同及獨立的管理公司和代表公司的權力。具體來說,就是無限公司的股東都有執行業務的權利及義務。股東執行業務時,對於公司的例行事務可獨自決定,但對於公司較爲重要的事務仍應根據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執行。股東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律和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對公司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六、業務監察
《澳門商法典》規定,無限公司不設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時,公司的全體股東都有對公司業務的監察權。他們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的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質詢公司營業情况,隨時查閱公司賬簿及業務文件,如發現公司業務中的不當行爲,可提出意見並要求實施。總之,他們可依法行使《澳門商法典》賦予監察機關的權限。
七、盈虧分配
無限公司年度結算時,如有盈餘,則應將其分配予各股東;如出現虧損,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勞務出資的股東就公司的虧損不承擔責任,有關虧損由非以勞務出資的股東承擔。至於如何確定股東分擔公司盈虧的比例,《澳門商法典》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爲,如公司章程對此有明確規定,則應從章程的規定;如章程沒有規定,可依各股東的出資額佔總出資額的比例來確定股東分擔公司盈虧的比例。在計算總出資額時,不應將對勞務出資所確定的價值計算在內。
第四節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是指公司與第三人以及股東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多由公司法加以規定,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公司代表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無限公司的股東均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有相同及獨立的代表公司的權利。如果章程中規定了代表公司的股東,那麼其他股東就喪失了代表公司的權利,但章程對公司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東作爲公司的代表人在公司所營事業範圍內以公司名義所爲的行爲,是公司的行爲,由公司承擔法律後果。不過,股東作爲公司代表人時,不得代表公司同自己爲法律行爲,更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的利益。
二、股東的責任
《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就公司的債務對公司債權人負補充責任,並與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即使該債務係在其加入公司前所結欠的,該股東仍得與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無限公司負有債務時,首先以公司的財產清償債務,當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還必須用其他的個人財產來還清公司的債務,而且公司的債權人可向任何一個股東要求他以其個人財產來還清公司的債務,即使股東之間存在有關於虧損分擔比例的約定時也是如此。當然,償還公司債務的股東,如果其償還的數額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股東追償。可見,在對外關係上,股東是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而在股東之間的內部關係上,彼此又按照各自承擔的份額承擔責任。
此外,《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款還規定了表見股東的責任,即非爲公司股東的人在第三人面前以任何方式充作股東,而令第三人足以相信其爲股東,並與公司交易,則該人須與眞實股東對確信其爲股東而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節 出資的銷除
一、出資銷除的概念
出資銷除是指在無限公司存續過程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而將某一股東的出資予以消滅,並令其絕對喪失股東權的行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中,出資銷除常被稱爲退股,中國台灣地區的公司法便是如此。
理解出資銷除槪念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區別:一是將出資銷除導致股東喪失股東權與公司消滅後股東喪失股東權的情况相區別開來,前者爲公司存續中股東基於法定事由而喪失股東權,後者則是公司解散時股東因公司法律人格的消滅而喪失股東權;二是將出資銷除導致股東喪失股東權與股東因轉讓其出資而喪失股東權相區別開來,前者是絕對地喪失股東權,即股東權利本身予以消失,不再存在,後者股東所喪失的股東權利本身並不消失,而是繼續存在,衹是轉讓給受讓出資的人而已,因此它又被稱爲股東權的相對喪失。
二、出資銷除的原因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無限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况時,應銷除股東的出資:
(一)股東死亡,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股東死亡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其他股東應銷除其出資。不過,在出現下列任一情况時,死亡股東的出資不予銷除:
(1)死亡股東的繼承人於股東死亡後九十日內同意繼承股東地位,而其他股東又決定與該繼承人共同繼續經營公司;(2)股東死亡後,其他股東選擇解散公司,並在任一股東獲悉股東死亡後六十日內將解散之事通知死亡股東的繼承人。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出資予以執行
無限公司股東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債務時,其債權人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公司的出資。無限公司股東的出資一經依法強制執行,其出資自然應予銷除。但是,如果無限公司股東的其他財產足以淸償其個人債務時,則其債權人不得申請執行其在無限公司的出資,僅可申請執行股東對公司盈餘及公司清算後應得部分的權利。
(三)股東退出
股東退出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將其全部出資收回,從而與公司脫離股權關係的行爲。《澳門商法典》賦予了無限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權利。對於無限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權利,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律在規定上不盡一致,有的允許股東隨時退出,即採取自由退出的原則,有的則衹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和條件下退出,即採取限制退出的原則。《澳門商法典》採取了限制退出的原則。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除章程或法律所定的其他情况外,如公司的存續期不確定,或以一股東的一生或以逾三十年爲期限時,任何具股東身份至少十年的股東才有權退出公司。此外,公司議決某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解任或將某股東除名的事項時,如有合理理由解任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將該股東除名,但公司仍議決不將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解任,或議決不將該股東除名,曾投相反意向票的股東如自獲悉容許退出公司的事實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退出公司的權利,則亦應承認其具有退出公司的權利。
股東獲容許退出公司時,其退出僅在公司作出通知的公司年度終了時才生效。如果上述年度終了的時間在通知後的九十日內,則股東的退出必須自通知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後才生效。股東的退出一經生效,即導致其出資的銷除。
(四)股東被除名
股東被除名是指股東被公司依法律規定或章程規定剝奪股東資格並被除去在公司股東名冊中的姓名。無限公司股東被除名時,其出資自然應予銷除。
1.除名的原因。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無限公司除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外,亦可按下列情况將股東除名:
(1)對公司義務的嚴重違反可歸責於股東,尤其是違反不競業的義務的,或以可導致公司受損的過錯事實爲合理理由,將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職務解除的;
(2)股東處於禁治產、准禁治產、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况的;
(3)以勞務爲出資的股東不能向公司提供其必須提供的勞務的。
2.除名的程序。將股東除名,須經股東會議決。除名的決議須取得其他全體股東的同意,且必須在任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獲悉容許除名的事實後九十日內作出。如果無限公司僅由兩名股東組成,以上述第(1)及(3)項所指任一事實爲由將其中一名股東除名時,僅得由法院下令進行。
三、出資銷除的程序
出資的銷除涉及股東的變動,公司應變更公司章程,並按《澳門商法典》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有關登記等手續。
四、出資銷除的效果
對於股東而言,銷除出資的效果是股東資格的喪失,即出資被銷除的股東,其股東權因出資的銷除而歸於消滅;對於公司而言,銷除出資的效果是出資的退還,即股東的出資一經銷除,公司自須退還股東的出資;對於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出資銷除的效果是,出資被銷除的股東或在股東死亡的情况下其繼受人,於出資銷除登記後二年內仍須對公司於登記出資銷除前的法律行爲負責,即仍須對公司登記出資銷除前的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負連帶無限責任,這是對公司債權人的特別保護。
公司銷除有關出資,必然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可議決公司資本不因出資的銷除而減少。如果公司資本不跟隨出資的銷除而減少時,其他股東的出資則要根據比例增加。此外,股東亦可一致議決設立一個或多個與被消滅的出資票面價值相同的出資,以便即時轉讓予股東或第三人。
公司因銷除出資而要退還股東的出資時,要對出資進出結算。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因股東死亡、退出或除名而引致出資的銷除時,出資被銷除的股東其出資價值須由核數師根據導致須作出結算的事實發生日或產生效果日公司的財產狀况訂定。其中,被除名股東出資價值的計算以議決除名之日爲準;如因法院裁判而除名,則以裁判確定之日爲準。如有交易正在進行,出資被銷除的股東或其繼承人須分享有關交易所產生的利潤或分擔有關虧損。
公司因銷除出資而要退還股東出資時,如果在支付因銷除而須作的給付後,公司的資產凈值低於公司資本額,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公司便不得銷除出資。如果因股東死亡而引致出資的銷除,或因公司議決不將有合理理由應予解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予以解任,或不將有合理理由應予除名的股東予以除名,曾投相反意向票的股東依法行使退出公司的權利而引致出資的銷除,但基於《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又不得銷除出資時,則公司必須在支付因銷除而須作的給付後不導致公司的資產凈值低於公司資本額時,方可分派盈餘。如果因股東被除名而引致出資的銷除,但基於《澳門商法典》的規定不得銷除出資時,則該股東在獲支付前重獲收取盈餘或清算後應得部分的權利。
第六節 無限公司的機關及其運作
一、無限公司的機關
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股東會和行政管理機關是無限公司的必設機關。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並不是任何無限公司的必設機關。
無限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至於行政管理機關,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或設立後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均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此外,股東會亦可經一致議決選出並非股東的自然人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對於非爲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股東可一致議決將其解任。如有合理理由,股東會亦可以股東的多數票議決將非爲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解任。對於身爲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僅可在有合理理由下,以及因其他股東的多數票決議,或因法院就任一股東提起的訴訟所作的裁判,而將其解任。如果公司衹有二名股東,或股東係根據章程特別條款獲指定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則僅得透過法院的裁判,才能將身爲股東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解任。
無限公司不設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時,對公司的監察權由全體股東行使。
二、無限公司機關的運作
(一)無限公司股東會的運作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無限公司股東會對其權限範圍內的事項議決時,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關決議的作出取決於多數股東的贊同票。一般來講,須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事項主要有: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併、分立;公司變更組織;解散公司;委任與本公司無關係的人爲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等。股東在議決時,每一股東擁有一票。
無限公司召集股東會時,應向股東發出載有召集通告的信函。除章程規定召集通知應予以公佈或定出較長期間外,信函最遲應在所定股東會會議日期十五日前發出。
(二)無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無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擁有相同及獨立的管理及代表公司的權力。公司對於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名須負責任,不過,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簽名時須附同指出其以何身份參與有關行爲的說明,或以透過加蓋公司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或公司印戳來表示其身份。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可反對另一成員擬進行的行爲,有關反對是否成立則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多數決定。
第七節 無限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一、無限公司的解散
《澳門商法典》關於公司解散的規定,包括解散的原因及效果均適用於無限公司。此外,在下列情形下,無限公司亦應解散:(1)無限公司的股東數目減至一人,而公司在三個月內不能重設多名股東,或公司不變更爲一人有限公司;(2)引致出資銷除的法定事由出現後,公司依《澳門商法典》的規定不將出資銷除的狀態持續三年,已故股東的繼受人可聲請法院解散公司,或由對股東會不解任某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不將某一股東除名的決議曾投相反意向票而退出的股東聲請解散公司。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無限公司因章程所定期間屆滿而需解散時,在得到多數股東的同意後,有關期間可予以延長,公司不予解散。
二、無限公司的淸算
無限公司一經解散,除因合併、分立等原因外,均需進行清算。《澳門商法典》有關清算的規定均適用於無限公司的清算。此外,《澳門商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還特別規定,爲償還公司債務,清算人除向股東要求交出仍未繳付的出資額外,尚應根據每一股東在虧損上所佔的比例向股東追討必需的金額,而無償還能力的股東的份額,則根據同一比例由其他股東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