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比較
8.1 中國大陸的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
一、旅遊稅費徵收的徵收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在1994年稅制改革後的稅種主要包括:關稅、增値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鎭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和贈予稅、土地增値稅。
在中國大陸的現行稅制結構中,與旅遊業密切相關的稅種主要是增値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共設置了9個徵稅項目:
1.交通運輸業。徵稅範圍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及装卸搬運。
2.建築業。徵稅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3.郵電通信業。徵稅範圍包括郵政、電報、電話、報刊發行等。
4.文化體育業。徵稅範圍包括文化活動、藝術表演、體育比賽等。
5.金融保險業。徵稅範圍包括金融、保險、典當等。
6.服務業。徵稅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其中旅遊業的計稅依據是以全部收費減去爲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後的餘額爲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旅遊,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其銷售額比照上述有關規定確定。
7.轉讓無形資產。徵稅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
8.銷售不動產。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9.娛樂業。徵稅範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等。
營業稅設置了三檔稅率:
1.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爲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爲5%;
3.娛樂業規定了5%至20%的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率。
對一些公益性較強、收入水平較低並且需要國家扶持的經營活動,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例如對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的門票收入等,可以免徵營業稅。
在增値稅方面,目前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値稅暫行條例》;在所得稅方面,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
在中國大陸沒有徵收機場離境稅的規定,但規定了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經國務院批准,自1995年12月1日起,原來由民航機場代收的各類機場建設基金或附加費統一併入機場管理建設費。機場管理建設費的徵收標準爲: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建設費票據由民航總局統一監製。
二、旅遊稅收的減免優惠規定
(一)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的稅收優惠規定
根據1986年《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對所需建築材料、附屬設備和作爲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電器設備,國內在質量、數量、交貨時間上不能保證或價格過高的,允許在借貸總額內用外匯資金進口,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値稅)。
2.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建造旅遊飯店免徵建築稅。
3.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投資(包括新建、擴建和改造)獲得的利潤,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後,先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然後照章納稅。
(二)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爲了扶植中國飯店管理公司的發展,促進旅遊飯店行業的專業化、集團化的管理,增強飯店企業的活力,提高經濟效益,鼓勵飯店管理公司開展國際化經營,並加強對飯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據國辦發(1988)17號文件的精神,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和所管飯店可享受外國飯店管理公司在中國管理店的同等待遇。
凡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成立的飯店管理公司由國家旅遊局負責向海關總署備案,享受海關總署(88)署稅字第518號文給予的稅收待遇。
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88〕17號文《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中規定:“稅收方面,凡是中國飯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償還貸款、償還貸款、建築稅等方面,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及海關總署等部門(87)署稅字第37號文執行。”
1.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所管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時,按實際需要進口的品種、數量,根據海關總署(88)署稅字第5l8號文給予稅收優惠。凡飯店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旅遊飯店進口材料設備,應由管理公司向海關提供接受上述飯店委托訂貨的合同或其他證明書,按飯店實際需要進口的品種、數量給予優惠。
2.非開放城市和地區的中外合資經營的旅遊飯店,以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的所有地區利用國際商業貸款、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實業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銀行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建造的旅遊飯店,都按中國(87)署稅字第37號文規定辦理。至於中外合資經營的和開放城市、開放地區的中外合作經營的旅遊飯店,仍按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通知》〔(85)稅徵字第83號文轉發〕規定辦理。
(三)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稅收優惠規定
根據1992年《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局關於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家旅遊度假區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1.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徵收;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十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職人員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爲生產出口旅遊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海關按保稅貨物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3.建設度假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値稅)。
4.區內的旅遊汽車公司購置的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國家免徵橫向配套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和特別消費稅。這些車輛限於區內旅遊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
5.國家旅遊度假區所作地區已實行的國家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可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繼續實行。
除上述外,1986年2月21日國家旅遊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轉發了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不與外商合營免稅品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8.2 澳門地區的旅遊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是澳門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澳門的稅制取自葡萄牙稅法並兼顧了澳門當地的實際情况,現有17個稅種。其分別以收益、財產或財富及資產、勞務或消費爲對象徵收,並據此分爲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別。其中直接稅是直接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徵收的稅項,包括營業稅、職業稅、所得補充稅(又稱純利稅)、房屋稅(又稱都市房屋業鈔)、物業轉移稅、贈予和遺產稅、軍火稅(槍械稅)、以博彩專榮(利)稅爲主的專營(利)稅(主要是幸運博彩專利稅、跑狗專利稅、回力球專利稅、賽馬專利稅、白鴿票專利稅和電訊專利稅)等。間接稅是向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和消費者徵收的稅項,包括旅遊稅、消費稅、印花稅、車輛登記稅和發出產地來源證時的收費(某種意義上的出口稅)等。
一、旅遊稅收的徵收管理規定
(一)旅遊稅的徵收管理規定
1980年11月22日,澳門政府公佈第15/80/M號法律——設立旅遊稅(旅遊稅章程)。後經1985年3月2日公佈的第13/85/M號法令修改。
澳門旅遊稅的定義與對象:旅遊稅的創立是爲了取代以前對在酒店、餐廳酒樓或其它類似營業場所中的消費金額所課的稅收,目的在於提高澳門的旅遊收入。對旅遊或同類營業場所賬單上的金額徵收5%的稅。旅遊稅是澳門政府財政間接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旅遊稅稅款撥歸澳門旅遊基金,用以擴展旅遊業。自1981年開始實施,近年所徵稅款爲:1987年2638.5萬澳門元,1988年3895萬澳門元,1989年4972.6萬澳門元,1990年5800.5萬澳門元。該項稅約佔間接稅總額的10%。
需納旅遊稅者包括:(1)酒店類旅遊場所,包括旅遊村、別墅與公寓;(2)餐廳酒樓、茶樓、咖啡屋及酒吧;(3)舞廳、舞院及夜總會;(4)按摩中心與蒸汽浴室;(5)任何其它賓館或類似營業場所,若其提供的服務被歸類爲旅遊性服務。
可享有旅遊稅豁免者包括:(1)客棧與飲食店;(2)餅店、糖果店與牛奶店;(3)持三等營業執照的茶座與咖啡室及以售中國粥、粉、麵爲主要經營項目的營業機構。
旅遊稅的淸算與徵收:應稅營業機構必須簽發證明文書,證明其所從事之銷售與所提供之服務,文件存根應保留一年。旅遊稅的徵收由公職部門的徵稅人負責,徵稅人被視爲稅款的忠實保管人;但若沒有淸算稅額,則由財政司財稅處或營業場所所在稅區的財稅分處徵收。每月的旅遊稅稅款必須與次月的前15日內繳給財政司財稅處或營業機構所在稅區的財稅分處。
旅遊稅額的計算:根據營業機構是否具有依《所得補充稅章程》所確定的模式而建立的健全的會計制度,而對賬單上的收入總額或對登記銷售與服務總收入的憑證上所紀錄的總金額課以5%的稅率。如果營業機構不提供可供淸定前指應稅收入總金額的材料,則每一個漏稅月份應繳納的稅額爲其已確定之年度營業稅的l0倍。
(二)離境稅的徵收管理規定
根據澳門政府第56/91/M號法令規定,每一從澳門往外地的乘客運輸憑證的應付費用爲澳門幣20元。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乘客運輸憑證予以豁免。
經營從澳門往外地的乘客運輸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負責繳交有關的應付費用,並與所發出的客票一併徵收。
二、旅遊稅收的減免優惠規定
(一)旅遊基本建設的稅收優惠規定
澳門政府1985年4月13日公佈的第30/85/M號法令規定實施的1966年7月23日第1712號立法條例第1l章所訂立的旅遊用途制度,是鼓勵設立及發展旅遊基本建設的一項有力措施。但是,由於上述法例已實施了相當長的時間,需要將被評爲旅遊用途而給予稅務優惠的制度加以協調,並將分散在不同法例中的有關該制度的主要條文集中在統一法例中。爲此,澳門政府1989年12月4日公佈的第10/89/M號法律規定,授予澳門總督許可,立例訂定因給予旅遊用途所引起的稅務豁免及其它優惠。據此,澳門政府總督制訂了第8l/89/M號法令。
1989年l2月11日,澳門政府公佈第81/89/M號法令——確定准予從事旅遊業之法律制度(興建旅遊設施之稅務鼓勵)。同時撤銷了若干項法規。根據第81/89/M號法令,被列爲旅遊用途的建設業權人或經營者,無論其是個人或是團體,其有關的物業及經營事業,均可享受本法令所定的下列稅務優惠:
1.豁免房屋稅,其豁免期相當於8月12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的房屋稅章程第9條1款A項所定的兩倍,即獲豁免市區房屋稅的期間在澳門時爲8年而在海島市則爲期12年;
2.豁免營業稅,期限同上項;
3.在前述兩項所定期限內,9月9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第23條所指的重置與攤折的最高率增加兩倍,直至攤折完畢爲止;
4.有條件被列爲旅遊用途的建設,即使是暫時性的,如果遵守建設向公眾開放的期限,則其爲該目的而購置的樓宇,可獲豁免物業轉移稅,此外印花稅也減至五分之一;
5.以頂讓或租賃設施來發展用途的建設,可獲前述第4項所指的印花稅的減免;
6.在進出口稅收的消費稅方面,豁免輕型汽車的消費稅,以及旅遊機構所使用的進口集體運輸車輛而具有旅遊利益的聲明,最多可申請6部免稅車。若對當地旅遊業有利的其他用車可減免消費稅10%或5%,樣品進口免交消費稅。
(二)關於文化財產維護和復原的稅務鼓勵規定
澳門政府第58/84/M號法令第6節對文化財產的維護及復原的稅務鼓勵作了專節規定,具體的內容如下:
1.市區房屋稅的豁免。已甄別樓宇如果曾進行維修或復原工程,且價値不少於澳門幣5萬元者,則在維修情况良好的期間內,享有市區房屋稅的豁免。
2.營業稅的減半。對設於已甄別樓宇內的工商業場所,如果其東主曾對該樓宇進行價値不少於澳門幣5萬元的維修及復原工程,則有關營業稅將獲減半。但該項減稅於維修及復原工程完成後5年內有效。
3.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豁免。當已甄別樓宇按照規定享有市區房屋稅豁免時,這歧樓宇的簽立買賣行為豁免所得補充稅。已甄別樓宇的維修或復原工程費用將可在擔負起有關負擔的個人或多人所支付的補充稅內分期10年扣除,且不論這些人士是這些樓宇的業務人或承租人。如果上述受益人的收益不須計算補充稅時,則以5年爲期在職業稅款內扣除。
4.物業轉移稅、遺產及贈予稅的豁免。如果已甄別樓宇按照規定享受市區房屋稅的豁免,則進行轉移時,也享受物業轉移稅、遺產及贈予稅的豁免。但如果在轉移後10年內進行拆卸,則不能享受上述豁免。
5.間接稅的豁免。專用於已甄別樓宇維修及復原工程的材料及設備的進口,豁免按照現行法例所定的任何稅項,但這些工程的進行須事先獲得澳門文化學會的有利意見。
8.3 香港地區的旅遊稅收法律制度
在香港,旅行社、酒店、娛樂場所、商店、餐館以及海陸空客運業等,均是納稅對象。尤其是香港酒店盈利豐厚,每年都向港府繳納巨額稅款。加上機場離港人頭稅,每年也是一項數目可觀的財源。香港課稅所依據的稅法主要是香港法例第12章《稅務條例》及其附屬立法《稅務規則》。香港的稅收種類主要包括:
一、直接稅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規定,香港有四種直接稅: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和利息稅。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1l1章《遺產稅條例》規定,還有遺產稅。但從1989-1990財政年度起又取消了利息稅。
二、間接稅
目前香港的間接稅有11種:差餉、消費稅、印花稅、關稅、博彩稅、娛樂稅、機場離境稅、海底隧道費、專利和特權稅、酒店房租稅、出租車牌稅(汽車登記稅)等。其中娛樂稅是針對任何娛樂場所的入場費徵收的。賽馬和電影入場費均需繳納該稅,稅率視每場收費多少而定。賽馬入場券的稅率平均爲28%,電影院入場費的稅率平均爲9%。香港1992-1993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取消了電影票的娛樂稅。此後又根據1993年娛樂稅(廢除)條例草案而取消。
(一)酒店房租稅。又稱酒店住宿稅或旅館居停稅。香港於1965年8月26日通過的l965年39號旅館居停收費徵稅條例,定名爲《1965年旅館居停稅條例》,是從196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這是對酒店、賓館、旅館、招待所的旅客所付租金徵收的稅。其稅率原來定爲2%,現爲5%,由酒店、賓館、旅館及招待所繳納。所徵稅款指定用於支付香港旅遊協會每年的補助費。
免徵範圍包括:(1)居停費稅率每日不足15元者;(2)由非牟利社團所供設或經營的居停所;(3)供客人居住而經常房間數不足10間的旅館、小型酒店或招待所。
違法責任:(1)旅館業東主的責任:旅館業東主不按規定繳納稅款者,以犯罪論,應受2000元罰金處分;(2)旅館經理的責任:犯罪的人如係旅館經理而不按規定造具報告或明知故犯造具虛僞或不正確報告者,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2000元罰款處分。
徵收員得着令旅館經理設備關於租出房室的適當紀錄及設置關於收取房租的適當賬目;徵收員或其書面授權人員得在適當時間內到任何旅館查閱,或者着令旅館經理呈驗有關所收居停費、租用房室及其所納稅款的紀錄冊。無論何人,身爲旅館經理違反上述規定的,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500元罰金處分。
(二)機場離境稅。又稱飛機旅客離境稅。這是對搭乘飛機離開香港的旅客徵收的稅。由航空公司代政府徵收,旅客在機場繳交。根據1983年飛機旅客離境稅法案規定,從1983-1984財政年度起正式向旅客徵收。
免稅規定:准予免交離境稅的旅客包括在通常情况下毋須通過人民入境事務處機場檢查櫃台的過境及轉機旅客、無法避免而轉飛香港的飛機旅客、軍事或外交用途飛機上的旅客、在若干情形下方可豁免該稅的英軍及其家屬、離港前往其他國家定居的越南難民以及具有外交或領事身份的旅客。此外,總督會同行政局還有權豁免若干指定航線或航空公司的旅客繳付離境稅。如旅客遭遇困難或如符合公眾利益,布政司也有權豁免該旅客繳付離境稅。
香港機場離境稅隨着香港地區物價指數的變化,而不定期地進行調整。1991年香港政府財政司在新的財政年度中將成人(指12歲或以上的)旅客的飛機離境稅增加50%,即由原來的100元增加到150元,使香港成爲收取離境稅最高的地方。兒童(指兩歲或以上但不超過12歲)減半免稅。1994-1995年度預算案大幅調整,稅額由150元減爲50元。
三、其他稅項
旅客登船費是香港其他稅項的一種。所有從港澳輪船碼頭和中國客運碼頭乘船離港的人,都要付登船費。費用係按人頭計算,故俗稱“人頭稅”。由船公司在出售船票時代徵收。1990年4月1日起收19元。1991年10月起改爲每人收21元。
8.4 台灣地區的旅遊稅費徵收法律制度
台灣現行賦稅制度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爲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市、局)稅三級,其結構爲:(1)國稅包括關稅、礦區稅、所得稅(分爲對個人課徵的綜合所得稅和對營利事業所課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與贈予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2)省及直轄市稅包括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商港建設費;(3)縣(市、局)稅包括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値稅)、房屋稅、屠宰稅、娛樂稅、契稅。除上述稅種外,尙有公賣利益以及地方政府在若干地方稅上附加的敎育稅。此後在1987年4月,台灣廢除了屠宰稅。
台灣地區沒有徵收機場離境稅的規定,但根據台灣當局《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爲加強機場服務與設施,發展觀光事業,可徵收出境航空旅客的機場服務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根據台灣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營業稅免徵的範圍包括營利事業專爲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的零售部憑護照所得售貨物的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