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歷史造就了澳門這個獨具特色的東方小城:在這裡,中葡兩個民族的人民共同生息了四百五十多年,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文化實現了深廣的相互融合,澳門因此而形成的自身價値,由此而在中國歷史和世界文化史上所佔的地位,當已不可置疑。然而,對她來說更爲重要的是,在二十世紀的帷幕即將落下,二十一世紀的序幕行將拉開之際,她的歷史也將揭開新的一頁,那就是:回歸中國。今天,澳門歷史上這新的開端已指日可待。
  在澳門回歸中國的過渡期中,中葡雙方有很多要做的工作,但其中最重要、最緊迫、對澳門未來的影響將最長久的工作,莫過於法律本地化。所謂法律本地化,本身就表明了一個存在已久,但又必須改變的現實,即澳門現行法律主體上不是澳門本地的法律,而是葡萄牙的法律。這本是歷史造成的現實,現在又將由歷史改變,是一個自然而然的歷史過程。從整個情况看,自《中葡聯合聲明》公佈、法律本地化提到日程上以來,澳門政府已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由於澳門過去長期未能對法律本地化予以充份重視,故現在雖有所作爲,卻與實際情况的需要還頗有距離。作爲規範和調整社會行爲與關係的工具,法律的眞正價値體現在它在社會中的實現程度。這種實現一方面是通過有關政府機構或國家機關來完成,如立法、司法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由民衆本身來完成,如公民強烈的法律意識、自覺的法律約束以及嚴肅的法律維護。對於一個眞正的法治社會來講,這兩方面的實現缺一不可;而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認爲,後一種實現更是根本性的,但澳門欠缺的恰恰是這後一種實現。一百多年以來,澳門政府以其準殖民統治的政治力量在澳門施行葡萄牙法律,但卻有意無意地忽視了讓澳門社會的民衆認識其法律,以致佔澳門人口95%以上的華人長久以來對澳門實行的法律一無所知。這種局面近幾年來雖經政府着力進行法律中譯和培養本地華人法律人材而有所改變,但因起步太晚且力不從心,故遠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直到今天,澳門的司法與律師業,仍是葡人和土生葡人的“專利”。同時,法律敎育極爲有限,而法律研究幾乎更是一片空白。毫無疑問,這絕不是一個健全的法制社會所應有的現象。况且,任何法制,如果不能被其賴以生長的社會多數成員所認識,那它就沒有生命力。對此,中葡雙方的有識之士均已達成共識,而我們寫作此書,也正是出於這種共識,目的是在現有條件下,盡可能地向澳門的民衆傳達現今澳門法律的基本內容,從而使澳門大多數華人居民能對現行法律有一基本了解。我們認爲,這項工作目前已刻不容緩;因爲迄今爲止,澳門自己還未曾出版過一部系統介紹澳門法律的中文著作。這不能不說是澳門法律本地化的一項缺欠。
  或許正因爲這樣,就澳門現行法律寫一部中文著作同時也並非易事。因爲現時澳門除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的《澳門法律槪述》之外,可資參考的中文著述或資料實在有限。在此情况下,唯一妥當可行的途徑是直接使用現有葡文的第一手資料;而且,只有如此才談得上治學嚴謹和對讀者負責。本書的作者現均於澳門從事法律工作,並大都於澳門居住多年,其中有些還曾往葡萄牙進修過葡國法律,所以對澳門法律的實際情况以及葡萄牙法律的理論制度可謂有較多的感受和認識,而且亦多能直接利用葡文原始資料。此外,大部份作者在法學研究和法學敎育方面,也都有一定的經驗和積累。當然,這不等於說本書可以充份正確地槪括澳門法律的理論與現實。相反,無論是在內容和深度方面,它都大有發展的餘地。尤其是現行澳門法律的理論與實踐之間,尙存在着許多差異和模糊之處,對此,我們旣不可能,也無必要一一涉及。本書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以客觀中肯的立場,對澳門現行法律進行一般性的槪括介紹,以期能爲澳門的華人居民提供最起碼的法律知識及信息,至於較深入的研究或著述,相信會隨着法律本地化進程而逐漸發展豐富。所以,擺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澳門法律》並未要求學術上的透徹深刻,而只是以應用上的客觀明確爲已足。無論是廣大民衆和社會團體,抑或是公共機構和敎育部門,如果他們能從本書中獲得一些有關澳門法律的信息、啓發甚至略知其大槪,則本書的目的旣已達到。
  無論如何,作爲澳門本地出版的第一部較爲系統和全面的法律著述,作爲諸作者在澳門多年工作與研究的心得,這部書自然也會有一定程度的理論意義。至少,它以中文爲比較法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就目前所知,無論是在大陸還是台灣、香港,有關澳門和葡萄牙法律的系統著述尙頗欠缺,因此《澳門法律》無疑有塡補空白和開拓的意義,它將給大陸、台灣和香港有關澳門及葡萄牙法律的研究提供有價値的資料,從而促進有關項目的比較法研究。我們相信,它的這種理論價値將會漸漸得到確認和實現。
  最後,我們想要特別說明的是,《澳門法律》雖然出於作者筆下,但它能夠面世,還有賴其他許多人的支持與幫助。首先,我們要衷心感謝本書的動議者,“澳門叢書”主編黃漢強、吳志良先生,他們的創議與重視,使本書的問世成爲可能;尤其是吳志良先生,他對本書關心之勤,用心之切,使本書得以迅速出版。同時,我們還要感謝法律翻譯辦公室簡秉達(Eduardo Cabrita)、賈樂龍(Nuno Calado)和譚劍虹(Gonçalo Xavier)三位領導人,鑑於本書的主要作者乃該辦公室的法律專家,故沒有這三位先生的理解與支持,本書的進展便不會如此順利。另外,寫作的過程中,法律翻譯辦公室的葡萄牙法律專家李嘉律(Carlos Leal)、查贇(Mário Chaves)先生,鄧思慧小姐(Teresa ilva)等均曾給予作者以寶貴幫助。澳門大學的伊思哲(Manuel Trigo)先生還慷慨地將其講義提供給作者,此亦當是對作者的支持。
  本書由在澳門的九位作者合著而成,其撰述內容依章節順序分別是:
  米健——緒論和第一章;
  郭華成——第二章第一節和第十一章;
  楊靜輝——第二章第二、三、五節和第十二、十三章;
  米萬英——第二章第四節和第十章;
  劉高龍——第三章;
  馬翊——第四章和第九章;
  黃少澤——第五章第七章;
  朱林——第六章;
  趙學志——第八章。
  全書由米健組稿統稿,各部份內容的文責,由撰述者本人自負。由於本書的資料來源基本爲葡文,故在理解和引用上難免紕漏;觀點闡述方面亦難完全得當,誠望讀者不吝指敎。
  歷史使澳門成爲東西方文化匯通的橋樑,我們希望這部《澳門法律》也能作爲溝通中葡法律文化的橋樑;至少,它能成爲一個小小的引橋,通過它,人們不僅可以大體了解澳門現行的葡式法律,而且還可增進中葡兩國法律文化的彼此理解與交融。
  著者
  一九九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