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見解



外傷

*Jorge Leitão Pereira


  在法醫學的範疇內,身體受傷是指所有對人體機能正常運作的突發且非法的傷害。這些傷害分類如下:
  —組織或解剖學類,是關於軀體、肢體的損傷,例如生理機能或功能受傷,影響健康狀況,導致聽覺減退或喪失,肢體感覺紊亂等。
  —精神類,影響思維,例如記憶紊亂、意識改變等。
  當人體組織、心理完整性改變時,即為身體受傷。
  刑法典1現定傷害身體的分類如下: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第一百三十七條),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第一百三十八條),因結果之加重(第一百三十九條),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一百四十條),減輕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一百四十一條)及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文只敘述外傷的特徵,即在身體上肉眼可見的受傷。在澳門,這類外傷大部分由法醫部檢驗。

受傷的特徵


  挫傷
  挫傷是由鈍性工具作用於人體造成的,可分類如下:
  a)表面:身體或器官表面受傷(皮膚發紅、紅腫、血腫、瘀斑、擦損及損傷)。
  b)深層:組織器官內部受傷,例如深層瘀斑、脫臼、骨折、內臟撕裂傷及綻裂傷。
  皮膚發紅
  由工具施壓,導致皮下組織釋放組胺(血管膨脹使存在於組織的物質釋放),因而皮膚變紅,但會在數小時內減退。把這類情況視為外傷是因為有血液流動的改變(即使屬短暫性質)。例如擊打、推撞、打手掌等。
  紅腫
  紅腫是較皮膚發紅嚴重的血液流動的改變,帶有細胞間液體的增加,導致皮膚脹大及升起。紅腫在二十四小時內消失,與患病造成的紅腫不同(如心臟病或腎病),會形成明顯的邊界,有時會呈物體的形狀。
  瘀斑
  瘀斑是由挫擊導致血管破裂,從血管壁溢出紅血球及白血球,形成組織上的斑點,但未造成皮膚斷裂。瘀斑是可見的(呈工具形狀),一般伸延至鄰近組織(眼眶上,通常稱之為“黑眼圈”)或呈大面積,如在手臂受挫,瘀斑可延伸至手掌。瘀斑分表面瘀斑(皮膚血管破裂)和深層瘀斑(肌肉或內臟深層血管破裂)。關於內部器官(內臟)受創傷,有些作者喜歡用“挫傷”這詞把它與外層瘀斑區別開。
  由於血管外血紅蛋白的化學變化,瘀斑的顏色會隨之變化:
  a)第三天紅血球的血紅蛋白溢出,由最初的酒紅色變成深紫紅色。
  b)第四至第六天,含鐵血紅蛋白(含鐵血黃素)分裂,逐漸變成藍色。
  c)第七至第十二天,無鐵血紅蛋白分裂,變成綠色。
  d)第十三至第二十一天,無鐵血紅蛋白與含鐵血黃素變成正鐵血紅素,變成黃色。
  e)第二十二天起,因吞噬作用重新吸收色素2,變成原來顏色,但骨眉瘀斑除外,例如頭顱骨等,則會維持長時間3
  然而,有多種因素會改變瘀斑及其形狀:
  a)位置(例如結膜血紅蛋白充氧……時會保持紅色直至完全吸收為止,而當細胞組織越鬆弛,則瘀斑擴散越容易);
  b)被檢驗者的年齡(細胞組織的彈性隨年齡變化;幼兒和老人會較年青成年人的瘀斑變化大);
  c)面積(小瘀斑復原速度較快;在某種程度上,較大的瘀斑需較長時間才能完全消失)及
  d)被檢驗者的健康狀況(例如被檢驗者患有血友病或肝病等)。
  瘀斑可呈多種形狀:
  a)皮下滲出(長寬條狀)
  b)斑塊(點狀)
  c)斑點(沙粒狀)
  d)條紋(由玻璃劃傷造成)
  瘀斑在法醫學中具有重要價值,因它能指出使用的工具。因為通常工具會造出與形狀相同的瘀斑,例如用尺打手掌會出現一把尺形,用錘打會出現錘形,鐵棒形,手指印等等。帶有顏色改變的瘀斑,表示該外傷是在活體中形成的,但有些作者4認為在屍體上積血部位作猛烈攻擊亦會造成瘀斑,例如人體從高處墮下枕部位置5。此外,不要混淆屍體上的瘀斑和屍斑。瘀斑是血液在組織上滲透形成,是洗不去的。
  並非所有瘀斑皆由暴力造成的,因為某些病會造成自發性的瘀斑,如Werlhot病在兒童身上出現的瘀斑好像是受虐待形成的,此外,注射、熱吻也因在皮膚上施壓或吮吸而形成瘀斑6
  血腫
  血腫或淋巴液腫與創傷造成的紅腫不同,它是由血管破裂的血液或淋巴液形成皮膚突起,為具有彈性及不透水性。血腫在第一天呈籃色,之後與瘀斑的變化相同,並在第二十天或以後消失。淋巴液腫為無色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消失。
  在大組織空間內血管破裂會導致血液溢出,脫離組織網形成空腔。如新生嬰兒的頭部血腫,出現在頭皮的硬腦脊膜內外(膜內或膜外血腫),此外,在頭顱及肢體肌肉受創亦會出現此現象。
  擦傷
  器物呈切線方向作用於人體表面,擦劃皮膚,使表皮剝落的損傷,稱為擦傷。擦傷時,真皮乳頭是不會斷裂的(只有白蛋白清滲出,形成淺黃色痂皮)或僅是乳突脊斷裂(形成血紅痂皮)。
  痂皮在四日後開始脫落,皮膚組織在第五日便完全復原。擦傷是不會留有疤痕的,但很多時該處皮膚的色澤在一段時間內較淺。擦傷可以:
  a)呈線狀或直線狀(尖器造成)
  b)呈曲線狀或半月形(指甲造成)
  c)呈劃痕狀(碎屑物造成)
  d)呈片狀(與柏油路面磨擦造成)
  e)呈乾皺狀(絞吊索處)
  f)分佈全身(撞擊造成)
  g)位於鼻翼處(窒息造成)
  h)位於頸項周圍(掐勒造成)
  從臨床角度而言,擦傷是無關緊要的,除非可能發生感染(細菌侵入),但從法醫學角度而言,擦傷的部位和形狀對診斷非常重要。擦傷的情況、形狀、部位、數目、範圍均可反映出打鬥、撞擊、拖拉、性暴力等情形。如在頸項兩側各有四條對應的線狀傷痕,是指甲造成的典型例子。此外,有生活反應(有血紅痂皮)的擦傷,表示損傷是在生前形成的,而在屍體上或在臨近死亡時造成的擦傷均不會形成痂皮。

創傷


  一切使皮膚組織結構斷裂,傷及真皮和再生層,造成溢血的損傷,均為創傷。
  創傷可以是挫傷、切割創、刺創和混合創。由槍彈造成的損傷,有其特殊性,不在這裏細表。


  一位老人的前臂表皮擦傷。



  腰部皮膚平直及清晰斷開(切割傷)



  手臂上出現邊緣不清晰的瘀斑。



  頭部皮膚不規則斷開(挫傷)


  A)挫傷
  鈍器挫壓皮膚,超過組織的抗力而造成的損傷,稱為挫傷。挫傷的創緣不整齊、不移位、有瘀斑或表皮脫落,創壁參差不齊,很多時有血擴散出現。挫傷若不適當處理,會留有大而不齊的疤痕。
  手、腳、膝等部位遭鈍器(石塊、槌、棍棒)挫壓、撞擊均會造成挫傷。
  B)切割創
  切割創是典型的銳器創。創口長而創底淺,創緣一般清晰平滑及整齊,無皮下出血或表皮剝落,但大量出血(間中有血液噴濺情況)。傷口的中間部份較深,兩端較淺:起始部短而峭,揭示損傷端的終止部則呈長而淺的鼠尾狀痕。
  然而,《……傷口的深度亦視乎創緣是否清晰、所用力度、被割組織的性質及刃口切入的程度而定。刃口若斜斜進入,傷口便成斜角》。7
  切割創會留有非常整齊的線狀疤痕,有時亦可能形成皮膚瘤。
  切割創成因:
  a)外科手術(醫療行為)
  b)自衛(創傷位於前臂、手、手指)
  c)切斷(喪失組織或體節)
  刎頸是造成頸部切割創的一個例子。


  在近距離(近乎觸及身體)開槍,子彈進入時造成的孔。


  C)刺創
  刺創是一種典型的創傷。刺創的創口小,創道深,微細刺器造成鑽孔形創口,粗身刺器造成的創口呈橢圓形。造成橢圓形創口是因為皮下纖維力線和肌肉的關係,使皮下肌肉纖維處的傷口直徑較大。
  在很多纖維交疊的部位,創口會因纖維強度相互抵銷而呈三角形、四邊形、星形或箭咀形。
  由於組織的彈性和陷落,特別當腹部被刺時,創傷的深度可能大於致傷物的長度。
  刺創成因:
  a)外科手術(醫療行為,如注射、插入導管)
  b)吸毒(皮下注射)
  c)意外事件(針傷、蛇或動物咬傷、釘傷)
  d)犯罪行為(殺嬰)
  D)混合創
  1)砍創
  砍創是一種具切割創特性,但由挫壓造成的混合創傷。即只砍擊而無牽拉刃口造成的創傷,是由動作、砍器形成的刃口,尤其是在砍器的重量和著力結合下所產生。
  常見的砍器有斧、彎刀、鋤、菜刀等。砍器的刃口若銳利,創緣便清晰整齊,創壁光滑;刃口若鈍或有齒牙,創緣便不整及有瘀斑。
  咬傷有其本身的特性,會留有齒印。砍創的傷口通常大而深,若猛力砍擊時,骨骼甚至斷裂。
  2)刺切創
  刺切創是由雙刃刀造成的創傷。首先以刀的尖端刺入(壓穿組織),然後使組織斷裂(割斷),加寬創道。
  刺切創的傷口經常都很深,伴有切割創的外在特徵,兩創角都呈銳角。
  常見的刺切器有匕首、刺刀、刀、折刀、剪刀等。在謀殺案中,刺切器和刺器都在心前區造成創傷,自殺案中亦時常用到刺切器,但意外事件則很少涉及刺切器。
  3)挫刺創
  挫刺創是一種典型的創傷,是由挫刺器造成的,即器物作用於身體時,穿破和挫壓身體。
  一般而言,挫刺創中主要的是刺創,其次是挫創。常見的例子是子彈造成的創傷,有射入口,彈道和射出口(若彈頭貫穿身體)。
  4)撕裂創
  撕裂創是由《可把組織撕裂、粉碎的器物》8,如齒輪、鋸、螺旋槳等造成的創傷,在有嚴重損傷的交通事故中,經常發生組織和肌肉被撕裂的現象,有時骨骼亦碎裂。

參考書目:



  1, Código Penalde Macau,Imprensa Oficial de Macau,1995.
  2, COSTA,J.Pinto da,Ofensas Corporais-Introdu~'cão ao seu estudo médico-legal,in Boletim de Medicina Legal e Toxicologia Forense,Vol.IV,n.os1 a 10,1981/85,pp.9 a 43.
  3,6 FOURNIER,E.,...~'Eléments de Médecine Légale,4èmeédition,Flamarion Médecine Sciences,Paris,1973.
  4, GEE,D.J.,Lecture Notes on Forensic Medicine,Third Edition,Blackwell Sci-entific Publications,Oxford,1979.
  5, KNIGHT,Bernard,Legal Aspects of Medical Practice,4thedition,Churchill Livingst0ne,1987.
  7,8 LOPES,Carlos,Guia de Perícias Médico-Legais,5ª ed.autor,1972.
  *澳門仁伯爵綜合醫院病因解剖科法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