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及刑法:澳門的情況
Maria Leonor Assunção

課題的引介
本人應邀向在座閣下反映,並希望與在座閣下以規範的角度一同思考一個現實,名為"有組織犯罪"。或者在開始時先闡明本人的立場,有組織犯罪的問題若不是最嚴重,至少它是本世紀交接期刑法所要面對的一個較使人困擾的問題。
並非因為如某些人以不正確的形式說是最近對這個問題有所警覺,而是由於現實情況的急速轉變,形成這個問題實質層面,今天,問題的可見方面呈現一種不能再掩飾的複雜性及一種使人憂慮的有形體。
要獲知這種現象,不能沒有代價,而是要打破傳統上包圍著這種現象的那道緘默的圍牆。"noblesse oblige "(是貴族就得行為高尚),充份揭示出某些事實。而本人確信,這些事實在整個課程中將作為注釋的格言。二十世紀末,犯罪組織呈現出具有高度效率的結構,其特性表現為擁有及使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知識;表現為高度的機動性,善於利用各國乃至各大洲間的通訊及人員往來的便利;表現為在最數十年來不斷的增長及多元化,這全憑他們轉移及巧妙地使用由販運毒品一這種世紀貿易所得來的無數的利潤;表現為其成員,特別是擔任頭領的,他們在進行犯罪活動中相對地免於受罰,在國家部門內外,他們都會有一些同謀者或者順從者而受益,又一些文化的理由,有時以哄騙及欺壓使其他市民對他們的暴力生畏而受益。最後,預防及壓止犯罪活動的程序或機制在整體上有不匹配的情況而使他們受益,特別是指實體法及程序法的法規。
對於用作控制這種有組織犯罪現象的刑法的典型機制中表現出的不足,所有有助於評估"有組織犯罪"這棘手問題的情況,我們都應把它放在整個刑事政策上,這樣,由於傳統刑事政策所固有的危機,由Figueiredo Dia引述Martin所作出的使人感動的* 揭示,在犯罪結果論方面重申:" What works? Nothing works"(有甚麼 要做?沒甚麼可做?)
但是,有理由相信在刑事政策範圍中一系列的憂慮,當然沒有人對其實際的重要性存有懷疑,而是,這些憂慮企圖以詭詐的方式滲入刑法的教義中,"犯罪的總體學說上的很多問題衹能從法律後果開始接受一種確定的解決辦法",也許這並非是真的,或者換句話說,附於刑事體系的概念結構的合適或合理方式都要衡量由此體系所引出的實際結果,甚至要衡量在有關刑法依據確定的學說內的結果。
事實上,自七十年代,由於恐佈主義這種特殊的有組織犯罪的出現及擴展以及近期意識到這些組織的觸手,這些組織意圖明顯地是從事犯罪活動,和販運毒品及武器、敲詐、偽造財物,其目的是要保障他們所從事的非法交易,因為大大地侵犯了市民,也侵犯了各官方監管部門的人員(警察、司法官員),不乏有人要求刑法系統需要強硬地作出回應,或是加重刑罰,或是在規範上承識這些犯罪行為的特別性質。這樣便解釋及認可使用限制嫌疑犯的訴訟權力的特別規則,這些規則限制選擇律師以至的在行為上禁止辯護的出席或限制他們的行動範圍方面,這些都作為對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延長拘留期間,"garde 輁re","fermo"以及羈押都相應延 長,成為一種特別制度,使嫌疑受制於一種完全封閉的制度下,甚至授與執法官員實質的司法權限。
與在遏止普遍性及特性的犯罪中所列舉失敗個案併行或至少是共存的,就是我們聽到的批評聲音,這些聲音使得犯罪學傳播出刑法的垂危狀況,這是資本主義過度自由意識所弔發的危機。
這超出一個極權原動力所定的極端情況很遠,但不能不承認有組織犯罪在刑法學說中開創了一個明顥充滿困惑的時代,這個區域,毫無疑問,應視之為現代刑法的基礎,以及融合刑法的基本原則或結構上的原則。這是由於意識形態(恐佈主義組織)或文化(秘密犯罪集團式的組織),犯罪組織的錯綜複雜及高效率的結構有助於成員間緊密聯繫,一時間,又成為建立意識形識或就業及財富中心,特別是智慧的中心,這是由於善用其福祉,也是建立具有自由和民主法治國特徵及一定凝聚力的合成組織特徵的自由和權力的中心,能具有無比的能力融合其成員及使他們脫罪,這些都使外部的人很難去認識他們甚至不能介入。
這些組織的危險性,這裏可以說在犯罪學上的根深蒂固的,評擊它的存在是遠離法律及國家制度,加上在控制社會的行為上依靠著它,還要透過它才被認同。
對刑法的概念結構被人們掛上雙重標準的定義不用驚訝,這是因為在遏止犯罪方面使用對市民的強制程序,一方面不可放棄的職責在於監管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一方面又受到恐佈的沖擊。
自由民主這個模式的概念並不否認既定的觀念,就是弧立的個人,面對具有龐大力量的國家,由於自然的脆弱性,是需要受到保護,以及防止行使管理司法的機構所實施的偶然的專橫所侵害,而這種管理司法的權力是由國家壟斷行使。
然而,犯罪組織成員是在一種特殊的規則下活動,在他們的背後或多或少就像有一部詭詐的機器,當他們面對偵查他們犯罪的部門,能夠保護他們,保障他們消遣法外,使他產生一種假像就是作案是件容易的事,大家講義氣,這種看法很難被滲透,也很少能被忠於法律及其價值這種觀念代替,這種看法的獲得及加強,就是引導他們犯案的要素,就也是現代的刑罰目的理論所教授的道理(正面目的或整體的目的)。
因此,這番說話看來就解釋了對行為人的仁慈和對司法行政機關在偵查活動上和對屬於得到法憲支持的組織內的涉嫌人的行為作上評估上所設置的限制為何如此使人費解。
但是,並非如此。
自然而言,我的目的並非是在這裏找到問題的答案,而是提供一個作為探討這些問題的空間,儘可能把問題弄得清楚易懂。雖然,這裏必定會有遺漏,但會設法分析在澳門內的有關有組織犯罪的文件,而我常常都說這些問題是依附於刑法的問題,而企圖找出一個整體的及確定的答案,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換句說話,這問題描繪出一個不能根治的對比,它決定著刑法的前途,甚至很多時把它置在刀鋒上:監管法律的價值或法益在於犧律的價值或法益。
關於要分析的內容,刑法對有組織犯罪的態度,本人認為再次考慮刑法系統干預的方式,永不能就此表示在原則上開了缺口,這些原則就是它的支柱以及使這些干預成為合法。衡量在沖突中的價值,一方面是緊隨著個人不可侵犯的專嚴的這種根本權利,另一方面是社會、制度以及創造支持共同交往所需的條件,那就要創設一個最少匯合的範圍,使這些價值得到實際的協調,但是就不會影響它們的主要中心。維持法治國家全靠這方式。

澳門刑法面對有組織犯罪
一.在刑事的實體法方面
一九九六年一月生效的澳門刑法典,分則部分包括第288條,第289條及第290條,這相等於一九八二年生效而在一九九五年修正的葡萄牙刑法典(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第48/95號法令)第299條,第300條及第301條,分別提及"犯罪集團"、"恐佈組織"及"恐佈主義"。
這是我們在這裏要處置的首要罪行之一。
澳門的立法者採納了在這裏追隨著先前已奉行的路徑,而該路徑亦已在一八八六年的刑法典第263條的規範內訂明,結合在上述的第288條內,一個普遍性的表示,就是對於以實施任何犯罪為目的的組織中的個人,實施組織內任何一種典型行為(如創立人、成員及領導人或頭目),刑法得要其承擔責任。其次是對罪狀的描述是簡略,沒有強加任何組織形式,亦沒有特別突出的強調(見一八八六年刑法典第263條)。
但是對規範的解釋應按照對第1/78/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的理解著手。這部法規首次以一致的及有系統的方式承認"秘密組織",歹徒組織的存在(一八八六年刑法典所用的術語),這是本地理域的典型組織序言中提到,其活動足以威脅市民的自由、安全、平靜和財產;法規企圖預防及壓止社會的危險性以及肯定控制這些組織的困難。
上指條例的規範結構,對技術的嚴謹性應少於對該現象的社會認識,而可以進入一些如人類的喜好及與社會環境共存而流露出來的成份。(在同等意義上,意大利在一九八二年生效的法規中描繪黑手黨犯罪,,反映這組織的社會特徵)。
對於犯罪集團,第二條的文本與一八八六年的刑法典的第263條相近,同時增了兩個要素:秘密性(儘管組成此類組織時,很多是依法設立,但卻反過來從事犯罪活動)以及穩定的目標,這可以即時辨析歹徒集團罪,"必要的共同犯罪"9(除了是以為企圖方式建立的活動形式),這是一種實施名為共同的犯罪的特別方式的行為,這種犯罪的目標是實施特別的違法種類或與這種違法種類有關聯的行為。
該概念免除了犯罪是為專屬的行為,或者,是為組織的主要行為的要求,而不管是否表示,"組成目的為從事犯罪",本人認為這亦不須要在組成時就具備了這一切10。
對於揭示內容的方式可以透過"任何事實",明顯地是透過實施a)至l)項的舉例性列舉的犯罪。
提到犯罪組織的犯罪既遂,衹要存在這麼一個組織便足夠,不論是否實施與此有關的犯罪,或者是以結合集體意願的程式連合多個人,設想一個最低要求組織結構,擁有一定的穩定性或長期性,促進一種自主的現實性,這是有別於或高於自然人的意願及利益(見第十條)。最終,作成一個"事實的歸責及動機的自主中心"。
犯罪組織的組成,作為為了實施犯罪而組成的結構,它本身就是對國家秩序的一種"宣戰"。當注意這些組織的"理想的內部結構及計劃能力",公共安全的完整性受到危害時,作為保護公共安全的刑法典便需介入。最後,犯罪組織的簡單存在動搖著社會人士對建立及維持公共秩序的和平感覺。
該法第三條,可視為立法者的慷慨,該條款聲明"法律上定為黑社會的"有三個組織,這就是十四k,和安樂即中水房或汽水,和勝義又稱勝義及友聯。
這是一種切合澳門本地區的特殊社會現實的傾向,在擬定這法律時,估計在十多個犯罪組織中,不論在會員的數目,或者是活動範圍及勢力量,就以這幾個最顯著。
提到以可處置的研究資料作評估,這是分散零碎的資訊,是有關澳門歷史或報章報導的描述,自然地,主要是描述具象徵意義或民間流傳的事件;還有評估在歐洲的同類情況,評估亞洲犯罪組織的流傳的或真實的資料,評估一些殘缺不全的資料,這些資料是來自澳門保安部隊或香港警方人員的。要瞭解秘密組織就得瞭解它的文化層面,這裏含有中國文化的整體以及世界和物體的特定概念,因為這是反映一個分層社會的靜態,理念在這裡,每個成員的地位,任務和重要性已預先確定,而他們的行動要遵守那種嚴謹服從的規則,這是透過一種特定的式及特定的符號在各成員中內化。
這類組織活動的根源主要是在中國的南方,是追隨一種民族的及愛國的傾向的政治目標。這種目標或許會或不會兼有一種,保護主義或互助主義的信念,亦為在二十世紀上半葉在澳門有"市場"的黑社會所承認。
在十九世紀末,不論在香港這個從事敲詐、控制勞工、稻米和肉市場的地方,還是在澳門這個以販運苦力聞名的地方,皆有黑社會存在,這類組織,雖然肩負有互助會這種歷史使命,然而最終走向犯罪的道路。
從本世紀中葉開始,黑社會所選擇的犯罪活動中,擴大在香港的販賣麻醉品,首先販運的是鴉片,後期就是海洛英,以保護為借口向流動小販進行敲詐、控制賣淫、偽造財貸、金融及工業詐騙、行賄、組織非法移民的綱絡,近期還有詐騙保險金、偽造信用咭以及偽造商標用品及微電工業產品,此外還有合法控制的諸如生產及批發錄像帶及生產與音樂有關的物品的其他活動。
在第1/78/M號法律列舉犯罪集團,除了明確指出承認它們的存在外(這是指法律中有一個象徵式多於效力的擴充值,以及有可能會有不足。今天,在澳門活動的,或者正在爭奪這個地盤,還有其他的重要組織,例如有來自香港的新義安及大圈),整體政策是預防和壓止它們的犯罪活動。
這種政策正得到反映,一方面對典型歸責的犯罪加重刑罰,這些犯罪都是能揭示這類組織存在的要素(其中,刑法典第152條及第154條提到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綁架罪,這都聯繫到在賭搏中謀取暴利的犯罪),對身體的加重侵犯(上述法律第十四條),籍口保護所為的勒索(第十六條)另一面,豁免被害人投訴作為訴訟前提(這是考慮到受害人的畏懼,害怕遭到報復,而不敢行使其權利對凶徒採取刑事起訴),最後擴大規範的監管範圍,例如勒索就引用一個典型行為的不特定領域,該領域由一個自主的價值觀去填補,是採用法官所具備的文化及社會要素去評估,然而事實上,這是很難解釋及演譯。增加加重刑罰指令的制度,如累犯(第九條),及接納適用保安處分和驅逐出境(第六條),而後者,依我的意見,不能違反的建立澳門刑事法律秩序的結構性原則一元論趨向的原則,最低限度是罪刑法定原則及刑事訴訟司法審判原則。
澳門的法律在其他具刑事性質的法規中對制造及販賣毒品(第5/91/M號法令)有一種特別嚴格的制度,這制度是這是除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之喪失(第二十二條)外,這一條是由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及續後數條衍生的自以從事這犯罪為目的的犯罪集團的定性(第十五條)至以法規要件規定上限超過八年監禁的主刑(第八條及第十條)以及附加刑(第二十一條)。這種嚴格制度還伸延到不法賭博、脅迫作出賭搏、為賭搏的高利貸的犯罪(第8/96/M號法律第一、五、六、十三及十四條),交通客票炒賣的犯罪(第30/92/M號法令第一條,由7/96/M號法律修改)及協助、受和僱用非法移民罪和與非法移民有關的勒索及敲和偽造文件的犯罪(第2/90/M號法律第七至十一條)。
在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款塑造的放棄角色的特別制度,我們認為是根據遏止犯罪組織的宗旨。這裏考慮到行為人阻止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存續,或對此認真作出努力,又或為著當局能避免犯罪之實施,而通知當局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之存在,在此情況下,得特別減輕刑罪或得不處罰。關於該制度,相應地可適用於恐佈組織罪,依我看,可以這樣說,對放棄的重要性,推斷這是方式的責任多於事實上結果的責任。繼續是完全包涵了Figueiredo Dias根據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第 四款所推行的學說的精神。行為人衹要通知了他所知道的就足夠,儘管該情報對警方行動並不是需要的,或者在防止犯罪活動的繼續進行中,警方作成應受責備的失敗。
強調的是要說這制度不要與第1/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的"刑罰及保安處分"制度混淆,更加不要與第5/91/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後部份的減輕處罰或不罰的制度混淆,或者與第8/96/M號法律第四條的刑罰的暫執行制度混同,這些制在說到准則,這是刑法政策的基礎上與其他的制度相近,如英美的"crown-witness"制度或意大利刑事法律 秩序的"悔改"制度(這是在恐佈主義及黑手黨犯罪方面)。在這些制度下,有一種與負責刑事偵查當局合作的比例。
例如,意大利的情況,因為是取決於實施的不法行為或"悔改"的性質,法律規定一系列優惠,這是自減輕刑罰或暫緩執行刑罰,過程是一些較優待的制度,以非監禁的刑罰或給予假釋來代替監禁刑。以至一種採用保護措施的複雜程序,這些措施是在整個偵查及在服刑期間和服刑後實施,甚至延伸到家庭成員(第82/91號法律)。儘管,在這個範疇內,適用這法律,除了在偵查中引用悔改者會導致風險外,亦導致學說上的爭議,特別是對悔改者制度的憲政性的良好基礎產生疑問,這會觸及至侵犯法律前平等原則的危險及不能支持的高估由此方式所獲得的證據的風險,當決定采用強制措制是取決這些證據,如支持的高估由此方式所獲得的證據的風險,當決定採用強制措制是取決這些證據,如羈押或"Fermo"(豕ㄦN大利地區法院第357/94號及第68/95號判決)。最後,要說明第5/91/M號法令(有關使用及販賣麻醉品的法規)第三十六條(相當於在葡萄牙現行的第15/93號法令第五十九條),明確地說明排除對引致販運麻品罪的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處罰,袛要是為偵查目的而作出此行為的刑事偵查公務員,這點就排除其行為的不法性。
二.在刑事訴訟法方面 須要提到存有一些特別規範,表現了一些範圍,以及在特定的情況下表現了在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的一些事實的例外情況,這是澳門刑事訴訟秩序內給予它的範圍。
立即擴大第1/78/M號法律第十二條內法律推定的規定,這是有關一個組織的成員或執行領導職位的及第8/86/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這是有關對賭搏的借款的規定。雖然要實現的目的是"十分艱難獲取證據",但考慮到行為人及共同參與人會受制於沉默的這法則,及受害人和可能的證人,他們由於驚怕受報復都會三緘其口及進退維谷。對我來說,這些規範的實際效力很低(本人認為法官在適用上有很大的困難)和與澳門現存而作為憲政支柱的無罪推定原則的共存使人產生懷疑。
肯定地說,確定這種推定永不能視之為對涉嫌犯辯護權的限制,剝奪他確定或否定這種推定的可能性,這樣將會成為一種對辯論的嚴重侵犯,亦不能把這種推定描述為過錯,而是一種事實,在遇到疑問時把有利的因素給予涉嫌犯,如遵守"有疑點時,利益歸被告"原則(因此,與上述第十四條第三款規範的意義重)每每對這個規範面對誘惑偶然作出退讓的善意有所保留;解釋這種推定以致設立為一種真正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對我來說是不可原諒的。
在訴訟的強制措施方面,指出對羈押的一些特別規則,這作成授於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一種自由載量權的原則的扭曲(在法律的範圍內),但這種權力要屬於必須原則,適度原則和補充原則,因為第274/75號法令並由第377/77號法令引入的文本的第三條規定:當所適用刑罰為重監禁時,對犯罪集團的犯罪、生產、販運及非法持有毒品等都必須應用上述原則。再說,由第48/96/M號法令通過的新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於本年四月一日生效,規定了這種必要性,目標是對生產及販運毒品罪及相對於上限超過八年監禁刑的犯罪,而這些犯罪是以暴力作出(第一百九十三條)。而對於這種罪,擴大羈押的期間(第一百九十九條)。同時,對於這些犯罪,特別是有關提取證據方面(第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六、一百七十二條),收納多項方便偵查活動、創進條件的規範。
最後,應指出司法警察在偵查犯罪組織及生產和販運毒品方面的特別權限,規定一個負責協調打擊毒品行動的特別機關(這是本人的假設,而現在仍未設立),接納警方工作上的遲緩,目的在於加強偵查的效力及為匿名的資料提供者給予保護(第5/91/M號法令第五、三十一、三 十五及三十七條及第61/90/M號法令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第四條。
各位先生、女士:
我們意識到要有效的實現預防和壓制有組織犯罪,須採取全方位及多樣化的立法,儘管關鍵是在刑事領域上,然而要盡量包括其他法律的分類部門,如行政法或金融法。這種意識立根於對圍繞這現象有多種的因素的認識,這些因素或為這種方式的實施和成熟的主客觀條件。
犯罪組織在結構上和目的上都如企業一般,雖然是透過犯罪,來獲取利潤,這種利潤,在"再循環"後,或即時掩飾它的犯罪來源,投資在視之為合法的經濟範疇的各種活動上。很難預料這種由合法的活動得來的利潤時會再投資在犯罪活動上,而這種犯罪活動就該組織的目的。
我們估計每年有三百億美元以這種方式再循環和投資。
對於法律,在向犯罪組織歸以罪行的傳統典型方法的強硬處理,今天,有須要透過採用一些措施給予這些犯罪組織打擊,很明顯,是在可使它獲取財政資金的活動循環迎頭一擊,這些財政資金推動,方便和促成它們繼續從應指出法律攻擊的對象是"洗黑錢"- 稱指轉化或轉移財物目的是要隱藏或掩飾其性質或不法來源,在一段時間內實現打擊犯罪組織和與此有關的犯罪的目標及保護社會和國家制度的目的,防止使用以不法手段積存財富,這些財富會毒害和腐蝕整個經濟金融制度。 今天,這種現象不可逆轉地顯現出一種跨國性,犯罪組織利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便利性,及獲得金融界人士和國家公務員的協助或包庇而得益,還使用詭詐的方法,把金融制度中脆弱的一面改成本身的利益。在整個國際社會都認同要確切進行攻擊方才得到成果。
這種認同產生了1988年維也納公約的文本,1990年歐洲議會部長級會議所採納的公約文本,同年的財政辦公室的報告及建議的文本,第91/200/GEE號共同體指令的文本,及1994年在馬尼拉舉行的第二屆洗黑錢亞洲會議結論的文本。
這裏我們認識到有需要作用下列的工作:
1.每個國家的國內法都把洗黑錢這種行為刑事化,獨立於實質上聯繫的有關犯罪(製造販運毒品,販運武器)。
2.在金融制度規則性規範方面,設定有權限機關進行刑事偵查時,金融實體予以協助,不論是它們要求提供資料,還是採取主動,對實施洗黑錢行為有極大嫌疑的事實通知這些機關,並且有意務對超過特定金額的貿易中驗證顧客的身份及在某一期限內需保留交易記錄。
3.設立國際的合作機制,在司法協助及交換情報方面,強化現存的機制,有利於鑑測洗黑錢的全部或部份程序,"洗黑錢的前期","積聚的過程"及"整合的過程",而這些程序都會分步在不同地區進行。
最近,在國際組織,特別是在GAFI的反映中,有可能把控制金融的規範伸延到經濟領域,這是由於這個領域的特性便於進行洗黑錢活動,進行昂貴財富貿易(如藝術,貴重屬和寶石、古玩、不動產、船舶、飛機)及與賭搏(賭場)有聯繫的活動,其中主要是那些規範必須要認別進行超過特定金額的貿易,提供貿易文件,保存記錄及對有懷疑的交易活動要作出通知。
儘管在葡國的例子一如第15/95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洗黑錢罪,該法令由通過販賣及服用麻醉品法律制度的第45/96號法令修改,第313/93號法令把有關預防使用金融系統作資本漂白(洗黑錢)的共同體指令轉作國內指令,及第325/95號法令設立具預防及遏止洗黑錢的措施,如香港的例子一把洗黑錢刑事化(一九八九年的Drug Trafficking Ordinance),但在澳 門仍沒有用作打擊這種現象的規範性文件。
除了明示規定公共或私人實體有責任提供有重大懷疑從事販運麻醉品罪行之人士的物業及有價物的資料(第5/91/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還有一個短小的論述在金融活動範圍內,應司法當局的要求,免除保密義務,以及審查客戶之身份資料,記錄所有作出重大交易之客戶之身份資料(第32/93/M號法令通過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但在法律中一點也沒有能讓當局有效監察及遏止掩飾在本地區內以任何方式投資或使用的來自犯罪的資本的行為。
本人亦應結束是次講話
本人估計,是次課程的開展,充份表現出控制有組織犯罪的任務,只能透過每個國家刑事系統一個現代化的努力才能有效實現,這努力應以國際間的合作的機制來實施。
成功有賴於此。
對抗有組織犯罪不同於對抗一般犯罪,這是要打擊一種權力方式——暴力的有組織系統,這蔓延到多個大洲。
我們認識一些這些組織的名際,黑手黨(Cosa Nostra, Camorra, Sacra Corona Unita, Nolrang-heta),三合會 (14K,水房,新義安,大圈),日本黑社會Yakusa。 現在犯罪組織已不甘心於透過賄賂公務員或政客與國家機器建立溝通渠道,而是希望管政府。
因此,在沒違反其根本原則如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尊重人的尊嚴及在實行司法管理時,執行這原則的規則,法治國應不偏不倚地,以其能力範圍的正當途徑擔當反對有組織犯罪制度化的工作。
基此,應完全承擔任務,毫無疑問,這個任務是創立條件以便擔任偵查,預防及遏止有組織犯罪(這裡,本人記起Giovani Falcone, Paolo Borselino, Della Chiesa及其他 人士),應用Fabrizio Calvi的說話 ,這只不過是自取滅亡的一種特別形式。
* 澳門大學法學院助教
1 Dias,JorgedeFigueiredo“葡萄牙刑法。犯罪的法律後果。”AequitasEditorialNot~~icias,1993,第62頁。
2 同上第40页。
3 關於這方面FigueiredoDias: “為著葡萄牙刑事訴訟的全面改革,其需要及一些基本指引”在“為取得一項新刑罰公平” ,Almedina書局,科英布拉,1983,第199頁及續後數頁,注釋19。
4 這樣,LouK Hulsman/J.Bernat de Celis,“Sistema Penal Y Seguridad Ciudadana:Hacia una alternativa”,Ariel Derecho,巴塞隆拿,1984,第43頁及續後數頁。及A.Baratta,“Criminologia crítica y pol~'fiica penal altemativa",RevueIntemationale de droit p~'nal,1978,第42頁及續後數頁,及Ant6nio Garcia-Pablos,“Hacia una revisi6n de los postulados de la criminologia tradicional",in Anuario de Derecho Penal y Ciencias Penales,Mayo Agosto,1983,第239頁及續後數頁。
5 Vs.Francesco Palazzo,‘La l~'gislation italienne contre la criminalité Organisée",in Revue de Science Criminell et de Droit Pénal Comparde第四期,1995,第711頁及續後數頁。
6 相同意義,Figueiredo Dias,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內的“犯罪組織” (第二八七及二八八條) ,Coimbra Editora,1988,第30頁。
7 Figueiredo Dias,參考第209頁注釋3,及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Maria João Antunes“刑事訴訟法課堂” ,1988/9,第24頁至26頁。
8 參閱Francesco Palazzo第7113頁注釋5。
9 Figueiredo Dias给予的分類,參考第65頁注釋6,在此之前Eduardo Correia的刑法第138頁及續後數頁,col.Studium,科英布拉,1953 年,第138頁及續後數頁。
10 根据Figueiredo Dias對1982年刑法典第287条規範主張的理解,第39頁注釋6。
11 參閱第32/33頁
12 參閱第33頁。
13 同上。
14 參閱第27頁。
15 關於這些被稱為“禮”的規則及其根源—儒家思想,參閱John Gilissen著“法學史導論”,Calouste Gulbenkian出版,第110頁及續後數頁。而關於成為新成員的禮式,參閱Martin Both著的“三合會”,Publicacões Europa-Am~erica出版,1992,第173頁及續後數頁。
16 這些是黑社會中的领導者,從漢朝的“紅眉黨”及約公元180年的“黄巾黨”擴展而成,為了對抗當時的權力·隨後,“白蓮教”反抗蒙古皇朝並協助建立明朝。到清朝時,“白蓮教”及隨後被稱“三合會”的“洪幫”支持反清復明運動。(1851/65)而在廈门港、廣州及桂林發生的太平天國運動及"boxers"運動,皆有中國黑社會背景。Martin Both參閱第16至30頁。
17 基於其重要性,使其中一成員孫逸仙成為中華民國第一任大總統,令中國重現生命力。參閱João Guedes“黑社會在澳門的犯罪及政治史” ,Livros do Oriente,1991,第67頁及續後数頁。
18 參閱Martin Both的第53頁。
19 關於自十九世紀中葉起,澳門政府規定的殖民地僱用中國人的嘗試1851—1894澳門檔案” ,東方基金會,1994。成功略多於失败。參閱Beatriz Basto da Silva的“苦力的遷移
20 有關亞洲罪案的書籍記載並不廣泛,Gordon Fung Siu-Yuen,”Organized Crime in Hong-Kong,Robert Hamischmacher,“Chinese Triads and Japanese Yakusa-How Dangerous is The Asian Mafia?”,Criminal Inteligence Bureau,Royal Hong Kong Police Force,“Triads in Hong Kong Past and Present”,1988。
21 參閱注釋6,第69--72頁。
22 此機構及悔過者機構的打擊犯罪的政策的方向Cedam,1985,第56頁及續後數頁。Lo Stato della Giustizia in Europa
23 它是立法者真正的赦免。這樣,M.E.Cartier,“Le terrorlsme dans le nouveau code p~'nal fançgais",Revue de Science Criminelle et de Droit Pénal Comparé,nº2,1995,第242頁及續後數頁。
24 有關事件,參閱Francesco Palazzo,注釋5,第716/7頁。
25 同上。
26 與挑撥警員不同(以其警務活動令第三者犯罪)續發生的犯罪,就如有組織犯罪。
27 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參閱Figueiredo Dias,de Droit Pénal,1978,第267頁。在學理上是不容接納的,此類警員是指實施證明以偵查及找出一件已發生或將繼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de I’Homme dans La Procedure Pénal",in Revue Internationale
28 參閱Ant6nio Henfiques Gaspar,“關於洗黑錢犯罪”,現時尚未發行,但獲作者同意轉載。
29 Ant6nio Henriques Gaspar,出處同上。
30 有關文本的內容,參閱Ant6nio Henriques Gaspar的備註。此外,Amaldo Gon~~calves“在撲滅洗黑錢及販毒過程中,法律及制度所面對的挑戰”,澳門司法警察學校的刑事偵查及司法雜誌,1995年,第二期25頁及續後數頁。
31 參閱Ant6nio dos Santos Ramos,“第二屆亚洲洗黑錢研討會”澳門司法警察學校的刑事偵查及司法雜誌,1995年,第二期第44頁及續後數頁。
32 參閱A.Henriques Gaspar。
33 關於這方面有Fabrizio Calvi“教父的歐洲·黑手黨奪歐洲”Terramar,1995。
34 參閱A.Henriaues Gaso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