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法律
第一節 教育法律
敎育法是與敎育有關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它規定和確立敎育制度,包括澳門敎育制度綱要法、高等敎育法、私立敎育法以及成人(職業)敎育法等。
一 《敎育制度綱要法》
《敎育制度綱要法》①又稱爲“教育基本法”或“教育法”,它規定的是澳門敎育的基本制度和原則,作爲在澳門從事或開展敎育工作和敎育活動的行爲準則,是澳門敎育的基本法律。
1.教育的基本原則
敎育法作爲澳門從事敎育的基本法律,它首先確立了澳門敎育制度的基本原則,作爲在澳門從事和促進敎育發展的指導性原則。
(1)教育多元化原則
敎育不是一家一戶的私事,敎育是促進社會進步,提高居民質素,推進民主進程的一項長期戰略,興辦敎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爲此,澳門敎育法倡導澳門的公共和私人機構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大力興辦敎育。法律鼓勵實行多元化的敎育體制,敎育機構的設置應具有足夠彈性和多樣性,以此推動澳門敎育事業的發展。
(2)教育平等性原則
敎育旣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敎育就是澳門所有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澳門居民,不分種族、宗敎、政治或思想信仰,均平等地享有接受敎育的權利。爲此,政府應當努力創造條件,採取適當的措施,使澳門居民實際地享有平等地接受敎育的權利。
(3)教學自由原則
澳門居民在實施敎育和接受敎育兩方面都享有自由權利。澳門政府及敎育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哲學、美學、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敎的原則,作爲制訂敎育內容的依據。澳門所有私立敎育機構,都有設立和生存的權利。私立敎育機構在遵守敎育法規定的前提下,有權自由制定敎學計劃。
(4)教育大衆化原則
澳門敎育的目標是提高全體居民的社會品格和文化質素。因此,澳門敎育以面向全社會,容納不同的社群爲原則。政府及社會應當爲市民提供不同層次和需求的敎育,包括基礎敎育、成人敎育、特殊敎育,使普羅大衆都有接受敎育的機會。
2.澳門教育的目標
敎育法規定的在澳門推行和發展敎育的目標是:通過敎育,促進澳門居民公民意識的提高,促進民主與多元化的進程,培養市民對社會事務的關心和對他人意見的尊重,促進個人性格和諧及全面發展,促進社會的共同參與,爲市民參加社會工作提供專門的培訓,爲文盲創造第二次就學機會,爲確保社會發展需要提供職業培訓,確保爲所有市民提供就讀機會。
3.澳門教育的分類
按照敎育法,澳門政府及社會應向市民提供下列不同層次,不同種類的敎育,包括幼兒敎育、小學敎育、中學敎育、高等敎育、特殊敎育、成人敎育、技術及職業敎育。除高等敎育法專門介紹外,現將各類敎育的對象和目標槪述如下:
(1)幼兒教育:即協助家庭敎育子女,促進兒童體能與智力的發展。學校將在口語表達、倫理觀念、興趣愛好、創造力、個人衛生習慣等方面對兒童予以培養敎育。
(2)基礎教育:包括小學學前敎育、小學及初中敎育。政府對基礎敎育將逐漸實行免費,包括免繳學費及有關費用。其範圍包括政府官校和受資助的私校。對於非受資助的私立學校,政府爲學生提供學費津貼。
基礎敎育的目標是使兒童和少年掌握讀寫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及衛生習慣,促進兒童和少年在智力、身心、知識等方面的進步和發展。
(3)高中教育:即提高學生的體能和智能,增進學生在人文、藝術、科技等方面的文化知識,增加對科學的求知慾和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爲繼續接受高等敎育或參加社會工作創造條件,加強道德及公民敎育方面的修養。
(4)特殊教育:即根據敎育機會均等的原則爲有特殊需要人士,包括在精神、感官、肌肉、神經、溝通能力等方面有缺陷或有多種缺陷的殘障人士、弱智人士設立的專門敎育。其目的在於通過特殊的敎育方式或手段,爲受敎育者提供有助於其融入社會的知識和技能。
(5)成人教育:這是爲年齡超過接受各種不同程度正規敎育的人士提供的敎育。其目標是掃除文盲和半文盲,爲沒有接受或未完成正規敎育的人士提供敎育機會。
(6)技術及職業教育:可分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術敎育。開展此種敎育的目的,一方面爲準備就業的受過正規敎育的人士提供培訓機會,另一方面則是爲澳門培訓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職業培訓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包括職前培訓、專業培訓、在職進修和職業轉換。凡是完成小學敎育的澳門居民,在參加工作前依法可參加職業培訓課程。
職業技術敎育的目的是培養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初中敎育的澳門居民,可參加職業技術敎育,其課程等同中學程度,畢業生可進入高等敎育,特別是高等專業敎育。
澳門的公立或私立敎育機構,均有權興辦以上各類敎育。此外,法律規定各類學校還應爲有需要的學生提供補習敎育。
4.教師制度
敎師和其他敎育工作者,是爲社會公共利益工作的人士,政府通過制定敎師章程、職程及薪酬制度的法令,使其享有與其專業資格和社會責任相應的權利。
敎師和其他敎育工作者,應具備適當的學歷。幼兒園及小學敎師需最低具有高中學歷,中學敎師最低具有高中畢業學歷。敎師有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應當爲此創造必要的條件。敎師培訓包括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和延續培訓。擔任幼兒園和小學敎師前,應在敎師培訓學校進行職前培訓。擔任中學敎師,應在高等敎育機構進行職前培訓。
在職培訓是爲沒有專業資格的在職敎師提供專業培訓及證書課程。延續培訓是爲擁有專業資格的敎師提供的補充、更新和深化知識的培訓。
5.教育機構
澳門的非高等敎育機構分爲官立和私立學校兩種。凡是由澳門政府擁有並管轄的學校爲官立學校,凡是由私人機構和社會人士擁有並依法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的學校爲私立學校。載止1992年底,澳門有173所中、小學,其中官立學校17所,私立學校156所。②
無論是官立還是私立學校,均享有敎學自主權。尤其是體現在敎學的組織、運作及課程設置方面,但需遵守敎育法的規定。私立敎育機構有權決定所採用的敎學語言,但需有強制性的第二語言包括在敎學計劃內。官立學校只能採用葡語和中文作爲敎學語言,以葡語作爲敎學語言的官立學校中,其第二語言應採用中文。以中文作爲敎學語言的官立學校,其第二語言應採用葡文。
政府應當依照敎育法的規定,合理規劃學校的設置。在規劃城市發展時,需爲建設學校預留土地,政府應當爲私立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方便。
6.教育資助政策
澳門政府依法對敎育實行資助的政策。政府在編制預算時,敎育應作爲主要優先項目之一。政府對敎育機構的撥款和資助,應貫徹平等、公正的原則,並考慮學校招收學生人數的情况。
政府對不營利私立學校實行財政資助政策。資助包括經常性資助和非經常性資助,其方式是:(1)對官立學校進行撥款;(2)對不營利私立學校給予津貼;(3)爲學生發放學費津貼。
在官立和受資助的私立學校,學生接受小學和初中敎育免繳學費,接受非免費敎育範圍內的敎育,才需繳付學費(如學校開辦的夜間課程)。在不受資助的非營利學校就讀的學生,需繳付學費。上述三類學校的學費標準或學費最高限額,由總督訂定。營利的私立學校可自定學費標準,但需將學費金額知會政府敎育司。③
二 高等敎育法
澳門高等敎育法,是規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敎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和私立敎育機構,如何組織與運作的法律。④其法律淵源包括澳門高等敎育法及有關大專院校的章程。
澳門高等敎育包括大學敎育和高等專科敎育。大學敎育在大學進行,以澳門大學爲代表。高等專科敎育在理工學院和專科學校進行,以澳門理工學院爲其代表。公立的大學或學院是公共法人(即政府依法設立並具有公法人地位的機構),但享有學術、敎學、行政和財政的自主權。
1.高等教育的宗旨
法律規定,發展高等敎育的目的,是要培養在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中的專門人才,使之能從事專業工作,參與澳門的建設和發展;同時,通過向市民提供延續敎育,促進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促進科技交流及信息的傳播。
2.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與運作
所有高等敎育機構,均需依法制定其章程,由總督以訓令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章程應包括大學或學院在學術、敎學、財政、行政等方面內部組織的基本規範;內部機構的制度及章程的修改程序;學校的人事制度及敎學制度等。
高等敎育機構可依照各自的章程設立各自的內部機構,包括設立校長或院長;設立負責行政管理工作的校董機構及學術領導機構。
按照《澳門大學章程》,澳門大學設有由總督出任的校監。大學的管理機關由校長、管理委員會和敎務委員會組成。大學還設有一個校董會,作爲大學與社會建立聯繫和制定大學發展計劃的機構。大學在學術方面由學院、高等學校或研究院組成。在行政方面,設立有總務部、會計出納部、學術部、圖書館、電腦部和公關部。
按照法律規定,凡是有權頒授學士學位的高等敎育機構,其內部的學術、敎學機構中,至少需擁有5名具有博士學位的敎學人員,其中三名爲全職敎學人員。在無權頒授學士學位的高等敎育機構中,其內部的學術、敎學機構至少有5名具有碩士學位的敎學人員,其中三名需爲全職敎學人員。⑤
高等敎育機構在運作時必須設立學生學習成績登記冊,並依法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1)上報每年1月31日前學校聘用的敎學人員名單及已報名註冊的學生人數;(2)在每年5月15日前上報下一敎學年度的敎學計劃;(3)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上一敎學年度的工作報告,報告需包括:在每一課程和每個年級註冊的學生人數,每項課程收取的報名費和學費,每項課程畢業生名單,列表說明所進行的各項考試,考試及格、不及格和退學的學生人數。
3.高等教育機構的權限
高等敎育機構有權自行制訂、實施學術研究計劃,開展學術活動;有權自行編制敎學計劃及各科的敎學大綱,自行確定敎學方法;有權行使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高等敎育機構有權依法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還可頒授學制在一年以上的文憑及短期課程證書。此外,高等院校還可依法接受認可同等學歷的申請,經考核合格後,向申請人頒發同等學歷證書。
大學可以依據各自章程的規定,向澳門及外地的杰出人士頒授名譽博士學位。⑥
按規定,公立高等敎育機構的主要收入爲政府財政撥款,自有財產或享有收益財產的收入,學費收入,資助、津貼和捐贈等。
4.教師制度
(1)教師的資格
在高等院校從事敎學工作並取得敎師資格者,需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具有相當於這兩級學位的學歷。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備從敎條件或具有敎學經驗者,以及被有關學校的學術、敎學機構確認爲有同等資格的人士(如敎授、講師),也可以從事敎學工作。除了此類人士外,參與某一課程敎學工作的敎師,其學位不得低於該課程所頒授的學位。⑦
按規定,在高等院校中任敎者,可由雖不具有法定學位,但具有同等資格人士擔任。取得同等資格,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由總督任命並由資深專家組成的審議小組評定,所作決定需經總督確認後方爲有效。
(2)師資結構
在高等院校中,每開設一門課程,需至少有5名具備法定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敎師,其中三名爲全職敎師。僅在例外情况下,如藝術課程等,經總督批准可降低敎師的學歷要求。中國高等院校中具有敎授、副敎授職稱的敎師,盡管沒有取得相應的學歷,也可應聘在澳門大學中任敎。⑧
5.學生制度
在澳門高等院校學習的學生,可分爲普通學生(本科生和研究生)、進修生、函授生和在職學生。
按規定,進入大學學習,必須中學畢業,且受過12年的小學和中學敎育。大學也可開設預科,招收學制爲11年的中學畢業生。澳門以外國家和地區的學生,其學歷或文憑經總督批准認可後,可在澳門的高等院校就讀。
各高等院校有權對學生入學的條件作專門規定。
學生入讀高等院校,必須履行報名註冊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任何學生在同一學年不得在澳門兩所以上的高等院校報名或註冊。
學生在高等院校學習期間可以轉校,這主要取決於希望轉入的高等院校是否批准。
學生如不能在法定學年內完成規定的課程,將失去學籍,學生一旦失去學籍,三年內澳門的任何其他公立高等院校均不得重新錄取該生入學。
各高等院校對於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可依法發給助學金或減免學費。領取助學金或減免學費的標準和條件,由總督決定。⑨
6.財政來源
澳門公立高等院校所需撥款,主要由政府在預算中撥出。各公立高等院校需提前編制好下一年度及若干年後的財政預算,供政府撥款參考。對於撥款使用情况,各高等院校還需編制年度財務報告,交政府有關部門審查。
澳門政府對私立高等敎育機構,可給予財政援助,其方式爲,給予學生或家庭資助或貸款,對於學校的投資項目和日常運作,政府給予資助或貸款。
7.私立高等院校
(1)私立高等院校的設立
凡是依法在澳門成立的社團、基金會或公共法人,均可依法開辦高等院校,從事高等敎育。凡是在澳門註冊的股份制性質的商業機構,可依法開辦與所營工商業有關的高等院校。
(2)私立高等院校的運作
私立高等院校必須依法制定學校的章程,明確規定學校的辦學宗旨、管理機構、學校擬推行的學術、文化及敎學計劃,學校與其所有人之間的關係。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私立高等院校及所有人在學術、敎學、行政及財政方面享有自主權,學校的所有人通過其行政或領導機構,有權爲學校的運作提供必要條件,爲學校制定組織及運作章程;承擔學校經濟及財政管理的最終責任;任免學校各部門負責人員,任命派駐學校的代表,聘請敎學及管理人員。所有人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妨礙學校的學術及敎學自主權。
(3)私立高等院校的關閉
a)自動關閉,當私立高等院校所有人消亡或解體,而又無法將所屬學校進行合法轉讓時,該校就應自動關閉,但不得損害學生的正當利益。
私立學校自動關閉,仍應由總督以正式批示決定。
b)自願關閉,私立高等院校的所有人,有權關閉所屬院校或停止所開課程,但需向總督提出。關閉高等院校從停止招收每一課程的一年級新生開始,但只有待最長期限的課程完成後兩年,方能最終關閉學校。
c)強制關閉,如果某高等院校無法維持學校運作及敎學工作,或違法辦學的,總督有權批示強制關閉該學校。該校的所有人將依法受到民事及刑事處罰。
對於違法的私立敎育機構,總督有權決定給予罰款、警告、撤銷對某課程的承認,強制關閉等處分。
三 私立敎育法
私立敎育是與官立敎育相對的民辦敎育。私立敎育法是規範在澳門從事非高等敎育的私立敎育機構的法律。“私立敎育機構”,是指在澳門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興辦的從事和開展非高等敎育或敎學活動的學校,或稱“私校”(escola particular)。
1.私校的設立
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宗敎組織,均可依法申請設立私立學校。有關申請應向澳門政府教育暨青年司司長提出,申請書需列明下列資料:申請人的身份資料,如屬法人,需出具批准其設立的證明文件,如屬宗敎組織,需提供其已依法登記設立的文件;擬辦私校的名稱、學校管理機關成員的學歷及專業資格;學校的敎學語言、敎學大綱及擬開設的課程;學校敎師的人數、學歷、專業資格等;擬招收的學生人數及所設班級;學校的建築規劃資料及具備衛生、安全條件的證明⑩。
澳門敎育曁靑年司在接到有關申請後,需在60日內予以審查,並可要求申請人對申請作出解釋。敎育司在審查結束後30日內決定批准發給執照。執照內需註明學校名稱、敎學模式、可開設課程、是否納入敎育體系、學校開辦的日期等。任何私立學校在未取得執照前不得開始運作。
敎育司對不予批准的申請,需依法說明理由。
2.私校的運作
私立學校取得開辦執照後的60日內,需擬定學校的章程,具體規定學校的性質、辦學宗旨、組織結構及運作條件。學校的章程需經敎育曁靑年司司長批准並公佈。
私立學校應任命校長,校長應具有高等學校學歷。校長負責學校的敎育行政工作,有權擬定學校的敎育規劃並確保完成其目標;有權領導學校的工作,對外代表學校,主持學校敎學及行政管理人員會議;聘用學校的敎學管理人員;協調及監管校內員工的工作,監督敎學計劃的完成。
私立學校應設立敎學與行政管理部門。敎學管理部門協助校長處理校內的敎學工作,協調校內的敎學活動,推行學習計劃和敎學大綱,爲敎師提供敎學幫助,監管學生的敎育及紀律,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學校的敎學質量。
學校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學校的行政工作,負責主持學生註冊、報名工作,發出學校的文憑證書,負責設立敎師與學生的個人檔案,保存對學生的考核材料。
私立學校一經批准設立,不得中止運作,但有適當理由除外。私立學校申請中止運作,需由敎育司批准並由其定出中止的期限。
私立學校申請關閉,需於每年第二季度前向敎育司提出申請,但如關閉學校可能導致學生無法完成學業,或學校的敎學安排尙未完成者,敎育司將不批准其關閉,如學校當局執意關閉,敎育司可接管學校的管理,以保證學校的運作,並對學校的財產享有優先權。(11)
如私立學校拒不遵守其設立及運作的規定,經聽取該學校的意見後,敎育司有權強行關閉該學校。(12)
3.教學制度
私立學校的敎師,由校長聘任和解職。敎師的任職資格等,受《敎師職程》的管制。私校的其他人員,受《勞工法》及各私校所訂章程的約束。(13)
在校註冊的學生,必須符合法定入學年齡的要求。學校必須爲學生設立考勤,爲每一學生設立個人檔案。學生如遇轉學,學校應發給其所受敎育的證明文件。
私校學生可以享受社會福利和政府提供的學費津貼等資助,有權享受衛生護理、學習及職業指導服務。
4.法律責任
私立學校在運作時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澳門政府敎育曁靑年司有權對私校的守法情况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於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私校,敎育司有權分別視情况給予以下處分:(1)警告;(2)1500至15000澳門元的罰款;(3)中止財政援助;(4)強制關閉學校。受處罰的私立學校對所受處罰有權上訴。(14)
第二節 文化事業法律
一 新聞出版法
澳門的新聞出版法(Lei de Imprensa)(15),是規範澳門的新聞出版事業,管理從事新聞、出版活動企業的法律。新聞出版法確立了新聞與出版自由的原則,規定了與出版有關的各項制度及對違法者的處罰辦法。它是澳門居民依法享有新聞出版自由,行使相應權利的行爲準則。
1.新聞與出版自由
(1)新聞自由
按照澳門法律,澳門的新聞工作者有權以語言、文字、图像或通過傳播媒介自由表達及傳播思想,享有新聞自由權,或享有包括報道權、採訪權和接收資訊權在內的“資訊權(direito à informação)”,具體體現在(16):
(a)澳門的新聞工作者(jornalistas)有權接收、採訪各方面的資訊信息,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企業、公私合資企業等機構發佈的信息,有權公開報道採訪到的材料。但經法律認定或有關機構宣佈爲機密的事項,尙處在保密狀况下的司法審判以及與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有關的事項,禁止採訪報道。(17)
(b)澳門的新聞工作者在執行職務時享有獨立性,有權對採訪接收到的資訊來源(fontes de informação)保密。澳門的報社、出版社、新聞通訊社等企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權拒絕透露其所有報道的消息來源。新聞工作者及有關人員,不得因享有和行使此項權利受到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處分。只有法院爲受理刑事案件的需要,才有權下令有關的新聞工作者暫時中止享有職業保密的權利。(18)
(c)在澳門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權依法設立報社、出版社、新聞通訊社等企業。這些企業有權依法印制、出版、發行任何刊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礙或干擾與新聞有關的企業享有或行使新聞自由權。
澳門以外地區的新聞機構,如需在澳門從事新聞活動,需在澳門經批准设立通訊員、分社和常設代表處後方可開展活動。(19)
(2)出版自由
澳門新聞出版法上的出版自由,是指包括報紙、刊物和書籍的出版在內的整個新聞出版界享有出版和發行的權利。(20)報社、出版社等應訂明其出版方針和宗旨,有權通過出版物自由表達其思想,不受非法限制。報社等有權自定其刊物的公開發行價、廣告價格和商業利潤,享有競爭的自由。
2.出版登記制度
按照新聞出版法規定,出版報紙等定期刊物,事先必須由主辦人提出申請並在澳門政府新聞司進行出版登記(registo de imprensa)。申請書應列明擬辦刊物的名稱;刊期;辦事處地址;主辦機構及所有者姓名;出版機構的主管人員名單;如主辦機構爲法人或公司時,需提交該法人或公司成立的證明文件。(21)
澳門以外地區的新聞機構在澳門設立通訊員或代表處,也需提出申請並予登記。申請人需列明其姓名、地址、國籍及從事的職業;申請人任職的新聞機構的名稱並提供由其出具的證明文件。此項登記需於每年的1月31日前辦理續期,並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否則會被吊銷登記。(22)
對於不予登記和吊銷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有權向澳門總督提出上訴。
任何機構未經登記不得出版報紙、刊物,不得採訪和發佈新聞。已作登記的新聞機構,如登記資料發生變化,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通知澳門政府新聞司。
3.出版委員會
爲了維護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的新聞自由權,維護新聞出版界的合法權利,保障新聞出版自由,澳門新聞出版法規定澳門政府應依法設立出版委員會(Conselho de Imprensa)。
出版委員會作爲一個諮詢性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就與新聞出版有關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爲此,出版委員會有權主動或應總督、立法會主席或三名議員的要求,就新聞出版有關的事項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和勸告;有權就與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保密有關的事項發表意見;委員會需每年就澳門地區新聞出版的狀况提出報告。
(2)受理並審議投訴。對於違反新聞出版法的行爲,或依法享有的新聞出版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澳門的新聞出版界人士及其他社會人士,均有權投訴,出版委員會有權審議此類投訴。
(3)出版委員會有權要求報社、出版社、新聞通訊社的社長和所有人澄淸有關的事項。
(4)出版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出版委員會成員對其在依法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表決和發表的意見,不負刑事、民事和紀律責任。(23)
4.新聞出版機構的責任與義務
按照新聞出版法,澳門的報社和出版社,必須在其刊物出版後5天內,將其所出刊物各兩份分別寄予澳門政府新聞司、澳門圖書館、澳門檢察官公署,郵資免付。
澳門的報紙或周刊,均應免費登載總督通過新聞司發出的官方文告;登載法院命令或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刊登的信息、通告或公告。
澳門的報社必須對其所有的報道承擔責任,新聞報道必須眞實、準確。任何人如認爲有關報道不眞實、有錯誤,有關的報道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肖像權,或侵犯了當事人的其他合法權利,均有權在有關的報道刊登後的十日或三十日內,提出答辯和否認,或要求報社予以澄淸和更正。(21)
報社在接到當事人的有關要求後,如認爲有關報道眞實、準確,並未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或當事人的要求有不禮貌及涉及民、刑事責任的內容,報社社長有權拒絕刊登當事人的答辯、否認或拒絕予以更正。如報社無上述可拒絕當事人請求的合法理由,則應依法在其報刊上刊登當事人對有關報道的答辯、否認,或對有關報道予以更正或澄淸。否則,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裁決。(25)
5.不法行為責任
澳門的報社、出版社、新聞通訊社,如其發佈的新聞或出版物違反有關法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必須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報社、出版社發表或出版的作品,侵害了澳門刑法保護的對象,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就構成濫用出版自由罪。對此,有關出版物的作者,報社、出版社的社長或其代表,或有關的編輯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可依法對違法者處以刑罰或罰金。同時,還可並處有罪判決;令行爲人作出擔保或暫時禁止行爲人的業務或職務。(26)
如果某刊物在四年內因其作品被判濫用出版罪五次,法院可判處該刊物所在的報社或出版社暫時停止業務,並責令該刊物停刊。日刊、周刊、月刊的最長停刊期分別爲一個月、三個月和一年。如果某刊物的社長在五年內第五次被判處濫用出版自由罪,得處以禁止從事新聞工作一至五年的處分。(27)
如果報社、出版社通過其發表的作品對澳門政府進行侮辱、誹謗或威脅,就構成侮辱、誹謗罪,違法者可被處以兩年以下的監禁和罰金。
二 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是規範和管制從事廣播電視事業的法律制度。經營廣播電視的目的,是通過爲市民提供的資訊、娛樂、敎育、文化節目,豐富和充實市民的生活,增進市民對社會各方面事務的關注。
1.電視廣播的經營
電視廣播作爲澳門法定的一項公共服務,需以批給方式取得經營權。澳門政府可採用競投或洽談方式批出經營電視廣播的專營合約。專營合約應有年期的限制。
政府作爲電視廣播專營合約的批給人,有權決定專營合約的批給,並對專營公司的運作及業務活動予以監督。包括核准公司擬定的工作計劃、程序、收費標準;批准公司修改其章程;允許公司轉讓其權利和股份;核准批給的轉讓;有權決定贖回批給合約,接管專營公司,並有權行使法律和專營合約規定的其他權力。當專營公司發生嚴重事故,危害公司的經營時,批給人有權接管專營公司,代爲經營。如果承批人不履行法律或合約規定的義務,批給人有權對專營公司予以處罰,包括處以罰款或撤銷批給。批給人也有權以維護公共利益的理由單方面決定贖回批給。批給的專營合約一旦作廢,所有屬於承批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利,均由批給人處置。(29)
依法取得專營合約的承批公司,即取得電視廣播經營權的專營公司,爲了經營業務的需要,其人員及車輛有權獲得當局許可通過或通往公共地方,有權決定其電視廣播的頻段,電視台所在地的地役權受到法律保護。承批公司還有權錄制、出售、出租錄音帶、錄像帶;出版與電視廣播有關的刊物;接受節目的贊助;出租制作場所等。
依法取得廣播電視經營權的承批公司,需及時訂定跨年度工作計劃和程序,認眞履行批給合約,妥善保管、使用批給時包括的設施及設備,保持電視廣播經營的連續性,遵守法律和批給合約所規定的義務,認眞向監察機構提供有關的資料並回答任何疑問。
2.廣播電台的經營
在澳門經營廣播電台,須受發牌制度的管制,牌照由總督以批示方式批給。只有設在澳門的具有良好聲譽、技術及財力的公司,方能經營廣播電台。經營廣播電台的牌照有效期爲5年,但可續期。經總督批准,已取得牌照3年後也可轉讓。如果已取得牌照的公司不遵守法律或合約規定的義務,總督有權中止或取消專營公司已取得的牌照。
專營公司在經營廣播電台時,享有新聞和資訊自由,有權自由表達意見,獨立自主地安排廣播節目,不受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的檢查或阻礙。廣播電台播出的節目應體現眞實、準確、不偏倚的原則。但不得播送違反公民權利和自由、煽動犯罪或暴亂、淫褻、不良的節目以及煽動攻擊社會、宗敎或少數民族群體的節目。廣播電台需免費播送或發佈總督及其他官方公佈的消息。廣播電台在播出廣告時,應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按規定,專營公司經營的廣播電台需免費爲參加有關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選舉宣傳,包括介紹候選人、宣傳選舉政綱。任何公私機構和個人,如認爲廣播電台播送的節目不眞實,有錯誤,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在法定期限——有關節目播送後的二十日內,要求廣播電台對引起爭議的節目予以澄淸。如廣播電台拒不澄淸,有關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申請,通過司法程序責令廣播電台對有關的節目予以澄淸。(30)
依法取得專營權的電視台、廣播電台的負責人,需對其所管理的廣播機構播出的節目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如在節目中對公共當局進行侮辱、誹謗,將受到刑事處罰。任何非法經營廣播電台業務的,均會受到兩年以下的監禁或5萬至60萬元的處罰。(31)
3.廣播委員會
廣播委員會(Conselho de Radiodifusão)是具有諮詢性質的機構,由總督任命的7位委員組成,包括3位有聲望的社會人士,兩位專營公司的代表,兩位記者。委員會任期3年。
設立廣播委員會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從事廣播電視事業的專營公司,能夠獨立於政治權力或經濟力量之外自主經營,以確保言論、新聞、思想自由,確保資訊節目的公正、客觀、準確。爲此,委員會有權主動或應總督、立法會主席或三位立法會議員的要求,對所有與其職權有關的問題發表意見,監督專營公司制作和播出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對播出的節目是否符合現行的道德文化標準發表意見,接受市民的投訴,評議專營公司是否依法經營,編制澳門地區廣播電視的年度報告,對廣播電視的發展提供意見和建議。(32)
三 廣告活動法
澳門廣告法,是管制廣告或廣告活動的法律。所謂“廣告”或“廣告活動”(actividade publicitária),是旨在使公衆注意某商業性質的物品或服務,以便促成消費者購買的所有宣傳。(33)
按規定,在澳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方式發佈廣告及開展廣告活動,必須遵守合法、眞實、可識別及公平競爭的原則,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法律嚴格禁止虛假、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宣傳恐怖、無知和迷信的廣告;慫恿使用暴力、違法犯罪的廣告;使用國家或宗敎組織特有標誌的廣告;有色情、淫褻內容的廣告;對所推銷物品或服務作錯誤引導的廣告。凡是與放債、博彩有關的活動,不得利用廣告宣傳。任何香烟廣告和含酒精飲品的廣告,均受到管制。未經他人許可,不得以他人的形象或語言作爲廣告。任何廣告活動,均不得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智力和身體上的損害。禁止會對自然和人類生存環境造成污染的廣告,禁止會對靑少年造成危害的廣告。(34)
澳門廣告法對若干商品和服務的廣告制作規則有下列規定:(35)
(1)汽車推銷廣告不得暗示會危及駕駛員或第三人人身安全的車輛使用方法,不得宣傳損害環境的駕駛方法,不得宣傳違反交通規則的廣告。
(2)制作藥物廣告,需得到澳門政府衛生司的許可。
(3)出售樓宇廣告應淸楚列明售樓條件及交樓期限;業主及建築公司名稱;可供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每一單位的售價;樓宇的座落地點等。
(4)旅游廣告需列明旅行團負責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旅行的目的地及路綫;旅行的日數及在每一地的逗留時間、收費情况等。
廣告法還對廣告牌的製作標準、安裝、淸除等作了規定。違反廣告法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四 文物保護法
多年來,澳門政府十分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政府認爲,澳門相當一部分文物古迹,是東南亞及世界各地中僅存的歷史見證,因而應予特別保護。
澳門的文物,包括被評定爲古蹟的紀念物,具有建築藝術價値的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以及其他具有人文、藝術、科學、文獻價値的有形和無形財產。例如書刊、檔案文件、雕刻藝術品等。
被評定爲“古蹟的紀念物”是指在人文、科學、歷史、藝術等方面具有特殊價値的建築物或其他財產。澳門政府已公佈的紀念物共有52處,其中以“大三巴牌坊”、“媽閣廟”爲代表。
“具有建築藝術價値的建築物”是指某建築物的獨特風格能代表澳門發展史上某一時期的不動產。澳門政府公佈的這類建築物共有42處,其中以‘紅街市大樓”、“郵政局大樓”爲代表。
“被保護的建築群及地點”包括“新馬路”、“市政廳前地”、以及“媽閣山”、“東、西望洋山”等32處。
按規定,凡是被評定爲文物的建築物、紀念物,其所有人負有維護、保養的責任,且不得任意改建或擴建。政府有權依法征用這些紀念物、建築物。所有人對列爲受保護的紀念物、建築物進行的任何擴建、改建、加固、修繕,均需聽取文物保護委員會的意見。政府依法對文物、古迹的所有人給予免稅、減稅的鼓勵。
在澳門發現任何文物、古蹟,均應通知有關的政府部門,政府有權收購新發現的文物、古迹。文物的發掘工作,應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對於違反文物保護法,破壞文物古蹟和受保護的其他建築物者,將分別處以2萬至10萬元的罰款。
註釋
①即《Sistcma Educativo de Macau》Lci No.11/91/M。
②參先《澳門手冊》1993年版第158頁。
③參見前註①法律第45條。
④此處主要指澳門總督頒佈的第11/91/M號法令。但官方公佈的中文譯本及1991年出版的《澳門法律匯編》均將該法令的中譯編號誤爲“第11/90/M號”。
⑤參見前法令第21條。
⑥參見前註法令第14條、18條。
⑦參見前註法令第19條。
⑧參見前註法令第21條。
⑨參見前註法令第24至30條。
⑩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敎育機構通則》(《Estatuto Próprio pa ra as Instituições Educativas Particulares》,Decreto-Lei No.38/93/M)。
(11)前註法令第20條。
(12)前註法令第20條。
(13)前註法令第21條。
(14)前註法令第36條。
(15)參見《出版法》(Leide Imprensa,Lei N↑o.7/90/M)。
(16)參見前註法律第3條。
(17)參見前註法律第5條。
(18)參見前註法律第6條、7條。
(19)參見前註法律第9條。
(20)參見前註法律第2條。
(21)參見前註法律第15條;第11/61/M號法令第10-12條。
(22)參見第11/91/M號訓令第15條、16條、17條。
(23)參見《出版法》第2527條。
(24)參見前註法律第19條、20條。
(25)參見前註法律第21條至24條。
(26)參見前註法律第28、29條、32條。
(27)參見前註法律第40條。
(28)參見前註法律第31條、35條。
(29)參見第8/89/M號法令《廣播電視法》(Lei de Radiodifusão Televisiva e Sonora,Lei No.8/89/M)第17條,第24至31條。
(30)參見前註法律第59至67條。
(31)參見前註法律第70條。
(32)參見前註法律第4條、5條。
(33)參見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法》(Lei de Actividade Publicitária,Lei No.7/99/M)。
(34)參見法律第3至第9條;第13、14條。
(35)參見前註法律第15至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