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根本保障
——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若干對比與評估
歷史的回顧
在中英聯合聲明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正式簽署後不到四個月,即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由59人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隨後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七月一日舉行首次會議,至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頒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際起草過程歷時四年零八個月。
在中葡聯合聲明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後的一年,即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由48人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隨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十月二十五日舉行首次會議,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頒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際起草過程歷時四年零五個月。
承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份具有深遠國際影響的聯合聲明的正式簽署,這兩部基本法於九十年代初的先後頒佈,是中國現代史上極為令人矚目的重大事件,也是國際制憲史與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光輝創造。作為具有重大歷史意義與國際意義的創造性傑作,它們把“一國兩制”具劃時代意義的偉大構想,把中國政府對港澳地區的基本方針政策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因而是實現國家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並保持兩地長期穩定、繁榮的根本保障。港澳問題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得到顺利解決,既是中國人民朝着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目標推進的重要標誌,也是中國神聖領土將完全由中國人自行管治的重要標誌。作為既體現全國人民意志和願望又體現港澳廣大居民利益和要求,既可確保國家在不久將來順利恢復行使主權又可確保港澳兩地在未來五十年以至更長的歷史進程中保持穩定與繁榮的憲制性法律文件,這兩部基本法主要由體現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基本原則的授權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以及少量必要的禁止性規範所組成,同時又分別吸納英、葡所屬不同西方法系的一切合理成份。可以講,它們集中了中西不同法制的普遍經驗和各自優點,從指導思想和起草標的的大膽確立到起草過程的嚴謹有序和諮詢的廣泛深入,確確實實是史無前例,因而受到並將繼續受到國際間越來越多的關注。
在當代,中國是一個極具影響力的世界大國,中國市場是國際市場的重要而潛力巨大的組成部份,中國不僅是港澳經濟發展的關鍵性因素,而且越來越廣泛地影響着遠東和亞太區的前進步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全球的發展速度、節奏和質量,如果說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標誌着現代中國邁向獨立統一,那麽一九七九年開始的改革開放是導致中華民族振興、全面走向世界的新契機。作為中國發展逐漸進人佳境的根本保障,一九八二年新憲法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也是一部較為完善、較為成熟的好憲法,實際上關於“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法律化,早在十多年前已由憲法第31 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正式確定了下來。兩份聯合聲明的簽署和兩部基本法的頒佈,充分證明了新憲法預見性規定的正確性和科學性,同時也更加豐富了對新憲法有關規定進行客觀解釋的現實可行性與合理性。
共同性與一致性
香港基本法早於澳門基本法三年正式頒佈,它是香港有史以來第一部憲制性成文法典,內容包括序言、總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共六節)、經濟(共四節)、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九章共一百六十條及三個附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澳門基本法遲於香港基本法三年正式頒佈,它在借鑑香港基本法成功經驗基礎上,結合澳門社會實際作了多方面的新探索。內容包括序言、總則、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九章共一百四十五條及三個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中,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比香港基本法多兩條,第四章政治體制比香港基本法少四條,第五章經濟比香港基本法少十三條。
兩部基本法的共同性和一致性表現在:
1.法理依據相同,基本法序言在分別概括地交代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歷史背景,並闡明國家對港澳兩地恢復行使主權後採取的總方針,着重説明了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和目的,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根據,而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2.立法機構相同,兩部基本法同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有內地有關方面領導人和法律專家及港澳各界代表參加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提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3.制定過程基本相同,兩部基本法均經歷了長達四年以上,包括基本法結構起草與諮詢、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與諮詢、基本法(草案)起草與諮詢、基本法(草案)的修訂完善並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與正式頒佈等階段,為配合起草工作順利進行,港澳兩地均建立由各階層、各界別代表人士參加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作為聯繫起草委員會與兩地廣大居民的溝通橋樑。
4.基本法結構與體例高度一致,而且兩部基本法中內容與表述完全相同的條文佔有頗高比例,共有七十四條之多,亦即佔澳門基本法條文總數的51%,佔香港基本法條文總數的46.25%,包括總則、中央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與修改等章的大多數條文,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附則等章的部份條文,既有相當多的授權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也有個別的禁止性規範;既有調整性規範也有保護性規範。
5.基本法頒佈與生效同樣保持很大的時間差,即制定與實施之間存在着一個很長的過渡期,或稱為基本法的實施準備階段,香港基本法的實施準備階段長達七年兩個月又二十六日,澳門基本法的實施準備階段為六年八個月又二十日。
總之,港澳兩部基本法在體現“一國”,即體現國家恢復行使主權方面的規定幾乎是完全一致的,這是因為主權要求絶對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等特點的緣故。在體現“兩制”,即確保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五十年不變等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以及確保居民的基本政治、經濟、社會權利的行使和政治體制保持行政主導傳統、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司法相對獨立,以至經濟、文化領域的基本施政方針等方面的規定,也都保持着很高的相似性。這樣就可確保原來實施不同法系的港澳兩地,在一九九七和一九九九年分別恢復行使主權後推行“一國兩制”的法律體系過程中,保持高度的同步性和互相借鑑性,有利於兩地有效地維持穩定與繁榮的局面。
大同小異與同中有異
由於港澳兩地的區情不同,兩部基本法起草的時序先後也有所不同,故在起草過程中必須在體現國家主權大前提下充分地從兩地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分別構思、有針對性地設計出確保兩地長期穩定繁榮的根本措施。據不完全統計,澳門基本法在內容和表述方面同香港基本法存在不同,包括結構的不同、實質性增删、行文嚴謹化、具體化、簡化等情節的條文至少有七十個,具體有異的地方總數數以百計。構成明顯不同的條文約佔澳門基本法條文總數近七成,佔香港基本法條文總數近六成。以下舉例説明。A.結構方面的不同
1.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由七節組成,比香港基本法多設“宣誓效忠”一節,第五章經濟不設節,而香港基本法同一章的章與條之間設四個節,分別為“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
2.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定名為“市政機構”,而香港基本法同一章同一節定名為“區域組織”,這是分別參照兩地現有相應機構的名稱所致。
3.澳門基本法第六章定名為“文化和社會事務”,而香港基本法同一章定名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事務”,顯然,前者的特點是概括性強,作為一章的標題更為醒目。
4.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定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而香港基本法同一附件定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本來“表決程序”屬於立法會產生後內部運行規則的組成部份,可能香港對立法會表決程序特別關注需預先作出相應規定之故。B.內容方面的實質性不同
1.序言
澳門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地寫着:“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表面看來,似乎同香港基本法序言的相應表述差別不大,但如果認真推敲,便不難發現兩者間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澳門基本法所用的“逐步佔領”,“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從空間概念上説,葡萄牙的佔領是從澳門半島南端逐步向北擴展到關閘和氹仔、路環兩島;另一方面從時間概念上説,這項佔領是經過長期歷史過程逐步完成的。”(1)其次,香港基本法在“被英國佔領”幾個字之前確指了“一八四○年鴉片戰爭”這樣一個歷史事實,這就説明了香港被英國佔領是鴉片戰爭的直接後果,而鴉片戰爭的野蠻性、侵略性是世所公認的。
2.第一章總則
a.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第七條關於土地所有制的規定,增加“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這樣的限制語,表明澳門存在部份土地私有制的特點。
b.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第八條關於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規定採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總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用法相同),而香港基本法同章同條採用“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説明兩地原有法律分屬兩個不同的現代西方法系,澳門屬歐陸法系,香港屬海洋法系,兩個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兩地原屬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仍會基本不變。
3.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a.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四條祇用兩款分別對特別行政區管理防務和維持治安的職權作了命令性規定,而香港基本法除了同樣規定外還有三款附加性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這就表明,港澳兩地的防務統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是為了體現主權的需要,派兵與否的大權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考慮到兩地的地理環境及原設防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肯定會有駐軍。
b.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的特別行政區高層官員包括“檢察長”一職,而香港基本法没有同樣提法,因為根據香港原有法律制度類似職位(律政司)屬行政系統,而澳門的檢察長屬司法系統,檢察作為司法系統組成部份具有相對獨立性。
4.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a.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關於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中特別列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這樣一項,表明澳門存在“土生葡人”階層受到關注。
b.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在“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後,指出“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這句話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一部份(基本權利及義務)第一編(一般原則)的第十三條(平等原則)的表述基本一致,説明澳門基本法起草時合理吸納了其他憲法的有益成份。
C.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關於保障居民人身自由的規定中,增加“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的具體規定,顯然,這也是起草委員會接受澳門居民的諮詢意見並參照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一條作出的規定。
d.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為“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
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同香港基本法相比,這一條為本章新設條文,其中第二款有關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則與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程序之保障)第二款的規定基本一致,而香港基本法把同樣的內容作為第四章政治體制第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加以規定。前者作為對居民人身權利的保障放在第三章,後者作為司法審判原則放在第四章,顯然,前者更具積極性。
e.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為“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同香港基本法相比也屬新設條文。第一款的內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完全相同,第二款的內容則與葡萄牙憲法第二十六條(其他人身權)的規定大致一致。
f.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條“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與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對比增加了“和工作”三個字,即澳門居民所擁有的這項自由包括選擇職業和選擇工作,前者可以理解為大的行業選擇,後者可以理解爲具體工作機構或單位的選擇。
g.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條“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與香港基本法相關一修對比增加了“教育”兩字,即澳門居民所擁有的關於從事文化活動方面的自由中,除適當強調“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外把“教育”列在被強調的首位,這說明加強教育事業的發展在澳門尤其具有重要性。
h.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關於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相應條文比較增加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這樣兩款,並在首款“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中間增加“成立家庭”成份,說明保障的範圍更為廣泛。
i.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與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條的類似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更爲具體,也更具針對性。
5.第四章政治體制
這一章在港澳兩部基本法中都是條文最多的(香港基本法相關一章為六十二條,澳門基本法相關一章為五十八條),其中不少對應條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異,現舉一些較為明顯者加以說明。
a.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關於行政長官任職條件的規定未有提及“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僅在第四十九條關於對行政長官任職期間的要求的規定提出:“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限相比要寬鬆一些,這顯然是從澳門社會中老居民的很大部份所持證件現狀出發而作出的靈活決策,而香港基本法所以在正式通過之前增加了“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則是針對英方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並生效後單方面要為數以萬户計的香港居民提供英國永久性居留權這一突發事件。
b.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十條關於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內容相比增加了四項,分別為“(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七)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八)任免行政會委員”;“(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較為具體地體現了現階段澳門政治體制的特點。
c.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條關於行政會組成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相比的不同點是:行政會委員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没有對“在外國無居留權”作出規限;行政會的人數確定為“七至十一人”;“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第五十八條增加“行政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的規定。上述一些不同表明,兩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會都是體現行政主導、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但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澳門的特點。
d.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六十三條關於政府主要官員任職條件的規限並未提及“在外國無居留權”這一項,但同一條卻增加一款“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這一方面說明澳門基本法對政府主要官員任職條件的規限同香港基本法的類似規限更為寬鬆,另一方面也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就任時所須履行的程序更為嚴密。
e.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議員條件的規定祇提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而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卻規定為:“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這裏強調的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且須“在外國無居留權,”即香港立法會議員的主體應由具備這樣條件的人士組成,並且“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這說明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雖然亦可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但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即不得超過立法會議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兩相對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同樣顯得寬鬆得多。
f.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七十二條關於立法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條件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不同,前者祇要求“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而後者則要求“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即對前者比對後者的規限有三方面放寬:年齡不作規限,“通常居住”的要求降為十五年,未提及“在外國無居留權”。當然,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副主席一職也是考慮到當前現狀。
g.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七十一條關於立法會職權的規定由八項內容組成,比起香港基本法相關一條形式上減少二項,實際上內容並未縮減,祇是作了技術上的相應調整,其中“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已單獨立條(第七十六條),另一項關於各級法院院長的任命事宜則由第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八條加以規定,其中對終審法院院長人選並未提“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
h.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八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税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屬澳門特有的條文,這是參照葡萄牙憲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澳門司法機構現狀而作出的規定。
i.澳門基本法第四章司法機關以單獨一條對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職能作出規定,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祇提:“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內容比較簡單,且在第二節行政機關內成條。這説明澳門司法相對獨立的特點更為突出。
j.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六節關於公務員的四條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章節的規定相比有所調整,其中第九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公務員退休的規定,明顯地是考慮到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經濟發展狀況,是一種量力而行、實事求是的做法;第一百條“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條目“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的提法,雖基本精神一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澳門特點。
k.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七節用兩條內容對“宣誓效忠”單獨作出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項要求是香港基本法未曾提及的,這樣既在結構上更具合理性,同時也適當解決了雖未對上述主要官員提出“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限,但也可確保特别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
6.第五章經濟
經濟一章也是兩部基本法存在差異較多的一章。
a.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零六條關於税收制度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款相比,增加“專營税制由法律另作規定”的內容,這是從澳門存在博彩專營制度的現實出發作出的補充性規限。
b.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零九條關於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的規定,包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百一十三兩條的內容,但行文有所調整,香港基本法關於“繼續開放外匯、黄金、證券、期貨等市場”的規定没有採用,因為澳門經濟規模較小,在可見將來尚不具備全面開拓上述金融市場的條件。
c.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發展工商業的規定,包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兩條的主要內容,但未有詳列各主要產業名稱,用“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來取代“開發新興產業”,用“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來取代“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説明港澳兩地經濟規模和發展層次都不同,澳門尚不具備綜合性國際經濟貿易中心的地位。
d.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勞工政策的規定中特別提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這是頗能反映澳門特點、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一項規定。
e.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內容由專門一節共八個條文表述形成較強烈對照,主要原因在於澳門基本法正式通過時國際機場仍在興建過程中,民用航空尚未進人正式運營階段,而香港已是國際著名航空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均相當完善。
f.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八條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樂業的政策。”這是澳門基本法獨有的條文,也頗能反映澳門存在博彩業,且該業仍具一定重要性的現狀。
g.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一十九條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這是一個獨立條文,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內容則寫在發展工商業的第一百一十九條之中,説明環保的重要性進一步受到強調。
h.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第一百二十條關於土地契約的規定,較之香港基本法相關內容由專門一節共四個條文加以規定,顯得行文簡潔,也説明澳門的有關事務也許比香港要簡單一些。
7.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
這一章港澳兩部基本法同樣都由十四個條文組成,不過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澳門特點的規定也可在一些條文中發現。
a.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一條關於自行制定教育政策的規定比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增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一款,表明澳門教育水平當前落後於香港的實際情況。
b.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文化政策的規定由三款組成,而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祇有一款,改進處包括:第一款把有待自行制定的文化政策加以具體化,確指為“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第三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係針對澳門開埠已四百多年,有中西文化交滙背景,是一個旅遊城市的特點而作出的相應規定。
c.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與香港基本法相比屬於一項突破。由於現代社會中確保言論自由、新聞與出版自由對於社會的整體協調具有頗大重要性,故把有關內容單獨列條顯然有其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d.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第一百三十四兩條關於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的規定中,把民間團體列舉十六類,比香港基本法多列出新聞、出版、婦女、青年、歸僑等五類,這是起草委員會反覆諮詢澳門居民意見後作出的抉擇。
8.第九章附則
澳門基本法在第九章附則,即基本法正文最後一條中,與香港基本法對比增加了第三款,即“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這實質是一種約束過渡期行為的必要規限,要求原澳門政府凡簽署年期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均需事先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協商並取得中方同意,否則一旦被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期安排的規定便會失效。
9.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澳門基本法的這份附件由八部全國性法律組成,表面上比香港基本法多列了兩部,實際上共涉及四部全國性法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年十月,即香港基本法正式頒佈之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係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重新制定、用以取代《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的全國性法律。
10.區旗、區徽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同香港的不同,未選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相同的紅色作主色,而采用綠色作主色,這是體現思想解放的一項突破。
簡單的結束語
1.評估基本法的客觀標準
a.法理依據充足性。作為體現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的合理結合並最大限度地吸納兩者優點的憲制性法律文件,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制定無疑具有史無前例性、劃時代性。它們的起草嚴格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授權和相應規定為依據,以中英、中葡聯合聲明的具體規定為基礎,以體現港澳居民和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願望為目標。
b.原則性與靈活性高度結合,體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五十年不變等基本國策要與反映港澳兩地社會現實相結合,澳門的特殊性尤其不容忽視。
c.權力劃分的合理性。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基本法主要要把體現國家主權的權力和體現高度自治的權力予以合理界定,同時對特別行政區內部的權與利也要清晰而合理地加以界定。
d.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基本法由於立法程序嚴謹,諮詢廣泛深入,行文簡潔規範,因而完善程度較高,加之從法律實施角度觀察其生效範圍除港澳兩地外還包括整個國家,權威性很高。
2.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有待於排除阻力作為史無前例的法制創造,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如同世界上任何新鮮事物一樣,如果不遇到來自某些方面的阻力,那是不切實際的。一般地講,阻力可能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不甘退出歷史舞臺的殖民勢力的干擾,二是一部份人頭腦中殘存的舊習慣影響,對於基本法這樣新型法律規範存在一定偏見或誤解。從隣埠圍繞政改出現的爭議不難看出,要原原本本地貫徹實施基本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定,即使在今後也要作好繼續排除阻力的精神準備,這裏絕不是説基本法已制定得絶對完美無缺,根本不存在重新認識並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適當時機進行適當修改、進一步完善化的餘地。問題的要點是,基本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是不容挑戰的,基本法立法程序之嚴謹、諮詢之充分、正式頒佈與正式生效之間時間差之大,在國際上都是罕見的。作為一向強調法制觀念的港澳地區,不僅在現階段的後過渡期,就是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都要使自己的行為接受有效法律規範的約束,而不是千方百計使整體社會的法律規範服從於個別人的意志和願望。
從上述認識出發,在後過渡期全面而深入地宣傳基本法,並在全體居民中加強普法教育與提高公民意識,確確實實是確保平穩過渡與順利銜接的一項必要條件。
3歷史潮流具不可逆轉性
香港基本法正式頒佈後三年多來雖然在平穩過渡方面遇到一些明顯阻力,整體觀察,社會仍是穩定的,經濟上則取得了進一步的可喜增長,作為“東方之珠”的香港,其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越來越高。澳門基本法正式頒佈後受到大多數居民普遍歡迎與認同,一向在國際間默默無聞的澳門,其國際知名度也在迅速提高。人們有理由相信,由港澳兩部基本法提供根本保障的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在一九九七和一九九九年之後將能順利地進人其歷史發展的一個嶄新的階段。這是一股不可抗拒、不可逆轉的歷史發展潮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
(1)參見邵天任:《“一國兩制”的正確體現》,《澳門基本法文獻集》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