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助理總檢察長李明訓在莊嚴的司法年度開始儀式上的講話*

(此譯本由澳門高等法院提供)

澳門總督閣下
立法會主席
高等法院院長
司法國務秘書
各位政務司
澳門教區主教
新華社代表
各位立法會議員、諮詢會委員
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各位成員
各位司法官
律師公會主席
各位公務員
各位嘉賓
各位女士、先生:
  這個每年舉行且由澳門總督閣下主持的儀式是法律所規定的,然而,儀式中的具體內容則每年予以確立,而恆久不變的目的是回顧過去一年的某些重要時刻和展望來年的工作。
  因此,作為助理總檢察長藉此時刻向各位講述司法界的一些情況最為適當。
  正如任何一個時間的段落,每一個年頭,即使沒有特別的事情需要記述,亦總會在歷史上留下一點痕跡。
  然而,一九九七年是活躍及豐盛的一年。
  除了因為時間的順序之外,每當我們回顧過去一年時,我們總會先提及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的到訪,並出席了在這個澳門社會稱為代表正義的地方舉行的儀式。
  總統閣下的講話至今仍然在我們之間迴響。
  除了這個意義重大的時刻外,對於檢察院來說,一九九七年亦是豐盛的一年。
  不單因為《刑事訴訟法典》生效所帶來的重大挑戰,以及其他立法方面的修改。
  而且,亦因為人員方面出現的革新,無論在司法官或在公務員方面亦然。
  請讓本人在這裏講述一些司法方面的事情。
  眾所周知,檢察院的法定職責是維護社會範圍內的重要價值,這些職責分為三大領域,就是:
  透過實行刑事訴訟和指導刑事偵查工作,保護社會,對抗罪惡;
  透過法律的途徑,保護那些處境較差而社會認為應予保護的人;
  保護屬於全體市民的本地區財產利益。
  因此,檢察院理所當然地擁有一種符合其本身的地位,而又與社會保持接觸的司法官團的特質,事實上,去年共有1493人要求檢察院給予指引和解釋。
  正因如此,沒有任何理由對這機構抱有保留。本人認為,只有那些良心不安者才會對檢察院抱有誤解或者排斥的態度。然而,即使對於這一部分人,當他們做出任何反社會的行為時,本人亦可保證他們都會得到法律所規定的尊重和對待。
  除了上述的職責外,似乎可以感到奇怪的是,立法者亦考慮到賦予檢察院一項職責,就是"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
  然而,即使不對此規定作出詳盡的註釋,亦會得出某些正確的理念,從而察覺到檢察院是澳門司法權力的組成部分,這種固有的特質是來自其根源,亦即來自載於《共和國憲法》上的葡萄牙的概念。
  因此,檢察院必須維護其本身亦是組成部分的澳門法院的獨立性,自始,亦確立其自身的獨立性。
  在民主法治制度的政治模式中,所有權力均互相緊密合作,然而,司法權更要負責對權利的確立作最後的定奪,不但對每一個人的權利而言,亦對整個國家的權利而言。
  以獨立的司法權作為基礎的政治權力結構,可以說是現今各處皆有宣示和要求的一項對市民的保障。
  法院的獨立性是一個多層次的問題,至於其他權力機關的問題,無需要在此時此地加以論述,正如總督閣下亦再三指出,這是確立澳門本身特點的重大價值之一,本人僅想指出這種特質相對於個人而言的一些情況。
  在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在面對充滿於社會的各種利益時,司法官對獨立性的宣示。
  檢察院司法官只服從法律、服從於法,對於所有人,以及對社會組織中縱橫交錯的不同利益的擁有者,都必須堅守一種等距的立場。
  要通過司法官的道德操守,傳達一個為整體社會服務的形象,才能令每一個市民都不會失去對法院必不可少的信心。
  市民有權利對司法權抱有信心,相信他們自己的權利(包括他們的名譽、財產,以至自由),除了因為作出了有違法紀的行為外,不會受到任何損害,換言之,不會取決於他們的反對者、對立者,又或是敵人的意志。
  司法官是為一些對市民來說是異常重要的利益而工作,因此,市民有權要求他們以一種獨立的態度對待任何的團體、個人或者利益,從而確保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均得到公平的對待。
  如欲完全達致此一目標,社會必須尊重司法官,讓他們泰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
  而司法官亦獻身於自己的工作,以他們的效率和一絲不苟的精神,贏取社會的尊重。
  任何人或團體作出討好某司法官的行為,便可能就此永遠破壞了司法官應有的獨立形象。
  更壞的是,一名司法官如受到一些即時的利益所引誘而作出任何承諾,即使只是表面上的承諾亦然。
  在澳門這個細小的地方,任何能滿足一般人的不真確理解的表面形象都會很容易傳揚開去。  
  作為一位屬於獨立和莊重的司法官,必須作出奉獻、犧牲,要長期保持警覺的狀態以面對職業上的複雜性。


  每位司法官的獨立態度可能會對他們引起某些疑惑,尤其受那些希望他們有不同態度的人所影響,但是,司法官應該隨時準備面對這些情況,堅信時間的過去、正確的工作程序,將會是消減這些疑惑的最佳方法,亦是使他們的工作得到尊敬和重視的最佳保證。
  請讓本人僅憑在這裏幾近五年的經驗,斷言對澳門司法官團的獨立性充滿信心,現在以至將來亦然。
  無論作為法官,又或作為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本人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從未提供機會予任何作出引誘的企圖,在本人必須堅守的立場上亦從不受任何干擾。
  這不是對本人的自我肯定,更不是驕傲的表示。
  這是任何司法官都可以自然而然地作出的一種肯定,否則,他必須要反省一下,究竟在何時何地作出不忠於其職責的事情。
  本人在這裏所說的,只不過是希望藉此機會感謝所有人對本人履行職務的方式所給予的尊重。
  可以補充的是,本人作為澳門司法委員會成員,亦得到同樣的尊重。
  在這項職務上,本人認為亦需要保持相同的態度,對於投票的抉擇,不會事先許下任何承諾,否則,在正式會議之前,可能會使人感到,決定早已在不適當的地方作出。為維護澳門司法委員會的名聲,本人必力求阻止這些情況的發生。
  法院的獨立亦通過對司法官團的統管模式得以確保。
  事實上,通過有關的管理機關,能夠賦予司法官一個安穩的地位,這是直接從機關的構成所達致的,從而使其決定並不取決於政治權力、某個或多個政治團體,亦不取決於經常轉變及不可預期的輿論的製造者。
  司法官的安穩無疑亦建立於對管理機關的客觀的、且盡可能是預先確立的決策准則的期望,亦是期望管理機關由熟悉有關工作的人士組成,且能通過被管理者的參與確保機關運作的透明度,眾所周知,這是對現代行政管理的普遍要求。
  澳門總督閣下:
  現在是時候講述一下檢察院在一九九七年在同其他權力機關和機構緊密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這方面可以說是毫無困難。
  我們深信是以坦誠、忠誠和開放的態度落實這項責任,對所有向我們提出的要求都予以回應。
  除了機構間的一般合作範圍外,檢察院對於回應某些個別的要求亦感到榮幸,例如立法會所提出的,今日立法會的最高代表,主席閣下亦有出席。
  對於任何時刻的要求,檢察院無論在不同層級都盡力以最迅速和有效的方式予以回應。
  在一九九七年,治安和公眾安寧成為了焦點問題,檢察院並沒有否定本身的責任,相反,力求在無需採取特別措施的情況下,恢復市民對各種機制的信任。
  盡力協助刑警機關,使他們面對艱巨工作時得到鼓舞,從而有助在這方面的工作取得積極的成果。
  對於一些普遍的憂慮檢察院亦並不陌生,然而,意外的是,出現一些對刑警機關,更直接的是對司法警察的質疑,尤其是當這機關顯示出要以堅決的態度打擊有組織犯罪的明確意向的時候,應說這是在過往前所未見的。
  有組織犯罪的現象並非澳門獨有或與澳門相連的事實。然而,立法者通過修改有關的法例,對此予以打擊,顯示出不會讓我們的社會處於這種反社會的現象之中。
  然而,不值得支持的想法是,單憑負責預防和遏止罪惡的警察當局便能完全肅清犯罪行為。
  無疑,刑警機關對打擊犯罪的決心是最重要的,然而,工作的成效往往更直接關係到社會對這種有本身文化影響的現象的容忍或排斥。
  一九九七年是出現了一些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嚴重罪行的一年,但是,這一分析並沒有涵蓋到事實的全部,因為有組織犯罪在澳門並非前所未聞的事情。
  需要得知、調查和研究的是這種現象惡化的原因,其中不應該忽略經濟危機帶來的一些信息,以及在某些容易助長罪案的地方所缺乏的紀律。
  除了究其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對犯罪現象的發生予以打擊,使社會得享最起碼的安寧,可以信任本身的組織模式以發展本身的生產能力。
  打擊這種惡行是所有社會參與者的任務,由家庭、學校教育,以至有權限機關,事實上,有跡象顯示作出犯罪組織的典型罪行的人的年齡有下降的趨勢,此外,亦不可忽略打擊貪污的機關,我們都知道貪污是助長有組織犯罪的因素之一。
  正如總督閣下在引介一九九八年收支許可法提案的講話中明確指出,理想的效果是源自所有人的合作。
  在分析澳門的特殊罪惡現象時,發覺到較嚴重罪行是有所增加,這當然值得社會憂慮,然而在去年年末有跡象顯示對人身作出的犯罪行為有所平息的。
  假如僅考慮故意殺人、縱火、持械行劫、使用爆炸品等在輿論方面引起較大反響的罪行時,我們必定結論出,除了犯罪現象的加劇之外,犯罪組織的典型罪行的"行動模式"亦有所轉變,這是值得特別關注的原因。
  在其餘的犯罪方面,針對財物的犯罪紀錄亦有所增加,這種現象在經濟出現危機的時候常有發生。
  只要有足夠的資源提供,在檢察院的工作範圍內可以取得比現時更好的成績。
  協調權限與資源,使前者得予執行,最終是一個為澳門地區和為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選擇一種最恰當模式的問題,換言之,是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選擇在上述的歷史時刻之後,仍然能行之有效的長久模式。
  目前,澳門的法律提供了一套檢察院的模式,接受了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及處理不法分子國際會議(一九九○年/古巴)的建議,但在必須存在的權限職責與資源之間的平衡方面,並不甚明確。
  單看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工作,從法律上可看到賦予其實行刑事訴訟職責的意圖,但除此之外,亦非常明確建議檢察院有指導犯罪偵查的能力。
  刑事預審法院的活動愈來愈受到限制,而其人員編制是每一名司法官有十三名公務員,而檢察院的比例則為4,33名公務員,即使僅六名檢察官負責專案調查的預審,所有公務員均需只為此範圍而工作。
  無需再列舉其他存在且更明確的例子來顯示出,檢察院幾乎是不可能以直接的方式引導刑事偵查的工作。
  我們認為不應由檢察院負責自行訂定其模式,但我們期望在大量的職能、職責與可運用資源的連貫性方面,有足夠和明確的立法。
  無需在法律文本中正式宣示而確保上述兩元素之間的平衡,是立法者不可推卻的責任,正如在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其中第九條第一款:
  "檢察院司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履行檢察院的職能,司法官享有相應的工作權力及條件。"
  我們十分清楚,澳門檢察院人力資源不足(包括司法官及公務員),作為澳門整個司法組織的最高機關,司法高等委員會亦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的會議上承認這一點。
  要維持檢察院具法律規定的權限且忠於葡萄牙母體的模式,便急需根據確實的資料、適當的準則,重新分配人手。
  事實上,無需徹底分析檢察院在不同領域所負擔工作的統計數據來相信尋求一個平衡的解決方法並非難事。
  只需指出在一九九七年,處理的刑事案件有12253宗,預備提起訴訟及其他措施之行政程序有1244宗;工作意外和職業疾病的程序246宗,有關親權的依職權調查76宗。
  我們希望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亦相信將會做到,從而辨清檢察院的情況,增加其效率,在檢察院面前並無一個光輝的可見未來,因為,司法委員會的決議,在檢察院司法官層面的經驗上,造成了令人惋惜的打擊。
  事實上,正如司法委員會在不久之前承認,由本年暑假結束後開始,我們將失去四位經驗豐富且建樹良多的葡國司法官的協助,而他們是希望繼續為澳門的司法領域提供有效的協助。
  委員會的決議不可解釋為需要對即將踏出培訓中心的司法官進行的本地化,我們深知,這些司法官的委任同上述幾名葡國司法官的留任並無衝突,對那些選擇法院司法官團這一路向的人亦然。
  肯定的是,沒有人會說司法委員會只想將檢察院本地化....
  假如不是人員本地化的需要,假如不是任何上級作出的政治指引──這才具正當性──我們無法清楚領會到委員會這項指引、政策的真正動機。
  或者,時間會向我們說明一切。
  我們覺得由現在開始,在檢察院內的平穩過渡程序會出現危機,而平衡過渡是我們經常提出以避免出現有欠延續性的解決方法的唯一方式。
  已出現的無可逆轉的情況是對檢察院的又一重大挑戰,然而,無人能保證是否順利進行,眾所周知的道理是,儘管是多年生植物,其再生亦取決於剪割的方法。
  不應以檢察院作為一個機構,是受成果責任所約束這一原則作為出發點。
  不是。
  不應是這樣的。
  澳門的法律界,以至整體社會,都清楚明白到對檢察院的人員,一如對任何人,只可要求其在熱心履行本身責任時盡最大的努力。
  現在是時候結束本人的講話。
  但是,假如本人不在此對各位司法公務員的工作予以肯定,本人將會感到不安。事實上,他們有時在這些場合被遺忘是有欠公平的。
  任何公共機構的成與敗,公務員都是背後的勞動者。
  在法院的生產工作中,產品的質素和成功都取決於是否擁有稱職和有奉獻精神的工作人員,正如澳門法院的公務員一樣。
  可以理解的是,本人特別提及檢察院的公務員,是要表示對他們的感謝,我並不是感謝他們的正常工作,因為這些是他們的義務,而是感謝他們的團結精神,尤其是面對《刑事訴訟法典》生效帶來的重大困難的時候。
  在一些重要的時候,一些非輪班工作的人員亦經常在假日自覺地到工作地點,準備協助其他同事。
  檢察院各部門的所有公務員都是分工合作,團結一致,所以,在這種健康的氛圍底下,不容易營造出任何自私自利的行為去逃避一己的責任。

* 於澳門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