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紀前期澳門經濟特徵論略

郭小東

  十九世紀初到鴉片戰爭前這一時期,是澳門經濟演化過程中值得注重的時期。這一時期的經濟,既與澳門在明代,乃至於清代初期的狀況有着明顯的區别,又對後來的澳門經濟留下了不可忽視的影響。本文試圖從經濟史學角度對該時期澳門的經濟特徵及其形成進行論述、說明。同時,也希圖為現階段加深對澳門經濟特徵的認識,提供一份可供比較分析的材料。

澳門經濟地位的轉變


  進入十九世紀,經過不斷的嬗變、演化,澳門經濟無論從總體地位、運行模式、內部結構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而具有了與以前明顯不同的經濟特徵。這種新的特徵,首先集中表現在澳門經濟地位的改變上。
  縱觀澳門歷史,從澳門開埠到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在澳門經濟中佔主導地位的,一直是某種與特惠條件相結合的轉口貿易。與之相適應,澳門實際上也處於一種具有一定壟斷性的特殊轉口港地位。在約二百年的時間裏,這種特定形式的轉口貿易一直是澳門最基本、最重要的經濟活動形式。澳門經濟的興旺、凋落,也完全以這種轉口貿易的盛衰為轉移。明代澳門的這種轉口貿易,以澳門在中國對外貿易中特殊地位以及葡萄牙擁有的海上霸權為條件,使澳門基本壟斷了中國——印度——葡萄牙、中國——日本、中國——菲律賓——墨西哥——秘魯這三條航綫中國一方的轉口貿易,成為遠東最重要的國際貿易港口。在巨大轉口貿易利益的帶動下,澳門整體經濟也處於高度繁榮之中。到明未清初,隨着葡萄牙海上霸權的喪失,隨着中國陷入內亂以及清初的遷海禁海,澳門失去了原有的優越條件,曾經擁有的貿易航綫逐步易手。隨轉口貿易的式微,整體經濟也趨於衰落。但在一段時間內,以轉口貿易為帶頭行業的格局未變。到1718年清廷獨許在為葡人從事南洋貿易,澳門又獲得了一定的特權條件,壟斷了中國與南洋之間的轉口貿易。整體經濟也一度恢復了短暫的繁榮。到1723 年,清廷調整政策,重新允許中國商民對南洋的貿易,再加隨後的四口通商,澳門原來享有的特殊優惠條件已喪失殆盡,原有與特殊優惠條件相結合的轉口貿易再也難以為繼,以轉口貿易為帶頭行業的整體經濟也陷入貧困的境地之中。
  澳門的貧困,宣告了原有那種轉口貿易經濟的終結,標誌着澳門從開埠以來持續了近二百年的特殊轉運港地位的喪失。同時,也預示着另一種經濟模式的建立成為必然,顯示出澳門經濟在進一步的變化中必將重新確定自己的地位。
  在經濟地位的轉換過程中,澳門本來不無選擇的機會,也具備一定擇取較佳地位的良好條件。但由於當時為葡自治機構的短視,幾次機遇都因各種干擾而被放棄了。清初,當澳門仍在傳統轉口貿易的衰落中掙扎時,清廷於1685年曾把澳門定為中國四個對外通商的口岸之一,但由於居澳葡人的百般阻撓,不讓其他國家的船隻進人澳門,致使澳門第一次失去了發展為中外重要貿易口岸的機會。到1733年、1819年,清政府又分别兩次打算把中外貿易由廣州轉到澳門,但同樣遭到在澳葡人的阻撓,澳門經濟終於未能向中外貿易樞紐點的方向發展。
  在澳門失去了發展為中國對外貿易重要口岸機會的同時,廣州黄埔港則代之而起,成為外國商船停泊貿易的港口。從1689年開始,來華外國商船逐漸駛抵黄埔停泊,且數量不斷增加。到清廷實行廣州一口通商,黄埔更一躍成為中國唯一的全國性對外通商港口,來華商船全部集中黄埔,而澳門則被置於一旁,與中國全國性的對外貿易脫開了直接關係。另一方面,由於澳門畢竟處於外船來華的必經之路,由於澳門長期是葡人居留之地,在對外交往中有其特殊的方便之處,更由於當時廣州對外貿易管理體制本身特點產生的需要,澳門又一步步地納入以廣州為中心的中國對外貿易管理體系之中,成為這個體系的組成部份。而這種轉化,又是通過各種基本條件的建立而逐步完成的。這些條件除清政府在軍事上加強了對澳門周圍地區的佈防,行政上進一步完善了在澳門的機構設置和制度設立,司法上對澳門的管理更為深化,從而在總體上進一步加強了對澳門的控制、管理之外,在經濟方面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在澳門設立了從事對外貿易管理的分支機構。廣州對外貿易管理的官方機構雖然涉及整個軍政系統,但專職部門則是粵海關。1685年粵海關成立之後,就把澳門劃為一個正稅總口,在澳門設立了關部行臺,形成了一個由大馬頭(按又稱小稅館,在今內港)、南灣、娘媽閣、關閘等四個分口組成的海關稽查、征管系統。四個分口“均係稽查口(1)”,但職能上又各有側重,除關閘分口從事內地與澳門陸路貨物來往的稽查征收外,其餘三個分口,“一主抽稅,曰小稅館;一主稽查,曰南環税館,專稽察夷民登岸及探望番船出入;曰娘媽角税館,專稽查廣東、福建二省寄港商漁船隻,防透漏、杜奸匪。”(2)中國海關機構的設立,長期受到在為葡人的阻撓。海關設立之初,就出現過“鬼卒蜂擁至門,汹汹不可測”的局面,(3)到1746年,又發生了“鬼兵撞折税館栅門,抗不就逮”的事件,(4)經清政府釆取有力措施,才逐步迫使澳葡就範,使之起碼在表面上接受了清政府在澳設立海關這一事實。在澳海關機構的設立和堅持運作,就使粵海關在廣州和澳門之間建立了有效的統一行政管理體系,使之具備了對兩地的外貿管理事務進行統一協調、指揮的條件,從而為把澳門納入廣州對外貿易管理體系打下了基礎。
  2.澳門成為外國商船進人黄埔的首站,成為黄埔港的外港。為防止內地民人私自與外船聯絡,為外船領航和提供給養,“以致番舶出入漫無稽案”從1774年始,清政府就建立了官控引水和買辦的制度。(5)按此制度,外國來華商船在進人虎門之前,必須首先在伶仃洋停泊,然後派出小艇到澳門僱聘引水。(6)這期間外船所需的供應,亦由中國官方認可的買辦提供。引水和買辦,特别是引水的僱聘,更是外船進人黄埔必不可少的條件,外船不但要有合法引水的引領,才能通過沿途關卡的檢查,順利抵達黄埔。而且,引水還擔當着對外來船進行初步檢查,以便確認來船是否可以進入黄埔的責任。按1810年澳門同知所描述的情況:“各國船隻來粵貿易,均有原領各國批照可據。是以船至萬山,須用引水看過船隻實有貨物,問明來歷,始赴澳門掛號。掛號後引至虎門報驗,方始引進黄埔。舊例相循已久。(7)
  3.澳門同知對引水、買辦的管理。澳門同知雖以處理澳門事務為主要職責,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擔當着從事對外貿易管理的責任。他不但要和澳門海關一起負責監督來華的外船,而且,還擔負着對引水、買辦的管控之責。1774年首任澳門同知印光任在建立官控引水、買辦制度時,就明確提出,對充任引水的民人要實行嚴格的審核管理,並訂了包括對引水“詳加甄别”、“取具保甲親鄰結狀”、“發給腰牌執照准允”、“列册通報查考”等一系列內容在內的管控辦法,並制訂了引水的操作規程,作出了引水在引領外船時要向澳門同知、虎門協、南海、番禺縣等有關官府節節報告,以便各有關部門“一體檢查防範”的規定。(8)此後的引水,一直按此模式進行管理。買辦的管理也與之相仿,除有段時間歸粵海關外,大部份時間均屬澳門同知管理。1809年兩廣總督百齡在議及這一問題時就指出買辦向由“澳門同知發給印照”,近年改由粵海關給照後不利管理,因而仍由澳門同知甄選和“給與腰牌印照。”(9)從這些內容以及前述引水、買辦的運作常規可清楚地看出,澳門實際上成為監管來華商船的第一個關口,它與虎門,黄埔等其它環節一起,構成了一個環環相扣、緊密相聯的外貿管理體系。
  4.劃定澳門附近洋面為外國護航兵船的停泊地。隨西方來華商船的增加和西方各國海上爭鬥的不斷發生,到華護航兵船亦逐漸增加,成為對外貿易管理中一個日顯突出的問題。1799年,廣東官憲就報据以前形成的慣例作出明確規定,來華護航兵船須“在澳門外洋灣泊,不許擅人”中國內河。(10)其後,並對這一規定反復強調,不斷充實。護航兵船的停泊地點被更明確地定在“零丁、潭仔洋面”,並規定在其正常停泊期間,向其“提供買辦”,備辦兵船日用所需。(11)而兵船日常供需,實際都採買自澳門。如1808年英國兵艦圖佔澳門時,廣東官員就釆取“封禁進澳水路,絶其糧食”的措施。(12)
  5.將澳門作為來華兩方商人及其眷屬的居留之地。按廣州對外貿易管理規制,外人來華經商,貿易季度結束後就須歸國,不得在穗滯留。外商眷屬也祇能留在船上,不得上岸進入廣州。其後,隨中西貿易的發展,因故在穗滯留的商人不斷增加,“番婦”私人廣州的現像也陸續出現。為維護廣州口岸的定規,避免外商滯留在穗瞭解內地商情、物價,清政府就把澳門作為外商及其眷屬的居留之地。約在1724年,經向廣東大憲申報獲批的外商,就開始寄居澳門。(13)1741年,荷籣商人私帶三名女眷在穗居住,為此,清政府又明確“飭令該夷將番婦寓居澳門”,(14)到1759年,清廷正式規定:“其夷商有因行貨未清情願暫留澳門居住者,聽其自便,毋庸概勒歸國。”(15)以澳門作為“夷商”“番婦”的居留地,從此成為清政府的正式定規。對清政府這一決定,居澳葡人開始是極力反對的。直到1757年,才被迫接受了中國政府這一安排。(16)隨後,法國、荷蘭公司於1761 年貿易季度結束後進住澳門,丹麥、瑞典公司於一兩年後接踵而至,到1773年,英國東印度公司也入住澳門。(17)再隨後,西班牙商人於1792年獲准居澳,然後是美國商人、散商和其他外國人也陸續獲許進澳,(18)澳門成為各國來華商人的聚居之地。
  6.駐澳葡人須配合清政府,承擔部份對外商船進行監管的責任。1732年,清政府就向在澳葡人提出,對進人澳門水域的任何外國船隻,都應向中國官員報告該船的火力、國籍、使命等情況,隨後,由於清政府認為在為葡人對這一任務執行不力,又增強了南灣海關分口對外船進行監查報告的措施,並且在1802、1808年分别向葡人強調了對重大情況必須切實報告的要求。(19)1825年,對一艘來華汽輪,清廷就專門下達諭旨,要廣東方面在嚴加防範,不讓其進入內河的同時,“並諭飭澳門西洋夷目派撥夷兵在南灣一帶巡查”,以防汽輪“水手人等登岸滋事。”(20)另方面,中國政府對入居澳門的外國商民,也建立了由居澳葡人參與監管的機制。1750年以後,對每個持廣州方面開出的准照進入澳門的外國人,中國官員都知會澳門葡人;而當這個外國人要重返廣州時,經申請,廣州方面又會為其發放讓其進穗的准照,持照人在離澳赴穗前,又須持照前往澳葡民政長官處,由其在准照上附簽,才能成行。(21)有關葡人為此還需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1831年,為嚴防居澳“番婦”進入廣州,兩廣總督就明確規定,要“澳門同知轉諭西洋夷目韋尼多及番差等,”如果在澳“各國夷婦”違禁進人廣州,將“惟韋尼多是問。”(22)
  上述各種規制,從總體上說,大致經過清代前、中期、特别是乾隆時期的演進,到十八世紀未、十九世紀初基本確立。隨着這些規制的建立,澳門也被逐步納入了廣州對外貿易管理體系。而隨着這一過程的完成,澳門也完成了它整體經濟地位的轉化,即從原來的與某種特權相結合的轉口貿易港,轉變為以廣州為中心的中國對外貿易管理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份,成為黄埔港的外港,或者說,成為鴉片戰爭前“廣州——澳門”外貿管理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份。

澳門經濟結構的轉變


  澳門經濟地位的變化,再加上其他各種客觀的、人為的因素的作用,又導致了澳門經濟結構的變化。進入十九世紀,這一變化的結果已顯得相當清楚。
  這一時期澳門經濟結構的變化,首先表現在人口結構的不同上。
  進入十九世紀直到鴉片戰爭前,在澳葡人的數量總的說有持續的增長,且增長幅度不算小。但從絕對數看,則始終維持在4000-5000多人的範圍之內,在總體規模上没有出現重大變化。1809年,按兩廣總督百齡計點,當年在澳葡屬人口共3963人;(23)1821年,按龍格斯特的記錄,為4457人(其中含少量已經西化的中國教民);1830年按龍氏記載的分類數字,合計為4698人(但無軍隊和教士數字);(24)1839年,按林則徐計點,葡屬人口為5612人。(25)這幾個數字雖然計算口徑有所不同,計算結果也未必完全準確,但基本反映了當時居澳葡人的實際情況。據此數字,以1839年與1809年比,在澳葡人的年平均增幅達1.01%。這個增幅與一般人口增長幅度相比,雖然已屬不低,但由於人口基數低,所以絕對數的變化不算太大。相對於其他種類人口的快速增長,就使葡屬人口在澳門人口中所佔的比例日益減少。
  與葡屬人口穩定而相對有限的增長成明顯對照的,是西方其他國家在澳居留人口的增長。進入十九世紀,中西貿易有了明顯發展。根據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的材料,來華外國商船的數量從十八世紀末的每年平均50餘艘(十八世紀八十年代平均每年來船50.7艘,九十年代平均每年53.2艘)增加到十九世紀頭二十年平均每年70多艘(十九世紀頭十年平均每年79.2艘,第二個十年平均每年71.6艘),進而又增加到二十年代的平均每年101艘。到三十年代,來華船隻數進一步直綫上昇。到1833年來船數已達189艘。到1837年,即使按粵海關歷來最低的紀錄,也已突破200艘大關,達213艘。而且,隨着來華商船航行能力的提高和來船方向的多元化,外船抵穗的時間也越來越不受貿易風的影響,一年四季均可有船抵達,形成了“夷船既倍多於前而收泊之期復無定”的局面。與此相應的,是來華外人數量的不斷增加和時間分佈上的分散化。對此,清政府在政策上雖有調整,不再強求外人“均定九、十月間”離穗,但仍是堅持要求他們“一俟貨銷事竣,不論何時,即行隨船回國或前往澳門居住,不得無故潛留”廣州。(26)從而造成了“很多不遠千里而來的船員和商人”源源不斷地流向澳門作或長或短的居留的現像。(27)與此同時,外國在華設立的公司行號也不斷增加。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這一現像更為明顯。例如,隨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特權的取消,英國在華行號從1833年的66家增加到1837年的156家。(28)代表美國公司的美國經銷商,1832年常年在華的有20人,到1841年已增加到41人。而這些固定在華的行號或經銷商,實際上都是在廣州、澳門兩地居留、活動的。他們的來華家屬則全部安置在澳門。因之,這些外商或居住於廣州,或居住於澳門,並按環境的需要和個人的喜好不斷往返於這兩個地點。“歐州的運輸船為適應商人這一需要,幾乎天天來往於廣州、澳門兩地”。(29)這部份商人,構成了澳門穩定程度相當大的居民。但是,由於當時没有人口統計,再加上西方來華商人、船員等總的說流動性很大,因而,很難對居住澳門的外人作出數量上的統計。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他們已構成了澳門人口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份。
  進入十九世紀,澳門人口結構的最大變化,還在於中國人口的激劇增加。華人居澳,一直是個長期存在的既成事實。但中國政府和澳門葡人自治機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對此作出種種限制,華人居澳長期是“非法”的。其後,隨着時間的推移和華人在澳作用的不斷提高,中國政府和葡方才相繼改變這一政策。直到1745年,首任澳門同知印光任仍規定:“凡貿易民人悉在澳夷牆外空地搭蓬市賣,毋許私人澳內,並不許攜帶妻室人澳”,並要求“竄匿在澳者勒限一年準其首報回籍。”但此後不久,中國政府在這方面的政策就開始調整,日趨松透。1749年,在張汝霖所訂的規條中,禁止澳葡人“擅自拘禁”“鞭責”華人,(30)事實上已間接承認了華人在澳居住的事實,並在一定程度上對在澳華人的權利進行了保護。到1809年,兩廣總督百齡奏定:“住澳華人仍準攜帶妻室,安土重遷”,雖然同時仍限定攜眷華人今後:“祇准遷移出澳,不許再有增添”,(31)但華人居澳基本已得到中國政府較為充分的認可。另方面,澳葡自治機構對華人居澳的抵制則長期相當激烈。轉人十八世紀,1711年,果亞方面仍命令澳門市議會禁止華人在澳擁有房地產,澳葡方面也千方百計以推行這一命令,1749年,仍規定祇允許70名工匠、10名屠夫、4名鐵匠、100名挑夫,共184名華人可以居澳,而其他華人都必須在黑夜前離開澳門。到1774年澳葡的“改革運動”中,更把釆取激烈手段排華作為重要內容之一。直到清政府加以幹預,釆取了斷絕供應,派兵進人關閘的措施,澳葡自治機構才軟化下來。(32)到1793年,果亞總督同意華人住人澳門,澳葡方面的政策才扭轉過來。(33)隨着十八、十九世紀之交中國政府對華人居澳的首肯和澳葡方面阻力的消除,在澳華人的數量有了急劇的增長。1800年,在澳華人約8000人,到1825年,增至18000人,到1834年,約為30000人。(34)以1834年與1800年比,在澳華人的年均增幅為1.03%。這一增幅雖僅稍高於澳葡人的增幅,但由於華人的基數大,所以不但在絕對數上有着明顯的增長,而且,與在澳葡人相比,華人在數量上所佔的優勢越來越大。將華人數字按平均增長率作調整後與葡人相比,大致可推算出,在十九世紀初期,華人約為葡人的兩倍,到二十年代初,上昇為三倍多於葡人,到三十年代初,進而上昇到五倍多,而到三十年代中,按龍格斯特估算,華人至少已為葡人的六倍。(35)
  人口結構的變化,又帶來了澳門資本結構的變化。
  與明代掌握着巨大轉口貿易利益的在澳葡人那種資金雄厚、財產充裕的狀況不同,到十九世紀,葡人資本在澳門經濟中已不再享有獨執牛耳的地位。因為,一方面葡人居澳後很少從母國帶來資金。早在乾隆前期,香山知縣張甄陶就指出了居澳葡人僅“以澳為利,非由彼國挾镪而至於澳”這一特點。(36)另方面,澳門昔日的繁榮,除了“在寬敞的住宅、貨棧、教堂和防禦工事上表示出往日富饒和繁盛的殘迹”(37)外,又並未給十九世紀的在澳葡人留下甚麼可供使用的資金。這既是澳門自明代以來長期衰落的結果,也與在澳葡人“特殊”的理財方式有關。從公共財產方面說,自澳門開埠直到1784四年,澳門葡人自治機構一直實行一種簡陋的收支當年“平衡”方式。即在每個財政年度即將結束的交替時節,召開由市議會成員和市民代表參與的會議,以確定下一個年度的貨物進口稅稅率。如果按此稅率征收的稅款多於公共開支所需,剩餘額就由市議會成員瓜分。如果所收不敷開支,在一般情況下由市議會成員自行設法解決。如果入不敷出是由於船隻失事或其它預計外因素造成的,市議會就通過借債或由葡人的捐助解決。(38)這樣簡陋的方式,當然不可能形成甚麽財政儲備,也就更談不上把繁盛時期的財富積纍起來,以給後世使用的。再加上市議會用財不當和侵吞中飽,更造成了澳葡自治機構公共財政的虧蝕。在1784年財政制度改革中對原有帳目進行清算時,就發現了總數達32萬兩之巨的虧空。到1799年,由於這筆巨額虧空實在難以追索,終於由葡國攝政王決定豁免賠償。(39)但這也清楚地反映出,跨入十九世紀時,澳門葡人公共財政的狀況是相當窘迫的。與此同時,在澳葡人的個人理財方面也普遍存在富則揮霍,窮則束手的現像。《澳門記略》所記乾隆年間葡人的狀況就是,如果航海貿易的船隻未能按期返還,在澳葡人就“相率行乞於市,乞者常千人”,但這並不改變他們“性侈”的習慣,如果航海貿易得手,“稍贏於資,居宅服食輒以華廓相勝,”馬上又過上了揮霍的日子。(40)這與公共財政的理財方式非常相似。這種用財方式,再加上轉口貿易的長期衰落,就使在澳葡人普遍處於貧困之中。格林堡對十九世紀早期的澳門狀況就這樣描述,雖然這裏仍有少量的富商,但“它的大部份葡萄牙居民生活很苦。”(41)私人資產的普遍缺乏是顯而易見的。到1821年,按照估算,當時在澳葡人所擁有的資產,包括房產,船舶、貨物、動產、現金,總數為3000萬西班牙元。(42)這筆數雖然不小,但按當時情況分析,這筆資產中除二十年代之前鴉片走私所形成的收益和清政府規定其已擁有的25隻商船的存留部份這兩個稍微突出的項目外,最主要的就是在於房產方面。到二十年代以後,隨鴉片轉人伶仃,房產更成為當時葡人資產中唯一重要的項目。
  進入十九世紀,在澳居住的其它西方國家人口雖然有了快速的增加,但他們來華的經營目的是廣州,澳門祇是他們的居留生活之區,而非投資、經營場所。雖然也有一些西方其它國家的商人與澳門葡商聯手展開活動的,如澳門當時幾家富有商號中,有“一兩家”就“分别和查頓及顛地有關係”。(43)澳門的25艘額定商船也長期存在“私賃”於其他外商,以便這些外商利用這些船隻所享有的優惠條件“影射人澳”,逃避中方的檢查和税征的現像,(44)但總的說,其它外資在澳門經濟中的作用並不重要。
  十九世紀以來澳門資本結構的突出變化,還在於華人資本已佔有相當重要的份額。華人資本在澳門經濟中的比重,雖不可用數字材料進行定量說明,但從各種記載看,華資在當時澳門經濟中居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則是可以肯定的。十九世紀初,兩廣總督百齡奏請準許華人攜眷居澳,其理由是“因西洋夷目呈稱,華夷貿易,惟賴殷實華人,方足取信,若家室遷移,則萍縱靡定,虚實難稽。”(45)也就是說,在澳門葡人的要求下,考慮到“殷實華人”在澳門經濟中的重要性,才同意華人攜眷居澳的,反映出華商在澳門經濟中的作用已經開始受到重視。吉什斯在記述十九世紀前期的澳門狀況時也稱:“與(中國)人口的增長相適應,商業得到了推動,澳門成為一個在中國富商經營主理下的批發貿易的中心。”(46)相當清楚地點出了華資在澳門經濟中所居有的重要地位。當時居住、活動於澳門的華商,不少都是具有相當經濟實力的。從廣東官吏陸續拿獲的一些涉及鴉片貿易的在澳商人情況看,也多少反映了這一事實。如1815年拿獲的朱梅官等五人,均先後在“澳門地方開店貿易。”五人中,三人“各由監生捐納為同職銜”,另二人“各捐監生。”他們分别售給葡商的茶葉、布匹等貨物,每一筆交易葡商除用胡椒、海參等實物相抵外,都須再補付1000多至3000多銀元。(47)從中可見他們不但有充裕的資金捐官,而且,所進行的交易,數額也相當大,這正好與吉什斯的記載互相印證。再如1822年抓獲的一批煙販中,首犯葉恆澍和另一商人,“均向在香山縣屬澳門地方生理”,這兩人亦分别捐了為同聯銜和監生。(48)1838年抓獲的區寬,與另一個同樣在澳開店的商人,為購買鴉片從事倒賣,一次就每人出銀18000兩。(49)這些例子,都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在澳華商的實力。從鴉片戰爭稍後一段的時間看,1849年,當廣東方面面對不斷滋事擴張的澳葡當局,“飭令在澳華商全行遷出,改於黄埔開市”,就使澳門經濟受到沉重打擊,幾年後才逐漸,“復蘇”過來。(50)從這個例子也可間接反映出,鴉片戰爭前的華商,在澳門經濟中無疑已擁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
  進入十九世紀澳門經濟結構的另一個變化,則在於產業結構方面。
  構成這一時期澳門產業結構突出色彩的首先在於一些“特殊”行業的興起上。
  這一時期,鴉片走私在相當時間內成為澳門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的“首要行業”。在澳葡人對華輸入鴉片,雖歷時久遠,但數量長期不算太大。到十八世紀末,由於英國對華瘋狂的鴉片走私已引起清政府的注意,促使清政府採取了嚴厲的禁煙政策,英國煙販已不便把鴉片直接運到黄埔發售,因而,通過向葡萄牙的疏通,轉而把澳門作為對華鴉片輸入的基地,從1799年開始,鴉片就通過”藏在葡萄牙船底”(51)等方式大量運抵澳門,再由澳門通過中國煙販銷往內地。直到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以前,銷往中國的數萬箱鴉片都是通過這一渠道進行的。在澳葡人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利益。為把持和擴大這一“行業”的巨大的利益,在澳葡人也與英國煙販展開了不斷的爭奪。進入二十年代,鴉片貿易逐漸轉向在伶仃洋的躉船進行,澳門作為鴉片主要集散地的作用漸漸消失,澳門葡人從中獲取的利潤也大大減少。當時較為瞭解這一情況的香山縣誌撰者,就明確地指出了澳門經濟與鴉片貿易的關係:“惟鴉片煙有禁而澳夷實恃此為利藪,市計盈虚半由於此。故昔也洋禁嚴而互市借其名則澳夷富,洋禁開而諸番得自市則為夷貧。今也市禁寬而鴉片盡聚於澳中則澳夷富,市禁嚴而鴉片竊貨於海外則澳夷貧。此固澳夷盈虚之大較也。”(52)盡管如此,在澳葡人在二十年代仍想方設法繼續這一貿易,從印度達曼組織“走私”鴉片進澳。直到183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對鴉片銷售採用了新的制度,斷絕了達曼鴉片來澳的途徑,澳門的鴉片貿易才進一步遭到削弱。(53)
  苦力貿易在這個時期也開始成為引人注目的行業。由於中國政府嚴禁華人出洋,具有種種便利條件的澳門就長期成為各種各樣華人放洋出海的重要口子。在澳葡人也不斷地從事着把華人偷運出洋的勾當。轉入十八世紀以來,由於西方殖民地對廉價勞動力的急切需求,英國開始在中國物色契約勞工。當這些勞工在廣州登船出洋受到阻力後,英國人考慮到澳門可以提供的“種種方便”,於1805年開始串通在澳葡人,(54)將出國華工“集中在澳門,再用葡萄牙船”將勞工運出中國。與此同時,在澳葡人也擴大了自身裝運華工出洋的規模,使中國勞動力被源源地通過澳門輸向海外。裝運華工出國,也就成為當時與鴉片走私並稱的另一個“特殊行業”。三十年代末,林則徐在對澳門偷運華工的狀況進行了專門調查後,就曾向清廷奏報在澳門專有“慣搭窮民出洋謀生”的“夷舡”,將華工載到海外後,如“有人雇用,則一年雇資俱聽舡主取去”,作為船主的經營收入。由於在運輸過程中向華工供膳尤如內地喂豬,所以這一行當被稱為“賣豬崽”。特别是當內地遇到“荒年”時,被誘出洋的華工更多,達到“去者曾以千百計”的程度。(55)
  賭博業也在這時得到了明顯的發展。澳門的賭業,也有漫長的歷史。早在1749年張汝霖所定規條中,就明文規定在澳葡人“毋許窩留內地惡少賭博偷竊”,(56)反映出當時的賭博現像已嚴重到引起清政府重視並須立文加以限制的程度。進人十九世紀,賭業得到更明顯的發展。1810年海盜紅旗幫接受清政府招安後,不少海盜去澳門落戶息影。由於招安後得不到清政府的給養和有效管束,因而他們仍往常從事昔日的海盜活動,保持着海盜的生活方式。在澳門,他們所從事的,除了鴉片走私,就是經營賭博。以前的海盜頭子鄭石化,就開辦了一個賭館。(57)經過隨後的發展,澳門的賭業顯然已形成了一定的經營運作規矩,並與在澳中國官吏建立了某種固定的關係。林則徐在1839年的一個奏折中就提到,澳門的賭館,定期要向媽閣分稅口交納“規銀”,“名曰服花票”。(58)
  除了這些“特殊行業”,澳門經濟中屬正常經濟活動的,除以澳門為本銷市場的零售業和與澳門港口相配套的搬運業較為顯眼外,更為重要的就是轉口貿易業和房屋租賃了。
  澳門的轉口貿易,從總體上說,從明代末年已開始衰落,但畢竟一直有所延續。轉入十九世紀,由於清政府對澳門葡商一直釆取優惠政策,在澳華人商業資本的擴大以及其他各種因素,澳門的轉口貿易不但仍然存在,而且,在二十年代末開始,還出現了一個明顯的回昇,形成了一個“小高潮”。按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記載,從十九世紀初期到二十年代大部份時間,以澳門為目的港或始發港的船隻寥寥可數,且斷斷續續,時有時無。但從1828年開始,每年從澳門開出近二十艘葡萄牙船和數十艘西班牙船,主要從事對於印度、東南亞地區的貿易。以1831年為例,當年在印度公司的記錄中,有“三四十項來回澳門與馬尼拉之間的西班牙船隻的登記;又有葡萄牙船十九艘,一般載貨往里斯本,其餘從澳門開往曼達、果阿和其它東方各埠。”(59)這個小高潮的形成,按馬士的說法,部份原因是“企圖回避(英國東印度)公司對遠東與英倫貿易的獨佔。”(60)而小高潮的持續時間,由於馬士《編年史》的終結而不夠明朗。如按衛三畏的《中國商業指南》,直到1843年澳門都處於一個“繁榮時期”,(61)則這個小高潮可能從1828年一直延續到1843年。當然,這個小高潮祇是相對於澳門轉口貿易的長期衰落而言的。由於“從澳門開出的葡萄牙船,通常是小型的”(62)因而,小高潮中的轉口貿易應該不太大。這時候的轉口貿易在整體經濟中雖然仍佔有一席之地,但作為衆多行業中的一種,其地位畢竟已大大降低。與明代的轉口貿易相比,已根本不能同日而語。而這一點也突出地體現了十九世紀前期澳門經濟與明代狀況的巨大差異。而且,二十年代以來,由於越來越多的外國商船到達伶仃後就在該地將貨物禦下脫手,而不再進入黄埔,各種貨物和鴉片一樣,在這裏避開中國政府的稽查和征稅,直接由接應船隻運往中國各地,伶仃洋面已逐漸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走私場所。隨着這一變化,澳門轉口貿易中的走私成份越來越高。《香山縣誌》對此也作了較為深刻的描述:“澳門設有劃艇包載鴉片,私貨人口,總派陋規,年終則統計所獲按股均分。而媽閣之關稅不能逃。所以澳門之船鈔少而貨稅多洋貨之公稅少而鴉片之私稅多;鴉片人口之夷稅少而鴉片出口之民稅多。故省域之關稅漸虧而澳門之關稅獨裕;澳門之總口稍裕而媽閣之子口獨豐也。十八年十一月澳門同知蔣立昂出示云:‘勾串經紀,著名媽閣’。蓋得其要領矣。”(63)
  澳門的房屋租賃業長期存在。乾隆前期,香山知縣張甄陶在論及居澳葡人每年向中國政府交納的五百兩地租時就指出,葡人“將此澳內屋地租與在為商民,每歲收租數倍其額。”(64)進入十九世紀,隨居澳華人和其他西方商民數量的不斷增加,房屋租賃業日益成為澳門經濟中一個較為重要的行業。特别是到二十年代以後,由於鴉片貿易絕大部份已從澳門轉到伶仃洋面,失去鴉片貿易這一“生財之道”的在澳葡人更是變得“大部份籍他們的土地所有權的獨佔為生,”“為日漸增加的英美兩國貿易者在該處提供兩個貿易季度之間的房屋”對在澳葡人有了越來越重要的經濟意義。當時英國東印度公司在華特選委員會甚至認為:“現在留給澳門居民唯一可靠的資本投資辦法,就是出租的房地產。”由於入住澳門的中國人、西方人不斷增加,而澳門房屋的興建又受到中國政府的限制,規定祇準修葺舊房,不得添建新房,因而,面對不斷增長的需求,很自然地推動房租的向上攀昇。根據一些零星可見的材料為例:《海錄》一書的口述者謝清高約於1795年左右人住澳門,租房一間,租金每年7元。到1806年左右,葡人業主將另一間房子的租金收益轉給謝,用以償債,租金額為每年24元。(66)到1825年左右,英國東印度公司發給其職員作為住澳房租津貼的,則為每年100元。(67)這一租數字雖非指同一間房子的不同年份租金,可比性較低,但多少的反映出不同時期房租的大致走勢。而且,按其他情況判斷,房租的不斷攀昇在當年必定是現實存在的情況,否則,就不會在二十年代中期出現“盛行房屋投資”的現像,那些“曾經從事鴉片貿易”而“擁有足夠資金的人”,也就不會因為房產投資能“提供一個獲得金錢利益的前景”而“被誘至購買房屋”,原有的房產也就不會在投資者中被轉手易主了。(68)到1832年,單由在澳居住的西方人士支付的房租已超過3萬元,(69)再加上為數更多的中國人所支付的租金,房屋租賃業的收入顯然不在小數。再加上租賃者的增加,特别是外國人的人住,除刺激了色情業的發展外,也為在澳葡人提供了其他正常的就業和收益機會,因而,房屋租賃業自然成為在澳葡人較為重視的行業。1831年,居澳葡人自治機構雖一度仍試圖阻止其他外國人的居住,但終因“經不起英僑所支付的租金等等的損失”而不得不讓步。(70)
  澳門十九世紀前期的經濟變化是複雜的。其中既有合理的地方,也有不值得稱道的地方。這一時期形成的變化,對以後澳門經濟的演進,帶來了深刻的影響。
  這一時期澳門經濟狀況的變化,是以澳門整體經濟地位的轉變為基礎的。如果說,在澳門作為廣州對外貿易管理體系的組成部份這一總體地位未確立之前,澳門經濟仍是以帶有排他性的居澳葡人所掌握的轉口貿易為主的話,那麼,十八世紀,特别是十八世紀中期以來的變化,隨着廣州——澳門對外貿易管理體系的逐步確立,澳門與內地的經濟聯繫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這不但表現在澳門所具有的作為黄埔港外港的各種功能上,表現在華人居澳的“合法化”上,以及表現在華人數量的增加和華資在澳門經濟中地位的上昇上,也表現在澳門作為來華貿易的歐美商人的居留地,使澳門為了適應中國的需要而進一步開放上。到鴉片戰爭以後,隨着澳門統治權為葡萄牙所掌握,隨着廣州一口通商被五口通商所取代,澳門作為廣州對外貿易管理體系組成部份的功能歸於消失,但鴉片戰爭前所形成的經濟特徵相當部份仍得到持續,此後,澳門終歸是個以華人為主的社會,華資在澳門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一直得到保持。在鴉片戰爭前入住華人,人住西方來華商民不斷增加的刺激下,澳門房屋租賃業有了明顯的發展,構成了作為今天澳門經濟“四大支柱”之一的建築地產業的漫長演進過程中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階梯。
  在這一時期發展起來的“特殊行業”,也給後世的澳門留下了明顯的影響。澳門的“苦力貿易”在鴉片戰爭以後的一段時間裏繼續“興旺”,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後,才因中外各方面對這種給華工帶來可悲命運的“貿易”行為的抵制而趨於低落。澳門在鴉片戰爭前一度作為對華鴉片走私中心的歷史,也給鴉片戰爭後的澳門留下了明顯的後果。吸食鴉片的場所在澳門曾長期合法存在。這些,都在澳門歷史上打下了“特殊”的印證。
  對今日澳門經濟最重要的行業出口加工業和博彩旅遊業而言,在十九世紀前期,由於原有鑄砲行業的衰落,其他工業無以為繼,加工業在澳門經濟中未有留下明顯的痕蹟。而作為博彩旅遊業中的博彩業則在這個時期開始抬頭。鴉片戰爭後,該行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在澳門經濟中的地位日顯突出,終於使澳門被冠之以“東方蒙地卡羅”的名稱。但是,從澳門經濟的發展歷程看,博彩業的單一發展並未能給整體經濟的發展帶來有效的推動作用。澳門整體經濟狀況長期不佳。直到本世紀六十年代,特别是七十年代以來,澳門出口加工業發展起來後,整體經濟才得到快速發展。這也是我們在回顧澳門歷史時應予注意的現象。
  註釋:
  註(1)、(4)、(7)、(9)、(10)、(11)、(12)、(14)、(15)、(20)、(22)、(26)、(31)、(36)、(44)、(45)、(64)、分見梁廷《粵海關誌》卷5,29頁;卷28,12頁;卷29,14頁;卷28,31頁;卷26,10頁;卷29,17、12頁;卷26,11頁;卷27,3頁;卷28,23頁;卷27,34頁;卷29,21,22頁;卷2 9,26頁;卷28,30頁;卷28,14頁;卷28,20頁;卷28,3031頁;卷28,11頁;註(2)、(23)、(63)分見同治朝《看山縣誌》卷8,25頁;卷22,83頁;卷22,44頁;註(3),見乾隆朝《大名縣誌》卷35、11頁,註(5)、(8)、(30)、(40)、(50)、分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嶺南叢書本)28頁;37頁;66頁;38頁;
  註(6)見德庇時《中國人》二卷,447頁註(13)、(16)、(18)、(19)、(21)、(24)、(33)、(35)、(38)、(42)、(69)、分見龍格斯特《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一九九二年香港版)28頁;29頁;30頁;71、72頁;29頁;22頁;47頁;25頁;47頁;23頁;30頁;
  註(17)考特斯《英國人與澳門》60-61頁;
  註(25)、(47)、(48)、(49)、(55)、(58)、分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一卷》682頁;15-16頁;40頁;308頁;668頁;759頁;
  註(27)、(28)、(41)、(43)、(51)、(53)、(70)分見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中譯本)120頁;170頁;120頁;120頁;103頁;122-123頁;123頁;
  註(29)(A)賴德烈《早期中美關係史》(商務印書館中譯本)76頁;
  註(29)、(57)、分見《中國叢報》卷5,431頁;卷3,82頁;
  註(32)、(34)、(39)、(46)、分見吉什斯《澳門史》一九二六年版189頁、190頁、199、200頁;261頁;201頁;261頁;
  註(37)《廣州紀事報》一八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轉引自格林堡上揭書119頁;
  註(50)、(61)分見衛三畏《中國商業指南》265頁;266頁;
  註(52)道光朝《香山縣誌》卷4,109頁;
  註(54)、(59)、(60)、(62)、(65)、(67)、(68)分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山大學出版社中譯本)3卷16頁;卷4,268頁;卷4,338頁;卷2,635頁;卷4,162頁;卷4,162頁;卷4,102頁;
  註(66)根據《海錄》及方豪《中西交通史》相關內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