専業見解



代理合同

A.Santos Ramos


簽署合同


  去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時在澳督府隆重舉行了代理合同的簽署儀式。
  是甚麼合同值得這樣隆而重之?其實儀式不單盛大,並且重要。因為除了一向支持這類活動的人士外,總督、全體政務司、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代表,以及本地各銀行機構負責人都出席了簽約儀式。
  此外,在場記者人數之多,仿如採訪波斯尼亞和平談判這類國際大事。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在儀式進行中,許多人對選擇一個恰巧是"黑色星期五"的日子都存有疑問。更有人說:"多麼不吉利!"
  對於這個疑問,我們聽到如下的解釋:對於受葡國文化影響,且盲從附和的人,這天的確是個令人不安的日子。然而,受中國文化薰陶的同類人士,則認為這天卻是個"風水"很好的日子。誠然,對於事物的好與壞,哪種文化認為是好的,就優先著眼於那種。我們確信本文沒有半點冒失,也絕無輕慢信條問題。我們只想強調的是所有條件是有利的,雙方不會因為"黑色星期五"而不樂意去履行合同的所有規定。這點,甚至簽約各方之最高領導層也許會持相同的看法,因為有關利益是超越大西洋銀行和中國銀行之範疇,並在某些情況下,會涉及中葡兩國之利益和歷史關係。
  除了這些重要原因之外,任何國家只會把本身的發行貨幣權讓予有聲譽之公共或私人機構。這次中國銀行成為澳門之發鈔銀行無疑是一項光榮,然大西洋銀行的聲譽卻絲毫未減。這個結論很容易得出,只要我們細讀同是兩份合同的第四條。
  "本合同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合約十五年期滿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之精神,以及適用法律之規定,可對其修訂或續期,或簽訂新合同。"
  這樣,大西洋銀行在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之前仍是發鈔銀行的可能性就得到保證。而當聯合聲明的精神得以延續,將來管治澳門的政府有此意願的話,大西洋銀行會繼續營業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高度保證這個可能性:"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


本地區


  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訂定發行貨幣之大綱,是一條在本地法制內未有先例的新法規,已經得到《聯合聯絡小組》的確認,並將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內生效。法規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澳門貨幣之發行權屬本地區。"然而,《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詮釋:"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因此,發行權再已不屬於地區,而屬於政府。
  如果從行政法律角度去看,在我們面前的是勞務提供合同。那為何我們在談論"代理合同"呢?也許因為是傳統的慣例吧!
  "本地區可將紙幣發行權授予獲許可於澳門地區從事業務之銀行代行。"(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


  "代理合同"(Contratos de agenciamento)這一詞組很明顯是源 自上述"授予...代行"(agen-ciar)一詞。
  然而,這些合同用上"授予……代行"一詞並不是一項創新。這種用法是源自一份大西洋銀行與本地區於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簽署,且刊登於同年十一月一日之《政府公報》的合同。
  "第一條,一.按本合同之規定及條件,大西洋銀行(以下稱銀行)行使澳門發行機構(以下稱機構)之專屬銀行代理人及產業保管人的職務。
  二.銀行為機構代理人時,亦肩負本地區庫房儲金局之工作。"


代理銀行


  1.大西洋銀行
  就大西洋銀行之歷史而言,她在澳門設立之前已對本地區起著十分重要作用。
  就讓我們參閱以下一份刊載於一八九零年四月三日(星期四),之《澳門地捫憲報》,以當時的文字寫成的文件:
  "2. Repartição. -º. 12- Tendo-se suscitado duvidas em algumas das provícias portuguesas do ultramar sobre a epocha exacta da expiração do praso de previlegios, concedidos a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por carta de lei de 16 de maio de 1864, e prorrogados por carta de lei de 27 de Janeiro de 1876, e solicitando também o dito Banco a definição oficial da referida epocha, Sua Magestade El-Rei, havendo presentes os preceitos das duas citadas leis, e dos decretos de 12 de Novembro de 1864, 13 de Setembro de 1865 e 22 de Abril de 1869, e conformando-se com o parecer do conselheiro procurador geral da corôa e fazenda, datado de 10 do corrente. Ha por bem mandar declarar aos governos e governos geraes das aludidas provinciais, e bem assim ao indicad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1º Que no dia 13 de Setembro de 1890, cessarã para 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os privilégios da fundação e administração exclusivo de estabelecimentos bancários no ultramar e isenção do pagamento de contribuições e impostos, e a dispensa do serviço de cargos públicos e municipais para os seus empregados nas províncias ultramarinas.
  2º Que, em igual dia de 1900 cessará o exclusivo da emissão de notas nos domínios ultramarinos, Macau exceptuado, onde não existe."
  O que tudo, pela secretaria d'estado dos negócios da marinha e ultramar, se communica ao governador da província de Macau e Timor, para seu conhecimento e devidos effeitos. - Paç, em 5 de Fevereiro de 1890-a) JoãMarcelino Arroyo."


  Mons. Manuel Teixeira在一篇載 於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之《澳門人報》的小品中稱,大西洋銀行在里斯本的創立是根據一八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的《皇室制誥》。在澳門創立日期則介乎於一九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至八月八日之間。
  事實上,在一九零二年八月八日,曾有過一項為數六百磅的電匯記錄是經Hong Kong and Shangai Bank由 倫敦寄來。然大西洋銀行在澳門設立之日期應追溯到一九零二年六月,因為大西洋銀行與國家於一九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在里斯本簽署了一份合同,合同規定大西洋銀行必須最遲在九十天期限內分別在羅安達、本格拉、新果阿、佛得角之聖地亞哥、納米貝及莫桑比克成立子公司。另外,需最遲於六個月內分別在普林西比島、博拉馬、卡賓達、伊尼揚巴內、克利馬內及澳門設立代辦處。Mons. Teixeira 在文章稱,一九零二年的大西洋銀行報告顯示澳門和博拉馬的分行已經開設。由於上述的六個月期限已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三十日屆滿,故第一任經理Sr.Félix Duarte Costa應該已經在當 天或六月初被委任,並於六月十七日抵埠和設立分行。
  關於大西洋銀行在澳門之開辦,《澳門商業週報》於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為慶祝大西洋銀行九十週年紀念而出版的特刊中,有一篇引述Bel-trão Coelho所著《BNU--Memórias de Macau》的有趣文章。該文章稱:
  "大西洋銀行在葡國創立的那年(1864),人們感到有需要創立一所具有葡國特色的銀行。報章《Ta-Tsi--Kuo》於一八六四年三月十七日呼 籲讀者關注在澳門創立一所銀行之計劃。該報提出一些很充份的理由:'在澳門創立一所銀行必定帶來很多利益,不僅股東可以在兩年後從投資中獲取豐厚的利潤,而殖民地的整體貿易也同樣得益;商人輕易籌得資金,交易將大幅增加,再無需像現時一樣犧牲太多抵押品。'
  《Ta-Tsi-Kuo》一連數月撰文談 論大西洋銀行,並突顯其優點和設立的迫切需要。該週報稱:'我們可以預見大西洋銀行即將在澳設立分行。'然而,設行一事幾乎要到四十年後的一九零二年才可實現。當時的澳門總督是一九零零年八月十二日上任的高士德工程司上尉,這是他第二次出任此職。
  一九零二年九月二十日,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開始營業,這是履行該行之行政中心與葡國政府於一九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簽訂的合同。然當時城市的淡靜氣氛對第一任銀行經理 Félix Duarte Costa以倫敦寄來的六百 鎊匯款,於八月八日開創之基業是毫無幫助的。一九零二年九月二十日分行開業時的資本是澳門幣二萬五千一百一十九元八角五分。款項是以總行的名義向Hong Kong and Shangai Bank-ing Corporation貸來的。Félix Duarte Costa在南灣街九號設立了第一所歐 洲銀行,並僱用了一名會計員,二名記帳員及一名雜役。員工之月薪由澳門幣五元(雜役月薪)至五百零九元(經理月薪)。Félix Duarte Costa任 內還發行了首批澳門鈔票;行址則遷往舊合署大樓直至一九二六年大西洋銀行大廈落成啟用為止,及委任Rozário & Cia公司為駐港代表。首批發 行的鈔票是由倫敦的Barclay & Fry公 司印製的,其式樣與當時正在澳門和整個中國南部自由流通的香港鈔票十分相似,鈔票於一九零六年一月十九日開始流通。首先是一元和五元的鈔票,其後是十元、二十五元和一百元,最後是五十元鈔票。"
  儘管大西洋銀行自一九零二年起在澳門發鈔的歷程中有言之不盡的奇聞趣事,但是本文的最終目的則是闡述於去年十月十六日生效之代理合同的緣由。
  2.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在澳門的歷史不及大西洋銀行那樣悠久。
  儘管中國銀行之章程於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二日經中國國務院批淮,然銀行紮根於澳門的日期可追溯至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一日,當天正是南通兌換店在澳門設立的日子。該店於一九七零年成為南通銀號有限公司,後經三月三十日第7/74號省命令核淮,改組成為南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再經九月二十九日第150/86/M號訓令核淮,成為在本地區營運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其總行設在北京。
  雖然中國銀行立足澳門不久,但很明顯在各種銀行業務方面都佔著重要地位。故此,中國銀行成為分擔一些在傳統上由大西洋銀行行使的重要職務的候選人是理所當然的。


發鈔


  根據有關合同規定,每一代理銀行獲淮發鈔之數額可以達到現鈔流通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這個數額是取決於商業活動的情況。如去年十月三十日之總額大約是十二億澳門元。
  在控制發行額方面,每一代理銀行必須採取所有必要的調控措施,包括使另一代理銀行所發的鈔票得以流通。


自九五年十月十六日起


  九五年十月十六日這個日期的出現既非偶然,也不是純粹透過這次的談判而產生,它主要是源自過往的合同。事實上,在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所簽定合同的第二十八條中已指出:"本合同為期十五年,各方同意便可續期。"
  因此,先前的合同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而代理合同便於翌日開始生效。

正在流通中之大西洋銀行鈔票


  現正流通的大西洋銀行發行之鈔票的數量將會逐漸減少。趨勢是在我們的錢包內,擁有的每一間代理銀行發出之鈔票數目將會相等,而鈔票作為貨幣的價值則未受影響。

大西洋銀行簽署的上一合同


  大西洋銀行簽署的上一合同已不是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所簽的合同,而是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所簽的另一合同。然而,合同的期限則按上一合同的生效日起計算。由於此合同未有續期,故期滿便失效。而在上一合同內一些關乎大西洋銀行的權益則暫時保留。比如,大西洋銀行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仍可維持其庫房儲金總局的地位。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葡國銀行(Banco de Portugal)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