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獨立進行審判,衹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爲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衹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爲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况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
  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
  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當務委員會備案。
  各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况除外。
  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爲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得在政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原在澳門實行的司法輔助人員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負責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司法機關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産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
終審法院         初審法院
岑浩輝(院長)       譚曉華(院長)
朱 健          查 贇
利 馬          高麗斯
             趙約翰
中級法院         埃斯特
賴健雄(院長)       Teresa Leong(梁祝麗)
司徒民正         何偉寧
標武彬          唐曉峰
陳廣勝          周艷平
白富華          蕭偉志
             林炳輝
行政法院         張婉媚
李年龍          葉迅生
馮文莊          岑勁丹

5.1 Tribunal de Contas (TC)審計法院



  -(主管:院長)
  審計法院對澳門地區及自治或非自治部門、公務法人、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任何其他依法受監管的公共實體及行政公益法人均有審判權及財政監督權。
  由一名院長及兩名法官組成並包括兩個分庭,其一負責預先監察(對行爲及合約是否給予批閱),另一負責事後監察(審定受其管轄的機構、部門及實體的賬目及對本地區的總賬目發表意見)。
  原屬前行政法院(1927年章程稱爲“澳門行政、稅務及審計法院”)審核及批閱分庭與審計分庭所管轄的事宜改由此新法院管轄。
權限:
  審計法院以獨任庭或合議庭運作。
  審計法院以獨任庭運作時,有權限:
  ·審定應否給予在預先監察程序內之批閱;
  ·命令進行與行使預先監察有關之專案調查及簡易調查;
  ·科處罰款;
  ·審定本地區及其自治或非自治部門、公務法人、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法律規定之任何其他公共實體及行政公益法人;
  ·審判在籌設制度下之部門之違法行爲;
  ·在賬目出現錯漏時,審判確定負責人應負之債務金額之案件;
  ·發出爲行使其權限所不可缺少之指示,尤其指出以何種方式將賬自及卷宗提交予其審議。
  審計法院以合議庭運作時,有權限:
  ·審判對於獨任庭之裁判而提起上訴之案件,尤其關於應否給予批閱,以及手續費與罰款之事宜;
  ·審議法院之年度報告;
  ·通過年度活動計劃;
  ·通過法院內部規章;
  ·對法官行使紀律懲戒權;
  ·透過判例定出司法見解;
  ·審議任何被認爲重要或具一般性之其他事項。

5.2 Tribunal Administrativo de Macau (TAM)澳門行政法院



  -(主管:院長)
權限:
  澳門行政法院對於爲使由行政、稅務及海關上之法律關係而產生之爭議獲解決之訴訟及司法上訴案件,有權限予以審判。
  澳門行政法院亦審理法律賦予之其他事宜。
  澳門行政法院亦有權限遵守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之命令,以及由行政、稅務或海關法院向其發出之信件、公函或電報。

5.3 Centro de Formação de Magistrados de Macau (CFMM)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職能:對司法官進行職業培訓且得按某些條件推行其他培訓或進修之活動。
  -(主管:主任)
  主任之權限
  培訓中心主任之權限爲:
  ·領導及代表培訓中心;
  ·經聽取敎學委員會意見後,就指定培訓實習之敎員、協調實習司法官及培訓司法官向總督提出建議;
  ·制訂內部規章、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書,並建議上級核准之;
  ·提交培訓中心之預算提案。
  教學委員會之權限
  敎學委員會之權限爲:
  ·制定實習員之培訓計劃;
  ·就被建議爲在培訓實習方面擔任敎員,協調實習司法官及培訓司法官之有名望人士給予意見;
  ·行使本法規所賦予就有關實習之錄取,成績之最後報告及排列實習員之名次等方面之其他權限。

5.4 Serviços do Ministério Público (SMP)檢察院



  -(主管:檢察長)
職責:
  維護合法性及實行刑事訴訟;
  在司法上代表本地區、公鈔局及法律規定之其他實體;
  應總督之要求行使諮詢職能;
  行使法律對其所賦予之其餘職責。
  檢察院
  檢察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擁有本身的通則,享有自治,並獨立執行職務,不受任何干涉。
  檢察院自治的特徵在於該院受合法性及客觀性標準約束,以及在於其司法官和檢察人員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指引、命令和指示(1992年8月18日第55/92/M號法令第8條第2款)。
  檢察院的權限主要有(1992年8月18日第55/92/M號法令第14條):
  *代表本地區、公鈔局、澳門臨時市政機構、無行爲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提起刑事訴訟;
  *爲勞工及其家屬行使依職權的代理,以維護彼等社會性質的權利;
  *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關注審判職能的行使是否合符法律;
  *在其具有正當性的情况下,促進法院裁判的執行;
  *領導刑事偵查,即使該偵查由其他實體進行;
  *監察刑事警察機關在程序上的行爲;
  *促進預防犯罪的活動;
  *參與破產、無償還能力的訴訟程序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序;
  *在法律規定或應總督要求的情况下,行使諮詢職能;
  *在裁判由當事人間旨在法律欺詐的勾結所引致,或裁判的作出違反明文法律時,提起上訴;
  *行使法律對其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Serviços com competência em processos crime
(Gabinete de Acção Penal):
Alameda Dr.Carlos d’Assumpção,n~-0s 411-417,
Edf.“Dynasty Plaza”,3~-0 andar,
Novos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Macau
Telefone:7966546,7966506
Fax:728272
具刑事程序權限的部門
(刑事訴訟辦公室):
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三樓
電話:7966546,7966506
傳眞:728272
Serviços com competência nos restantes processos:
Avenida da Praia Grande,Edifício dos Tribunais
Telefone:568326,355767
Fax:339501
具其餘程序權限的部門:
澳門南灣大馬路法院大樓

  電話:568326,355767
  傳眞:339501
  -(主管:檢察長)
職責:
  維護合法性及實行刑事訴訟:
  在司法上代表本地區、公鈔局及法律規定之其他實體;
  應行政長官之要求行使諮詢職能;
  行使法律對其所賦予之其餘職責。
  法律援助
律師委任
  申辦手續:
  1)出示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有關申請人的經濟狀况聲明書;
  2)指出訴訟的另一方及證人,以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
刑事案件投訴的接收
  應前往警察機關或檢察院投訴。
在維護勞工的社會權利事項上,依職權給予勞工及其家庭的法律援助
  申辦手續:
  1)指出僱主的姓名及地址;
  2)指出合約生效的日期;
  3)指出薪酬;
  4)提供證人。
強制性遺產淸單的提起
  指出死者的死亡日期、地點及擔任遺產管理人的人選。
  未成年人事務
親權規範、扶養及監護問題
  未成年人及父母的身份資料與住址,並提供證明。
父親及母親身份的調查
  未成年人、父母及收養人的身份資料與住址。
收養未成年人所必需的澄淸及案件跟進
  未成年人、父母及收養人的身份資料與住址。
在法律上代表未成年人及無行爲能力者的利益
  未成年人及父母或收養人的身份資料與住址,並提供證據、證人及說明狀况。
  各法人(社團、公司等)的組織及運作的合法性的監察
  提供有關社團或公司的資料。
  行政上司法爭訟的參與
  每當發生侵犯基本權利、損害集體利益或違反行政活動的公正原則和公正無私原則時,依法律規定視爲無效的行政行爲,應在期限屆滿1年之前,向檢察院報告,並提供所有資料。
  註:現設有一項接待公衆的服務,逢週三下午3時後開始辦公,有關人士可親臨該部門提出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