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

  為遵守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五月十三日第35/91/M號法令以規範及確定司法警察學校之架構、組織及運作。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葡文縮寫為EPJ/M,直接隸屬澳門司法警察司司長,具有策劃及執行對司法警察司人員之培訓、進修及專門性之活動之目的,並監督實習之進行。但司法警察學校不僅具有這些權限,還具有準備及執行九月二十四日第60/90/M號法令(司法警察司之專有職程)內所指之全部課程及實習;對聘任及甄選司法警察司人員之工作提供協助;還有發起討論會、講座、考察或其他類似倡議。
  倘我們留意澳門司法警察學校所開展的工作,就會發覺這所學府所舉辦的培訓課程不計其數,而當中有某些課程是透過第35/91號法令作出明確規範,尤其是:見習偵查員投考人初期培訓課程、刑事偵查助理員投考人培訓課程、刑事技術鑑定員培訓課程及為任用二等偵查員之實習。此外,有關規章制定了見習督察、二等督察及副督察之培訓課程。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必須舉辦初期、長期及升級培訓課程,還有培訓員之技術及教學培訓課程;此外,亦不排除與其它機構合作,以便安排澳門司警司人員前往外地接受培訓。
  對於上述情況,第35/91/M號法令第五條作出了有關規定,即司法警察司人員有可能參與"按照共和國政府及澳門地區政府為里斯本司法警察統籌司及澳門司法警察司之合作所訂之協議,由國立警務及刑事科學學院舉辦之培訓及專門活動"。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的內部組織共有兩個(澳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及教學委員會),此外,還包括教學團體、行政暨教學輔助核心及文件中心等組織。
  目前,除以上組織外,還增設了翻譯部門,以完善學校的組織架構。翻譯部門是負責對課程的所有教材進行中葡語的翻譯工作。
  澳門司法警察司人員的培訓工作跟聘任及甄選工作有密切的關係。故此,八月五日第136/91號訓令規定,培訓課程列作對填補澳門司法警察司編制內人員空缺的投考人士的甄選方法之一。
  如此,上述訓令便訂定了"司法警察司特別職程制度內有關人員聘任及甄選、開考程序、規範培訓課程及實習之指引原則"。
  然而,對於入職開考之投考人,得具備一般法中為出任公共職務所要求之要件,及根據有關法規(九月二十四日第60/90/M號法令)為有關職級而列舉之特別要件。而對於職級晉升之投考人,必須是司法警察司的公務員,且是同一職程內對下職級之據位人。
  另外,按第136/91/M號訓令第六條規定,司法警察學校校長被委任為督察、副督察、刑事偵查員、刑事偵查助理員、刑事技術督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等職程之進入或職級之晉升的開考典試委員會正選委員。故此,司法警察學校在人員的聘任及甄選過程中,擔任著一個重要的角色。



  為填補職位空缺而採用的甄選方式分別有:履歷評估、體格檢查、心理檢查及培訓課程。有時會使用其中一個來甄選,但有時亦需要採用全部的甄選方式。至於評核制度,則遵照第136/91/M號訓令第十二條而為之。
  每一個培訓課程都必須有一個最少培訓時數及設定某些主修科目,譬如:督察、副督察、刑事偵查員及刑事偵查助理員培訓課程必修的法律科目,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以及各類與其職務性質相關的補充科目,如犯罪學、警務計劃及技術、組織之社會心理學、職業道德、指紋學、刑事偵查、司法檢查、以及視乎學員所操的母語而安排的中國或葡國語言及文化課程。
  在培訓課程的眾多科目中,還有一些是未被載於法規之中,但屬擔任警務的人員必須修讀的科目,如槍械及射擊、經濟犯罪、警察攝影、社會傳播技巧、訊問及會面技巧以及公眾接待等。
  培訓活動所需的時間由數天至六個月不等,若是講座或專題討論會,所需時間較短,但若是二等督察的培訓課程,則所需時間會達到六個月。
  除此之外,投考某些職級如見習督察及二等刑事偵查員的投考人,在完成培訓課程後,還須進入為期一年的實習階段。
  此舉之目的是希望司法警察司人員無論是透過入職或晉升的方式任職,都能夠在得到適當的職業培訓,且在遵照有關法規所訂定的司法警察司性質及目標等情況下擔任其職務。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自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開始運作,當時學校的發展主要針對兩個方面:職業及語言培訓。
  然而,在公布七月二十五日第46/GM/94及47/GM/94號批示後,司警學校在語言培訓的責任則更沉重了。
  這就是澳門政府本地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之一,即普及雙語。然而,澳門政府亦透過上述批示,規範鼓勵學習中葡兩種語言,目的是提高公共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與此同時,推行這個政策是希望能讓市民"更容易及快捷地與公共機關進行接觸,亦讓行政當局更容易與市民溝通"。



  透過第46/GM/94號批示,頒布了一些普及雙語的措施,其中有一些是與司警學校息息相關的,即為了普及和支持雙語制,尤其是在有需要時,"各機關須就安排有關人員出外就讀語言進修速成課程方面提出建議"。
  然而,第47/GM/94號批示的頒布對司警學校在有關方面的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推動力,該批示規定:"制定鼓勵學習及進修中葡文之新措施,並以系統及有成效之方式安排語言培訓活動,以便在行政當局內普及雙語,如此,方能實現本地化目標之一"。
  在上述法規中明確規定:語言學習及進修之培訓計劃得利用各機關正在實行或將會安排之語言培訓活動,如澳門司法警察學校等實體。
  從這方面看來,澳門司警學校除了要繼續確保職業培訓的工作外,亦要兼負日益繁重的語言培訓工作。
  讓我們參閱圖一,便察覺到司法警察司一向以來都致力於有規律地增加司警學校的培訓活動。
  我們可以留意到,近幾年來司警學校的職業培訓與語言培訓,兩者在總培訓工作所佔的比重相若。在培訓時數方面,兩者各佔總時數的百分之五十。而在總培訓時數方面,已有平穩的增長。事實上,從中可以體現出有關部門除遵守第47/GM/94號批示的規定外,亦相當重視要取得職業培訓與語言培訓兩者的不衡。
  據我們所了解,能夠取得上述的成果,一方面是有賴政府在普及雙語的工作上所採取的積極措施;另一方面,是司法警察司在提高其人員工作素質方面所不斷付出的努力。
  關於這方面,即在支持培訓工作方面,我們深信司警學校亦已獻出一份綿力,在有關方面採取了一些必要的及符合大眾利益的措施,如翻譯用於教學的書籍或視聽教材;對內發布雙語資料;編製《圖書目錄》及出版《刑事偵查及司法雜誌》;適當安排培訓課程的上課時間;還有,邀請其它公共機關或機構協助,以確保教學及技術質量等優質培訓活動不可缺少的元素。
  近年,澳門司法警察學校平均每年都安排約五十個培訓活動,而參與這類活動的學員亦有約五百人,學校希望能繼往開來,履行本身的職責,以確保落實公務員本地化、在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內普及雙語以及提高澳門司法警察司人員質量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