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西方法律文化初探
趙炳霖
Abstract:
(A) Legal culture has its position in various cultural formations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development.
Legal culture is living order and way of living from certain groups in society, including psychological desire and external behavior.
(B) In the research of cultural exchan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in Macao, the subject of legal culture is a question for study and discussion. Special emphasis should be put on the research of:
1. the variety of social members in Macao and law culture;
2.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and law culture.
(C) To probe in developing tendency in culture of law in Macao, research emphasis should be put on the following:
1. Localization problems of laws in Macao which is relevant to the legal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in Macao;
2. Make and amend commercial law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honesty and credit;
3. Make fami]y law to carry out the legal viewpoints of a family with unity and harmony.
四百年來,澳門作爲中國與西方文化的交匯區和橋梁,使東方文化和西方文化在交流中互相融合,硏究的探索澳門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的法律文化問題,是探討現實澳門社會進一步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份,本文提出初步探討和管見供論者參酌。
一
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硏究發現,人類的社會秩序是在一定文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而文化逐步成爲一個重要硏究課題。英國歷史學家和人種學家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書中認爲,文化是一種复合的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慣以及作爲社會一分子所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泰勒在一百多年前所提出的這一文化觀念和界說,強調文化在人類社會是一種使社會賴以存在的觀念和能力,迄今爲止,這種看法仍有重大影響。
宗敎、藝術、科技、文學等等,固然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文化的諸形態中,法律文化也佔有一定位置。從歷史的進程來考察,法律文化的進化與發展直接制約着社會的發展狀況,公元前451年至450年歐洲的羅馬國家共和時期從《十二表法》開始所形成的羅馬法是奴隸制社會完備的法律,成爲世界上商品生產社會的第一部完備的法律,反映和促進了羅馬社會的繁榮和發展。羅馬社會的法律觀以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Celsus)對法律所下的著名定義爲代表:“法律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羅馬法中的格言是,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這種羅馬時代以善良與公正爲中心的法律、權利與道德不分的法律文化,支配和調整羅馬社會的種種行爲。中國歷史上春秋戰國時代的諸子百家學說,其中也包括了法律文化的各種觀點,殆至秦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制度過程中,將漢族文化地區中代表人們共同心理狀態的適應家族制度的孔孟正統派儒家學說,逐步被韓非、李斯爲代表將重禮變爲重法的法學家學說所代替而作爲當時法律文化的核心,李斯的法家學說思想認爲:“明君獨斷,權不在臣”,(見李斯勸秦二世行督責書)在這種專制刻毒的思想支配之下,以致出現法家政治從秦始皇時富國強兵、推毀領主勢力,而逐步轉變爲秦二世時的极端專制、刑罰殘酷,因而導致秦滅亡的發展過程。從中外歷史發展的進程分析,可以充分看到法律文化作爲文化的一部分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各國的法學家對法律文化曾作出各種論述和解釋。美國法學家李·S·溫柏格認爲,“法律文化包括人們對于法律、法律機構和法律判決的制作者,諸如律師、法官和警察等人的知識、價値觀念、態度和信仰,人們使用法律的意識,人們對于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所抱有的希望,人們選擇法律的解決辦法或非法律的解決辦法的意愿,以及人們遵守法律判決的程度”(1)。有的學者以法律的傳統來解釋法律文化,或者認爲法律文化就是決定法律制度、法律機構和法律文獻作爲社會文化中所處地位的態度和觀念。學者們對法律文化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藉以闡述一定的文化現象,這均是允許的。筆者認爲,法律文化乃是人類社會中一定群體所存在着的一種生活秩序或方式,而這秩序和方式是具有普遍意義的,與法律有關的心理愿望和外部行爲。對法律文化的探索,有助于對一定社會現象進行較深的硏究,以尋求促使這個社會向前推進的途徑。
二
自從十六世紀初葡萄牙人踏進澳門這塊中國固有的領土,使中國封建王朝的大門被打開,在葡人築室定居開展貿易的發展過程中,澳門逐步成爲東西方經濟交流的重要國際商埠,旣是葡萄牙經印度到中國去日本的貿易航線樞紐,也是從中國經菲律賓到墨西哥再達秘魯的貿易航線的起點。在這個澳門的經濟繁榮的時期中,隨着東西方經濟交流的推進,澳門也成爲東西方文化交流的一個重要的交匯區,多位的學者在宗敎、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等方面論述了澳門在東西文化交流中所處的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是西方文化傳入中國內地的窗口,也是東方文化西漸的通道。筆者認爲,在硏究澳門東西方文化交流這個大的課題當中,應當注意探討法律文化這個分支課題,這不僅僅因爲法律文化這種文化形態在歷史上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澳門這塊土地上社會群體的發展,而且也關係着澳門在回歸祖國後的未來繁榮與穩定。
關于法律文化的基本內涵、成分或要素,學者的看法各異,一般的論者認爲,構成法律文化深層次成份是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體系,而以深層次成分爲依托的外在表層結構則爲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機構和法律設施等,因而可以把法律文化槪括爲內在的法律心理或意識和外在的法律現象,外在的法律現象是由內在的法律心理所決定的,每一個社會的法律文化旣有相互聯系的一面,又有相互不同的一方面,各個社會的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各不相同,而對法律的評價也各不相同。(2)
就澳門四百年來歷史進程來分析,澳門的法律文化是在東西方經貿及其文化交流過程中逐步形成其自身的某些特點,初步看來,有以下兩個問題値得我們硏究。
第一、澳門社會成員多元化與法律文化:
在一個社會中,不同的社會成員由于其固有的生活方式和語言而形成各自文化傳統和法律文化觀念。要硏究澳門的法律文化,就必須首先從澳門社會成員多元化入手。
關於澳門人口的組成和文化傳統,學者已有多篇論著闡述。但總的說來,在五十多萬澳門人口中,絕大部分(約佔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是華人,其次是佔百分之三到四的土生葡裔,再次是不到百分之一的來自里斯本的葡萄牙人,此外,還有少量來自東南亞和世界各國的外籍人士。從澳門社會成員這一多元化的組成中,自然會給澳門的法律文化帶來相當深刻的影響。從構成澳門社會成員絕大部分的華人來分析,有長期居澳門而持有葡國護照的,也有居澳門的新移民。應當認爲,在華人社會群體中自然受到葡國文化傳統和法律文化的直接影響,但四百年來仍然保持了中國文化的固有傳統,中國的孔孟儒家學說仍然熏陶着華人,他們不僅至今仍然保持中國人的傳統生活習慣和風俗,而且在法律的認知、感情和判斷的取向上,也是從早期的男尊女卑、守節烈女、崇信帝王、聽命家長的支配下,隨着時代的前進而逐步有所演變,時至今日,許多論者均認爲,現今的澳門社會中,在葡萄牙人掌權的情況下,由于葡籍華裔在經濟上所處的支配地位,在政治傾向上較爲保守,形成地方長者協調社會重大問題的家長政治色彩(3)。當我們論及華人的法律文化時,旣要看到華人的法律文化是淵源于中國傳統文化這一面,同時還必須看到某些法律文化受西方和葡萄牙法律文化影響的另一方面。有的論者提出1984年澳門選舉制度改革後,在立法會和市政選舉中華人進行選民登記和投票率很低,反映了華人的公民意識低(4),這似可認爲在華人的法律文化中,其法律情感的取向是重大問題,不是由人民決定而是取決於某些特定人。但是,這種在政治上的冷漠感隨着法律情感取向的改變而增強了政治參與感,其公民意識就會提高。1992年9月澳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其投票人數佔登記選民數的近百分之六十,投案率破歷屆紀錄,証明澳門市民包括華人的法律文化和公民意識有了提高,對澳門的前途感到樂觀和有信心。在硏討澳門法律文化與社會成員的聯系中,除了上面論及的華人文化傳統及其法律文化外,另一方面就是葡萄牙人的文化傳統及其法律文化的影響。少數來自里斯本的葡萄牙人,自然是以葡萄牙人的法律文化影響於澳門,這不僅表現在屬於憲法性的法律及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這些法律規範均适用於澳門,而且法官均由葡萄牙人擔任,其裁決案件時也大體是運用西方的法律文化觀念和法律意識。所以從澳門法律文化的總體上看,佔支配地位的是葡萄牙法律文化。但是,在論及葡萄牙法律文化時,我們要特別注意探討在澳門社會中的土生葡裔這一特殊階層的法律文化,這部分世居澳門而與祖國及其親友疏遠甚至失去聯系,懂得華語甚至與華人通婚,因而在他們的文化觀念和法律意識方面自然就形成東西方法律文化的聯合體,他們不僅有其特殊的地位與利益,在華人與葡國統治間起橋梁作用,而且在他們身上逐步形成了與澳門命運相關的澳門法律文化,在法律識知、情感及評價的取向上,是反映了東西方文化交匯這一特點的。
第二,澳門歷史的發展與法律文化:
一種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受該社會歷史發展過程所制約的。硏究澳門的學者一般將葡萄牙人佔據澳門的四百年歷史劃分爲進入澳門開始貿易時期、取得居留發展貿易時期和統治澳門時期,若從法律文化這個角度來看,則可以1887年12月葡萄牙政府與中國淸朝政府簽訂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作爲界線分爲兩大階段:在前一階段近三百年的漫長歲月里,雖然東西方文化交流已十分頻繁,甚至葡萄牙人取得了在澳門的居留權、貿易權和自治權,但是,當時澳門的法律文化居支配地位的仍是中國的法律文化,案件的裁決仍由中國政府依中國法律審斷,即使涉及中葡人民之間的刑事案件,淸朝的雍正、乾隆皇帝往往還發出上諭,按《大淸律例》決斷(5)。殆至《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以後,在葡人取得了“永居管理”澳門的過程中,葡萄牙的法律文化逐步在澳門取得了支配地位,是非的判斷,罪與非罪的劃分,也逐步由葡萄牙法律所代替。
三
根據中葡兩國的《聯合聲明》,1999年後澳門將回到祖國的懷抱,但是,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澳門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將有別于內地。據此,澳門的法律文化也將有別于內地。硏究澳門法律文化的目的,在於使人們注意到當澳門回到祖國大家庭後應將那些在東西方長期文化交流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有利于澳門今後穩定與繁榮而又不與“一國兩制”相違背的法律文化保持下來。
從這一要求出發,筆者認爲,在探討今後澳門法律文化的發展趨向中,有以下三個問題値得加以硏究。
第一,與澳門法律文化特點相適應的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
關于澳門到1999年的過渡時期中,有識之士已經提出了澳門的法律本地化和大力培養雙語法律人才問題。實際上,爲了達到實現一國兩制,澳門的法制改革均離不開法律文化這個課題。四百多年來,澳門的法律文化雖淵源於中國內地和葡萄牙,但已逐步形成旣不同於中國內地也不同於葡萄牙的某些特點,換句話說,爲了適應澳門到1999年的過渡,法制改革要在一國兩制前提下考慮到澳門本地的實際情况。
澳門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理念的識知和司法制度,實際應以獨立于葡萄牙法制而爲廣大澳門居民的接受程度爲依歸。衆所周知,葡萄牙的法制淵源於大陸法系,而中國自古以來均強調爲民衆所共同遵守的法典,唐太宗的貞觀之治,即強調“有司斷獄,多據律文”(6)。這顯然與英美法系強調判例的不成文法不相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理念也十分重視統一的法律體系的建立,而與大陸法系的某些特點相似。因此,強調法制的統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似乎應是澳門法律文化的主要之點。根據中葡兩國《聯合聲明》的規定,今後澳門所保持的是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澳門本地法律。而目前在澳門所適用的主要法律基本上都是葡萄牙法律,如一八六七年的葡萄牙民法典,一八八八年的葡萄牙商法典,一八八六年的葡萄牙刑法典,以及葡萄牙的民、刑訴訟法典和法院、檢察院組織法等,這些法典均十分陳舊,而且許多規範均與澳門的實際情况脫節而根本無法執行,至於從今後澳門經濟發展(包括挖掘澳門本地資源潛力和吸收外來資金兩個方面)需求看,現行法律與完善澳門經濟法規的要求相距更遠。因此,適應澳門法律文化特點制訂澳門本地法律已成爲當務之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澳門立法會審議通過的澳門政府一九九三年施政方針中提出了實現法律現代化作爲優先目標,其重點放在修訂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方面。極盼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在今後有一個大的進展。
第二,商事法律的制訂和修訂,似應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重心。
完善的商事法律,是發展經濟所必需的。從法律文化這個範籌來觀察,中國人自古就已形成“貨眞價實,童叟無欺”這個傳統的觀念來指導人們的正常交往,唐朝名相魏徽上疏唐太宗說,“德禮誠信,國之大綱,在於君臣父子,不可斯須而廢也”(7)。誠實信用原則作爲法律原則而言起源於羅馬法,而爲近代各國民法所接受,葡萄牙法律自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明确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澳門法律本地化過程中,民商事立法自應考慮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均應貫穿誠實及信用。爲利於鞏固社會生活,維護正常交易,禁止濫用權利,以及補充、解釋法律、契約,貫徹商事立法的交易安全性這些理論基礎,誠實信用原則乃是各國民商事立法和學說所公認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在家庭法的制訂中貫徹團結和睦家庭的法律觀。家庭是組成一個社會的基本單位和共同體,親屬法、婚姻法、家庭法甚至包括繼承法都屬調整家庭關係的法律。
就法律文化而言,具有什麼樣的家庭觀就會制訂出什麼樣的家庭法,而家庭法又直接或間接影響社會的發展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是重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我國自古即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尊老愛幼的好傳統,在封建社會中還存在着君臣父子的封建倫理道德觀念自應屬予摒棄之列。然而,從澳門的社會實際而言,雖然社會成員多元化,但團結和睦的家庭是社會穩定和發展所必需的,因此,在澳門法律本地化和修訂民法典的過程中,仍應貫徹夫妻在家庭地位中的平等和相互扶養,父母扶養敎育子女,子女對父母贍養扶助,夫妻間、父母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以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權利等等。此外,一些適合葡萄牙情況而不適合澳門的規範更需重新考慮規定,例如結婚的法定年齡,葡萄牙民法最低法定婚齡(男16,女14)自不適用於東方社會的澳門(8)。
上述管見,供與會者批評指正。
(1)參看李·S·溫伯格、朱迪思·W·溫伯格:《論法律文化》,載《法學譯叢》1985第1期第1頁。
(2)關于法律文化要素,參看王子淋、張文顯主編:《法律社會學》第四章第二節法律文化的要素,1991年1月吉林大學出版社。
(3)《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學報(創刊號)》(1986年9月12日出版)上所戴黃漢強所著《澳門經濟、政治與社會》一文中,在分析澳門這一特殊的社會中所提出的地方長者在澳門社會中站有重要地位,其中庸的思想言行在澳門社會中有很大影響。筆者認爲,這一論斷對硏究澳門的法律文化是有重要意義的。
(4)參看《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學報》1991年9月總第8期所載魏美昌所著《迅速變革社會中的多元主義》一文中澳門社會多元化的根源和表現一節。
(5)參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印光任、張汝霖在十八世紀中葉曾先後任淸政府的澳門同知,《澳門記略》應是硏究澳門法律文化的重要材料。
(6)見《貞觀政要》,唐朝吳竟(公元六七零——七四九年)編著,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七八年一月出版,第二四四頁。
(7)見上引《貞觀政要》,第一八零頁。
(8)關于葡萄牙法定婚齡,引自《比較家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出版,第六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