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訴訟的一些重大改革
羅人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7月1日公佈,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十六年了,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刑事犯罪越加複雜,跨國(邊)境的國際性犯罪不斷上升,刑事訴訟遇到不少新的問題,原來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新的情況,需要進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故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家主席江澤民於同日簽署主席令公佈這一重要決定,並定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雖然仍保持了原來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這五大程序的結構,但貫徹了"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強制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對一系列重要問題作了重大的修改。原來刑事訴訟法有164條,《決定》對原條文的修改共有143處,刪去了2條,修改了70條,新增定了63條,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共有225條,其中有以下五大改革:
一、 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作了重大改革。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新增定的第十二條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基本原則。這項基本原則有兩個要點:一是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判決被告人有罪,其他機關無權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二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有罪之前,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不得確定有罪。這項基本原則的精神在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都有具體規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是"存疑不訴",證據不足不能指控犯罪。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就明確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
上述這些規定對原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作了重大改革,徹底否定了"有罪推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也體現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第一款關於"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的精神,使被告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得到法律保護,使無辜的人免遭不白之冤,更有效地保障人權。
二、對強制措施作了重大改革
原來的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實踐中公安機關又把行政強制手段的收容審查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經過十多年的司法實踐暴露出在法律規定上不夠完善之處,以至在執行過程出現一些有損公民合法權益、不利於同犯罪作鬥爭的問題。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作了如下一些改革:
1、鑒於收容審查作為強制措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實踐中存在適用隨意性大、羈押時間長等問題,《決定》取消收容審查,明確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只有原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那五種。
2、對拘傳增加了適用的限制條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擴大了適用範圍。司法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5)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羈押期限內結案,有犯罪嫌疑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取保候審,除保證人擔保外,增加了保證金擔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4、適當延長了刑事拘留時限。原刑訴法規定拘留期限最長十天,現修改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提請批捕書後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規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延長拘留時間,是提高辦案質量的措施,也是加強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需要,防止在取消收容審查後再出現辦案期限的違法問題。
5、放寬了逮捕條件,原來刑訴法規定"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逮捕的一個基本條件,現在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作為逮捕的基本條件。因為逮捕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工作仍要繼續進行。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即可逮捕。作這修改有利於加強同犯罪作鬥爭,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的權益;這也是與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法關於只要存在犯罪嫌疑,即可加以逮捕的規定相一致。
在強制措施的改革方面,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或者解除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這一規定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
三、對辯護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原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實踐說明這一規定不僅因時間倉促,不利於辯護人開展辯護工作,而且不能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即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在起訴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並進一步完善各項刑事辯護制度。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這一規定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即有取得法律幫助的機會,改變過去在涉案後便陷入孤立無援的狀況。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十四條又規定: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不僅把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時間提前到審查起訴程序,使辯護工作有充分的準備時間,而且還規定了辯護人有如下訴訟權利:(1)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的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2)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3)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証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以上這些規定使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有充分的權利開展辯護工作,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公訴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公訴制度作了兩項大改革,其一是廢除免訴制度;其二是擴大不起訴範圍。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認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免予起訴決定,這是中國特有的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存在三違反的弊端,一是違反憲法關於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二是違反刑訴法關於法院、檢察、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互相制約的原則;三是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關於"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的原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廢除了中國特有的免訴制度,這是中國刑事訴訟健全民主法制,保障人權的法律標誌。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三個方面擴大了不起訴範圍:
1、法定不起訴,亦稱絕對不起訴,這是指法律規定絕對不能起訴的情況。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能起訴:(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上述之一的檢察機關沒有起訴權。
2、酌定不起訴,亦稱相對不起訴,這是指根據案情,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不起訴的情形。對此檢察機關有權不起訴。這主要有:(1)犯罪情節輕微,危害後果不大,不需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規定具有免除處罰情節的。例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過當的;犯罪中止的等等,即法律規定免除處罰情節的。
3、存疑不起訴,是指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充分,經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則喪失起訴權(詳見本文第一點所述)。
擴大不起訴範圍是中國刑事訴訟順應世界大多數國家所實行起訴便宜主議的發展,糾正起訴法定主議弊端的重大改革。
五、對審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
原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刑事審判方式是由法官進行"糾問式的審判",弊端多多,法官"先入人罪",未審先判,有罪推定,控、審一致,站在公訴人一方對付被告人和辯護人,控、辯不平等,法庭辯論流於形式,開庭審判也是形式化。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把法官糾問式的審判改變為控辯式的審理,法官居中主持、裁決,這是中國刑事審判帶根本性的改革,其改革要點如下:
1、原刑訴法規定法院對公訴案件要進行實體性的預審,在確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才決定開庭。現修改為只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這就為廢除對案件先判後審提供了前提。
2、原刑訴訟法規定法院對於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院長認為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即案件的決定權在審判委員會,合議庭沒有決定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了合議庭有判決灌,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只有在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時,才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就徹底廢除了對案件的先判後審的錯誤做法。
3、原刑訴法規定由審判人員向被告人出示物證,把審判員置於控方,形成審、控一體。現修改為由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法官居間主持,使法官站在公正的立場,明察雙方的證據,以作出正確裁決,使法庭審判不再流於形式。
4、原刑訴法規定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由審判人員審問被告,法庭調查的大部份時間都由法官包攬審問被告。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這就把由法官進行糾問式的審判改變為控、辯式的審理,增強訴訟的對抗性,有利於法官根據控、辯雙方的辯論辨明真偽,分清是非,從而查清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決。
5、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定的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有違反者"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這一規定禁止司法人員貪贓枉法,為刑事訴訟創造秉公執法的環境,為法官作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公正裁判創造更好的條件。
以上是中國這次對刑事訴訟法所作的一些重大改革,這次改革是全面的,還不止這些,本文只談幾點淺見。中國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改革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不僅為保証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創造更好的條件,而且為中國刑事訴訟立法更加完善、更加科學、更加健全民主法制寫下了新的篇章,為中國刑事訴訟走向世界、與國際刑事訴訟接軌開拓新紀元。
* 中國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