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貨幣與貨幣政策
楊道匡
貨幣供應與發行
按照澳門政府統計標準,澳門貨幣的狹義供應量M1包括了流通貨幣、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從表一中看到澳門的M1供應量在1989-1992年間逐年大幅增長。
澳門貨幣廣義供應量M2,由M1總額以及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存款證書構成,1989至1992年的M2供應量詳見表二,四年間M2的平均增幅為26%。

貨幣結構
雖然澳門政府近年採取措施,加強澳門幣在本地區的使用及推行澳門幣國際化計劃,但是,不管在日常交易或銀行存款中,以港幣為主的情況並未改變,1989-1992年,在澳門貨幣供應結構中,港幣仍居於主要地位,四年間平均佔比重為51.5%,其他外幣居於次位,平均佔比重為25.9%,而澳門幣在貨幣供應總量中所佔比重平均祇為22.5%。


一直以來,澳門貨幣現鈔面額最大為500元,近年澳門經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工商各業的交易量及交易額亦隨之上昇,面值較少的現鈔給交易收支帶來不便。為此,澳門發行機構於1988年10月,首次發行面值為1000元的大額鈔票,數量為50萬張,總額達五億澳門元。新的千元大鈔以金黄作底色,圖案由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龍及澳門風景構成,水印是一艘中國式的帆船。每張鈔票上都印上了1988年8月8日核准發行日期,以表示一百年一遇的“四連發”好意頭。新鈔與以往發行的鈔票的最大區别,是取消了葡國國徽,而改用大西洋銀行的行徽,據發行機構表示,這是為了更好地表達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

幾項有關貨幣的政策措施
八十年代末,澳門政府在有關貨幣問題上,實施了幾項重大措施,它們分别是:1.明令商業交易及服務收費須以澳門幣標價;2.澳門圓在中國內地、香港及葡國正式掛牌兑換;3.撤銷發行機構,成立新的貨幣暨匯兑監理署。
(一)政府明令商業交易及服務收費須以澳門幣標價
一直以來,在澳門市面流通的貨幣除澳門幣外,還有港幣及其他外幣,而且在日常交易額及銀行存款量方面,與其他貨幣相比,澳門幣祇居於次要的地位。為了加強澳門幣的信譽與支付能力,澳門政府於1988年8月1日,頒佈了67/88/M號法令,強調澳門幣在本地區的使用。該法令的主要內容為:“關於加強使用澳門幣之法例已由諮詢會開會後通過。為此,特知會所有工商界人士:一切貨品價格及各種服務費均須標示澳門幣,但可同時與其他貨幣一起標價。在此情況下,有關之兑匯率不能為買者在使用外幣時象徵任何得益,也不可以拒絕用澳門幣交易。經濟司稽查處將對有關法例的遵守作出相應措施,違例者將遭嚴厲制裁,罰款額達2萬至10萬澳門幣。”
上述法例於1988年8月31日正式實施後,市面上並未引起特殊反應。因為該法例在強調以澳門幣標價及使用澳門幣的同時,亦繼續允許以其他貨幣標價和進行交易,因此,市面上以港幣為主的其他貨幣可以照樣流通。有所不適的,是一些往日習慣單一以港幣標價和進行交易的商業及服務機構,如物業交易所,貿易公司,旅行社,汽車及電器行等。他們在法例實施後,必須同時以澳門幣標價,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澳門幣。對於違例者,法例規定將處以罰款2萬至10萬元,如一年內重犯,罰款加倍,如一年內三次違例,除罰款外,其營業執照亦會被吊銷。
對於政府屬下的行政機構,公營企業及專營批給公司來說,在法例管制方面要嚴格得多。按規定,上述機構在涉及錢銀交易時,除非澳督作出特别批示,否則絕對禁止接受澳門幣以外的貨幣支付。違例者的罰款額高達5萬至20萬元,一年內重犯罰款加倍,如第三次再犯同樣會被取消經營權。
(二)澳門幣在中國內地、葡國及香港正式掛牌兑換
雖然澳門幣有充足的發行儲備和很強的兑換外匯能力,但由於澳門幣没有在世界貨幣市場上正式掛牌,因此,一直以來澳門幣祇是一種使用範圍很窄的地區性貨幣。即使在澳門居民往來最頻密的中國內地和香港,澳門幣在當地亦不能直接兑換成人民幣或港幣。
1988年2月,當時的澳門發行機構主席范成耀首次透露,澳門政府有意逐步提高澳門幣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第一步計劃,是使澳門幣可以在香港及中國內地直接兑換成當地貨幣。1988年12月,澳門發行機構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就澳門幣在國內掛牌兑換簽訂了協議。
1989年2月1日,澳門幣正式在中國內地和葡國掛牌兑換。從當日起,中國銀行在內地的所屬分行及各兑換點都加掛了人民幣對澳門幣的匯價。此後,所有往內地的澳門居民和外國遊客,都可在有關銀行或兑換點,將持有的澳門幣換成人民幣或外匯券。與此同時,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亦開始接受澳門居民及其他外籍人士,對中國內地各地區的匯款業務,包括電匯、信匯、票匯、旅行信用證等。此外,如澳門的進出口商與內地的貿易機構,協商採用澳門幣進行貿易結算,該行亦可以開出澳門幣信用證,及辦理其他澳門幣託收業務。
澳門幣在國內掛牌兑換的首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的兑換價為每百澳門幣兑人民幣買人價46.20元,賣出價為46.43元。此後,隨着人民幣不斷向下調整,至1994年1月每百澳門幣可兑人民幣112元。
1991年2月15日,澳門貨幣暨匯兑監理署與香港匯豐銀行達成協議,由即日起澳門幣可在香港匯豐銀行屬下各分行按牌價直接兑換港幣。
(三)撤銷發行機構,成立新的貨幣暨匯兑監理署
澳門發行機構成立於1980年1月,直至1989年7月,該機構一直行使類似中央銀行的職能。即發行本地區貨幣,對全澳門金融機構及有關活動實施監管,同時充當政府黄金、外匯的儲備總庫。1989年6月12日,澳門政府在事先未有徵詢金融界意見的情況下,頒佈了第39/89/M號法令,宣佈撤銷發行機構,取而代之的是新成立的“澳門貨幣暨兑匯監理署”。監理署下屬的兩個職能部門為信用暨保險總監處,和澳門兑換基金。前者負責對銀行及保險業的監管,後者負責對外支付的儲備和管理。此外,監理署還將協助總督制定和執行有關的金融政策。監理署的最高權力協調委員會,成員由部份政府司長,以及銀行公會、保險業公會和消費者委員會等社團的負責人共17人組成。協調委員會由經濟事務政務司負責主持。
1989年7月1日發行機構撤銷前,澳門的貨幣發行是由該機構委托大西洋銀行代理。隨着發行機構的撤銷,其與大西洋銀行簽訂的貨幣發行代理合約亦隨之終止。而新成立的貨幣暨匯兑監署並未被賦予貨幣發行權。1989年7月12日,澳門政府直接與大西洋銀行簽訂合約,由該銀行直接代理澳門的貨幣發行。合約規定,由政府無息存入8億元予大西洋銀行,當存款額少於8億元時,政府會按市場利率給予該銀行以利息補貼,數額按實際存款與8億元的差額計算。
澳門政府意圖通過這筆存款來控制貨幣供應量,當通脹率高時,政府減少存款以收緊銀根壓抑消費,當經濟發展放緩時,政府則通過增加存款來增加貨幣供應量,以此達到刺激經濟發展的目的。
今後,大西洋銀行每發行8.03元澳門幣,就須向貨幣暨匯兑監理署繳交1美元,以使儲備對衡。合約期限至1995年10月15日為止。
貨幣政策述評
一直以來,澳門政府並未有一套明確的貨幣金融政策,政府在貨幣方面的意圖,祇能在每年的施政報告中略見一斑。1991年的政府施政報告在談及貨幣方面時提出:“穩定澳門幣與其他外匯之間的兑換聯繫。平衡澳門內部的貨幣及對外償還能力,配合金融、兑換及保險市場的運作,重組澳門的整體金融體系,同時顧及信貸及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革新管制運作的法規,並推動適當的資本市場的發展,推動本地的銀行同業市場,目的為加強澳門幣的組成;加強澳門幣的防禦性,增加擴大其使用範圍的必要條件,及透過由可兑換的外幣投資所組成的外匯儲備的堅固抵償,維持澳門幣的可變換的特性”。
從上述有關貨幣的政策中,可以看到澳門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和維持澳門幣的可兑換性,和擴大澳門幣的使用範圍。前述澳門政府在近年來施行的幾項貨幣措施中,其中兩項亦與此有直接關係,並視此為澳門幣走向國際化的重要開端。從1987年開始,澳門政府發行機構外匯儲備就高於貨幣發行量,因此,澳門幣的可兑換性應無可疑。但因為如前所述,澳門幣至目前為止仍祇是使用範圍很窄的地區性貨幣,即使其發行支持比率極高,但離開澳門本土以後其需求和作用就極其有限。據貨幣暨匯兑監理署資料顯示,現時在中國和葡國兩地兑換後回流澳門的澳門幣,平均每月為50萬元左右,不足本澳流通量的千分之一。故澳門政府擴大澳門幣使用範圍的意圖似難於實行。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在運用貨幣政策時,最常見的是調整利率、匯率和貨幣供應量。由於澳門幣與港幣掛鈎,亦即間接與美元掛鈎。因此,澳門幣的利率和匯率,主要是跟隨港幣、美元的利率而上下浮動,本身很少主動作出調整,所以澳門政府的貨幣政策中,其利率和匯率政策作用幾乎等於零。然而,在控制貨幣供應量方面則具有主動權。
如前所述,澳門政府的貨幣供應量在1989-1992年四年間的平均增幅為26%,此增幅應屬偏高,因為四年間本地生產總值的平均增幅僅為7%左右,通脹率的平均增幅則為8.5%。
西方經濟學中的現代貨幣主義認為: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是物價水平發生變動的最根本的決定性因素。並認為要抑制通貨膨脹,實現經濟穩定增長,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使其與經濟增長率大致相適應。
澳門近年的通貨膨脹率較高,1989年為8.77%,1990年為7.97%,1991年增至9.57%,1992年稍為回落為7.7%。由於澳門經濟的開放性和對外依賴性,其中不排除受外圍因素及引入性通脹的因素影響。但近年澳門的貨幣供應量大大高於生產總值的增長,亦是不可忽視的負面因素,貨幣供應量的增加,雖可刺激消費與投資但同時會帶動物價上漲引致通脹率增高。因此,從控制通貨膨脹、保持經濟穩定發展看,適當減緩貨幣供應量的增長,使其與生產總值增長不致有太大差距應較為穩妥。同時此亦是澳門政府能夠主動運用的貨幣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