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見解



中國的法醫學

*柯慶華


  地處於華南珠江口的澳門,在1999年12月20日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大部分適用於澳門的現行法律仍可在特別行政區繼續實施。無論現在或將來,兩地的制度各異,所以加強兩地間的學術交流和加深人們對對方體制的認識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本文試就中國法醫學歷史和現狀,向所有對中國法醫學工作感興趣的朋友,作一扼要的介紹。

一、中國的法醫學歷史


  法醫學的主要工作是為解決法律上有關人體傷、亡案件中的問題服務的。雖然現代法醫學獨立成為醫學的分支只有近二百年的歷史,但實際上,法醫檢驗工作無論在東方或西方,古已有之。
  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國家,封建社會經歷了二仟多年。歷代的統治者為了鞏固其政權和對國家進行有效管理,創制了各種法律。距今約2400年的先秦時期,古老的刑法就被鑄在金屬容器上,即所謂的刑鼎。中國考古學者在1975年發掘出的湖北省雲夢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的秦簡。這些當時的秦律規定,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傷,將被科以不同的刑罰。既有這種規定,就必然會在司法實踐中對損傷進行檢驗鑒定。可以認為,這種檢驗是中國古代法醫學的萌芽。
  到了唐、宋兩朝(公元618-1279),法律進一步完善。凡案件中涉及人體的傷、亡、病者,均規定派員檢驗,更將這種檢驗工作制度化。對檢案人員及其職責、檢驗的實施、檢驗的文件等均有明文規定。在這種背景下,公元1247年,誕生了《洗冤集錄》這樣一部法醫學著作。這是一部被研究法醫學史的中外學者所公認的現存最早的系統的法醫學書籍。
  《洗冤集錄》的作者,宋慈(公元1186-1249),福建建陽人,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進士,為官數十年,處理過許多刑事案件,深感法醫檢驗的重要,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其個人見解,寫成了此書。對於屍體現象、窒息、溺水、損傷及現場檢查,他都作了大量的科學觀察和歸納總結。此書經後人增訂,於1384年流傳入朝鮮,後流傳至日本,並被譯成法文(1779)、荷蘭文(1862)、英文(1873)、德文(1882)等多種歐州文字出版。
  《洗冤集錄》的出版,無疑是十三世紀中國法醫學的一項輝煌成就,但由於傳統的封建禮教的束縳而未能徹底施行屍體解剖工作,其後六百餘年的法醫工作一直停留在屍表檢查的水平,加上明、清王朝的閉關鎖國政策阻斷了中國與迅速進步的西方科學技術的聯系,中國的法醫學終於像其它自然學科一樣,落在歐州後面。


  圖為設立有法醫學系的廣州中山醫科大學


  創立近代中國法醫學事業的學者是林幾教授,1924年,他留學德國專研法醫,回國後於1930年首創了北平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努力傳播現代法醫學知識,為開拓中國的法醫學工作和培養法醫人材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中國的法醫學教育


  1979年,衛生部在中國醫科大學、中山醫學院和四川醫學院開設法醫專業班,開始了具規模的現代法醫學教育。1984年7月,在中山、華西、上海、中國、同濟、西安等六所醫科大學建立法醫學系,每年從全國統一的大學入學試中招收法醫專業學生,學制五年,經過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教育,最後進行一年的專業課程學習,並安排在公安系統的刑事技術部門實習三個月,畢業時授予醫學士學位。
  法醫專業課程修讀的科目有:
  《法醫學概論》
  《法醫病理學》
  《法醫物証學》
  《法醫毒理學》
  《法醫毒物分析》
  《法醫臨床學》
  《司法精神病學》
  《刑事科學技術》
  《法醫法學教程》
  《法醫人類學》
  大學中的法醫學系一般設有法醫病理、法醫物証學、法醫毒物分析、法醫臨床等多個教研室,招收碩士、博士生,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同時也進行法醫鑒定工作,並與司法機關保持著密切的聯系。
  除了上述大學的法醫學系外,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及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等法醫研究機構,在受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的同時,也進行畢業後的法醫學教育,為司法系統培訓法醫人材。
  為使醫生具有法醫學知識,國家規定所有的醫學院校開設《法醫學》必修課,授課時數為50-60學時。

三、中國的法醫體制


  世界上各國的法醫體制不盡相同,即使在同一國家,也不完全一樣,如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的是驗屍官制度(coroner's System),而蘇格蘭
  則是檢察官制度。
  目前,中國法醫體制的特點是在公安、檢察和法院三個系統中分別設有法醫鑒定機構。
  公安系統的法醫鑒定組織最具規模,並歸由刑事技術部門管理,分省、市、縣三級設置,上下級之間有業務指導關係。各省法醫鑒定中心解決不了的案件,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負責組織解決。
  檢察院法醫官對該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鑒定,對其它部門所提交案件中的有關鑒定事項進行審查、覆核,必要時參與現場勘驗。
  在法院工作的法醫官,其主要工作範圍是對刑事、民事案件中的活體進行檢驗鑒定,包括損傷、精神狀態、生理狀態、性功能、親子關係等,也對監獄中自然死亡的屍體和刑場上死刑犯的屍體進行檢驗鑒定。
  大多數的司法解剖工作是由公安系統的法醫官完成的,包括自殺、凶殺、意外致死及猝死等。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這與澳門法醫屍解的批示程序不同。
  在中國,司法精神鑑定工作及其教學主要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擔任,必要時,由多名專家組成鑑定小組,對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及各種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自我保護能力等)作出評估,為司法部門審理案件提供法醫學証據和意見。
  隨著中國各種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繼續奉行開放政策,筆者相信中國的法醫學工作亦會像其它事業一樣,走向進步,走向現代化。

參考資料:


  《法醫學概論》第一版,賈靜濤主編1988
  《司法精神病學》第一版,劉協和主編1997
  《英漢對照法醫學詞匯》第一版,吳梅筠主編1993
  *注:
  由於歷史的原因,文中第二、第三節中所提到的“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有關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方面的內容,還未列入。

  *仁伯爵綜合醫院法醫科專科培訓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