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警察與佛得角司法警察簽定

合作議定書

佛得角共和國內政暨司法部長Dr.Sim~~ao Gomes Mointeiro先生
鑑於澳門與佛得角間既存的獨特關係,以及澳門司法警察與佛得角司法警察在貫徹這關係所帶來的利益:
考慮到司法警察是預防及偵查犯罪的機關,特別是專責撲滅有組織犯罪;因此,在司法行政機關中,擔任著一個重要的角色。
此外,現在的犯罪手段很多時都是層出不窮,並且都是跨國性犯罪,
因此,應當加強澳門及佛得角兩地司法警察的合作。
並須要確定及闡明這份合作的特別範疇,
基於此:
制定及闡明這份合作的特別範疇是必需及適宜的;
簽署人:
甲方:澳門司法警察司;及
乙方:佛得角司法警察。
本議定書按以下條款所定之條件簽定:
第一條 合作的範圍及性質
1.在法律所確定的職責範圍內發展及深化澳門司法警察司及佛得角司法警察之間的合作。
2.合作的範圍貫徹在刑事偵查,情報、刊物及文件的交流及交換,工作及培訓的資訊化方面。
第二條 情報的交流及交換
澳門司法警察司及佛得角司法警察進行刊物或資訊支援的交流及交換,包括針對打擊有組織或跨國犯罪所必須的、在本協議及與警務性質密切聯繫的情報範疇內,對從事的活動尤關重要的情報及文件。
第三條 培訓
1.澳門司法警察司協助佛得角司法警察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刑事偵查人員及技術人員的最初培訓及長期培訓。
2.對於上款所指之項目,得由各方的司長委任之實體,按照不同的實際需要,共同訂立計劃。
第四條 技術器材
對技術器材的安裝、保養、運作及操作方面,澳門司法警察司得向佛得角司法警察提供諮詢協助。
第五條 資訊化
雙方在有關工作的資訊化方面進行合作,並在技術研究及資訊程序的創作及實現方進行協作。
第六條 聯絡官
雙方各委任一名聯絡員,保障有利於預防及偵查在其區域權限內所預備或實施的犯罪的資訊能作出迅速及有效的交流。
第七條 特別協議
不單是本協議所訂定的內容,更可在其他的方面的內容,透過訂立補充協議,得發展及強化本議。
第八條 有效及修改
1.本議定書所簽署之有效期為不確定。除非雙方或一方當事人要求終止,但須要提前六個月作出通知。
2.在簽署人的任一方的法定權限範疇內,變更、擴充或廢止條款之內容,可接納對其作出之修改。
第九條 生效
本議定即時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澳門司法警察司司長

白德安
佛得角司法警察中央局局長

飛基樂

治安警察總長Domirgos Silva先生

佛得角司法警察總司長Dr.Arlindo L.Figueiredo e Silva.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