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小販業

吳子浩 李匡弋


  小販是一個歷史悠久,出售商品種類最多,擺賣形式自由的行業。其起源可追溯到古代農業社會,墟市買賣的出現。隨著時代的轉變,零售業活動,由戶外遷入戶內的小商店,再由小商店發展到大型的百貨公司和購物商場,但小販這種露天擺賣的方式,從古至今仍然保存下來。在不同的國家、社會、城市,其零售活動中,必定有小販這一環節,這足以證明小販在商品市場交易中,扮演著一定的角色。以下將會介紹本澳小販業的情況:

七十年代之前的小販業


  在二十世紀四十至六十年代,澳門的小販已有相當的規模,爲數約數百人,分有固定攤販、流動小販和擔挑小販。他們多以流動的形式,利用擔挑或手推車,載著貨品到處擺賣。當時的小販每年都要把謀生工具帶到市政廳檢查及釘上一個小木牌,此木牌寫有年份及小販的編號,這便是早期的小販牌照,有效期爲一年。而申請小販牌照的條件較寬鬆,想從事小販是相當容易,但是,若窮困到連牌費都付不出,而當上無牌小販,亦是有的。當時澳門居民的購買力薄弱,小販的收入並不理想,加上有黑社會分子敲榨和管理人員(查牌人)的驅趕,所以小販生活是十分困難的。

小販大登記


  澳門的小販數目在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曾持續激增。當時政府尚未有準確統計,市政廳正式發出的小販牌有1,360 個。在一九八二年據市政廳統計無牌小販有二千多檔;據市販互助會統計有五千多檔。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澳門日報》的資料,有牌小販和無牌小販有九千多檔,約有二萬人依靠經營小販爲生。
  小販數目大增的原因,與此時中國政府放寬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政策有關,加上大量的非法移民,本澳的人口大幅增長,但本地的經濟發展並未能夠吸納這麼大量新增的勞動力,還有內地移民初到貴境,也不熟悉本地的工作環境,都是他們找不到工作的原因。他們發覺當小販尚易謀生,於是便紛紛走到街頭擺賣,新增加的小販大多數是無牌小販。
  負責管理小販的政府部門忽視了無牌小販將會引起的問題。在人口密集地區,如紅街市、十月初五街、新橋區、北區、黑沙灣區、祐漢等地,無牌小販充塞著大街小巷,造成交通阻塞,衛生環境變壞,對居民生活構成滋擾。在一九八五年至八六年市政廳意識到問題嚴重,便聯合治安警察共同處理。爲瞭解小販業內情況,實行全澳小販大登記,藉此掌握小販的數目及分佈情況,爲訂立有效的管理計劃奠下基礎。但是,事前準備不足,缺乏方針作爲甄別小販的原則,加上外間謠傳登記後,不論任何人皆可獲發牌作小販。使一些不明白情況的新移民紛紛上街當小販,某些別有用心的人亦混入其中,企圖謀利。結果,大登記後,所得的小販數目比當局原先估計的多出很多。

小販認可區


  在一九八七年市政廳綜合各方面意見,構思出設立小販認可區,安置部份阻街的小販,但全澳小販數量遠遠超過小販認可區能容納的數目,唯有實行抽簽分配的方法,沒有被安置的小販只作被認可處理。把某些擺在街道中心的小販遷移去,使街道暢通;其餘不阻塞街道,而又沒有區位安置的小販,則作原地整頓,限制其擺賣範圍。經此次整頓之後本澳的小販問題總算初步獲得改善。小販認可區:


小販的角色


  有識之士說過:「趕絕小販,無疑是迫他們去打劫,偷竊。」事實上,小販業舒緩了部分失業的問題,爲失業者留有生存空間,有助社會治安的穩定。同時,小販爲廣大居民提供廉價的消費品和服務。小販的數目,亦能反映了部分勞動市場市的動向,數目增加表示其它行業的職位減少,失業的人數增多。若整個零售業的交易下降,連小販的收入亦減少,顯示消費意慾薄弱,經濟陷於低潮,甚至衰退。所以研究小販數目和他們的收入,對瞭解經濟情況的好壞有一定的參考價値。

小販的分類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公佈於政府憲報的市政條例,將在街道或公眾地方的販賣者,分爲三類:小販、手工藝者、收買舊貨者。經營方式分爲固定和流動兩種,前者指販賣者在被分配的空間或准許的地點營業;後者指販賣者因經營的需要,到處遷移選擇適合的位置擺賣,直接爭取更多的顧客。小販按其業務分爲生食品、熟食品及其他物品三類。又按擺賣的地點不同,小販可分爲街市攤販和街道小販兩種。
  街市攤販——是指由政府建造街市,按行業(瓜菜、豬牛肉、家禽類、魚類、雜貨等)分區租出檔位給街市攤販經營。
  街道小販——是指沿著街道兩旁或由政府指定規範化的認可區內擺賣,每年由政府分等級收取牌照費的持牌經營者或被認可的但還未取得牌照的無牌經營者。

小販的管理


  市政廳負責管理小販的部門,由原來監察部門「市政供應科」兼設管理,現改組爲「衛生監督部」負責,下設街市事務處(街市組)和小販事務處(流動小販組)。街市組專責管理澳門現有的七個室內市場攤販的衛生、批租、貨品監管等。流動小販組(後簡稱小販組)專責管理全澳門的小販認可區及街道小販的衛生、清潔、牌照發出及續期、擺賣地點的佔用、分配及監管。目前全澳有小販約二千個(包括:有牌照和被認可小販)。小販牌照費由五百至二千元不等。
  澳門七個室內街市:

┌──────┬──────┬───────┬──────┐
│1.下環街市│2.紅街市 │3.營地街市 │4.祐漢街市│
├──────┼──────┼───────┼──────┤
│5.水上街市│6.台山街市│7.雀仔園街市│      │
└──────┴──────┴───────┴──────┘

管理架構的問題


  1.由於小販數目大增,小販組需要加聘工作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入職不需經過考核,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加上晉升及薪酬調升不多,流失率較大。
  2.稽查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入職後缺乏培訓,工作期間未能認真的,上餐館、看報紙,也大有人在。
  3.規則上對違例小販的處理較寬,而執行人員卻過嚴,罰款過重,甚至不依章行事,個別人員對小販的態度欠友善。
  4.近年部份高層的葡籍官員,因臨近澳門回歸中國,不少提早退休,高層經常換人,使工作紊亂。
  5.管理部門之間、土生葡人之間、純葡人與土生葡人之間的鬥爭和越權,影響行政運作。

政策的利弊


  小販認可區設立,使原來混亂的小販區得到改善,有效管理小販的分佈、環境衛生和交通,對購物者和小販帶來益處。但亦有引起小販反感的政策:
  1.部份街市內的設施,是由管理當局設計和建造,卻沒有與使用者(小販)商量,結果使用者覺得不大合用,經過多番請求改善,才重新建造。既浪費公帑,亦浪費時間。
  2.設立熟食大樓,將部分街邊的熟食小販搬遷上樓。原來街邊的熟食小販正是方便了沿途上班和上學的人,可是營業地點改變了,熟食小販失去了原來的客人;加上檔口過於集中,形成惡性競爭,熟食小販大表不滿。
  3.衛生部門認爲熟食小販用的塑膠餐具缺少清洗不合衛生,規定檔主要使用用完即棄的餐具。結果是增加了經營成本和製造更多的餐具垃圾,破壞自然環境。
  4.營地街市的重建計劃遲遲都沒有落實,部份原營地街市的小販被暫時遷到大堂前地(大廟頂)擺賣,因營業地點不同,顧客流失,生意額一落千丈,處於半停業狀態,叫苦連天。
  (營地街市的攤販和小販於1995年中遷出,重建工程尚未完成)

新興的無牌小販


  近一、兩年在學校和工廠區附近的橫街,可以發現到一些擺地攤的小販。據瞭解他們不少是來至國內的小販,他們非法在澳門擺賣,阻塞行人通道,出售的食物未經衛生檢查,對消費者沒有保障,搶去本地小販的顧客,對澳門的經濟(沒有繳納牌費,全部利潤都帶回國內)造成負面影響。有人懷疑國內的小販,能夠在進出澳門,是否澳門的邊防人員的疏忽。小販組的稽查人員亦應爲保衛本地小販的正當利益,盡力消除非法擺賣。

澳門市販互助會


  五十年代,澳門的小販業已是相當興旺,但當時小販的生活是極爲艱苦的,而且處於社會的底層,被人稱爲「擔街仔」認爲他們是卑賤的一群。他們要奔波勞碌整天才僅可餬口。那時候還有黑社會分子的敲榨,加上個別管理人員經常的驅趕欺壓,使小販的生活苦不堪言。由於當時的小販業內未有一個組織,把小販行友團結起來,對抗這些不合理的現象,使小販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一九五六年,一群熱心的小販開始謀求建立自己的組織,這構想亦在小販行內廣泛傳播,又獲得婦聯支持,借出美麗街一幢房子作爲臨時會址。經過多個月時間的籌備,在小販們的熱切的期望下,「澳門市販互助會」於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五日正式成立,其宗旨是要團結小販行友,愛祖國,愛澳門,維護行友正當權益,辦好文教、康樂、福利事業。經費由會員按期繳交,會員每月繳交會費四元和福利費四元。會址設在果欄街三十號(現今新址在大三巴街廿六號嘉昌閣一樓A座)。初期有會員三百多人,至該年底增至七百多人,今天會員人數更達三千多人。市販互助會的成立,使小販業過去一盤散沙的現象得到改善,它將會員行友凝聚起來,維護小販的合理權益,抵抗惡勢力的欺凌,對政府不合理的措施,及一些稽查欺壓行爲提出抗議和遣責,並喚起社會各階層的關注和爭取支持。
  「澳門市販互助會」成立至今已經歷了四十個寒暑,期間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在此將其中重大事件簡述如下:
  1.一九六六年四月至十月期間,市販互助會接獲很多小販被滋擾事件的投訴,互助會隨即向政府進行交涉,並得社會人士的聲援和關注。此後,滋擾事件的情況有了改善。
  2.六十年代,澳門經濟不景,連累小販的營業額也下降,部份小販生活困難,互助會開始向貧困行友發放援助金、醫藥援助、會員子弟助學金及獎金等福利事業,協助會員行友渡過難關。
  3.七十年代,小販行友的生活有了改善,對文娛康樂活動的需求增加,互助會便舉辦乒乓球賽,成立歌唱班、象棋隊,組團到外地旅遊參觀,不但娛樂大眾又能增廣見聞,豐富會員的生活。
  4.八十年代初,澳門小販的數目激增,對澳門市區的環境衛生、交通均構成影響。市販互助會向市政廳提供了不少改善那些社會問題的建議,並獲得政府接納,互助會亦全力協助市政廳推行有關的計劃。而政府設立小販認可區,和解除二十多年沒發新的小販牌照的政策,在互助會向市政廳努力爭取下,終於得到實現,這些措施都是有助於解決無牌小販的問題。
  5.近年,「澳門市販互助會」加強了與港九小販社團及廣州、江門、新會、深圳、珠海等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往來,還組團往新加坡、泰國等地參觀、交流,與各地同業相聚等活動。
  「澳門市販互助會」在小販業內團結會員行友,爲小販業爭取權益,排解政府管理階層與小販之間的糾紛,協調各方的利益等,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市政條例


  澳門市政廳
  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
  第一條(目的)
  本市政條例的目的,係爲管制在澳門市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從事其業務的小販、手工藝者或收賣舊貨者。
  第二條(行業定義)
  一.爲發生本條例的效力,茲訂定如下:
  A.小販——指經獲准許、無論是否即時消耗的物品、手工藝品或其他貨物者。
  B.手工藝者——指從事任何經獲准許之工藝或手工業者。
  C.收賣舊貨者——指從事舊物品交易者。
  二.業務得分爲固定或流動形式,前者在被分配的空間或被准許的地點經營,後者則只因其交易時作暫時停留。
  三.小販的業務得因其目的分成以下各類:生食品、熟食品及其他物品。
  四.業務應由下條所指之持牌人直接或親自經營,否則牌照將被取消,但如有暫時性阻礙、尤其因病或不在本地區時,該業得由持牌人直系親屬經營,但不得維持超逾十五天。
  第三條(牌照)
  一.爲經營有關業務,必須領有由市政廳發給的牌照,有效期爲一年,並得續期。
  二.每一位小販、手工藝者或收賣舊貨者只可獲發給一個牌照。
  三.爲不妨礙已發給的牌照,此後與持牌人在一共同經濟下生活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將不獲發給牌照。
  四.以澳門爲居住的人仕,方得具有領取牌照之資格。
  五.在牌照上除持牌人近照及其他指示外,還有:
  A.持牌人身分證明文件的類別、號碼及發出日期。
  B.持牌人之認別資料及住址。
  C.按照第二條二及三款所規定經准許的業務之性質及類別。
  D.經營業務的地點或區域的準確指示。
  六.爲發生第二條四款次部份之效力,申請牌照之人仕應將每位家庭成員身份証明文件影印本及近照一倂遞交。
  七.無牌經營業務者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二千元,所有物品、物件或經工具將被暫時扣押,倘不在被扣押日起計兩天或續後首個辦工日內繳交罰款時,其將被市政廳沒收。
  八.牌照應在限期告滿前六十天內申請續期。
  九.續期時仍須遵守本條第三款之規定。
  十.牌照遺失或被偷去時,應立刻通知市政廳,並申請補發,屆時將補發給臨時憑據。
  第四條(牌照之展示)
  一.固定形式的小販、手工藝者及賣舊貨者應將牌照展示於當眼處,而流動者則應隨身攜帶之。
  二.違反上款規定者,將被罰澳門幣一百元。
  第五條(牌照不可轉讓)
  牌照不得轉讓,除非有關持牌人去世或終身殘廢,經適當證明後,市政廳得准許有關牌照轉給其配偶或子女,但仍須按照二條四款之規定經營該業務,否則牌照將被吊銷。
  第六條(業務之變更)
  一.業務之變更,須經市政廳預先許可方得進行。
  二.違反上款規條者,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五百元,但不妨礙獲得或不獲發給許可。
  第七條(攤位之對調或改變)
  一.對調獲分發經營業務攤位,須經市政廳預先許可方得進行。
  二.業務經營轉至與被許可地點不同的地方,須獲得上款所指之許可方得進行。
  三.違反上款之規定者,每一違例者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五百元,但不妨礙對調及改變的得到或不獲許可。
  第八條(劃定空間之佔用)
  一.佔用經分配的劃定空間以外的地方,將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一千元。
  二.擅自改動劃定的界限、尤其是劃在地面者,將被吊銷牌照。
  三.改動或破壞固定售貨區的設施,將可被罰款澳門幣二百元,但不妨礙由違犯者向市政廳賠償遭受破壞的損失。
  四.倘超逾連續十五天不在被分配的地點從事業務,應向市政廳作出書面解釋。
  五.倘超逾連續十五天不在被分配的地點從事業務,且無通知市政廳,將被視爲放棄該地點論,有關牌照得被取消。
  六.在被分配的地點之每日經營時間,將由市政廳訂定。
  第九條(流動業務)
  流動小販不得固定在某一地點從事業務,否則將被罰款澳門幣二百元。
  第十條(在被分配的地點用作從事業務之櫃檯)
  一.固定形式的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應在被分配的經營業務範圍內使用小輪圈有膠環之櫃檯經營,尺寸不得超逾被分配的範圍面積,並須具有良好外觀及保養。
  二.上款所指之櫃檯應在每日營業時間後移離該地點。
  三.違反本條之規定,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二百元。
  第十一條(在被准許地點的流動及固定小販之手推車)
  一.在被准許地點從事業務之小販、手工藝者和收賣舊貨者以及流動小販,應使用有輪環的手推車,其闊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長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上蓋亦不得超逾上述尺寸。
  二.上款所指之手推車應保持良好外觀,推動自如。
  三.倘因業務類型有所要求時,經由有關當事人申請,市政廳得允許其使用與一款所指不同的用具,此許可應在有關執照內載明。
  四.違反本條規定者,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二百元。
  第十二條(食品之售賣)
  一.當被准許出售食品時,應以良好衛生條件進行。
  二.倘所出售的物品表面發覺不合符所要求的衛生條件的,有關物品將被沒收,以便由市政廳有關部門進行檢驗。
  三.倘衛生條件確實惡劣時,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三千元,但不妨礙該等物品歸由市政廳所有。
  四.欠缺衛生條件者,將可被罰款最高至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條(衛生證)
  倘當時人不能出示由有關衛生當局發出的衛生證,將不獲發給任何售賣食物的流動或固定小販牌照、或將牌照續期。
  第十四條(經營地點之清潔)
  一.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應經常保持其從事業務之空間或地點清潔,否則將被罰款澳門幣二百元。
  二.上款所指之違反,其過失必須由有關小販、手工藝者或收賣舊貨者負責。
  第十五條(阻塞的禁止)
  一.即使貨物或物件成爲經營業務上的用具或生財工具的一部份,亦禁止將之放置在手推車以外、被分配或被准許的空間之外的地方。
  二.違反上款規定者,將可被罰款澳門幣一百元。
  第十六條(重犯)
  一.與上次違例日期起計一年內倘有同一性質的違例時,將被視爲重犯。
  二.重犯的罰款爲上次罰款的雙倍,但不得超逾次數額,亦不得超過市政條例定出的阻嚇罰款的法定限額。
  三.所作出的違犯一經被判罰款之最高額時,牌照將可被取消。
  第十七條(牌照的吊銷)
  當牌照被吊銷後,持牌人將不能領取另一牌照,即使經營與上次不同的業務亦然。
  第十八條(罰款之施行)
  一.罰款將由市政部門施行,而市政部門得將此職權授予市政廳廳長。
  二.對於所收的罰款,若款額在五百元或以下者,有關違例的起訴人可從款額中收取百份之二十,倘罰款款額超逾上述數額時,得收取百份之十五,其餘款項將成爲市政廳能的收入。
  第十九條(撤消)
  本市政條例撤消以往頒行的所有關於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之條例。
  第二十條(生效)
  一.本市政條例將以葡文及中文在政府公報登後、同時在適當地方張貼五天後生效。
  二.第十及第十一條將不受上款之規定限制,而係在刊登及張貼或領取牌照之日起計三十天後生效。

後記


  本文是根據《小販業近二十年的變遷及澳門小販互助會》(曾刊登於澳門培正中學史地學會1995年12月出版的《紅藍史地》第四期內)一文加以擴充和整理,爲對原作者的尊重,在此特別聲明,《小》的原作者是:陳永豪、李志揚、張海量、鄭浩介、李匡弋。
  鳴謝:「澳門小販互助會」提供部份資料。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生果小販刀法如神。



  魚攤。



  菜檔。



  營地街小販認可區。



  十月初五街小販區。



  下環街小販認可區。



  飛能便度街小販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