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差行為
* Fernando Passos

序言
"偏差"這個詞可以泛指某類行為,其有別於常規的以及在文明社會裏被認同的舉止,又或者指某人的期望並不符合他所處的社會所制定的規範。
無論如何,這個詞本身是含有貶意的,然而,當一個普通人的行為超越了當時的社會規範,這樣便可被歸納為此範疇內。
偏差行為是由各個文化本身的社會規範所界定。在某一個社會上所採納及認同的社會規範未必為其它社會所認同。而目前就有某些較為普遍的偏差行為,例如:謀殺、搶劫、青少年犯罪、同性戀、賣淫及吸毒等。
一般而言,凡有此類行為(其舉止是短暫的、偶然的、但並不會反覆出現)的人,都被研究此門科的學者視為初級偏差行為。而當某人的行為方式是反覆出現、呈週期性及相同性,且違反那些規範其社群與及文化的舉止行為的原則,皆被列入次級偏差行為。
以下介紹在探索偏差行為方面,所採用的其中兩個較為典型的方法,生物學類型論及社會心理學類型論,及它們的演變過程。

生物學類型論
於十九世紀,首次有人嘗試以生物學的角度去闡釋偏差行為的現象,而Cesare Lombroso便是在此領域中被公認的先驅。
該位學者曾於一九一一年提出:"犯罪者的容貌,比一般市民的是較為差劣的",此理論當即受到其學生Goring反駁,此位學生發現,犯罪者的外貌與一般市民的,根本就沒有太大的差異。
又據Lombroso所述,那些顴骨面積過大、眼睛呈現某些特徵或缺陷、手臂、手指過長以及整副牙齒呈奇形怪狀的人,正是典型的犯罪分子。
於一九四九年,W.Sheldon曾對人類的基本體型作出了識別及分類,分為以下三類:肥胖型(外表肥胖、豐腴);碩壯型(肌肉結實及骨格強健)及高瘦型(身材瘦削及外貌柔弱)。他曾就這三類體格的人作研究,嘗試找出體型及性格,兩者跟行為舉止是否有直接關係。結果,所得的結論是:因為碩壯型的人容易衝動,且精力充沛、屬典型的犯罪分子。
但於一九五六年,Glneck為了求證該套理論,曾對某人所做的研究(研究的對象是一群青年人,其中包括五百名犯罪者,及五百名非犯罪者)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那些具有碩壯型特徵的人,跟犯罪者之間是沒有顯著的共通點。
於一九六六年,當時有一名人士在美國芝加哥城因謀殺了七名護士而被判罪,頓時引起了各人的興趣,指的是對那些有偏差行為的人,以及具有類似解剖心理學特徵的人,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共通點的問題。結果,他們發現該名犯人的染色體結構呈XYY型,在一對性染色體中多了一個染色體出來,有人曾把該染色體起名為謀殺染色體。然而,正常的染色體組型的最後一對染色體,即性染色體之中,只有兩個染色體(女性是XX,男性XY)。就此,有人曾作過無數的試驗,企圖證明由於生物的秩序上出現問題,而導致有多一個染色體的人,就是天生的犯罪者,最後,他們將那些跟該犯人情況相同的人扣留來作研究,但稍後卻證實沒有任何充分的證據,證明謀殺染色體的說法可以成立。
從這些研究結果看來,以生物因素來證明偏差行為的現象,此種方法是不可行的。故此,便要從社會及心理學的角度重新展開研究。

社會心理學類型論
於十九世紀末的最後二十五年間,已有人開始在首間於一八七八年在萊比錫(Leipzig)成立的實驗室作臨床心理學研究。
S.Freud曾試圖引用首套"思維洵※妢局蛂邪挭戴鴷膨`人行為所作的研究結果,認為"個人的行為並非由他本身的意識所主宰"。
於一九一三年,有人提出了J.Watson的行為論,可惜長期以來此學派的後繼學者都不把研究重點放在個人性格方面。一九五三年,Skinner開始對動物進行研究,其時所得到的首次研究結果便開始應用到研究個人性格的工作上。
近代研究個人行為的學者,就該範疇作出了不同的假設,產生各套不同的理論,他們認為,社會環境及認識的過程(如:動機、期望、價值觀及感覺)兩者的結合,就是決定個人行為的因素。
一般來說,對於個人的偏差行為的產生,每套理論都有自己不同的見解,比方:與社會不協調(其中該類人不能接納社會的規範,故此,對規範個人行為的規則置諸不理);學習,即個人透過模仿的方式或與別人相互的接觸,從而學習到社會上那些會受到懲處的行為;以及在文化與個人所處的社會架構之間,因為存在關係緊張的局面而導致衝擊的產生。
早於一九三九年E.Sutherland已根據上述的第二套理論,找來了一群非犯罪者及一群犯罪者,來完成各類研究。結果找出了導至非犯罪者變成犯罪者的四種決定性因素:接觸程度的頻密性、優先順序、時間長短及強度。
除此,偏差行為與缺乏社會規範及實現不到期望等情況亦有關連,而在此等情況下,可能會產生下列四種偏差行為:更新化、習慣化、自暴自棄及反叛。
正如Bandura 及Ross等較為近代的學者,他們曾致力探討電視及電影上的攻擊性行為對人們所造成的影響,得出的研究結論很明顯:在電視及電影的影響下,暴力程度會顯著提高的。
而有某些學者則將注意力集中在社會學習的範疇方面,他們作過這樣的假設,認為個人的行為是視乎環境的變化而改變的。於一九七三年Mis-chel在他自己的研究報告中總結得出 ,許多人在不同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行為都是不同的,比方:雖然,許多人的行為在大部份的情況下是誠實的,但偶爾亦會有例外的情況,因此而得出結論:大部分人的行為舉止都是受特定情況所支配,亦即是說,他們的行為並非一成不變的。
總結
人們對偏差行為的成因的解釋意見不一是由來已久的。究竟它是受生物因素抑或是受社會環境所影響,到目前仍然未有定論。
迄今還未能清楚界定偏差行為到底是否屬於一種疾病(精神錯亂或心理不平衡)。
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之前,人們還是相當迷信的,但直至七十年以後,即取得科學根據開始,人們似乎已普遍認同了Thomas Szase 在針對偏差行為而說的一番說話:"疾病只會對身體構成影響,故此,我們不可把偏差行為說成是精神病"。
另一個問題就是關乎那些有偏差行為的人士,有人一向都認定:"他們的行為舉止是性格懦弱、不可治癒、危險、暴力或反常的徵兆。顯然,在大部份的情況下,這些徵兆是不會被察覺得到的"。
看來,以生物學的角度去研究遺傳因素對此類人士的影響,這方面的工作仍然是不足夠的,並且我們要明白一點,就是只有在某些個案中,尤其在進行孿生子女的研究時,才發現出有具體的遺傳因素存在,但亦不足以證明偏差行為會像遺傳規律般延續到下一代。
據考證得知,具同類偏差行為的人似有聚集成一小群的傾向,目的是得到互助及滿足他們的需求。與此同時,屬同一群體的人會創造出一些為同僚所認同,但與常規社會背道而馳的活動方式、主要的價值觀及行為。在此群人之中,不難發現出他們尋求獲得認同及身份地位等情況,由此而驅使他們創造某些與外界社會隔絕,且在許多情況下對於一般市民來說是難於接受的規則。
最後,在結束此兩門論說的同時,還有討論三個關鍵的因素要補充:
a)依賴動物方面的研究,以人類作研究卻難於實行 - 大部份的研究都是以動物作實驗,而利用研究動物的行為所得的結果,歸納為人類的行為舉止。
b)對是否受遺傳因素影響表認同/反對 - 視乎時下的研究趨向而決定遺傳的因素是否會構成影響,但迄今為止,還未找到有力的研究結果否定此等因素的成立。
c)對個人的性格缺乏概括性的研究 - 許多的研究一向都只是針對個性的某些特性,而沒有將其基本性質同時歸納起來作整體而論。
參考文獻:
WEITEN, Wayne, 1989, Psychology, Themes and Variations,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California.
AGENTON, S.and others,1985,Explaining Delinquency and Drug Abuse, Sage Publications, California.
VILLEE, C. and others, 1989, Biology, Saunders College Publishing, 2nd ed., Florida.
*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