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都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即使在1997年、1999年香港、澳門分別回歸中國後這兩個特區仍將保持各自特殊的法律制度。其中香港的法律屬英美法系、澳門的法律屬大陸法系。因此,中國一國之內將長期並存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三大法系和四種法律制度。
  這些法律制度雖有很多共通之處,但彼此也有不少差異。近年來,隨著各種交往的日益發展,法律差異所導致的區際法律衝突逐漸增多。有些行為在內地是合法的,在香港卻是非法的;另一些行為在澳門是合法的,在台灣則是非法的。因此,甲處某個守法的居民會因不知乙處法律的特殊规定,而誤犯了乙處的法律;或者是因而未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在財產、名譽或其他方面不應有的損失。
  鑒於上述情況,開展對這四種法律制度的比較硏究是意義深長的。這一硏究將指明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常用法律的主要差異。這對普通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同時,硏究者也可利用這些硏究成果,向有關的立法機構提出建議,以便這些機構在修訂舊法、訂立新法之際注意這些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並探索解決這些法律衝突的有效途徑。
  內地與台灣地區都用中文立法,香港地區則用眾多中國學者都能硏讀的英文。同時,這些法律都已結集出版,硏究者對它們都較為熟悉,並已作過相當的硏究。澳門法律包括葡萄牙的法律與澳門本地的法律兩部分。它們數量眾多系統整理以及法律本地化工作尚在進行中。特別是它們均用葡文書寫有些尚無中文譯本致使內地及台灣、香港地區都鮮有能夠全面原文硏讀澳門法律的學者。因此,澳門法律與其他法律的比較是本项目的難點,也是本项目的重點。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硏究所與澳門基金會在1994年開始醞釀有關合作,進行法律比較硦硏究。1995年初合作課題正式啓動。在開展此项硏究的過程中我們得到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新華社澳門分社、澳門立法事務辦公室、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大學、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機構和眾多法律界同行的大力支持,致使我們能克服各種困難,順利地推進這一硏究。在這一硏究的成果——“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法律比較叢書”陸续出版之際,我們向所有支持、幫助過我們的人們表示由衷的感謝。
  在確定這套叢書的選題時我們優先選擇了貼近民眾日常生活、實用性較強的法律。日後我們還將逐步擴大選題的範圍。由於內地与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法律差異和衝突不會在短期內消失,本叢書的出版,只是有關硏究的開端。我們希望這套叢書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學者來硏究這一時代賦予當代法律學工作者的重大課題。
  199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