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的由來

  「十惡不赦」,現在用來比喻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十惡」,原來十條大罪,始見於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齊法律。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作增刪,正式定名「十惡」,寫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嚴重,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十惡」罪的內容是:一謀反,指企圖推翻當時的王朝。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三謀叛,指背叛朝廷。四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怕叔等尊長。五不道,指殺刃無辜。六大不敬,指冒犯皇室尊嚴。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八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九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十內亂,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由於「十惡」成爲「不赦」之罪久長,影響既深廣,人們一接到罪惡大,不可寬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稱爲「十惡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