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百業



澳門國際音樂節

孔麗珊 李詠怡 徐少慧 蘇健翎

一.音樂節的宗旨


  (一)澳門國際音樂節可以吸引更多外地旅遊人仕來澳,刺激旅遊業。此外也可促進東西文化交流,更有助於澳門在國際上確立一個正面的形象。
  (二)可令不同階層的人仕有機會接觸到和欣賞音樂,帶領藝術活動的發展,對推廣澳門的藝術形象有很大的積極作用。
  (三)達至積極推動本澳音樂教育,豐富本地文化生活,將國際性高水平的音樂帶給居民欣賞,提高藝術水平,讓澳門居民培養一種較健康的文化品味。

二.澳門國際音樂節的源頭


  蘇安廉先生可以說是澳門國際音樂節的啓發者。他在1983年7月抵澳後,便積極組織星期天音樂會。雖然這音樂會是免費入場的,但舉辦初期,出席者寥寥可數。一直到1984至1987年,蘇安廉先生以春節音樂會取代了星期天音樂會。人們似乎感到有需要在澳門舉辦一個真正的音樂會,從而結合中葡文化,並且讓澳門居民分享和參與這份成果,於是澳門國際音樂節在1987年的10月應運而生。
  在澳門這個以賽車和博彩業聞名遐邇的城市,在國際上的形象基本上仍是個賭徒的世界。因此,政府覺得有必要給居民舉辦另一類文娛活動。正是上述原因的促使,國際音樂節便在澳門出現了。在澳門舉辦一連串的國際音樂節,不但促進了東西方的文化交流,還有助於給澳門在國際上確立一個正面的形象,以及讓澳門居民培養一種較健康的文化品味。所以馬俊賢總督和歐家銘先生極力提倡要舉辦澳門國際音樂節。


三.音樂節的發展


  澳門國際音樂節已經連續舉辦了十一屆,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耕耘和主辦機構的不斷改革,世界各地的人亦漸漸開始接受澳門國際音樂節。例如一些地區的雜誌都會作專題介紹,或者要求給與國際電視轉播權,給海內外音樂喜好者一個欣賞的機會。現在就從以下幾點分析歷年來的轉變:
  (一)主辦單位:
  第一屆的實務工作由文化學會負責,而資金則由旅遊司提供。第二至第四屆全權由旅遊司接辦,文化學會只負責協辦的工作。但由第五屆開始,文化學會組織擴大後成爲文化司署後,文化司長馬若龍先生認爲這活動屬於文化工作,應該撥歸文化司署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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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數  │年份│日期     │主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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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 │1987│24/1O~31/10│文化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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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 │1988│22/1O~3O/10│旅遊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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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 │1989│14/10~22/10 │旅遊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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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 │1990│20/10~28/10│旅遊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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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 │1991│26/10~3/11 │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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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 │1992│25/10~8/ll │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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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 │1993│23/10~7/11 │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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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 │1994│15/10~3/11 │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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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 │1995│14/10~29/10│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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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 │1996│12/10~27/10│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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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1997│11/10~26/10│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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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1998│24/10~8/11 │文化司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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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實務工作由文化學會負責,資金由旅遊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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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遊司舉辦時,只得三位全職職員負責,所以所有的工作人員都是由內部調動過來的。除了內部工作外,音效、燈光及接待等都是由別的公司負責。而當中的公關公司所負責的職務有以下幾種:第一,到機場、碼頭接待表演嘉賓;第二,在音樂會中招待嘉賓。
  澳門國際音樂節是一個花費龐大的活動,過去十一屆以來一共花費了葡幣一億元以上,尤其在旅遊司主辦的時期費用尤其龐大。當時藝術總監可用一筆可觀的金錢聘請知名度高的表演者蒞臨演出。所有的支出都由政府包辦。
  (二)組織:
  1.藝術總監/音樂總監
  由一位在葡國人負責,每年只有在音樂節舉辦的月份才逗留於澳門。第一屆至第五屆,這個職位都是由亞德里亞諾·諾爾丹先生(Adriano Jondao)擔任,稱爲音樂總監。而從第六屆開始則改由若望·貝萊拉·白詩島先生(Joao Pereira Bastos)上任,由於當時國際音樂節節目中加插了歌劇及芭蕾舞劇,因此職稱就由以往的音樂總監改爲藝術總監,他們負責以下幾項工作:
  *邀請演奏者來澳演出:(表演者蒞臨後,交通工作、接待及預訂酒店方面就交給公關公司及文化司署負責)。同類型的音樂。
  *選定表演節目:音樂節的表演節目是依邀請來的嘉賓而定。歷屆以來的節目有獨奏會、交響樂、室內樂、歌劇、清唱劇、神劇、芭蕾舞劇等,較特別的有第四屆的午餐音樂會,第七屆的“中西樂器展覽會”,以及第八屆「瑪亞-“中國的魅力”」畫展作爲開幕式。
  *擬定門券價格:門券售價亦是依邀請來澳的嘉賓而定,如果表演者的水準較高,價錢亦當然的相對地提高。在以往門券價格都由總監規定,而於近幾年,這方面的工作由總監和文化司署的工作人員一起決定,價錢由免費到數百元不等。
  2.秘書長
  此職位只出現在首幾屆,是由Dr.Jorge Fonjaz擔任,負責簽發支票及統籌各部門的工作。直至第六屆開始,這些工作分由兩個部門擔當,簽發支票由統籌秘書長,而安排宣傳、接待等方面的統籌工作則由統籌部門所負責。
  3.技術指導
  技術指導是負責每場節目的燈光、音響以及錄影和轉播等工作,其中也有澳門電視台的技術人員從中協助。
  除了以上各點,還有行政主任、宣傳、秘書處、籌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主席等職銜。


  (三)場地:
  從上表可得知,在盧廉若公園的春草堂表演次數最多,原因該處環境清靜,回音較好,適合表演小型室內音樂及獨奏。可惜地方較小,所能容納的人數有限。交響樂表演多數在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舉行,因爲澳門大學文化中心有較好的隔音設備。除了這兩個重點表演場地外,還有的便是綜藝二館,主要原因是它比澳門大學交通方便,而綜藝一館場地因爲過於空曠,演奏交響樂時聲音不能集中;故此,綜藝一館則比較適宜進行歌劇和芭蕾舞劇表演。教堂空間太小,表演時回音過大,就適合表演神劇。
  此外,表演節目的類型和場地會互相影響,例如第一屆的演奏會則交響樂表演較多,所以有很多次節目都在澳門大學舉行。而第五屆的演奏會很多則在盧廉若公園舉行,因當屆獨奏表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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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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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盧廉若公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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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東亞大學文化中心(澳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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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綜藝一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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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綜藝二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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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崗頂劇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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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教座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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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聖老楞佐教堂、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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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聖若瑟修道院教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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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門大會堂、澳門旅遊活動中心展覧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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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炮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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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藝館前廳、澳督府、市政廳展覧廳、市政廳│
│  │前地、南灣海濱、大三巴牌坊、宋玉生公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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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節秘書長江濠生先生曾表示,會更多選擇在旅遊名勝區作表演場地,希望使外地聽眾對澳門留下深刻印象,這樣對本地的經濟和旅遊業都有好處。
  在表演者當中亦有人發表過對於表演場地的意見。女高音歌唱家伊蓮娜小姐曾說:「澳門仍缺乏一個令人滿意的音樂場地,綜藝館是一個只適宜舉辦運動等活動的場地,澳門大學的文化中心只適合開演講會,兩者皆是不符合舉行音樂會的地方。盧廉若公園的音樂廳條件較好,可惜地方細小,容納觀眾有限。」(1990年10 月30日《澳門日報》)。
  (四)宣傳:
  主辦單位若想藉着音樂節提高澳門居民的文化水平,宣傳工作就扮演着相當重要的角色。在本地採用的宣傳形式包括:海報、報紙、電台和電視台。
  近數年來,主辦單位加強了在香港的宣傳,希望吸引更多香港遊客來澳欣賞音樂節,這對本地的經濟和旅遊業都會帶來好處。由於澳門國際音樂節每年也邀請一些世界著名音樂家蒞臨演出,所以他們回國後,對宣傳澳門以及澳門文化亦有一定的幫助,此外更可以藉着他們的名聲及宣傳,吸引更多著名表演者來澳演出。促使主辦單位更有效地利用澳門名勝地區作表演場地,使外地嘉賓及聽眾對澳門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但很可惜的是,儘管文化司長曾親自約見傳播媒介負責人來配合宣傳,並安排了專人統籌,但有關人員對情況並不了解,一直沒有與傳播媒介積極聯繫,直至最後關頭,也沒有派發入場採訪證件給各報記者。而且採訪活動範圍受到限制,連謝幕也不能自由拍攝採訪;由於傳媒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只能採用新聞司供應不理想的照片,這些不能充分反映音樂會的照片,令現場氣氛的傳達大打折扣。主辦單位的有關人員,如此對待負擔重任的傳播媒介,實在是不恰當的。事實上,主辦單位應對評論人仕或傳播媒介作出適當協調及安排。
  此外,主辦單位雖然曾在香港電視台作過宣傳廣告,但卻沒有在任何一份香港中文報章刊登過有關音樂節消息,這明顯是主辦單位的安排失當;而且主辦單位應在宣傳上多花心思,例如擺放小冊子的地方,應是人流量多的地點。
  以前,宣傳活動一直由主辦單位負責,約3、4年前政務司決定將宣傳工作轉交新聞司(GCS)負責,原因是政府制定了一條新法例,規定所有新聞都要經過新聞司才可刊登出。在宣傳活動進行時,若主瓣單位和新聞司沒有足夠的協調,便會拖慢活動的進行,這樣會對音樂節做成一定影響。
  (五)場刊:
  設計精美的場刊的目的是爲了宣傳整個音樂節及其內容,可以讓人有一種一目了然的感覺,亦可從此引導觀眾欣賞音樂會。澳門國際音樂節的場刊分爲小的宣傳單張以及大的特刊,這些場刊的設計都是由主辦單位內的設計部負責,而內容則會在葡國寫畢後,在澳門翻譯。小的宣傳單張內容包括時間、地點、表演者、曲目、發售地點及查詢電話。其外表毫不吸引,且體積並不方便攜帶,故不能起宣傳的作用,因此只可作資料性的參考。大的特刊(俗稱「枕頭」或「磚頭」內容包括嘉賓致辭、節目之目錄及介紹、藝術家簡介等;特刊份量很重,要閱讀同一音樂會的演出、演奏者等資料時,要前後翻閱,不甚方便,若每次音樂會都攜帶此「磚頭」,相當不便。而且這「磚頭」只是在音樂會演出當日才會在演出場地售賣,觀眾只可在那時觀看,所以這些印刷品所起的宣傳作用不大。故此這種特刊應該只刊登每一場的有關內容,而且應該免費派發,其費用便會大大減少,但能起到提高文化水平的作用。
  (六)門券:
  門票的價格是由藝術總監所定,一般來說,如果表演者的知名度高,所定的門券價格亦會相對地提高,而這種演出通常會在一些環境較小的地方舉行,如盧廉若公園的春草堂、綜藝二館等。正因爲有這些演奏者的表演能吸引觀眾以及表演場地的容量小,所以很容易便會將門票售完,甚至會出現爆滿的情況。
  與香港、台灣以及中國相比較,澳門的門票價格可說是比較低,這可能是澳門的社會環境所造成。因爲並不是每位澳門居民都能付出那麽多錢去欣賞這類藝術表演。
  由於音樂節的全部支出都是由澳門政府支付,所以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是由政府一力承擔。在定價方面,不會是一個很大的負擔。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只會撥出一筆資金,之後的盈利與虧損都只屬該主辦機構。所以其他國家或地區音樂會的門券收益有時會佔整個音樂會預算的30%,因此是不會有「派發門票」的情況出現,澳門則相反,以致出現「有人想看而買不到門票,有人有門票卻不想看」的嚴重現象,一些已沒有門票售賣的音樂會,卻有空位出現,這就是門票量控制不妥善的結果。在大型的場地中,觀眾亦並非對號入座,坐位是先到先得的,引致秩序不理想。
  1.門券收益包括以下幾方面:
  日後舉辦音樂節的基金;
  撥捐聯合國國際兒童基金會;
  撥作澳門兒童節費用。
  2.以下是一些發售門票的地點:
  葡文書局、星光書店、旅遊司(新麗華大廈)、市政廳、澳門文化廣場、樂林琴行、新口岸東方酒店對面之音樂節辦公室(文化司署)。從第五屆開始,憑學生證、青年咭、公職人員福利會員證均可獲半價優待。在第八屆更開始設立二十四小時電話咨詢服務,還另設香港售票地點: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三樓336室。


四.音樂節的困難


  初期在澳門舉辦音樂會及其他音樂活動,是非常困難的,因爲:
  1.不多觀眾。
  2.缺乏合適的演出場地,音樂會要到教堂、學校甚至酒店舉行。
  3.與音樂會演出的,不是專業藝術家。
  4.沒有特別分配給組織音樂活動的專款。
  所以有一場音樂會,觀眾席中只有文化司署的工作人員。

五.工作人員的感受


  以下是一位文化司署職員對歷屆澳門國際音樂節的感受,他覺得主要可以分爲優點和缺點兩方面:
  (一)優點:
  1.他認爲澳門國際音樂節最大的優點是政府對此文化活動給於大量金錢支助。由於在資金方面有政府支持,因此能每年舉辦,並能邀請世界各地的藝術家來澳演出。
  2.此類大型藝術活動能給本地居民接觸真正藝術家表演的機會,提高澳門人欣賞藝術的水平。
  (二)缺點:
  1.多屆音樂節中,藝術總監所邀請來澳的演奏嘉賓不斷重覆,這個情況不但使本澳人士不能欣賞到各地不同演奏家的風采,而且亦不能把澳門宣傳至世界各國。他認爲要宣傳澳門,便要每年邀請不同的藝術家蒞臨,因藝術家回國或到異地時,可將有關澳門的文化風俗帶到該地區,此外亦可藉著演奏的聲譽,令更多藝術家蒞臨演出。
  2.國際音樂節的內容不正規。所謂國際,即所有音樂節目可在國際上通行,在澳門國際音樂節可見的節目類型,在其他地方亦會出現。這幾屆音樂節,加入了部份葡國音樂及中樂,這兩類節目使音樂節成爲具地方色彩的音樂節而不是‘國際’音樂節。
  3.組織者只有熱誠,沒有技術。主辦單位很想將音樂節變成一個成功的和國際性的藝術活動,但因爲他們不瞭解此活動所面對的並不是普通人,而是一群有特殊個性的藝術家,所以他們不懂得怎樣去安排。

六.展望


  澳門國際音樂節已經邁入第十二屆,作爲本地人,當然希望此音樂節發展得越來越好,無論在安排宣傳、節目素質,以至小節工作配合等方面都可以達到一個國際水平的文化活動,藉此可以吸引更多愛樂者蒞臨本地,給予一個機會讓外地人認識澳門,接觸澳門,從中刺激澳門的旅遊業。近幾年來,澳門經濟發展衰落,我們更需要外地的支持和協助,藉此改善澳門低迷的經濟。除了宣傳方面,澳門國際音樂節亦可以提高本地人的藝術水平,這是相當有需要的,因爲一個地方的藝術水平,可以反映到該地區人民的質素。最後,希望主辦單位可以達到舉辦音樂節的目的,對澳門社會作出點點貢獻!

澳門國際音樂節各屆節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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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健華先生
  盧聖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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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子良先生
  資料來源
  澳門日報
  華僑報
  大眾報
  市民日報
  教區青年牧民中心(紅牧中心)
  澳門國際音樂節特刊(澳門文化司署出版)
  文化雜誌(澳門文化司署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