専業見解



路易士(Lewis)血型系統及其在法證科學上的應用

* 鄺榮煇


引言


  在血液學上來說,路易士(Lewis) 血型系統是一個普遍的血型系統,它是一種存在於唾液、血漿及其他體液中的可溶性抗原。路易士(Lewis)抗原與其他紅血球抗原不同,此抗原並非合成於紅血球的細胞膜上,而是從體液內吸附至紅血球上的一種血型系統(見圖一)。

遺傳基因


  路易士(Lewis)血型系統的表現型實質上是決定於三對獨立遺傳基因的相互配合,它們是Lele,Hh及Sese。 因為路易士(Lewis)物質最初只能夠在人體分泌物以及血漿中找到,而並非直接在紅血球表面上,基於此因,三對路易士(Lewis)基因的相互作用實質上是在血漿中進行,然後被吸附至紅血球表面上。過去,三組普遍的路易士(Lewis)血球表現型已被文獻記載,它們是Le(a+b-)型;Le(a-b+)型及Le (a-b-)型,而這三個表現型是由三對 基因Le、H及Se的相互作用組合而來的(見表一)。


為甚麼路易士(Lewis)血型系統是被吸附至紅血球?


  路易士(Lewis)血型系統的對偶基因被命名為Le及le,其中Le基因為顯性,而le基因則為隱性基因。Le基因與體(Enzyme) 1,4 Fucosyltransfe-rase結合而令使Fucose附加於一型前 驅物( type I precursor substance) 末端的1-4鍊結上而形成路易士抗原 物質。另一方面,存在於紅血球表面上的二型前驅物(type II precursor substance)末端的1-4鍊結上,Focuse 是不能被加附上去,因為此前驅物( precursor substance)的第四個碳(car-bon)已經被末端的Galactose佔用。這就是為甚麼路易士(Lewis)抗原並非屬於紅血球內因性(Indigenous)物質的一部份,而是由戌撘艉之l附上去的一種抗原物質(見圖二)。


Lea型與Leb型的分別


  在生物化學(Biochemistry) 結構上,Lea及Leb兩個抗原的差別只在於一個Fucose,Lea抗原物質是由Lea基因控制而產生。其機轉是通過附加一Fucose分子於一型前驅物(type I pre-cursor substance)的Alpha(1-4)鍊結上 。而Leb的抗原物質則是兩個Fucose 分子被加附於Alpha(1-4)鍊結上(見圖三)。



在法證科學上的應用


  在法證生物化學(Forensic Bio-chemistry)上,路易士(Lewis)血型系統化驗漯漸堛漪O為著提供個體"分泌型"(secretor)狀態的一個指標。在古典理論當中,有明顯證據顯示路易士(Le)基因及分泌型(Se)基因的相互關 係。例如:Le(a-b+)型的人為"分泌 型"(secretor),Le(a+b-)者為"非分 泌型"(non-secretor),以及Le(a-b-)者 可以兩者皆是(見表一)。在法證科學(Forensic Science)上,此系統的化 驗對於決定疑犯或受害人的分泌型狀態是非常有用的。因為體液的血型化驗並非如血液(血球)般的容易。如果有著路易士(Lewis)系統化驗的幫助,在體液血型化驗中遇到的問題將可迎刃而解。

討論


  在路易士(Lewis)血型系統化驗當中,有些事情我們是需要注意的。"所有皆是或非"的分類理論將人類劃分為"分泌型"(secretor)或"非分泌型"(non-secretor),是基於完美的遺 傳理論。而事實上並不可完全地應用於實際的法證科學(Forensic science) 工作上。正如吾人所知道,路易士( Lewis)及分泌型(Secretor)的遺傳形質(loci)基因之初級產物為一種體(Enzyme),Fucosyltransferase,而其所控 制形成的血型因子才是最終產物,由於體活性(Enzymeacitivity)的變異汙伬P終產物(End product) 的一定性差異是必會存在的。因此,有些個體被化驗為Le(a+b-)型的,可能實質上會 產生可觀的ABH物質( ABH substance )在其體液內。同樣地,有些個體擁戌蚯e及Se兩者基因,但他們由Le基因所控制的體Fucosyltransferase活性可以是非常低的。因而導致體液中的ABH物質(ABH substance)之含量亦相 應地降低。
  在中國人口當中,接近百分之七十五(75%)人口擁有一定量的相應抗 原,A、B及H血型物質在其體液內。例如:唾液,精液及陰道分泌物等。這類人口被稱為"分泌型"(secreter)。相反的,接近百分之二十五(25%)中H口並不擁有ABH血型物質(ABH substance)於其體液內者,則被稱為"非分泌型"(Non-secretor)。
  正如我們所知道,血液/血漬以外的體液物也經常地被發現於罪案現場(scene of crime),例如:性侵犯 案件及唾液斑漬等,對於這類體液血型物質的化驗會顯得非常之重要。
  參考文獻:
  1.WINTROBE,Maxwell M.,B.A.,M.D.,B.Sc.(Med),Clinical Hematology,1981.
  2.BRYANT,Nelille F.,A.R.T.,F.A.C.B.S.,An Introduction to Immunohematology, 2nd. ed.,1982.
  3.DACIE,John N.and LEWIS,S.M.,Patical Hematology,6th ed.,1984. 

  *澳門司法警察司司法鑑定化驗所所長司法警察學校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