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警察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黃少澤

由於澳門司法警察在打擊嚴重罪案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和其長期以來的低調作風,使人們對於澳門司法警察本身的組織運作及職權範圍產生了好奇與疑惑,很多朋友也向我提到了類似的問題,並建議我寫一點東西向澳門的廣大市民和各位朋友介紹澳門司法警察。
基於上述理由,現借司法警察學校司法雜誌的一角,說一說澳門的司法警察。
澳門的司法警察源自葡萄牙,是葡萄牙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植根於澳門是葡萄牙司法制度適用於澳門的必然結果。
相比較而言,澳門的司法警察與中國大陸的刑事偵查局及香港的“CID”在權限和地位上相似,但是澳門司法警察的獨特之處是,澳門司法警察的過去與現在都與司法當局保持著密不可分的聯繫,而且我們也相信將來這種聯繫將更應加以鞏固和加強。
澳門司法警察的過去
一.司法警察在葡國
在葡萄牙本土,司法警察的前身應該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刑事偵查警察(Polícia de Investiga~'c~~ao Criminal),簡稱P.I.C.,負責刑事偵查工作。而在此之前,刑事偵查的權限屬於法官。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成立了現代意義的司法警察以配合一九二九年頒布生效的《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在澳門生效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有關的機構在刑事偵查警察的基礎上重組而成,繼續協助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偵查方面的工作。
到了一九四五年,葡萄牙透過第35007號法令對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對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方面的管轄權限重新分配,使得對與司法機關有緊密聯繫的司法警察進行重組成為必要。這樣,葡萄牙透過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頒布的第35042法令,著手對司法警察進行改革,目的是賦予司法警察更大的權力,使其不僅擁有對罪案的偵查權,而同時享有預審權。
該法令賦予司法警察在刑事調查方面的專業職務,將維持一般社會治安與秩序的權限交給治安警察,認為所謂危險犯罪的預防是屬於治安警察的職責,他們有責任在現場即時行動,以防止發生違法行為,使得公共秩序得以有效的維持,而司法警察的權限範圍則是打擊罪案,防止潛在危險的罪案的發生,尤其是對已有跡可循的犯罪活動,司法警察應該主動予以跟進,進行有效的偵查和調查工作。

所以,法令規定,除了原有的刑事偵查權外,里斯本、波爾圖和科英布拉三個大法區的司法警察可以在共和國檢察長的直接監督下進行刑事案件的初步預審工作。
在行政上,由於其在司法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處的特殊地位,司法警察直屬司法部。而司法警察司的司長享有指導、協調和監督所有司法警察部門的偵查活動的權限,特別是向各部門發出指令或批示,分配人力資源,領導預審工作,指導所有司法警察部門有關偵查技術的培訓工作。
因司法警察在司法活動中所擔當的重要角色,有需要對其人員的待遇進行保障,因此,該法令規定,司法警察的所有人員都是終身任命,而且比一般的警察部門享有更好的待遇。(參見該法令第60條)
由該法令設置的司法警察的架構和模式十五年後為澳門司法警察署的設立提供了一個現成的組織模式。
二·司法警察在澳門
(一)澳門司法警察署
一九六零年,在葡萄牙現有的司法警察模式基礎上,根據同年八月十九日頒布的第43125號法令,設立了澳門司法警察署(Inspec~'c~~ao de Polícia Judiciária de Macau),目的是將海外(指澳門)的偵查與預備性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能在葡萄牙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原則基礎上,以最佳的模式對抗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根據上述法令,澳門司法警察署由實際行使相當於當時葡國司法警察廳廳長或督察職權的“助理督察”領導,而該職位應在擁有經驗的法學士中委任,也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檢察院司法官中選任。而有關的司法官在其出任司法警察署署長時,其作為司法官的年資和待遇維持不變。當助理督察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由檢察長任命的檢察院司法官或總督任命的其他人執行職務。
法令賦予澳門司法警察署進行預備性預審的權限。另外,在司法警察署內部還設立了澳門警察法庭,法庭由澳門司法警察署署長(即助理督察)主持,負責對須以輕微違反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的輕微違反或刑事犯罪行為進行審判,法庭中的檢察院代表由澳門總督委任適當人選出任。當助理督察在作為警察法庭的主持者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中級法院院長,經聽取葡國共和國檢察長意見,任命檢察院司法官或登記局局長暫代其職位,或由法官代位,但須得到中級法院院長的任命。
(二)澳門司法警察廳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二日,透過第430/71號法令,設立了澳門司法警察廳(Subdirectoria de Polícia Judiciária de Macau),將原有的澳門司法警察署提升為廳級單位,撤銷了助理督察的職位,以廳長代之,同時也增設一個督察職位。
根據該法令的規定,廳長職位由檢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新增設的督察代任,而督察也出缺時,由總督指派其他人暫代廳長職位。
而警察法庭法官一職改由廳長擔任,在其出缺時,由登記局局長代任。
(三)澳門司法警察司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透過第705/75號法令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Directoria de Polícia Judiciária de Macau),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關於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共和國檢察長予以指導,其權限包括所有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進行刑事訴訟的預備性預審以及進行預防犯罪的活動,而在行動方式以及與保安部隊部門,包括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等的協調工作由共和國檢察長,司法警察司司長及保安部隊司令協商確定。
根據該法令,提升司法警察廳為司法警司的同時,也成立了澳門保安部隊,由指揮部、治安委員會、保安部隊及輔助機關組成,其中治安委員會由保安部隊司令及副司令、參謀長及司法警察司司長組成。
為了切實保障上述法令所確定司法警察司的運作,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澳門立法會頒布了第19/79/M號法律,即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
根據該組織法,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限對所有因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1。司法警察司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要求保安部隊調派人手給予協助。
司法警察司設司長與副司長各一名,其中司長一職應由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出任,而以刑事預審法院的法官為優先考慮對象,而副司長一職,也於一九八六年通過第34/86/M號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一九九○年九月廿四日頒布了第61/90/M號法令,對司法警察司進行重組,目的是使其組織架構更符合現實的需要,從而提高其工作效率。
根據該法令,設立國際刑警澳門分署,該分署屬司法警察司的一個廳級組織。
三·一九九五年後的澳門司法警察
如果要將澳門過去十年的治安形勢進行評估的話,那麼可以說一九九五年是轉折的一年,由相對穩定到相對不穩定,對治安的影響增加了很多不穩定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香港臨近回歸和中國內地的進一步開放,香港臨近回歸使得香港的很多黑社會組織必須衡量其在香港的“前途”,這就導致其中的一些組織移師澳門的賭場尋找生存及活動空間。這些外來“組織”和本地“組織”的相遇立即引發了大規模的黑社會之間的衝突、打鬥與仇殺,澳門社會的治安形勢急轉直下。另一方面,中國大陸進一步對外開放,人員的流動更為方便。這也令澳門的治安增加了不穩定因素。澳門的治安部門,尤其是站在打擊犯罪最前列的司法警察面對著嚴峻的挑戰。
在這個關鍵時刻,一九九五年底,原在澳門檢察官公署擔任檢察官的白德安博士走馬上任司法警察司司長一職。
面對艱巨而危險的工作,面對著澳門民間對治安部門的批評聲音以及面對社會上的一些毫無根據的流言中傷,白德安司長懷著滿腔熱忱,著手對司法警察司內外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改革,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偵查能力與效率,樹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同時加大力度打擊包括黑社會犯罪在內的各種嚴重刑事犯罪。
概括來說,自一九九五年以來,白德安司長主要進行以下的整治和改革:
(一)內部整治
為了保持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和保證司法警察的偵查活動的效率,對本司的人員進行了“內部清洗”,經過調查後,將不稱職的以及直接或間接與本地黑社會組織成員有“聯繫”的人員經過紀律程序進行“清理”,直到一九九八年年底,因紀律程序而被撤職的本司人員多達百分之十二。
這個過程雖然艱難,但是大大提高警隊的士氣和工作效率。
(二)加強技術力量
澳門司法警察司是一個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進行工作的刑事警察機關,它的工作成效往往對於澳門刑事訴訟活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也因而對澳門的社會治安有著重要的承擔,所以除了對其人員的清洗外,還須不斷加強本司的技術力量,一方面針對犯罪技術的不斷提高,更新和完善司法警察司的設備和裝備,特別是在司法鑑定化驗所、資訊、電訊及情報部門,另一方面,加強對其人員的技術培訓,進一步提高司警人員的偵查及破案能力。
(三)完善組織架構,改善工作環境
為了適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需要,有必要不斷完善司法警察司的組織架構,增加人力資源,使其運作時能夠充分發揮其作為刑事警察機關的潛能,這種構想經過以白德安司長為首的司法警察司領導層的努力爭取,終於在一九九八年得以實現,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頒布了司法警察司的新的組織法(即第27/98/M號法令),法令再次強調了澳門司法警察司在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和協助司法當局進行工作的重要地位,突出了司法警察與司法當局的緊密關係,重新規範了司法警察的職權範圍,重組司法警察的組織架構,增加了包括偵查、技術和翻譯方面共一百五十人的人力資源,而且也賦予司法警察司設立獨立的電訊部門的權限,所有這些都大大加強了司法警察司的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的更合理配置。
另外,於一九九七年,其位於龍嵩街的總部大樓大翻新,亦在大樓相連的位置進行了擴建,新的仔分署也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投入運作,而情報分析中心也由總部遷往時代商業中心等等,所有這些舉措大大改善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環境,使各部門的運作更加有效。
(四)加強外部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白德安司長自其上任以來,深深意識到加強外部合作對於打擊犯罪的重要性,所以,一方面,鞏固和加強與本澳保安部隊(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和特警隊)之間的鼎力合作,另一方面,加強了與周邊地區,如中國廣東省和香港地區的治安部門的緊密聯繫,進一步推動相互之間的合作關係。另外,司法警察司也加強了與中國公安部門,特別是每年兩次與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舉行定期會晤,互相通報各自的社會治安狀況,加強情報交流和磋商多種合作途徑等等。
事實證明,這些合作和交流關係對於雙方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經過上述的整治和改革,司法警察司以更精幹的司警隊伍,更快捷的行政運作和更富效率的偵查技術面對犯罪分子的挑戰,即使在這三年多“動蕩”的時期內,全司上下,從領導層至一般的刑事偵查員,在承受著裏裏外外之巨大的壓力的情況下,面對犯罪分子的囂張挑釁,面對黑社會組織的威嚇利誘和來自社會的各種壓力,在領導層果敢領導下,司法警察司的各項工作取得了成功,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偵破效率,成功破獲了一些嚴重刑事案件。而在有組織犯罪的偵查方面,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澳門的幾大幫派的最主要首領已經被法院收監候審,而其餘的幫派首領也已聞風逃遁。一些案件送交法院審理,而另一部份仍處於偵查階段。可以說,澳門的司法警察在其餘治安當局的協助下,司法當局的指導下,已經重創了澳門的黑社會組織。但是,由於工作性質所限,司法警察司在偵破案件後,特別是以黑社會犯罪為主的有組織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很多時候不能應新聞媒介或社會各界的要求,公開案件的內容及有關嫌犯的身份,因為任何案件在檢察院提出控訴及法院定出審判日期之前,所有案件的內容均屬司法秘密的範疇,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洩露司法秘密屬刑事犯罪行為,這一點每一個司法警察都是非常清楚而且不折不扣地予以執行。
借此機會,也希望新聞媒介和社會各界給予理解。
澳門司法警察的現狀
澳門的司法警察司在一九九八年新的組織法頒布之後進行了重組,現在,無論其組織架構、人員組成、管轄權限,還是與司法當局及其他警察部門的關係等方面都更為合理,更能發揮司法警察的潛能,也使司法警察在外部環境與內部機制的運作上更能執行其權限。
(一)司法警察司的組織架構
根據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即第27/98/M號法令(以下簡稱司警組織法,司法警察司為輔助司法工作,且在組織等級上從屬於總督的刑事警察機關。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進行活動時,須遵照司法當局的指引,在職務上從屬於司法當局,但司法當局要求司法警察司進行活動或授權其作出之行為時,由該司有權限的實體所指定的公務員實行。這也就是說,司法警察司在行政方面的組織等級上直屬澳門總督(但由在司法範疇輔助總督的司法政務司負責監護),而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活動中則接受司法當局(即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指導,但司法當局要求司法警察司進行的活動或授權其作出的行為一般只能透過本司有權限的實體(領導層或各偵察部門的負責人),由其指定偵查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而不能超越司警司的上述實體而直接指示有關人員進行工作。
在內部組織架構上,司法警察司由一名司長領導,而司長由兩名副司長輔助,下設刑事調查廳、司法鑑定化驗所、管理暨計劃廳、司法警察學校、國際刑警分署及情報處。其中,司法鑑定化驗所和司法警察學校亦屬廳級單位。
其架構及相互從屬關係如圖一所示。
(二)司法警察司的人員編制
1.在重組後的司法警察司的人員分為下列級別:
1)領導及主管;
2)助理;
3)刑事偵查員;
4)高級技術員;
5)資訊員;
6)傳譯及翻譯人員;
7)技術員;
8)專業技術員;
9)刑事技術輔導員;
10)刑事技術鑑定員;
11)行政人員;
12)助理刑事偵查員;
13)工人及助理員。

其中領導層由司長及副司長組成,而主管則包括廳長、處長、組長和科長。司長職位應由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以具備擔任調查犯罪之警察職務的經驗者優先,或在一等督察職級工作不少於五年的一等督察擔位,而副司長可在督察或被以為具備適合擔任有關職務的工作能力、才幹及經驗的法學士中選任。
司警司的人員編制如圖二所示。

(三)司法警察司的職權範圍根據司警司組織法的規定,司法警察司的職責包括預防犯罪、調查犯罪及協助司法當局(第一條第二款)
在預防犯罪事宜上,司法警察司有權限對一些容易被利用來進行犯罪的地點及場所進行注視和監察,如進行購買、收集、修理、售賣或租售曾使用之物件的地點、古董店、押店、珠寶店及珠寶工場、酒店、俱樂部、餐廳、咖啡室、酒吧、浴室、夜總會,其他類似場所,以及懷疑從事賣淫、販賣或吸食麻醉品的地方。容易被利用進行犯罪的場所還包括:上落客貨的地方、邊境、交通工具、進行商業活動、証券交易或銀行事務之公共場所、會議室、表演或娛樂場所、賭場及其他賭博場所等等。
其中,司法警察司有權要求古董店、押店、珠寶店及珠寶工場及其他類似購買、收集、修理、售賣或租售曾使用之物件的場所的所有人、行政管理人或經營人按照司警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將有關交易情況及交易人的身份資料的有關記錄送交司法警察司,而且在送交記錄的三個工作日內,有關場所不得將交易的物品改變或轉讓。違反這些規定的場所,司警司司長有權對其科處五萬及十五萬元澳門幣的罰款。
而在調查犯罪事宜上,司法警察司在得到司法當局(一般指檢察院和刑事預審法院)的授權時,有權限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進行與偵查或預審有關的措施及調查工作。其中對以下的犯罪享有偵查的專屬權限:
1)在犯罪行為人不明時,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
2)販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即販賣毒品);
3)偽造貨幣、債權証券及其他等同票証,又或將之轉手;
4)綁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挾持人質等方面的犯罪;
5)與銀行、信用機構及金融機構、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內,以暴力侵犯財產罪;
6)盜竊對科技發展或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之動產或在性質上屬極度危險之動產,又或盜竊具有重要學術、藝術或歷史價值,且為公有或公眾可接觸之收藏品之動產,又或為公開或公眾可接觸之展覽物之動產;
7)包括黑社會犯罪之所有有組織犯罪;
8)在賭場或博彩場所內作出的犯罪、或在有關場所周圍作出與博彩有關的犯罪,如非法借貸(俗稱放高利貸);
9)向用作出賽動物不法使用物質等等。
因為司法警察司對上述犯罪的偵查享有專屬權限,所以任何其他警察機關除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而行動外,應將獲悉之有關預備及實行上述犯罪的事實,告知司法警察司並應作出用以確保証據之一切必要及迫切之保全行為,直至司法警察司介入為止。
最後,在協助司法當局的層面,司法警察司有權限協助司法當局在調查犯罪而進行的訴訟活動,除了上述的獲授權的偵查工作外,司法警察的工作也包括了大量的司法當局要求進行的補充偵查工作2。
(四)司法警察司與司法當局的關係
相比其他警察部門而言,司法警察司的特別之處在於與司法當局的緊密聯繫。
從歷史上來說司法警察機關曾經成為刑事預審機關及刑事審判機關,其領導人也幾乎都由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擔任,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警察機關與司法當局一直保持非常緊密的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的運作直接影響司法當局的訴訟活動。
即使後來不再進行預審及審判工作,對負責預審及偵查的刑事預審法院和檢察院的訴訟活動繼續起著決定性的輔助作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根據該法典的精神,一九九八年頒布了新的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該組織法再次以法律形式確立和肯定司法警察與司法當局的緊密關係,規定司法警察司有權限根據當局的授權進行與偵查或預審有關的措施與調查。而檢察院在進行偵查工作時,經澳門總督可以要求調配司法警察司的公務員專門擔任與某種犯罪之訴訟程序有關的工作。
(五)司法警察與其他警察部門的關係
根據司警司組織法第六條的規定,一切刑事警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應互相合作,司法警察司可以要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給予輔助,尤其要求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及消防局給予輔助。
也就是說,司法警察司在履行其職責時,有權要求上述警察部門給予協助。這些協助可以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人力資源及邊境控制方面。
多年來的經驗表明,上述的合作及協助是卓有成效的,我們也希望這些合作能繼續下去,而且應該合作得更好。實際上,維護社會治安是一個複雜的整體工程,需要建立一個綜合的整治系統,而警隊之間的密切合作是整個系統的基礎和關鍵。
司法警察的未來
眾所周知,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討論,已建議將來特區政府成立時,將司法警察司(將來的司法警察局)撥歸保安司管轄,由其統籌所有的警察部門。
這種模式改變了傳統的由葡國延伸適用來澳的歐洲模式,改而與中國及香港的警隊模式相靠近,適應了潮流,也為將來警隊改革打下基礎,使警隊在運作時更為合理與有效。
但是不管將來的改革如何,澳門的警察部門對司法機關的協助關係是基本不變的,特別是司法警察,將更能發揮警察部門與司法當局的橋樑作用,使偵查權與實際負責偵查的部門能有效配合,從而使整個警隊的偵查活動更加有效與快捷。
同時,我們也清楚,對警隊的改革是一項巨大的工程,改革結果如何直接影響到治安部門的運作效率,也直接影響澳門的社會治安。所以改革必須在深入的研究、權衡利弊後作出。
主要參考書目與法例:
1.《澳門司法警察司管理層上任三載》,白德安著(《刑事偵查及司法雜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刊)
2.《澳門司法警察組織—從司法署發展到司法警察司的歷程》鮑輝南著(《行政》一九九六年第三十四期)
3.《O Relacionamento da Polícia Judiciária com o Ministério Público e o poder judicial em Portugal》,de António Francisco Cloney-Interven~'c~~ao Proferida no Seminário europeu sobre o modelo de Polícia Judiciária organizado pelo Ministéririo de Justi~'ca e do Interior de Espanha,realizado em Madrid de,27 a 29 de Novembro de 1995
4.一九四五年十月廿日第35042號法令
5.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第43125號法令
6.十二月十九日第705/75號法令
7.八月四日第l9/79/M號法律
8.八月廿三日第34/86/M號法令
9.九月廿四日第61/90/M號法令
10.六月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
*澳門司法警察司副司長
註:
1 根據澳門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所有刑事案件卷宗必須送交澳門檢察官公署,由其作出控訴或歸檔的決定。
2 需要進行補充偵查工作的案件一般屬其他警察部門在現行犯情況下著手進行調查,而其偵查權限專屬司法警察司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