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緃横



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羅靜萍

  所謂未成年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是指未滿十八歲的人。而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在民事及刑事方面是有不同的。

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主要包括例如買賣、債務糾紛、結婚及繼承等等。在民事方面,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原則上是不能作出任何人身或財產性質的法律行為的,而買賣便是最常見的法律行為了。
  未成年人如果想作出任何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爲作出,或者在其作出法律行為之後,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確認,否則,其所作出的法律行為是可以被撤銷的。例如阿志十七歲,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向車行訂購了一輛電單車,訂購電單車這是一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由其父母代其作出,如果他事前未得同意而作出了這個法律行爲,此時,便需要其父母在事後加以確認了,亦即是說,若阿志的父母事後確認這個行為的話,該法律行為便會有效;否則,這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撤銷的。
  阿志問:“難道未成年人連買本雜誌也要父母代他去買嗎?”
  關於這個問題,雖然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不可以作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但法律對此亦訂定了若干例外的情況,而在這個範圍之內,未成年人是可以親自作出該等法律行爲的,其中便包括了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少量金額支出的法律行爲(例如買報紙、看电影、剪頭髮等行爲是未成年人可以親自作出的),亦包括與未成年人被獲准從事的職業、手藝或工作有關的法律行爲(例如十六嵗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簽訂僱傭合用),以及在從事該等職業、手藝或工作時必須作出的法律行爲(例如在快餐店工作的店員可以賣出汽水、漢堡包等)。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刑事主要包括例如傷人、偷竊、緃火等。雖然《民法典》規定,十八嵗才是成年,不過在刑事方面,責任年齡則有所有同。
  《刑法典》規定,只有精神失常及未滿十六嵗之人才不可歸責,所謂不可歸責,即不可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亦不可對其判處刑罰。即是說,如果十六嵗以上的未成年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例如偷竊、傷人等),其仍然要如成年人一样,負上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可能會被判徒刑,即俗稱的“坐監”)。
  阿榮今年十五歲,如果他去偷竊,是否便不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雖然《刑法典》規定,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歸責,但若其觸犯法律的話,亦並不表示他可以「逍遙法外」,因為此時澳門法院會適用一套預防犯罪措施。
  預防犯罪措施是澳門法院對於處於下列情況的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所適用的措施:
  (1)在適應正常社交生活方面有嚴重困難者;
  (2)處於行乞、遊蕩、賣淫或放縱狀況者;
  (3)作出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者。
  而這套措施則包括:對未成年人加以勸告、安置未成年人於適合的家庭或教育場所,以及將其交由教育機構(例如兒童感化院)收容等等。

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的犯罪


  (一)盜竊
  盜竊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將他人之動產取去之行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盜竊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而且即使犯罪未遂,亦得處罰之。即使是偷自家人的財物亦構成盜竊罪。
  不過,如果偷的是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二親等之內之血親(如兄弟姐妹)或姻親(如姐夫、弟婦)、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又或是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之人的財物,此時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自訴(親自提出告訴)才可進行刑事程序。
  此外,爲了阻嚇店舖盜竊者,有些店舖會貼出告示,聲明如果捉到高買者,要付出相等於被偷物品十倍或廿倍的價値作爲懲罰,其實,這樣的私下罰款是不合法的,因爲盜竊罪是刑事罪行,而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士祇有法院才可對其加以處罰,店舖不是法庭,是無權私下決定刑罰的。
  (二)貪得意或貪玩,用刀片割破或塗寫巴士的椅墊有罪嗎?
  巴士是由私人機構經營的,因此巴士自屬該機構的財產,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毁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此外,例如使公有紀念物、供公眾使用之物或公益之物等等全部或部分毁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屬加重毁損罪,最高處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三)治安不好,身上藏把刀仔以作防身可不可以?
  根據《刑法典》規定,持有或隨身攜帶利器或其他工具,而有將之作爲攻擊性武器使用之目的,或該利器或工具係可用作攻擊者,如持有人或攜帶人並無對其持有或攜帶作出合理解釋,最高得處二年徒刑。
  (四)打人有沒有罪?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凡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便會構成傷害罪,因此毆打他人自然會構成傷害罪。普通傷害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科罪金;嚴重傷害罪(如使其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又或使其形貌嚴重且長期受損、或使其有生命危險)更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五)打架又有沒有罪呢?
  在普通傷害罪方面,如果是互相毆鬥,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者,則法院得免除其刑罰。但必須留意,法律上所謂「得免除」,其主動權在於法官,意即法院既「得免除」,亦「得不免除」,若法官決定不免除刑罰的話,則仍以普通傷害罪論處。至若致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損害,最高亦得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未成年人犯事會否留有“案底”?


  原則上,所有涉及犯罪之有罪裁判均會被紀錄於身分證明司的中央資料庫之內,在利害關係人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時,該紀錄就會顯示在其刑事紀錄證明書上(即俗稱的留有案底)。
  不過,爲了要給少年人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因此法律規定,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之人)的裁判,原則上均只會作成一獨立及保密的特別紀錄,在一般的情況下,該紀錄是不顯示在其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亦即是說,未成年人犯罪的話,原則上不會被留有案底,日後他出國讀書或是移民,要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時,有關的裁判紀錄是不會記錄在上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