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立法機關

立法會



職能:具立法職能
性質:本身管理機關-(主管: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多數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選舉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第二屆立法會由     27人組成,其中:
直接選舉的議員     10人
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
委任的議員        7人
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
直接選舉的議員     12人
間接選舉的議員     10人
委任的議員        7人

  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况。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四年。
  立法會如經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九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重新產生。
  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况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運法或瀆職行爲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爲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議員互選產生。而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時,另行選舉。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將政府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日期;
  (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立法會議員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爲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
  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
  (三)未得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
  (四)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産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産生議員8 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7人。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法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産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日。
  公眾接待
  接收申請、請求、申述、投訴、聲明異議及提議。
  註:遞交的文件應淸楚列出作者以下的資料:
  ·姓名;
  ·婚姻狀况;
  ·地址;
  ·職業;
  ·聯絡電話。
  約見立法會議員
  申辦手續:
  1)親臨或致電立法會輔助部門提出要求,並進行預約登記;
  2)在約定的時間親自前往立法會輔助部門辦事處會見議員。