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美國及香港貨幣發行的發展簡介及澳門法例之編列
* Ana Vilhena

在整體經濟中,銀行承擔著建立及分配貨幣的工作,是國家得以發展不可缺少的力量。
貨幣工具在經濟界中所擔當的角色有若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可運載貨物〔...〕到別的地方加工或消耗;貨幣工具可使各種貨品從擁有人手中不斷轉移,最終目的亦為方便它的加工及消耗。
在仍以貨物為貨幣的時代,儲存黃金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困難〔...〕,因此便產生了付款工具。對於純粹唯名論的經濟結構,貨幣的發展必然會出現一些合理的及相關的運作,包括銀行信貸、公共財政、對外貿易等,以解決貨幣不均衡的現象。
在信貸方面,國家權力必須監管及領導貨幣的建立,〔...〕委任不同的機構執法及監管〔...〕。
Pierre Berger1
序言
在確定本地區紙幣發行總則的條文公佈後幾個月(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我們認為為了對上述原則有全面性的理解,首先必須介紹美國(和在歐洲此範疇內有間接關係的其他方面)及制度不同但較為先進的香港,兩地紙幣發行制度的發展及與儲備基金的關係的簡史。
而關於澳門,在不影響其他工作日後發展的情況下,我們選擇了介紹現仍適用的法例之編列,主要集中在十九世紀末起關於這方面2的重要條文。
中央銀行3
幾乎世界上的每個國家都把紙幣發行權授予其中央銀行,這是因為信貸是由它控制,以及她們意識到集中紙幣發行權的好處,這兩點都取得各方面的認同。
美國於一九一三年建立中央銀行系統,並根據聯邦儲備銀行紙幣發行規章的條文,規定這些銀行必須擁有黃金儲備,其價值最少應相當於其紙幣發行量的百分之四十,以及百分之三十五之存款準備。起初,除了最底限額的黃金儲備外,發行的紙幣還應由商業或農業信用票據完全補足,並由聯邦儲備銀行通過貼現對其他成員銀行通融資金。
對於中央銀行的存款及紙幣,最低儲備政策已被普遍採用,並已取得法律認可,對於中央銀行來說,存款跟紙幣有相同的責任,因為存款可隨時轉變為紙幣的。
美國聯邦儲備法關於發行紙幣,以及關於存款和紙幣準備的基本條款於一九一七年修改。被後來大部份新設的中央銀行所採用,並納入其國家的規章中(其中主要有意大利、法國、德國及南非)。
不久之後,隨著一九三零/一九三三年世界經濟不景氣,及戰爭和戰後的景況,很多國家被迫中止廢除或減低最低儲備的要求。
於一九三三年,國際經濟會議勸與將儲備降至百分之二十五,美國在一九四五年採用了此建議,澳大利亞亦取消了儲備的要求。
三十二年後,美國取消了存款準備之要求,並於一九六八年亦取消了發行紙幣需要儲備的要求。
目前,大部份國家的中央銀行對發行紙幣及存款負債都沒有法律規定需保持最低限額的外匯儲備。雖然如此,但仍有為數不少的國家加入了儲備特別要求的原則,這原則不單只包括實際可運用的外匯,而且還包括其對於國際貨幣基金的自動和/或特別提款權。
因此,關於流通貨幣的合適保安措施已在歷史及心理上聯繫著儲備覆蓋率,而且這儲備率一直在下跌,並將不同類型範疇的資產納入儲備內。
事實上,法定儲備的最後一項功能是迫使發鈔銀行(一般是中央銀行)4保留這法定儲備,並透過這規定 ,限制了貨幣供應及信貸的擴展,藉此避免通貨膨脹、投機買賣和國際收支差額不平衡等現象。
於一八四一年香港開埠期間,當地流通著西班牙人在墨西哥發行的五十兩銀幣和銀圓(被稱為《西班牙銀圓》)。
翌年,香港政府公佈上述銀圓成為新殖民地貨幣。雖然於一八四五年〝英鎊〞被正式宣佈為整個大英帝國的貨幣,但銀圓仍然依舊是最流通的貨幣,同時由於銀行承諾以等值的銀贖回自己發行的紙幣,因此,這些紙幣跟銀圓一樣成為當時最流通的貨幣。
於一八六二年取消了〝英鎊〞的殖民地官方貨幣地位,而銀圓仍為合法流通貨幣。
十年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被批準發行一元紙幣。並且,作為預防措施,所有發鈔銀行(除匯豐外,還有渣打等其他銀行)必須預留一筆相當於其發行紙幣總金額三分之一的白銀作為法定最低儲備,以及有關金額不得超過其公司資本額。
從翌年初起,隨著來自新世界的白銀充斥市場,價格長期持續下跌,導致一些國家加入《金本位制》。
於一八九五年,香港政府在英國及印度發行貨幣,並透過〝香港鑄幣條例〞和〝英國貨幣條例〞成為香港的合法流通貨幣。
三十年代初期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分析貨幣的改革,並反對使用<<金本位制>>,因為中國當時是以銀為法定流通貨幣。於一九三五年,中國政府宣佈其紙幣不可兌換白銀,規定人民必須交回持有的白銀,因此政府發行的紙幣成為唯一的貨幣。
基於中國與香港關係的密切,香港政府於一九三五年九月六日根據〝貨幣條例〞決定脫離《銀本位制》。按照這條法例,這三間私營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有利銀行)發行的紙幣成為官方認可的合法流通貨幣,以及需向庫房繳交所持有的白銀以換取負債證明書。而政府會將這些白銀出售和用於保證履行證明書上的責任。此外,亦要求市民將持有的銀圓交予銀行換取發行的紙幣。
透過同一條例設立了外匯基金,它的設立是有雙重目的,一是用以聚積英鎊,使其總值足以覆蓋香港流通貨幣;二是用以保持港元跟英鎊匯價的穩定。
出售白銀所取得的價值,包括港元、黃金、白銀和外幣,會全數存入這外匯基金。
在庫房及匯兌委員會(分別是香港財政司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共同監管下,外匯基金透過銀行買入或賣出英鎊以平衡市場的供求。
在很久以前,政府和銀行之間已建立了共同存在的關係,而且後來更接納銀行發行貨幣,雖然如此,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末,銀行業本身仍未有落實的規章。

根據現今的經濟協約規定,貨幣發行應是中央銀行專有的特權。
目前,由香港政府發行的貨幣只佔流通貨幣的一小部份。而由兩間授權的私營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及渣打銀行6—發行的紙幣則 佔著鄰埠流通貨幣之大部份。
十分奇怪的是,在香港複雜的金融架構中並沒有設立中央銀行,為此,雖已有很多銀行家及學者投訴,但香港政府從沒有考慮過要設立它7。
按現代的貨幣理論,流通貨幣需百分之百儲備這方法已經是過時了;但直至今天仍未發生任何問題,這真是香港官方金融政策的《繁榮期》。事實上,當考慮到香港政策穩定方面,為保持公眾對金融系統的信任,百分之百的儲備是必需的。
此外,目前世界上大部份國家均使用浮動匯率制8,而在香港則使用 聯繫匯率制。
據內行人仕稱,要瞭解鄰埠的貨幣系統出現的反常現象,關鍵在於認識其歷史背景及地理政治情況。
直至一九三五年,由私營銀行發行的紙幣需以白銀或英鎊作儲備。在此以前,正實行銀本位制,具有一定重量及厚度的銀元為當時唯一的法定流通貨幣。
隨著一九三五年的改革,香港政府規定不可把紙幣兌換成白銀。並把三間私營銀行9發行紙幣的方式分為两种:第一種發行方式是發鈔銀行需將發行紙幣等值的英鎊交付皇家代表,皇家代表管理取得的利潤歸銀行所有,但印刷成本由銀行自行負責;第二種發行方式的紙幣是香港流通貨幣之主要部份,首先要以港元或英鎊換取等值的無償港元負債證明書才能發行紙幣。因此,自一九三五年改革開始,香港實行〝英鎊本位制〞後,固定的匯率使公眾對港幣保持信心起了很大的作用。
按照這系統,若要發行更大量的紙幣,香港必須擁有大量的英鎊,而這只在國際收支差額出現盈餘時才可實行。
隨著布列頓森林協議,國際商業迅速擴展,使香港活在一個匯率固定、經濟穩定的年代,使這系統在戰後二十年一直運作良好。
但從六十年代中期開始,英鎊貶值,使英鎊本位制在香港日漸衰落。港元並沒有跟隨英鎊貶值,反與另一種外幣掛,因此,香港的外匯儲備漸趨多元化,出現了黃金和其他非英鎊的外匯儲備。
這制度於一九七二年衰落,因為當時美國已成為香港的最大貿易伙伴,因此港元與美元掛是必需的。自此之後,發鈔銀行發行新紙幣時,需以美元代替英鎊來購買負債證明書。翌年,由於美元貶值,香港政府決定在發行新紙幣時,只需將等值的港元付予外匯基金便可,而不再使用美元了。

自一九七四年起,港元匯價變為浮動,即從那時起港元匯率由市場的供求決定。但外匯基金(類似其他中央銀行)在政府的命令下,會在市場上作出干預。
四年後,外匯基金已經積存有龐大的港元資金,在平衡市場港幣匯率的浮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一九七八至一九八二年間港元的對外幣值一直下跌。貨幣供應增長與經濟的實質增長不配合是導致通貨膨脹及對外幣值下跌的原因。
從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規定了在購買負債證明書發行紙幣10時需按照港元與美元之間的固定匯率,自此,發鈔銀行便開始使用美元換購負債證明書了。當然,政府透過外匯基金,只能保證在購買負債證明書發行紙幣時使用的官方聯繫匯率,即這匯率並不適用於其他非發鈔銀行,更不適用於普羅大眾。因此,這兩種貨幣目前是有兩個匯率:聯繫匯率(用於發行紙幣)和浮動匯率(據市場的供求而定)。香港政府的目標是努力令到兩項匯率接近,甚至相同。
附件
在澳門有關貨幣發行的重要法規:
- 一八九九年七月一日的省訓令(規定澳門省官方機關需以銀圓收支);
- 一九零五年二月十八日的皇室命令(命令把所有在印度國流通的國庫鈔票兌換,以及禁止在海外發行國庫鈔眷慼^;
-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29號(政府與大西洋銀行簽署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內容是關於在佛得角、幾內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莫桑比克、印度、澳門和帝汶擁有發行鈔票的特權及專有權);
- 一九三七年五月十五日第27614號法令(允許財政部長和殖民地部長透過批示批準在殖民地外匯基金開戌酗嶀f的殖民地發鈔銀行或在殖民地營業的發鈔銀行,把上述批示中指定外匯基金之部份兌換並保留銀行指帘w的貨幣。
- 一九四三年一月十六日第9984部長訓令(批準發行在澳門殖民地流通的一仙、五仙、十仙、二十仙和五中Q仙紙幣,總面額為七十五萬澳門元;
- 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840號立法性法規(禁止中國舊銀圓在澳門流通,以及規定不可以非大西洋銀戌瘚o行的貨幣在商品、貨品、貨物或其他東西上標價;
-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日第892號立法性法規(禁止對公眾、外匯兌換商及商號以〝大洋〞進行賒帳買賣或孕璈騿A禁止大洋紙幣入口,但具有商業交易證明則不在此限);
-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第32779號命令(修改第17154號法令第三十二及三十七條,批準政府根據中W述條文與大西洋銀行簽署合約);
-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第33517號命令(批準大西洋銀行把澳門殖民地的貨幣流通量增加至一千萬澳牧糷腹A並且其貨幣儲備必須遵守第17154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儲備比例);
- 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六日第1070號立法性法規(禁止在澳門殖民地入口、出口或運輸《金元券》(中國貨凳禲^,以及禁止在澳門地區以該貨幣進行賒帳買賣或交易);
- 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七日第1226號立法性法規(確定了澳門省專用金屬硬幣投入市場流通的日期,以及規帘w在一定範圍內新硬幣可用作付款和兌換);
- 一九五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5175號訓令(確定了澳門省發行專用金屬硬幣的數量和價值,這些硬幣應從悅w房運送至發鈔銀行再投入市場流通);
-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六日第5384號訓令(禁止外國金屬硬幣在澳門省流通);
-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日第39221號法令(批準政府透過海外部以附屬本法令的條款與大西洋銀行簽署新戌X同);
-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1389號法令(批準政府透過海外部與大西洋銀行簽署新合同,以修改法令甜甜腺悻悻乾硊□圻X同中的一些條款);
- 一九六三年三月九日第44891號法令(批準政府以海外部代表國家並根據附屬本法令的基本條款與大西洵v銀行簽署合同);
-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7299號訓令(採取緊急措施應付本省貨幣兌港元之貶值);
- 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17/72號(按照六月二十四日第212/72號法令規定葡國與大西洋銀行簽署之合同);
-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八日第830/73號訓令(確定了澳門省流通紙幣數量的最高限額為一億澳門元);
- 一九七五年二月八日第5/75號省命令(規定所有商品、貨品、貨物或其他東西,包括機票,必須以大西洵v銀行發行的貨幣標價);
- 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第19/77/M號法令(訂定規條,內容是關於本地信用機構、旅行社和其他產毽~部門將其持有之部份外匯售予作為中央外匯儲備機關的發鈔銀行);
- 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第61/77/M號訓令(規定所有在本地區被允許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必須在發順r銀行持有存款,金額為八月二十六日第411/70/M號法令第六節規定的,可運用最低款項之百分之吨迨Q);
-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第59/77號批示(規定公共機關之存款必須存於發鈔銀行,以及出售其擁有的對孕~付款工具或購入所需的外匯時亦必須在發鈔銀行進行);
-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建立澳門發行機構,授予發鈔特權中央外匯儲備機關的功能帘M本地區金屬硬幣發行代理人);
- 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日第63/82/M號法令(核準澳門發行機構通則);
-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25/87號共和國國會決議(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其附件第XI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發行貨幣的職能);
-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第67/88/M號法令(訂定使用本地貨幣的規條);
-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第39/89/M號法令(撤銷澳門發行機構及建立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8/92/M號訓令(規定所有在本地區被允許經營的信用機構,必須向蕞D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出售其對外付款工具之百分之四十);
-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確定澳門地區貨幣發行制度);
-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批準中國銀行發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和一千元紙幣)。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法律顧問
1.〝A moeda e os seus mecanismos〞(貨幣及其機制),Moraes出版社,1980年
2.本文用於準備協助草擬法規以確定澳門貨幣發行大綱。因此,這文章具有遠大的目標,內容主要是偏重於歷史描述而非主題探討。
3.根據M.H.de Kock的作品,於一九七四年出版,一九七六年由倫敦的Crosby Lockwood Staples 重印的英文版第四版,並由Dr.Jos Manuel Calafate翻譯的〝中央銀行〞(Banco de Portugal, 1982)。
4.在澳門最遲自一九二九年起大西洋銀行已成為發鈔銀行(參閱本文之附件)。
5.參考文獻:The Banking System of Hong Kong,作者T.K.Ghose,Singapure, Butterworths,1987,cap I,II,及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Finance and Banking in Hong Kong,作者Anton Cooray,Longman Asia Limited, 1993。
6.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中國銀行亦開始在香港發行紙幣(參閱 Bank Notes Issue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及一九九四年Legal Notice nº244,Gazette nº 17/1994)。
7.於一九九二年建立香港金融管理局(參閱 Exchange Fund Amendment Ordinance 1992)。鑒於目前香港中央銀行的功能已分別由先前所述的私營銀行(具有發鈔功能)及剛建立不久的機關(負責管理貨幣政策及監管銀行的功能)所擔負,因此,這些機構沒有一個稱得上是中央銀行,亦不能像美國聯邦儲備局或德國聯邦銀行般代表著中央銀行。
8.雖然在歐洲及國際上分別經過歐洲貨幣體系及國際貨幣基金的努力,但仍未能達到固定匯率的階段。
9.注意,當時仍是由三間銀行發行紙幣,而於一九七四年才廢止〝有利銀行〞發鈔的批準。
10.根據現行制度,自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發鈔銀行應以7.8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兌換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