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概略

一 基本概念


  1)無論是一個國家還是一個地區,都會有一個政權存在,對社會實行管理。這個政權通常主要由三個權力組成: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
  行政權有時又稱為執行權,顧名思義,它的權力具有執行的性質。行政權就是由我們通常所講的政府來代表。
  立法權擁有創制法律的權力。國會、議會代表立法權,澳門的立法權通常由立法會來代表。
  司法權行使審判權,由法院代表。
  2)澳門現行政治制度的三個權力,祇有司法權不多也不少地擁有它本身的權力。執行權除了完全擁有本身的行政權力之外,還擁有部份立法權,而立法會祇擁有部份的、不完全的立法權。在三個權力中,祇有執行權擁有額外增加了的權力,所以,澳門政制是一個名副其實的行政主導的政制(立法會的運作和表現經常受到社會輿論的批評,其實最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立法會先天性地缺乏完整的立法全權。)

二 立法會的基本制度


  1)權力來源
  立法會由分别來自三個途徑的二十三名議員組成。三途徑是委任、直選和間選。因此從議員產生的途徑來說,立法會的權力來自三個方面:澳督、直接選舉的選民和間接選舉的選民。
  2)立法權及其與澳督的關係
  先講澳督權力的來源及其權力結構。
  澳督由葡國總統任免,相當於葡國政府部長的職級,在政治上向葡國總統負責,而不是向澳門立法會負責(《基本法》有重大改變)。任命澳督之前,諮詢立法會及澳門有代表性社團機構的意見是一項必須的程序。除了對外安全屬於葡國總統的權限之外,澳督擁有澳門的行政全權,兼擁有部份立法權。澳督的施政由不超過七名的政務司來協助,諮詢會作為一個諮詢機構會同澳督運作。諮詢會的意見不對包括澳督在內的任何方面產生約束力。
  在立法權方面,除了部份立法權專屬立法會享有之外,其他立法權由立法會與澳督共同享有。屬於立法會專有的立法權,立法會可以賦予澳督立法的許可,授權一經作出,該事項的立法權亦屬澳督所有。此外,無論是否屬於立法會的專有立法範圍,澳督都可以向立法會提交法律提案,由立法會決定是否通過。
  澳督行使立法權之同時亦受到立法會的某些制約,即立法會有權經修改後追認澳督公佈的法令,也有權拒絶追認。另外,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澳督有權拒絶頒佈,但如果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該法律,澳督則必須頒佈(換言之,立法會不同意澳督,澳督無仇報,但澳督不同意立法會,立法會則有報仇機會。)
  立法會對澳督的制衡還有:提請有關法院審議澳督發出的規定是否扺觸法律;審議澳督的行為;對澳督施政方針的彈劾動議進行表決。
  但由於澳督的權力並非來自立法會,澳督在政治上完全毋需向立法會負責,因此立法會無權在免去澳督職務的程序上行使任何權力。相反,澳督則有權向葡國總統提出解散立法會的建議,葡國總統可接納其建議,下令解散立法會。在原立法會解散後到新立法會產生之前,澳督享有澳門全部的立法權。
  3)立法會的內部運作方式
  立法會的全體會議和特别全體會議都由主席召集,或由一定數量的議員提出召集,必須有過半數議員出席,才能舉行。
  表決的方式,除了特定事項須以三分之二多數取決之外,一般以簡單多數取決。當票數相等時,主席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立法會的內部組織包括主席團、常設委員會、各個專責事務委員會及視情況而組織的臨時委員會。
  由議員或執行權提交的法律提案或意見書,需經有關的專責事務委員會進行研究並產生該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及表決。全體會議的一般程序是先由議員作議程前發言,然後才進人正式議程。
  立法會輔助部門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同時設有議員總辦事處,同市民接觸。

三 立法會簡史


  一九七六年之前,澳門作為葡國的海外省,立法權基本來自葡國。澳督及其領導的政務委員會共同行使立法權,但祇能制訂較低層次的法令規章。
  一九七四年,葡國發生“鮮花革命”,推翻獨裁政府,建立民主代議制,同時向海外省推行非殖民地化及自治政策。一九七六年葡國頒佈《澳門組織章程》,從此,澳門便產生雖然擁有不完全的立法權,但在組織上完全獨立的立法機關——立法會,立法會和澳督成為澳門地區兩個地位平行的管理機關。
  立法會從一九七六年至今經歷了四屆。它的歷史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的第一、第二屆,第二階段是一九八四——一九九二的第三、第四屆。
  在第一階段,立法會的特色是:與執行權經常有矛盾,最後發展到澳督高斯達在一九八四年解散第二屆立法會;華人投票率和華人議員的比例都較低;立法的範圍較為狹窄,制定有關社會民生的法律較少。
  在第二階段,立法會的特色是:與執行權的關係趨向和諾協調;華人的參與提高,立法會代表性擴大;立法的範圍有所擴大;最重要的變化發生在這個階段,一是首次修改《澳門組織章程》,一是宋玉生主席逝世。《澳門組織章程》的修訂,擴大了立法會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立法權,立法會議席由十七席增加至二十三席,為立法會具有更廣泛代表性創造了重要的條件。宋玉生主席的逝世使土生葡人對立法會的參與及在其中擔任的角色出現一個調整期。
  對立法會未來發展的預測:運作進一步多元化及政治化,議員的集團化與派系現象有所發展,政治定位逐步明確,議員同選民的聯繫加強,不同利益的聲音在立法會內將有更多的表達。但立法權方面,直至一九九九年之前,立法會權力的進一步擴大,以及立法會同澳督立問的權力分配的變化,現時仍未有明確的前景。

四 立法會運作上一些備受爭議的問題


  1)立法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改善
  有關公務員待遇和職程的立法,被認為所佔比例長期偏高,立法會由此時常被批評在立法上未能體現社會廣泛階層的利益。在制定社會一些基本性法律方面,立法會仍然有待努力,例如五大法典——民法、民事訢訟法、刑法、刑事訢訟法和商法,至今仍未得到整理、重訂及翻譯。
  (立法會成為“加薪會”的部分客觀原因:澳督有部份立法權,許多有關社會民生的法律可由澳督自行立法;有關公務員職程與薪酬的立法屬立法會專有職權。)
  2)立法的效率有待進一步改善
  議員的私人事務和社會事務十分繁忙,但與此同時,立法會的輔助部門資源不足,未能提供有效率的技術支援。此消彼長,故立法效率不高。
  ——議員在很多細務上無人協助,唯有親力親為,如查找資料和起草文件。
  ——文件翻譯速度遠遠未符需要。
  ——缺乏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律專家,影響譯文的質量,使人不易明白。
  ——法律顧問不足,出現職位空缺時人手更成問題。
  3)立法會與市民的溝通有待進一步改善議員總辦事處成立大半年以來,祇有十三宗市民到訪記錄,被批評未能充分利用,市民與立法會之間的疏離狀態未能得到改善。

附錄:立法會歷屆議員名單


  第一屆(l976——1980)
  直選:宋玉生、費文安、曹其真、黎祖智、顧得烈、羅朗日
  間選:李碧露、羅方志、崔德祺、馬萬祺、彭彼得、李世榮
  委任:何賢、鄺秉仁、馬義瑟、林綺濤、彼莉絲
  第二屆(1980——1984)
  直選:宋玉生、歐若堅、林綺濤、費文安、華年達、李安奴
  間選:李德勛、馬丁士、崔德祺、馬萬祺、彭彼得、李世榮(吳榮恪)
  委任:何賢(崔樂其)、鄺秉仁、施利華、彼莉絲、申齊士
  第三屆(1984——1988)
  直選:宋玉生、波治、劉焯華、歐安利、歐巴度、何思謙
  間選:馬萬祺、崔德祺、彭彼得、吳榮恪、曹其真、崔樂其
  委任:申齊士、許世元、施滿士(庇樂)、羅比度(華年達)、艾維斯
  第四屆(l988——1992)
  直選:宋玉生、歐安利、何思謙、梁金泉、汪長南、劉光普、梁慶庭、高開賢
  間選:馬萬祺、何厚鏵、彭彼得、劉焯華、吳榮恪、曹其真、戴明揚、彭爲錦
  委任:華年達、艾維斯、彼莉絲(羅新耀)、林綺濤、許輝年、潘志輝、羅立文
  第五屆(1992——l996)
  直選:梁慶庭、唐志堅、高開賢、吳國昌、崔世安、曹其真、羅拔度、何思謙
  間選:馬萬祺、何厚鏵、彭彼得、吳榮恪、劉焯華、彭爲錦、歐安利、林綺濤
  委任:郭棟樑、羅立文、施白蒂、羅新耀、艾維斯、華年達、潘志輝
  (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