専業見解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概況

Sebastião Israel da Rosa

國際刑警的歷史根源


  國際刑警的起源可追溯至一九一四年在摩納哥公國舉行的一次會議,是次會議由王子艾伯特一世贊助,齊集了十四個國家的法律學者及警察,亦即第一次國際司法警察代表大會。
  這次大會加強了世界各國不同的警察組織之間的關係。
  第二次大會原定於一九一六年在布加勒斯特舉行,但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而不能如期舉行。
  一九二三年在維也納舉行了另一次大會,有二十個國家的代表參加,是次會議建立了一個由各國警方組成的常設組織 - 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總部設於奧地利首都。
  這個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在一九三八年已達三十八個,並且由於當時奧地利被II Reich吞併,故將組織總部 遷往柏林,重責便轉到德國警察首長Heidrich身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的檔案全被摧毀。
  一九四六年,在比利時警方一位總督察Lowage先生的建議下,各國 在布魯塞爾組織了新一輪的會議,致使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重獲新生,並將總部設於巴黎。
  因國際罪案的快速增長,尤其是罪犯逃亡海外的案件,以致在五十年代有大量國家加入此組織。
  一九五六年,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改名為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一九八九年,國際刑警的總部遷至里昂,座落於一所面積寬敞、設備先進的樓房。
  組織目前共有一百七十六個成員國,其中大部份是在近年加入的,這反映出組織在打擊國際性犯罪案件方面享有崇高的聲譽。

目的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的宗旨在其通則第二條已明確規定:
  a)秉承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在各國不同的法律架構下確保及促進各國刑事警察機關的互助合作;
  b)建立能有效預防及遏止違反公共權利的機關,並促進所有同類機關的發展。

行動之限制


  國際刑警行動的限制在同一通則的第三條規定:
  組織不能參與或涉及任何屬於政治、軍事、宗教或種族範疇的事件。

國家中央局


  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常設技術架構內,國家中央局(簡稱BCN)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它是各成員國提供國際警力合作的基礎。

一般職務


  國家中央局的職務一般有下列各項:
  ·統籌在本國收集的國際性犯罪資料,並向其他國家中央局及行動協調機關所組織的秘書長辦公室提供這些資料;
  ·保證在其本國領土內施行其他成員國透過有關的國家中央局所要求的警方行動;
  ·確保能接收其他國家中央局傳達的資料及作出有關的回覆;
  ·向其他國家中央局傳達本國法院及警察機關所發出的請求,以便在國外也能實施。
  在澳門,國際刑警分署設於司法警察司內,並於一九八九年十月起開始運作。
  根據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簽定的協議(刊登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第一八/八九號政府公報的議定書),及按國際刑警履行的規定,澳門國際刑警分署隸屬里斯本中央局。此隸屬關係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結束,因為根據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國際刑警秘書長辦公室第15/D/STA/92號的通告,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葡萄牙共和國兩國政府已取得協議,兩國政府通知秘書長辦公室的內容如下:
  a)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澳門重新行使主權;
  b)自上述日期起,現在的葡國國際刑警分署將變成中國國際刑警分署。


國際刑警分署的權限


  在九月二十四日第六一/九零/M號法令第二十條中指出澳門國際刑警分署的職責如下:
  一.國際刑警分署的一般權限為確保刑事暨司法警察執法人和機關以及本地區其他公共機關與其他國際刑警辦事處及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辦事處之間的關係。
  二.國際刑警分署的特別權限:
  a)按國家國際刑警辦公室的指示,直接與上款所述實體通訊;
  b)執行或推動由外地同類機構請求協助的行動;
  c)將引渡程序範圍內執行的臨時監禁的請求通知外地的刑事警察當局;
  d)根據外地有關當局為刑事起訴或服刑的目的,透過國際刑警要求尋找的人士,如符合引渡性質者,應協助拘捕或設法將之拘捕,並將該等人士轉解有關法院之檢察官辦理;
  e)推動經判決確定須被引渡者前往申請引渡國家的轉解行動;
  f)對引渡返回本地區之行動給予合作及與外地有關當局議定執行之日期和方式;
  g)確保遵守來自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辦事處的工作方針及建議;
  h)對經國際刑事警察組織通過之預防及遏止國際犯罪解決方法,提出應採用的措施;
  i)與外地的保安部隊及部門建立合作關係,進行有關國際罪犯資料的交換及公布有利於警務的文件;
  j)當工作需要時,請求核准本地區警務執法人及人員前往外地,與有關當局進行必要的接觸;
  l)對有關國際罪犯的文件進行接收、分類、處理、公布及歸檔;
  m)對無線電報及一切訊息確保編碼及解碼,並將之翻譯。
  三.所有驅逐令須通知國際刑警分署,但被驅逐者為葡籍或華籍人士則除外。
  四.如有非葡籍或華籍的人士被拘捕或逮捕,警方及司法事務司應即時通知國際刑警分署,如釋放或驅逐該等人士,最少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國際性合作


  各個有關機構需有良好的道德意識,並需明白到不及時支援是毫無效益的,只有這樣,國際性合作才能取得成功。
  當刑事警察機關知悉任何涉及妨害共同權利的國際性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通知有關的國際刑警分署。
  發出的通知應盡可能包括所有內容,尤其是:
  ·簡明描述發生的事件及其有關的情況、時間、地點及實施方式;
  ·關於涉案人物身份的資料,應盡可能敘述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若遇到中文名字時,應書寫下來或說出其對應的中文編碼)
  接獲通知後,國際刑警分署進行有關分析及處理,並同時將有關案件的資料通知其他要求取得涉案人物及其犯罪紀錄的國家中央局。
  當某國的國際刑警國家中央局通知澳門有關當局在其國家發生了涉及澳門的事件時,不論是事件本身或有關人物的國籍或出生地與澳門有關,亦會按上述相同的程序進行。

特權範圍


  國際刑警特別注重下列的犯罪活動:
  ·販賣麻醉品
  ·經濟犯罪
  ·有組織犯罪

販賣麻醉品


  為了打擊販賣麻醉品活動,國際刑警組織總辦事處不遺餘力地建立最有效的打擊措施。
  為此,建立了一個負責分析及處理資料的部門,以便能作出快捷有效的答覆。
  此外,總辦事處還每週發布在世界各地所扣押的麻醉品及精神治療藥物、其作案手法、運輸路線和涉案毒販國籍等資料。
  為了使總辦事處得以組織及發布這類資料,國家中央局需公布國內毒品扣押活動的情況。因此,警察機關應向國家中央局提供所需的資料,並填寫有關的表格。

經濟犯罪


  關於經濟犯罪,最令國際刑警憂慮的毫無疑問就是偽造貨幣。
  處理偽造貨幣與處理販毒案件相同,就是設計一些表格,用作發布有關扣押偽造貨幣的通知。

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尤指那些涉及國際性的犯罪,一直以來都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因為這類犯罪活動不單包括販賣毒品和偽造及使用假貨幣,還包括其他妨害公共權利的違法行為,如恐怖主義活動、偽造旅遊證件、協助非法移民、走私軍火、文物、汽車等,目前國際間若沒有取得成功的合作,是沒法打擊這些犯罪活動的。
  歐洲國際刑警組織已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故在很久以前便建立了一個有助各國互換有組織犯罪資料的系統。
  這個系統的使用已擴展至歐洲以外的成員國。

引渡


  有關警察的國際性合作的重點之一毫無疑問就是監禁和引渡的問題。
  司法警察司在進行專案調查期間有時會要求刑事預審法院簽發國際通緝令,因此,偵查員需熟悉必須的手續,以便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發布國際通緝令。
  檢察院可要求國際刑警分署在全球發布一項通緝令,通緝令的內容應包括:
  ·命令或記錄編號;
  ·發出通緝令的司法官姓名;
  ·有關人物的資料,特別是其姓名、出生地點及日期、職業、國籍及父母姓名;
  ·簡述發生的事件及其有關的情況、時間、地點和實施方式;
  ·指出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和授予的刑罰(若已判決,還應該指出需執行的刑罰以及判決的日期);
  ·可辨認的簽名,並經有法官認證。
  當國際刑警分署接到通緝令後,便立即以無線電(通過電腦傳送)發布至其他設有相同通訊設備的國際刑警成員國,或只發布至有確實證據證明是通緝犯所在的國家。
  在隨後的步驟,該通緝令可再作處理,就是要求國際刑警總辦事處發布一段紅角消息。作出建議時應附上有關罪犯的資料,若可能應附上照片及其指模。

發布消息


  當一國政府通緝某人時,不論是使用通緝令,或必須控制其活動,抑或列作失蹤,都會編寫一份通知書,內容盡可能有識別疑犯的身份資料,包括指模、照片、及其他關於個人或被通緝原因的資料。
  這項通知經由國際刑警總辦事處根據有關國家的國家中央局提供的資料確定後,便會發布予世界各地的國家中央局,然後再經由他們發布至警方組織及同類機構。
  通知書可根據其右上角印有的不同顏色而分為五類:
  ·紅角通知——用於尋找以通緝令追捕的人;
  ·藍角通知——用於尋找某人的下落,但仍未有足夠線索發出通緝令或必須控制其活動;
  ·綠角通知——用於提醒各警察機關,某人屬於危險人物,並可能會作出某類違法行為。
  ·黃角通知——用於尋找失縱者。
  ·黑角通知——用於身份不明的死者。

國際罪犯的資料


  在國際刑警總辦事處設有一名為ASF(Automated Search Facilities)的資料庫,收藏著所有國際罪犯的資料。
  任何警方組織皆可使用這個資料庫,而且只要國家中央局配備有合適的器材,資料的傳送只在一瞬間便完成。

  * 司法警察司督察澳門司法警察司國際刑警分署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